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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共同富裕的司法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2023-10-08吴思云张昌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知识产权司法

吴思云,张昌辉

(安徽师范大学,芜湖 241003)

一、共同富裕的法理内涵

共同富裕不仅仅属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而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概念,概念性问题是研究的基础和起点,要想探析司法保障共同富裕实现的措施,首先要明确共同富裕的法理内涵,但根据现有的文献,法学领域对共同富裕的研究多从党的政策角度出发,鲜有文章从法理的角度探讨共同富裕的概念,因而有必要探析共同富裕的法理内涵。

(一)共同富的权利阐释

1.共同富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整体增长,2020 年我国已经建成小康社会。随着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长,财富的日益积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要与时俱进。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将进一步激发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使得社会资源进一步得到优化配置,创造更大的财富。2004 年我国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写入宪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激发公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增强市场经济的竞争力,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保障。

2.共同富裕以新时代美好生活权为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憧憬,美好生活权作为一项具有概括性的权利,以平等满足所有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为起点,向其他的权利需求延伸,从而使得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并且美好生活权是一种高位阶的平等权利,依托由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所构成的机会公平体系,实现共同富裕实质上的公平正义。[1]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个可以通过自己努力改变命运、改善生活的机会,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物质帮助,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质正义。

3.共同富裕以实现社会主义人权为纲领

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同样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与人的生存与尊严密切相关,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人权区别于资本主义人权,资本主义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全体人民的人权。社会主义人权要求减少和消除人们因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权利的不平等,逐步消灭贫困,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人权从本质上来说一项经济权利,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一种阶级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2]人权首先是一种经济权利,经济的发展是人权发展的基础,通过大力发展经济,积累物质财富,打牢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二)共同富裕蕴含的法治价值

1.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础,在共同富裕的语境之下,正义可以分为生产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3]生产正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邓小平曾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发生,但是社会主义不会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建立,因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重中之重,也是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第二个角度是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这就消除了人民在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利益冲突,激发劳动者的就业激情。分配正义主要是从三个角度来理解,在第一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以“控权”为主,主要是市场在发挥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创造更多的财富。在第二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以“放权”为主,部分群体因为种种原因在市场分配之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已经无法维系其自身的正常生活,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第三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发挥“激励”作用,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利用人的无私之心,自愿向社会捐献自己辛苦赚来的物质财富,进行回馈社会和国家,法律可以进一步完善慈善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和激励第三次分配。

2.以人民为中心是共同富裕的根本立场

人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之中促进共同富裕”。[4]首先,从实现共同富裕的权利主体来看,根据马克思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通过人民的辛勤劳动不断创造物质财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人民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5]因而人民从事某项实践活动,其背后都存在一定的利益驱使的内在动机,人民从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其物质生存需求。而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所有人的物质精神文化得到全方位的充分发展,全社会实现共同富裕。[6]其次,从实现共同富裕的权利客体来看,进入新时代,共同富裕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物质富足,还包括政治、教育、生态等各方面的权利需求,物质需求的满足只是为其他权利需求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民的精神需求。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真伪难以辨明,人民的思绪容易遭受干扰,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宣传社会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秩序是共同富裕的基底价值

共同富裕的实现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实现实过程必然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行保障。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维护秩序,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法治环节之中保障共同富裕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法的秩序价值在于建立稳定的生产秩序和交换秩序。由此可见,如果生产秩序和交换秩序都变得公平公正公开,个人的财富也会不断积累,社会经济也会稳定地不断发展。法律在共同富裕之中还发挥着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即实现矫正正义,取缔非法收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难免有人为了获取私利不惜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将会对社会秩序起到冲击和破坏作用。因而,打击市场竞争之中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收入是保证市场秩序的良性竞争的重要前提,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实现对稳定秩序具有促进作用。在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公民个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满足,公民个人情绪尤其是贫困阶层的情绪得到安抚,并且在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物质帮助下和税收杠杆的调解下,社会不稳定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将得到缓和。

