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2023-10-15张晨冉
张晨冉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庄严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首次提出“双碳”目标。碳达峰碳中和的提出,既是中国主动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大国担当,又提升了“碳交易”的热度。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碳交易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且已初具规模。我国碳交易始于2013年试点碳市场的建立,至今,已走过了十载,形成了试点碳和全国碳并行的格局,同时,也是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相关机制探索和建立的过程。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介绍,自2016年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其中,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可见,碳交易纠纷案件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占比方面,均极少。
虽然碳交易纠纷案件少,但是,碳交易各个环节均存在法律风险,如何在碳交易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何进行碳交易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呢?碳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应从责任承担角度,分为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本文分别从上述三方面阐述碳交易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一、碳交易相关民事法律风险
碳交易相关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碳交易合同纠纷案件中,有政策变化风险、主体不适格风险、交易对方信用风险、交易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风险等。
1.碳交易政策变化风险
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例,2017年3月,发改委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该政策的变化,导致许多CCER开发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完毕,从而导致合同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即是该类型案件。该类型案件体现了碳交易本身政策性极强的特点而导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相互叠加。为避免碳交易政策变化风险,从交易主体角度,建议关注国内外碳交易相关的新闻,关注交易机构的公告通知,并实时关注主管部门的动态,捕捉相关市场走向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从主管部门角度,建议在发布对市场有影响的政策前,充分征求参与人的意见,并给足参与人调整自身的缓冲期。此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发生政策变化后双方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把政策变化作为不可抗力等等,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2.交易主体不适格风险
在被媒体称为“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中,原告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环保公司索赔近300万元,被告的抗辩理由之一为其不是适格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而被告并未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虽然法院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糾纷,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建议在交易前,要求对方提供其是适格交易主体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交易代码或者交易账户名称或者所持交易标的证明文件等等。此外,虽然个别试点碳交易机构,通过代持的方式允许自然人参与碳交易,但是该种操作风险有风险,交易存在瑕疵。
3.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
即交易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一案,买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款,之后也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将一定量的碳配额回转给卖方,后来买方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导致卖方无法足额取得交易资金,也无法取得回转的碳配额。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建议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审慎调查,如交易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诉讼案件、行政处罚等等,如经过调查,发现交易对方存在大量债务隐患,可以选择终止本次交易并另行选择其他方进行交易,也可以要求对方澄清说明或者提供担保,还可以在合同条款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并约定违约金等。
4.交易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
前述广州典型案例中,买卖双方未选择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明文规定的交易方式(现货交易),而是选择了其他交易方式(远期交易+保证金交易),最终因买方(本案第三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导致原告(卖方)未能全额获赔。从交易主体角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是最安全的交易模式,这也是交易规则中明文规定的交易方式。如果选择非现货交易,建议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担保,并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5.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风险
有些碳交易合同中,未明确交易价款是否含税及适用的税率而最终引发诉讼案件。有些碳交易合同未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最终导致碳交易案件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是适用即时结清的纠纷案件管辖方式,还是适用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纠纷案件管辖方式。建议在碳交易合同中,明确上述内容,避免纠纷的发生。关于碳交易案件的管辖,考虑到碳交易专业化程度高,在争议的选择条款中,建议选择碳交易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及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二、碳交易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对篡改监测数据,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均提供了司法先例。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又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的修复。
1.篡改监测数据
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被告人韩某涛等对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篡改,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为惩治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借鉴。
2.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损害赔偿
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阿罗某甲不仅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承担对生态资源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采取“补植复绿”替代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在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创新适用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效缓解了案涉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
3.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林业碳汇损失赔偿
陈某华滥伐林木案,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福建省建立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及赔偿模式的自主选择机制为全国首创,截至2022年12月31日,福建省共适用该指引审结案件12件,引导被告人补种复绿林地600.405亩,自愿赔偿碳汇损失1344.604吨。
三、碳交易相关行政法律风险
碳交易相关行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核查机构核查结论失实的风险和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约清缴的风险。
1.核查结论失实的风险
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通报指出,相关核查机构存在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的问题,以及存在报告“挂名”现象突出、工作走过场等问题。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确保碳核查数据真实性,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出台,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功能,建立健全诚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核查机构而言,一方面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另一方面要优化机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2.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约清缴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一案,被告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未按时足额履约清缴行为在履行了相关流程后作出行政处罚。为避免该类风险的发生,重点排放单位首先应重视履约清缴的行政义务,并重视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前的各种通知文件,及时完成履约清缴;其次在聘请核查单位进行核查过程中,及时沟通,避免该案中原告签字确认核查单位的核查结果并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后,又反悔不认可核查结果。
受限于碳交易历史较短,以及个人知识面的限制,本文不能穷尽碳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但我们看到,法律风险存在碳交易各个环节中。交易主体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识别并化解碳交易法律风险。此外,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期待国家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提供更多的保障。绿水青山离不开法律的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