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风险防范研究
2023-10-15陶宏桥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陶宏桥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引言
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在这里阐述为,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形成合法委托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会计学知识和技能,基于对各种会计资料的鉴定和审核来获得鉴定结论的过程。现如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深度的贯彻与落实,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与财务会计相关的经济案件不断增加,这种情况下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经济案件的争议内容进行专业的鉴定。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一直以来都是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核心组织单位,在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国办发〔2009〕56 号文中明确指出,应该给予中小会计师事务经营与发展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开发丰富的业务形式和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业务[1]。不过,司法会计鉴定与以往的审计业务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无论是业务承接的流程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分配,都并没有界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与此同时,外部环境会对司法鉴定的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得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受限于实践经验而暴露出一些问题,从而面临较高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
(一)独立性
作为一名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这也是该职业基本的要求。只有满足了这一点,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独立性能够让会计师事务所高效开展司法诉讼活动,降低注册会计师个人面临的执业风险。
(二)专业胜任能力
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该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这样才能为参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增加筹码,从而得到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认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中涌现出大量的经济案件,涉及各个行业领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通过较强的专业判断与分析能力来了解涉案业务的具体情况,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展开调查,获得真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数说,假设自身的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或是注册会计师的能力不足,或者注册会计师缺乏风险意识,这些因素都会约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进而给出一些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对案件最终的判决造成负面影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无论是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声誉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形象都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并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和发展。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专业胜任能力来判断是否承接业务,如果不合适不可贸然接受,否则必定会累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与发展。
(三)鉴定风险的控制
目前,多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优秀人才,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错误,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是面临不良诉讼的风险。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鉴定风险来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规避或防范鉴定风险。
二、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制度不完善
2020 年7 月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参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意愿和需求,需要严格按照准入登记制度在司法部门的监督下执行。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后,才能从事该业务,同时还要参加专业的业务培训活动,并进行考核。2020 年7 月后,上述规定不再适用,国家相关部门适当放开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鉴定业务的准入门槛,在这期间,业务管理主体转变为行业协会。由于目前相关规范的缺失,使得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无法系统性积累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一旦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只能延续传统的鉴定模式和方法,然后给出鉴定结果和鉴定意见,以专项审计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
(二)执行业务不够审慎严谨
1.委托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签订流程尚未得到统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根据鉴定内容来签订规范的业务委托书,导致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具体的鉴定范围不明确,今后一旦涉及诉讼时就会存在委托不明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2.收集鉴定材料的参考依据尚未得到规范。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资料的获取应遵从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只能由委托方来调取鉴定资料,注册会计师不可参与。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的口供材料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资料,否则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意见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增加获得错误鉴定意见的概率。但根据现实鉴定情况进行分析可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收集整理鉴定资料时会加入当事人的笔录材料,这一行为已经背离了民事诉讼的规定和规则。
3.司法鉴定意见分析说明没有形成规范的标准。就分析说明,一直以来都是组成鉴定文书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区分鉴定书和审计报告的关键依据。一些事务所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并不规范,没有对具体的分析过程和原因进行详细的介绍,使得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对鉴定可信度产生负面影响。
4.鉴定意见表述不严密。一些事务所提交的鉴定意见材料在内容和中心方面含糊不清,所要表达的意思模棱两可。还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把当事人的笔录材料和案件介绍等当成提交鉴定意见的依据,这种做法会影响法官对鉴定结果的判断,不能作为可信的材料[2]。
(三)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面临挑战
