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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激励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认知机制

2023-10-17廖润永

关键词:发明人交易成本职务

冯 锋,廖润永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一、引 言

科技成果的高效率转化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力。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中坚力量,中国高校依托丰厚的人才资源形成了大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但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发布的《2022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全国高等院校输出技术合同127 252项,成交额为790.4亿元,不到全国总成交额的2%[1]1-97。在专利产业化方面,《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5%,远低于企业的49.8%(1)数据来源于《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2/28/art_88_181043.html。。

实践经验表明,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主观意愿不强,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阻滞因素。为了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提升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将科技成果的“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与设置股权激励,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2]。2020年,科技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一步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强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从深层次激发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

当前,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正稳步推进,事前产权激励政策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改革是指通过赋予科研人员部分科技成果的产权,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从完全国有转变为混合所有,实现成果转化激励模式从“先转化,后奖励”转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现有文献中,学者们大多从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出发,剖析职务发明权属改革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重要性[3-5]。也有学者通过案例分析或问卷调查,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6-12]。然而,目前我们尚不清楚产权激励政策在微观层面对职务发明人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背后的认知心理机制。为此,本文结合实验经济学方法,通过招募成果转化工作者进行产权激励模拟实验,从认知层面打开产权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机制“黑箱”,为政策试点与推广提供对策建议。

本文可能作出如下三个边际贡献。首先,在研究视角上,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丰富了职务发明产权激励的研究。区别于以往文献关注产权激励政策对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绩效的影响,本文将关注的重心转向了产权激励对职务发明人认知心理上的作用。通过招募职务发明人参与产权激励模拟实验,从个体认知层面论证了产权激励政策在促进成果转化上的有效性。其次,在研究方法上,通过实验经济学方法,实证检验了产权激励提升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因果效应。现有关于产权激励政策的实证研究主要依赖问卷调查或二手数据分析等研究方法。然而,这些方法存在较大的潜在内生性问题,可能会限制研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本研究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在控制混杂因素的情况下,更准确地评估了产权激励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因果效应,也为未来的产权激励研究提供了新的实证分析思路。最后,在研究内容上,通过对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的中介效应检验,打开了产权激励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认知机制“黑箱”。以往文献虽然检验了产权激励对高校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但缺乏对产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微观机制解释。本文从感知激励、感知风险和交易成本三个维度,揭示了产权激励政策提升职务发明人成果转化积极性的三个认知驱动机制,从而为深度推进职务发明权属改革提供了优化建议,也为设计更有效的产权激励方案提供了实证支撑。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职务发明人与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发明人作为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在推动成果转化与商业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文献中,许多学者研究了职务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并普遍认为成功的成果转化离不开职务发明人的参与。例如,Agrawal[13]讨论了职务发明人在商业化活动中的重要性,强调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能够显著增加专利商业化的成功可能性。Jensen等[14]指出,职务发明人在绝大多数技术专利的商业化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参与可以提高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Braunerhjelm等[15]通过对瑞典小微企业专利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不论采用何种成果转化模式,职务发明人在专利商业化过程的卷入度都对成果转化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贾佳等[16]探讨了职务发明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与定位,强调职务发明人是促进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而职务发明人的参与是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关键因素。郭英远等[17]将科技成果中所蕴含的知识分为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认为只有让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隐性知识的商业价值。

