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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

2023-10-16董怡颖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

唐 洋 董怡颖 胡 晴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一、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公司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偿职责为标的的保险类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由美国提出,由公众责任保险演变而来。二战期间,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也日趋严峻,市场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的需求量增加,现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促进经济和环境健康发展的有效市场手段。早在1955年美国就为改善空气质量开始对空气污染进行立法,随后相继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德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在德国境内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且日渐成熟,其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也逐渐明确。

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1991年首次在大连推行,随后在长春、吉林、沈阳相继开展试点工作,但在此期间投保企业较少,效果不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低潮,试验项目也被搁浅。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仍处于初期推行阶段,并面临“保险机构供给乏力、企业需求不足”的供求双冷尴尬困境。公开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不足5%,而美国和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较大,投保率超过40%,相比较而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偏低。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假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保险的形式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即将企业因环境污染所需要承担的赔偿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险公司,来分散企业管理层的决策风险并激励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时维护投保企业的权益。本文从投保企业、保险公司以及企业管理层三个角度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假说,具体包括以下四种不同假说:

(一)信号传递效应假说

信号传递效应假说主要指一个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传递出的信息更容易得到投资者的关注,而其中的说服力与真实性往往还不是来自企业发布的声明条款。企业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前中期,保险机构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会密切关注企业的行为。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向外界传递出企业有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的信息,有利于树立绿色环保企业形象,这样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可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及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2]。

(二)外部监督效应假说

保险具有特定的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功能,企业在投保后将自身可能发生的风险向相应的承保机构转移,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但为减少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所以,保险公司在与企业签订承保合同之前,会提前对投保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资产质量信息进行全面监督和调查,综合考量企业的实际情况后才拟定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放弃承保,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的管控,还有助于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效应

保险市场中,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因而作为第三方的保险机构很难获取企业的完整信息,对于企业的行为也不可能时刻去关注。如果客户企业在投保后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置保险公司的利益于不顾,或者故意提高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逆向决策随之产生。因为对投保公司的资料了解不充分,保险公司若直接根据市场计算出来的平均费用来设定保费和费率,就会使得本身风险比市场平均风险高的企业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低于市场平均风险水平的企业会因为过高的保费放弃投保,这就不利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

(四)管理层激励效应假说

管理层激励从含义上来讲是企业为了激发管理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其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最大的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实施的一种奖励机制。在保险市场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间接转移企业管理层因经营决策失误而带来的危机。因此,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企业管理层承担风险的意愿,企业拥有较好的投资机会时,会激励管理层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大胆进行企业创新与改革,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和治理水平。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研究

现有文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研究中到底何种假说占据主导地位还没有定论。本文主要从企业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两方面来梳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研究,其中投融资效应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债务融资成本、融资约束、企业环保投资以及企业投资效率,治理效应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企业创新、企业价值、资本市场与审计费用。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研究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

现有研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部分主要支持外部监督效应假说和管理层激励效应假说[3]。外部监督效应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降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有效监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并提供多种保险计划,帮助经营者有意识地控制其活动,加强环境风险的管理。所以,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增强公司环保风险管理意识以及提高环保信息发布的效率,使银行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进而降低公司的风险筹资成本。管理层激励效应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融资成本[4]。保险公司在早期阶段控制和监测公司投资项目相关的环境风险,然后在发生环境风险时进行赔偿,实现了在降低公司赔付压力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管理者对项目环境风险的防范意识,启发了企业管理者,激励管理者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不但为公司创造了价值,而且提高了公司债务履约水平,进而降低了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融资约束

已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融资约束的研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投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公司的融资约束问题。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行为传递出以下信息:企业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道德资本,降低外界感知的风险和资本成本,因而有助于缓解融资约束,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信号传递效应生效[5]。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部门也会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得到比未投保企业更大程度的认可。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投保企业的风险更低,愿意用较低的风险溢价成本进行借贷,进而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的融资约束,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了外部监督效应[6]。其二,认为在公司的融资约束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着信息不对称效应,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融资约束[7]。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企业在投保后,公司和保险机构在经营方面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保险机构作为企业环境赔偿责任的“兜底者”,会促使高管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倾向于投资高污染但高回报的项目。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环保投资

外部监督效应观点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促进企业环保投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少保费来刺激企业在环保设备上投入更多资金,以此降低自身风险,还可以采取监督预防措施,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力[8]。此外,保险公司为了管控环境风险,会对投保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监督,并根据风险评级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对企业风险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保费的高低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保险公司对投保项目实施事后监管,要求其披露环境数据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以降低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可能性。所以,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会正向推动企业环保投入。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投资效率

企业投资效率的文献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外部监督与管理层激励两种效应。外部监管效应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监管效果有助于缓解公司存在的代理现象,进而能够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绿色信贷政策其实质是把作用于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引入公司治理中,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企业的承保机构,将密切关注公司的活动和环境问题以降低索赔风险,并积极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最终目的是使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9]。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大大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在发展绿色信贷融资的背景下,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环境监管较严的地区,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管理层的激励效应观点指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对于公司的管理层来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大大降低破产风险,因为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时,会获得高额赔偿金[10]。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保证公司可持续经营,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能力,促使其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治理效应研究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

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方面的研究,大多支持外部监督效应假说和管理层激励效应假说,两种假说均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创新存在正面影响。有观点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司的创新水平[11]。因为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鼓励企业进一步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降低污染事故发生概率,实现保险公司和企业双赢。此外,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提高高污染企业的创新水平。同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促进企业创新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对企业高管形成有效激励,而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投资周期长、风险不确定性等特征,企业进行创新需要稳定的经营环境[12]。投保企业会根据保险合同将赔偿金和治理成本转嫁给保险公司,企业承担的赔偿风险较小,经营与财务环境较为稳定,这有助于提高高管对创新失败风险的容忍程度。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价值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价值的文献主要支持外部监督效应假说,其观点认为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13]。保险公司在选择为企业承保后,就承担了企业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所需要赔偿的风险,作为理性的保险人,为降低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必将尽可能积极履行自身的外部监督管理与约束的职能,从而要求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当投保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大量赔偿转化为可承担的少量保险费用,这样既能让保险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大的影响,又能使企业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用于投资活动并实现价值增值。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资本市场