二、共同富裕的司法逻辑

从共同富裕的法理阐释可以看出,共同富裕与法治之间存在交互关系。司法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因为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本就是共同富裕的一部分。因而,厘清司法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对提出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措施至关重要。

(一)共同富裕对新时代司法的要求

1.促进共同富裕要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共同富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共同富裕的实现是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其中必然存在纠纷和矛盾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通过司法程序,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正、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不仅可以增强公民对法治的拥护和信任,还可以促进共同富裕之中的正义价值观的实现。具体而言,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各方当事人追求的裁判结果,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也会很难实现。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7]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比对方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机会,才能保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中的平等地位,诉讼地位的平等不因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学历、经济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其二,法治是一种制度资源,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之中,人人都应当共享法治服务,共享法治发展成果。由于法治资源存在区域差异和公民的法治意识的不同,法治领域也仍然存在“贫困”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我国采取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式是陪审员制度。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陪审员有各行业各领域的生活经验,因而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实质上是将司法权交给公民行使的一种方式。[8]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必然代表着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之中受到行政权的干扰和影响,陪审员的存在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防止“官官相护”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促进共同富裕要确保司法廉洁高效

司法廉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对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司法廉洁对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廉洁和共同富裕的关系可以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司法公正与共同富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本质上一致的,因而司法廉洁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腐败,将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践踏,使得公民依法纳税的意愿降低,[9]税收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过大和收入分配不均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廉洁就会提高公民自主纳税的意愿。另一方面,司法廉洁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司法腐败的主要方式是权钱交易,主要现实原因是我国法官的待遇仍有待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案多人少的压力加上不健全的职业保障,让法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会为自己谋取私利,知法犯法是对法律秩序的重大挑战,也是对社会秩序起到巨大破坏作用。司法是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司法廉洁将会遏制权力出轨,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司法高效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共同富裕以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司法高效可以快速地处理矛盾纠纷,重新释放生产要素回归市场,进行优化配置。司法高效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维度阐释。其一,从司法内在关系的维度,诉讼程序的简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司法公平,只有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才可能真正地解决纠纷。有学者指出,司法高效不等于司法效率,司法高效应当等同于司法效益,效率是指法官在个案判断时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产出的结果(判决)之间的关系,而效益更加强调的是司法资源的投入在当时的司法效率及其资源配置的共同作用之下取得成果。[10]由此可见,司法资源也同市场中的生产要素一样,需要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排列组合,才能更大地发挥司法的社会效益。其二,从司法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推动司法高效,司法高效可以及时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减少生产要素因为起诉而被滞留在司法程序中的时间,创造更大的市场效益。此外,高效解纷、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市场主体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司法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

1.维护党的领导

首先,党的领导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1]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要想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领导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人民群众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辛勤劳动者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利益获得者。我们党基于历史经验和对现实的考量,提出高质量发展和示范区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路径。[12]党中央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为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方向,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可以对全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可以带动浙江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吸引人才,带动就业。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立足于浙江自身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经济状况,探索出符合其“私人订制”的共同富裕道路,紧接着摸索出符合全国的共同富裕道路,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之下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造福人民的初心。为保障共同富裕的实现,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政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乡村振兴计划和建设农业农村现代,保障实体经济发展,防控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不断为实现共同富裕续航。

2.保障宪法和律统一正确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享发展实质上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13]2018 年,新发展理念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也就构成对于国家目标的新设定,体现着社会平衡和共同富裕的共享理念。[14]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将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更深入地解读,第一,全民共享指向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能落下。第二,全面共享指向富裕的维度和层次将进一步拓展,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延伸到生态、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之中的个人也在追求全面自由的发展,真正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第三,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指向的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共建共享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努力,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在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之中有序地实现共同富裕。渐进共享是指共同富裕并非“一刀切”“齐步走”,要学会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实现富裕,且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帮助后富的方式,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法官作为政法队伍的关键组成人员,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处理案件解决争议焦点问题,把抽象的法律法规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不仅要追求案件事实的实体公正还要追求案件事实的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共同富裕的实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民生保障