与一般的专项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相对比较特殊,案件的复杂程度也非常高。一方面,涉案当事人把司法鉴定意见当成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因此会对鉴定意见有更高的期望,这种情况下参与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必然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参与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会受到委托方的干扰而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使得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遭遇更多的调整和考验,进而增加错误鉴定结论的发生概率。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部分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注册会计师,一直以来都未有过专业知识培训的经历,在司法会计鉴定经验方面存在劣势。不仅如此,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学科的知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一般人可能会混淆两者之间的边界。作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和方法来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并收集鉴定资料,这种方法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无法保证准确性和客观性,会导致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错误而面临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结合国内现阶段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制度并没有得到完善,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司法鉴定业务时会面临新的风险,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1.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法律诉讼程序的维持和保障,假设提出的意见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一意见就不会被接受,并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甚至会影响事务所的形象;2.注册会计师也是出庭人员的组成部分,需要把提出鉴定意见的原因和依据阐述给法官,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3]。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司法鉴定业务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也面临了更大的考验和挑战;3.现阶段,许多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也会尝试引入先进的技术来参与犯罪行为,这一现象导致鉴定业务开展陷入被动的局面,如果没有掌握先进的技术和技能,可能无法对案件情况进行专业且准确的鉴定。总而言之,注册会计师在参与司法鉴定工作时,会面临诸多挑战,对自己的技术要求和知识积累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业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司法会计鉴定操作规范化
要想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有序开展,就必须对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法规制度体系进行健全与优化,从而为司法会计鉴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有利条件。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审计报告这一概念的定义应解释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参与审计实践,在这个过程中提交的包含审计意见的文件材料。《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可简单阐述为,通过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使用,基于对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的审查与考证,来鉴定案件的财务状况”[4]。专项审计是目前审计领域非常重要的业务之一,也是财政部门在重要文件中多次提及的需要接受监督的审计项目,强调了司法参与对于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现如今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开展离不开制度标准的支撑,需要采取统一的专业技术和方法来完成鉴定工作,并明确具体的鉴定范围和内容,通过这些流程和环节来进一步提高鉴定水平,有效降低鉴定风险。
(二)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化
与普通审计业务相比,司法鉴定业务有着明显的独特性,也承担了不同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常业务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综合的评估,重视鉴定业务每一个环节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最大化降低风险,避免遭受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鉴定要求来对鉴定风险进行预先的评估与分析,如果风险可控则接受委托,如果风险较大且不可控,不能盲目接受委托。在接受委托后,需要与相关主体共同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了解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具体的鉴定范围进行界定[5];进入司法实践环节后,应该整理相关的鉴定材料,并根据鉴定要求和标准提出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鉴定意见撰写而言,需要参考标准的文件格式来完成,重点在于表达清晰、思维缜密以及证据有效等。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除了完成自己任务以外,严禁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防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内部稽核方面,应安排专业的质控人员来完成复核工作,如果复核任务比较复杂或难度较大,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律师予以协助并提出意见。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来讲,一般涉及四个关键要素,一是鉴定的对象;二是鉴定的时间;三是鉴定的过程;四是鉴定的量化结果。鉴定意见的提出应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具备一定的明确性;二是具有一定的合规性;三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三)司法会计鉴定独立化
作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参与鉴定业务的过程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性其实可以理解为注册会计师参与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专心投入到鉴定工作中,并给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果。如果不具备独立性,提出的鉴定意见就没有可参考的价值和意义。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过程中应该秉承独立的原则,避免外部因素对自身的鉴定过程和结果产生负面的影响,不对当事人表达偏袒的态度或意愿,时刻坚守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业规范,本着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理念来参与鉴定,给出客观、真实、准确的鉴定结论。
(四)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中涌现大量的诉讼案件,为了缓解政府的压力,维持社会的有序发展,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6]。司法会计鉴定一直以来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技术工作,与证据学和会计学的理论学科知识和技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不过,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有所缺失,就会使得鉴定工作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就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或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从组织团队的配备与建设层面来讲,需要根据实际需求来扩大鉴定人员的组织规模,重视自身专业能力和团队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利用先进的多媒体和互联网工具来开展专业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与学习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提高创造条件。
结语
综上所述,首先,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突出独立性特征,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提出客观、真实、准确的司法鉴定结论;其次,在参与司法会计鉴定时,需要和相关主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了解鉴定的目的和意义,结合案情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等维护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鉴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