已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资本市场的研究主要支持信号传递效应和外部监督效应,两种观点都认为,与未投保企业相比,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对资本市场做出更加积极的回应。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视为一种积极的信号,使得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资金筹措更加便利,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累计超额收益,这表明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主动投保行为具有积极的反应[14]。同时,拥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司若发生有利的环境事件,则可以向社会传递公司的绿色形象,有助于企业在短期内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进而提升公司股票价格。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审计费用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审计费用的文献包含外部监督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效应。外部监督效应观点认为,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增加公司的审计费用。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后,审计师会提高企业风险感知程度,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更大,审计工作因此需要投入并耗费更多的资金、人员等,从而采取更多的审计程序和手段来收集更全面、合理的会计资料,以获得更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15]。信息不对称观点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提高公司的内部审计费用。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有部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其实施的一种“漂绿”式印象管理,标榜绿色企业形象。因此,这种行为会引起审计师的适度谨慎关注,对企业的投保行为在审计方面做出更加专业的识别与判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就相应增加了企业的审计经费。

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背景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进我国投资市场比较晚,直到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才首次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此后,国家也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政府推动的自愿型保险产品,同时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创新,是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手段。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健全了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要点,探讨并实施了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2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险,并不涉及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基于市场价值的风险管理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进入我国环保法律之后,对其在国内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2017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渐进性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开启了以专项部门规章的方式来推动和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发展的时代。

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提到,将市场化制度导入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环境风险监管,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这表明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保险类型发展的重视。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表示,我国需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五、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应用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购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主要排污企业中的投保总量出现了一定增长,但发展势头相对缓慢,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随着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面临的政治压力越来越大,高环境风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非常重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量不断上升。但是,我国企业受限于实际条件,小型公司由于生产运营成本有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大大增加其生产经营成本,挤占投资资金,所以管理者往往会忽视企业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会选择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投保。

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率过低,目前赔付率不足10%,国内其他一般责任保险赔付率在40%左右,而国外责任保险甚至达到将近60%的赔付率。赔付率低可能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资本市场上认可度不高、推行困难的重要原因。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显示,2015—2017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虽由1.51亿元增长至3.15亿元,但美国每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总收入却能超过40亿美元。这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案例

2008年9月,湖南株洲昊华集团的溴化氢气泄漏事故,造成周边村民农田受到污染。该公司在同年7月购买了由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污染事故”赔偿险,事发后,昊华公司将实际情况向平安保险公司汇报,平安保险公司当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了解实情。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定是由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确定了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村民支付了11000元人民币。这起被附近120多户居民投诉的污染事件,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从而维护了受害者的正当利益,首例赔付案件对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经过专业人员的调查和测算,此次苯胺泄漏总量为319.87吨,其中有8.76吨流入浊漳河,造成浊漳河挥发酚严重超标。在得到这个消息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立即派人到实地调查情况,核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并做好保险资金赔付等准备工作。鉴于污染事故发生致使该企业停产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保险公司向该企业预付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赔款100万元,最终企业共获得405万元赔款。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及保险产品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公司以及所推出的保险产品情况梳理如下(表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公司有太平洋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平安财产保险等8家大型保险公司。同时,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名称来看,产品的侧重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场所污染等环境污染类责任保险产品。此外,目前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大多是国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尚未得到中国中小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和支持,这也是制约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表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及产品名称

六、研究总结与展望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及推广工作,但效果却一直不理想。阻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上文制度背景的介绍可知,尽管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但是本文通过查阅主要内容发现,这些文件中大部分仅仅简单提及或者提倡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在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也只是提出一条原则性规定,即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然而,目前仍然没有一部特定的法律为国家在特定领域内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企业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价格偏高,过高的保险成本与企业的发展难以匹配,会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时我国部分企业认为自身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较为完善,只要规范经营生产,就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于是企业不会自觉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后,保险机构承保范围较为狭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损害及部分清污费用,不包含渐进性污染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长期累积性、波及范围广、造成的损失大、影响后果严重等特点,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无法扩大。

本文在现有文献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研究中包含的理论假说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信号传递效应、外部监督效应、信息不对称效应和管理者激励效应假说,同时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两大方面总结了四种理论假说,现有文献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来看,目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文献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企业管理者往往用间接经验去推断和证实企业投融资效应以及治理效应。比如前文用管理层感知企业是否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来判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投资效率以及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对企业的融资约束、企业环保投资及审计费用做出判断。但事实上,我们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融资效应和治理效应应该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何影响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行为,以及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然而现在很少有关于这方面的文献,那么未来进一步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管理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对于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

第二,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来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要求企业购买相关保险尚无法律依据。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而美国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德国采取强制保险与财政担保相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与财政担保相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是比较成熟和有效的。因此,在借鉴西方工业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如何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值得深入思考。

第三,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看,现有保险产品险种较为单一,不能满足目前我国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多样化的需求,间接降低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可销性。因而,保险公司在结合我国文化制度背景、法律法规以及考虑到高环境风险企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如何推出更加符合我国制度环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这是未来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的问题。

第四,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案例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很少有赔付案例,这对环境风险高的企业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本文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的具体案例为基础,详细研究了投保企业如何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将损害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有助于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企业投融资和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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