首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同时,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也在不断冲击着社会的秩序,司法机关一直奔波于解纷的前线。鉴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单一的诉讼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纠纷多样化的需求。多元化的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丰富的选择,尊重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解纷方式的权利。在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之中,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苏醒,在面对复杂多样的矛盾层出不穷的情形,人民已不再满足仅仅依靠法律规则进行解纷,而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行业规则、生活习惯等即可进行双方协商化解矛盾,从胜负对抗走向双方共赢的和谐局面。与往常的等待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的消极被动局面相比,现在的人民更追求积极主动地加入到解纷的过程之中,实现多元化合作共治。[15]司法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老大哥”,也需要不断规范和引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运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2 年,民诉法进一步加入司法确认程序,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7-2022 年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结案数量来看,具体如图1 所示,从2017 年结案数量为196534 件到2020 年的结案数量为560256 件,司法协议确认数量翻了3倍左右,由此可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很大程度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并且也提高了当事人的解纷效率。司法机关为了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活动。2021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调解的形式多样,提高了多元化司法解纷效能,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图1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结案数量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聚焦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需求,精准提高司法资源匮乏的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的司法服务质量,让司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最终走向法治资源的“共同富裕”。为了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司法解释,加强对农村的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保障好农村进城工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西部大开发的司法保障,保障西部生态环境优先、西部地区对外开放、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着力培养一批符合西部地区的法治工作队伍,鼓励法律人才跨区域交流互动,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发展。司法机关始终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权的需求。

(二)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也是促进民族创新力发展的必要举措。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力度保护的不断加强,用科技创新的形式逐渐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缓解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之中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激烈竞争其本质是对市场份额的争夺,因此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政治安全。[16]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之中,既要维护发明人创造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找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维护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提升知识案件的审判职能,在激励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为适应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的指导案例,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适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2019-2021 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具体如图2 所示,2019-2021 年的知识产权的受案数量年均增长率为64.1%,知识产权的结案年均增长率为55.4%。由此可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往司法机关“纷沓而至”,司法机关也应当恪尽职守履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职能,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为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其一,加强对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二,加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坚决抵制不公平竞争,加大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其三,加强对新兴领域和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新兴领域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事业的不断进步;其四,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规则,破解“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难题,针对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 年-2016 年6 月,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9 件,司法政策文件11 件,发布知识产指导案例30 个[17],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提供了标准。

图2 2019-2021 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收结案情况

(三)促进资源高效配置,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依法规范引导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实现共同富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创造更大的市场经济效益。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前提是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是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平衡状态就会到达资源利用率的顶点。[18]为保障市场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市场之中的企业主体因为经营困境而陷入僵局,导致生产要素未能正常投入到市场的流动之中,从而降低了市场资源利用率。因而有必要建立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使得陷入僵局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为这些生产要素重新进入市场提供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7-2022年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结案情况,具体如图3 所示,破案案件的结案情况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从2017 年的结案数量为7301 件到2022 年的结案数量为67735 件,法院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结案数量将近翻了9 倍,司法机关高效地处理破产案件,可以让更多的生产要素被释放出来,重新投入下一轮的市场竞争之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大,涉案人数多且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为规范审理破案案件,近十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9 条针对破案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图3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结案数量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司法机关主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其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司法,司法机关在市场竞争之中始终保持中立地位,把握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坚决抵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解决的是社会的效率和利用问题,体现的是社会平等的理念,这与共同富裕的理念价值本质一致。[19]如果公平的竞争机制被打破,垄断企业则会利用自己的独特优势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司法机关要保护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注重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鼓励诚信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收入,通过公正合理的司法审判进一步宣扬契约精神,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其三,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民营资本与行政机关合作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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