上述研究均表明,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职务发明人的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学者们逐渐将目光转向职务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动机和阻碍因素,并深入研究了专利所有权对提高发明人成果转化积极性的重要作用。Baldini等[18]通过对意大利高校208名专利发明人的质性访谈,研究了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内在动机与障碍因素,并为提升专利发明人成果转化积极性提供了可行的建议。Kenney等[19]探讨了专利所有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认为应该将专利的所有权授予发明人,提升其参与成果转化的收益,从而推动大学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转化。Dechenaux等[20]则考虑企业在取得大学专利许可后的商业化问题,研究了收益支付方式对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影响。Lam[21]从经济激励、晋升激励与内在满足三个维度,考察了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外部激励与内在动机。Sanberg等[22]分析了研究型大学在科研人员激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认为高校应该更多地将专利转化、技术转移等工作纳入科研人员晋升与考评的指标中,以此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Maurseth等[23]通过对中小型企业专利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职务发明人所掌握的隐性知识是实现专利商业化的关键,但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降低发明人参与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稳步推进,国内学者也从产权激励的角度探索了提升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现实路径。康凯宁等[4]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职务发明权属改革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理论逻辑与实践效果上都与改革初衷高度一致。章熙春等[11]指出了国内高校在实施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为推进高校的职务发明权属改革探寻了优化路径。刘群彦等[6]总结了职务发明赋权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打通政策落实“堵点”提供了对策建议。刘鑫等[24]通过对四川省职务发明权属改革的过程追踪研究,分析了产权激励政策推行过程中存在的治理困境,并为解决上述困境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策略。徐兴祥等[25]通过分析33家权属改革试点单位的成果转化数据,发现产权激励政策显著提升了专利转化的数量、质量与效率,同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武梅等[3]结合巴泽尔的产权理论,讨论了职务发明权属改革在优化知识资产配置效率上的重要作用。张成华等[26]通过对成果转化人员的问卷分析,发现产权激励显著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并为完善高校产权激励制度提供了改进意见。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职务发明人的参与显著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与效率,而职务发明产权激励在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提升职务发明人转化积极性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然而,现有文献对职务发明产权激励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高校层面的政策效果分析,对产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微观机制解释仍存在较大的研究空缺。同时,截至2023年2月底,国内尚无学者从行为心理学视角出发,讨论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的认知影响机制。

(二)产权激励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

科技成果在进行转化前,首先要面对的是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因为科技成果的权属决定了谁有权进行成果转化的一系列决策。为了有效提高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职务发明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到高校,并通过现金与股权激励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主观意愿。虽然该政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但仍未能解决现行成果转化激励制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首先,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没有改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赋予科研单位自主选择转化方式的权利,但转化决策过程依旧受到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约束[7]。成果转化不仅处置流程复杂,且一旦转化失败,相关负责人还需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给科研人员的转化工作带来较大的政策成本与法律风险。其次,在激励设计上,股权激励具有被动、延迟与不确定性等特点,并不能很好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过去“先转化,后奖励”的模式中,由于技术市场对于成果定价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科研人员无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收益形成稳定预期,因而股权激励也很难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后,在实践中,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还存在许多限制条件,需要在国有股权交易系统中经过多个政府部门审批才能真正落地,这使得股权激励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推动“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首先,产权激励能够改变成果转化的激励模式,实现成果转化工作外部性的内部化[3]。通过“先确权,后转化”的激励模式,职务发明人真正获得了科技成果的产权,其参与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识与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其次,产权激励使科技成果由国家所有变为混合所有,放松了国有资产属性对科研人员的“束缚”,给予其更高的决策自主权。最后,产权具有主动性、长期性的特点,是一种高效的激励制度安排。通过“先确权,后转化”的模式,在成果转化前就界定好了明晰的产权边界,能够有效降低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相比股权奖励,产权激励具有法律性与持久性,能为职务发明人提供科技成果的长期经营预期,能更好地调动其参与转化的主观能动性。结合上述分析,提出假设H1。

H1:产权激励能显著提升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产权激励强度越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越明显。

(三)产权激励影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认知机制

产权激励政策通过影响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认知,提升其参与转化的积极性。本文将从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三个认知渠道,分析产权激励政策影响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积极性的中介机制,进而打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认知“黑箱”。

(1)感知激励的中介作用

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作为一种“权利束”,通过产权激励政策分而置之,能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感知激励,激发其参与转化的积极性。首先,产权激励确立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通过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部分产权,搭建起职务发明人与科技成果间最直接的经济关系,使其成为科技成果保值增值的重要权责主体。借由产权的法律性与持久性,产权激励能够给科研人员提供明确且稳定的持续经营预期,赋予其参与成果转化决策的权利,充分调动其参与转化的积极性[11]。其次,产权激励为高校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在高校现行的考评体系中,论文通常是科研人员最重要的绩效指标。这导致许多高校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仅作为学术研究之外的补充,对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意愿并不强烈[27]。而产权激励作为有效且持久的激励手段,能够有效弥补大学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上的不足,提升科研工作者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由此,提出假设H2a和H2b:

H2a:产权激励政策能够显著提升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感知激励。

H2b:感知激励在产权激励正向影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2)感知风险的中介作用

2019年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校等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时需要做到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校科技成果均采用“先定价,后处置”的转化模式。一旦出现转化不当等情况,职务发明人及相关负责人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出于对成果转化工作风险的考量,许多高校科研人员宁愿将科技成果束之高阁,导致许多有商业潜力的高校专利无法得到开发和应用,造成了高校创新资源的极大浪费。

从计划行为理论的视角[28]1-278,科研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知风险会极大地削弱其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最终抑制成果转化的行为意向。而产权激励政策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规定,改变了科技成果完全国有化的属性,降低了职务发明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感知风险,改变其对成果转化工作的行为意向,提升其参与积极性。由此,提出假设H3a和H3b:

H3a:产权激励政策能够显著降低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感知风险。

H3b:感知风险在产权激励正向影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3)交易成本的中介作用

1937年,Coase[29]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激励能有效降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升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积极性。具体来说,赋予产权可以有效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三类交易成本。

一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决策成本。从知识的视角来看,虽然科技成果中的显性知识能够被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掌握,但对于转化工作起关键性作用的隐性知识却只凝聚在科研人员的脑海中[17]。因此,当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由事业单位所有时,单位由于不能掌握转化决策的关键性信息,会导致转化决策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通过对产权的重新配置,将成果转化的决策权交给科研人员,能够避免由决策信息差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提升决策过程的信息效率。二是因短视行为而导致的监督成本。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30],在“先转化,后奖励”的模式下,职务发明人作为代理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而在获得科技成果的产权后,由于产权具有长期性,职务发明人能够从更长远的视角规划专利的商业化,避免其因短视而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因政策程序而产生的执行成本。实施产权激励后,科技成果的国有属性发生改变。在取得转化收益后,职务发明人能直接分享成果转化的收益,不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减少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成本[4]。由此,提出假设H4a和H4b:

H4a:产权激励政策能够显著降低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H4b:交易成本在产权激励正向影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三、研究方法

(一)实验设计与变量测量

本研究采用单因素被试间实验设计来检验研究假设。实验的自变量是产权激励,具体包括无产权激励、低激励水平与高激励水平。因变量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采用前后测设计,以排除被试个体因素对实验结论的干扰。中介变量为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控制变量为性别、是否获得编制、年龄、工作经验。本研究采用Likert11分量表进行变量测量。为确保题项的信效度,所有量表均改编自成熟量表。

(1)产权激励强度:通过操控检验测量,根据操控检验问项,检验自变量刺激是否成功。

(2)成果转化积极性:沿用Schaufeli等[31]的成熟量表,从活力、奉献、专注与卷入四个维度衡量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积极性,共四个题项。

(3)感知激励:改编自倪渊等[9]对科技政策的感知激励问项,从资源配置感知、评价导向感知、经济回报感知三个维度衡量,共三个题项。

(4)感知风险:改编自Featherman等[32]的成熟量表,从经济风险、时间风险、政策风险三个维度衡量,共三个题项。

(5)交易成本:参考Barney等[33]的成熟量表,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执行成本三个维度衡量,共三个题项。

(二)实验流程与任务

实验材料首先提供了一项5G车联网技术的专利信息,并在背景信息中告知被试专利转化的周期,预计收益与风险。紧接着,被试会浏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条款,并进行因变量的前测。之后,被试要与事业单位协商成果转化合同的条款,并被随机分配到三个不同的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方案中。无产权激励的方案中,科技成果的产权归校方所有。低激励方案中,科研人员获得40%的产权,校方获得60%的产权。高激励方案中,科研人员获得80%的产权,校方获得20%的产权。阅读完合同条款后,我们要求被试依次完成因变量的后测、中介变量、控制变量、操纵检验与人口统计变量的题项。

(三)被试选择

我们通过有偿方式招募在学术机构从事科学研发工作的被试。共有120 位满足上述条件的被试完成了此项实验,其中有效问卷共96份,问卷有效率为80.0%。被试中拥有职务发明专利的共82人,占样本总数的85.4%。此外,所有被试均从事过或正在从事所在单位的成果转化工作。可以认为,实验被试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与知识储备,能够很好地理解研究任务与流程。

在进行操纵检验后,无产权激励组共34人,低产权激励组共31人,高产权激励组共31人。最终样本中女性占54.17%,男性占45.83%。被试年龄以25~35岁为主(占78.46%),61.46%的被试有事业单位的编制,且以工学(34.38%)和理学(31.25%)背景为主。

四、实证分析

(一)操纵检验

我们让被试在回答完实验相关的问题后,回忆合同中的产权激励条款,并从以下三个选项中选取符合情境的题项:“转化合同中没有产权激励条款”“转化合同中较低水平的产权激励条款”“转化合同中较高水平的产权激励条款”。 最后有97.3%的参与者正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三种情境下,被试对产权激励的感知存在显著差异(两两检验,所有p-value<0.000)。同时,在不同条件下的正确回答率没有显著差异(Pr(|T|>|t|)=0.385>0.1,双尾),这说明操纵有效。

(二)信效度检验

采用SPSS 25.0 检验4个变量的信度,结果显示,成果转化积极性、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交易成本的Cronbach’sα值分别为 0.852、0.871、0.934、0.884,均大于 0.850,这说明各测量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之后,我们对4个变量进行因子分析。KMO的值为 0.815,大于0.8;Bartlett 球形度检验p值为0.000,小于0.001。潜变量测量题项在4个因子的负荷量均大于0.5,满足聚敛效度。同时,所有题项只在单个因子上存在负载,满足区别效度。上述结果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可以用于后续的数据分析。

(三)主效应检验

我们关注的主效应是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影响,通过方差分析(多重比较)来揭示三种产权激励下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的差异。表1为最小显著差异法下多重比较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到,无产权激励组的成果转化积极性显著低于高产权激励组与低产权激励组 (均值差=-2.796,p=0.000;均值差=-1.780,p=0.000),支持了假设1。在赋权科研人员的情况下,低产权激励组的成果转化积极性显著低于高产权激励组(均值差=-1.016,p=0.020),支持了假设1。多重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赋权科研人员确实能显著提升其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产权激励的强度越强,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提升越明显。

表1 三种产权激励情境下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的差异

(四)中介效应检验

在主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产权激励政策影响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的认知机制。采用逐步回归法来检验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在主效应中的中介效应。表2为逐步回归法的主要结果。

表2 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认知与行为的影响

在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一步中,产权激励的系数显著为正(β=2.839,p<0.01),表明产权激励能够提升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假设1得到支持。在第二步中,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感知激励的影响显著为正(β=2.189,p<0.01),对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的影响均显著为负(β=-5.197,p<0.01;β=-3.603,p<0.01),说明合同中的产权激励条款能够提升科研人员的感知激励水平,降低他们对转化工作的风险与交易成本的评估,假设H2a、H3a、H4a均得到了支持。最后,在第三步中,同时加入自变量和中介变量进行回归,发现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影响仍显著为正。同时,第三步的自变量系数小于第一步,中介变量系数显著,说明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在产权激励正向影响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的关系中均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验证了假设H2b、H3b、H4b。

(五)稳健性检验

逐步回归是中介分析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34-36]。为了使我们的结论更可靠,我们使用Bootstrap抽样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经过稳健性检验,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的中介效应依旧显著,结论不变。

表3 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 (N=96,重复抽取1 000次)

五、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聚焦于对产权激励政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讨论,且主要通过案例研究、问卷调查或二手数据分析等方式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本文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通过招募成果转化工作者进行模拟实验,探索了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的认知机制“黑箱”,并得出两个主要结论。

第一,产权激励对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有显著影响。与以往基于问卷调查的研究不同,本研究采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研究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产权激励条款的认知与行为反应。实证结果表明,相比高校拥有职务科技成果全部产权的情境,赋予发明人产权,将显著提升他们的成果转化积极性。且随着产权激励强度的提升,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会进一步增强。

第二,感知激励、感知风险与交易成本在产权激励正向影响成果转化积极性的路径中,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这表明,产权激励条款发挥作用存在三个认知驱动机制:第一个机制是产权激励条款通过提升科研人员的转化收益,增强了他们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感知激励。第二个机制是产权激励条款通过赋予职务发明人产权,改变科技成果完全国有化的属性,减轻了科研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担忧。第三个机制是产权激励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转化过程中的内耗,提升了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

1.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突出科研人员转化主体地位

一是深化成果转化产权激励,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高校应根据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观意愿,全面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通过设定合理的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比例,鼓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活力。对于社会效应显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的职务发明成果,高校应制定成果转化正面清单,加大这类科技成果的产权激励强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

二是健全产权激励配套措施,探索多方联动支持机制。当前,高校的人才评聘体系以论文、专利等短期量化指标为主,成果转化所占权重不高。为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核心指标,纳入科研人员的人才评价、绩效考核与职称晋升等环节中。通过建立成果转化财务支持机制,为转化工作者提供完善的财务支持与物质激励,实现成果转化基金与科技创新资金对转化工作的支持联动。

2.建立健全审慎包容的容错保障制度,减轻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心理负担

一是大胆赋权科技职务发明人。长期以来,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特点给成果转化工作带来了许多限制与束缚,同时也抑制了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积极性。为此,高校须健全审慎包容的成果转化监管制度,放松对科研人员的限制,进一步提升科研人员转化信心和动力。通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树立职务科技成果是资源而不是资产的观念,破解成果转化“不愿转”“不敢转”等难题。

二是完善成果转化尽职减责机制,减少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风险。考虑到技术市场在成果定价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高校应该探索公正客观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减少成果转化负责人在成果定价中的决策风险。

3.畅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降低转化工作的交易成本

一是精简政策申请程序,培育转化服务机构。通过精简申请程序,降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切实提高产权激励政策的效果。同时,政府应加强培育专业化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壮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团队,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为职务发明人的转化工作提供便利。

二是搭建成果转化数字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运作。结合科技从业人员的使用习惯,搭建高校成果转化信息系统,拉近大学研究与市场需求的距离,促进大学的技术研发走向市场,为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架桥铺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建设,拓宽职务发明人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减少职务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

(三)研究局限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研究样本仅限于高校与研究院所中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可能不能代表更广泛的研究人员群体。因此,在将研究结论推广到其他群体,例如学生、企业博士后或学术创业者时,需要保持审慎态度。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扩大样本范围,进一步提升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其次,只关注了一种形式的职务发明激励——事前产权激励,并不涉及对其他形式职务发明转化激励的讨论。未来研究可以考虑现金奖励、晋升激励等其他形式的转化激励对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影响。最后,只考察了产权激励对职务发明人的认知影响,而没有讨论其对技术转移系统中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学术衍生企业或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影响。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从系统视角切入,研究产权激励政策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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