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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步遭遇意外谁来担责

2023-10-08王珮琦

方圆 2023年16期
关键词:贾某参加者高某

文|方圆实习记者 王珮琦

很多徒步客都有同样的心态。他们痴迷自然之美,甚至为了追逐这份美丽不惜以生命为筹码

近两年,随着户外运动的流行,徒步也像露营一样,开始进入年轻人的视野。

小祺(化名)是一名在读硕士研究生,外向的她喜欢在徒步的过程中结交朋友、欣赏风景。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北方姑娘,她对南方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我第一次徒步是在云南西双版纳的勐远仙境,路程大约12公里,需要路过好几条小溪,既能涉水又能攀爬,沿路风景秀美,走起来非常舒服。”小祺说,“当时的领队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女生,她让我们叫她‘香蕉’。她是当地的少数民族,从小一直住在山里。”

一路上,领队香蕉给小祺一行人介绍了很多当地特有的植物、昆虫,还带他们喝了芭蕉叶熬的汁水、吃了当地的特色食物。周围的一切事物让小祺感到十分新奇,12公里的路程也丝毫不觉得疲惫。在她看来,站着,脚下踩的不是坚硬的沥青,而是刻印着前人足迹的泥土;走着,两旁矗立着的不是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而是与人齐高的草本植物;向远处望去,若隐若现的不是光怪陆离的霓虹灯,而是雾气氤氲的山体;深吸一口气,充斥肺腔的不是人群蒸腾的热气,而是枝叶散发出的翠绿的芬芳……

伴随而生的危险

然而,与鬼斧神工之美相伴而生的是艰险的路段和体力与经验的双重考验。小祺曾走过特别危险的路。“当时在渡一条小溪的时候,需要过一个‘独木’桥,就是只有一根窄窄的圆木架在小溪两岸的巨石上,我们得先手脚并用地爬上石头,然后小心翼翼地将身体挪动到圆木和石头的夹角处,依靠这股对抗力将身体支撑起来。随后站立在圆木的边缘向前走。”小祺一边说着,一边给《方圆》记者展示当时朋友给她录制的视频。视频中,前后徒步者相隔都较远,以防对他人造成干扰。小祺将双臂展开以保持平衡,平均2至3秒才能走一步,走几步之后还需要暂停一下进行姿势调整。“圆木架空的高度离水面很高,虽然那条小溪不算很深,但如果脚滑掉下去了,轻则擦破皮肤,重则崴脚、骨折。所以,每走一步都要非常小心。”小祺回忆道。

勐远仙境的原生态程度非常高,经常能够看到很多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大树倒在路中央。“有些树我们需要爬过去。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爬树,虽然树没有那么高,但也觉得很刺激。有些树人是爬不上去的,前人就会在树底下刨出来一个洞,供后人从洞里钻过去。”小祺说。除了古树,还有古植物。“这边的植被非常丰富,一些植物甚至是从恐龙时代就已经存在了,一直生长到现在。看到它们,就好像在和数亿年前的土地进行一场跨越时间的对话。”小祺说,她很想去触摸这些植物、昆虫,但有时会被领队劝阻。“毕竟不知道它们是否有毒,或者自身是否对它们过敏。像勐远仙境这里还算好的,大家可以穿短袖短裤,有些徒步的地方必须把裤腿扎得紧紧的,不能露出皮肤,以防蚊虫叮咬,危及生命。”

面对潜在的种种危险,小祺并没有十分担忧。“我认为徒步这项运动本身就意味着有风险。而正是因为冒着风险去发现未知的内容,才会使这项运动充满魅力。而且徒步往往走的都不是常规的路线,基本都是一些更加资深的徒步探险者摸索出来的野路线。走这些野路线更能亲近大自然,感受没有被人工过度开发和雕琢过的世界。”

如小祺所说,很多徒步客都有同样的心态。他们痴迷自然之美,甚至为了追逐这份美丽不惜以生命为筹码——2023年7月,知名旅行博主姜野在新疆博格达峰徒步探险,失联多日,不幸罹难。据报道,当时姜野孤身一人踏上行程,又遇上极端天气,种种因素叠加,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2021年8月,16岁高中生在参加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活动中出现不适症状后身亡。2019年,6名徒步客在新疆伊犁境内天山深处徒步时遭遇暴风雪被困,其中5人在被救援人员找到后已安全下山,1人不幸遇难……

可见,徒步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户外活动,其过程中,自然环境和其他自然人等都可能成为意外的风险源。上述案例让人深感惋惜的同时不禁提出疑问:徒步客遭遇意外时,在受害者、有过错的其他参加者和活动的组织者这三个主体之间,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按照常理,应当是“谁有错,谁承担”。但是,民法典对文体活动作出了“自甘风险”的特殊规定——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徒步活动显然属于文体活动的范畴,那什么情况下徒步活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呢?德国科隆大学近代司法史研究所访问学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刘亚东对《方圆》记者解释:“首先,责任自担的前提,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仅具有一般过失或者无过失。若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适用本条。换句话说,其他参加者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例外情形才可承担责任。其次,包括受害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均明知风险并且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明知’主要是指参与者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且能够预见基本存在的风险(受损结果)。徒步者参加徒步活动,大多都是对所选择的地点、线路有所认知的,完全不了解的情况实属罕见。‘自愿’主要是指参与者明知风险而仍遵循内心意愿参与该活动。事实上,许多挑战极限的徒步客们都是抱着‘向死而生’的心态踏上旅程的。最后,受害者的损害是由该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所导致或转化而来的,也就是因果关系的考量。”

“承上所述,该款规定了两类过失,一是其他参与者的一般过失,另一类是其他参与者的重大过失,前者其他参与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者则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何界定两类过失的区别,构成适用本条的关键。”刘亚东说。

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2019年10月,杨某和高某同为徒步爱好者,二人共同参加了“徒步客”组织的野外登山活动。登顶后,众人便利用绳索从山顶滑降下山。高某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撞到了杨某,致其受伤。对此,杨某对高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没有更换绳索,没有合理评估自身体力状况和下山的风险,未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杨某的损失需要自己承担,高某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谓一般过失,又称之为‘轻过失’。通俗来讲,就是针对某件事,行为人尽到了社会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但是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高于一般人注意义务标准的注意义务。‘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未遵守法律规定的较高的注意义务,甚至连普通社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也未达到。可以这么理解,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虽然并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出现,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执意为之。”刘亚东说,“在上述案件中,利用绳索速降下山危险性较高,高某已经尽到了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未更换绳索、未对自身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只能证明其具有一般过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高某存在故意,如在下落到平台时突然加速、向杨某的方向发力撞去;也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如未佩戴绳索等安全装置、不遵守滑降规则、明知要撞向杨某却不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等。因此,高某无须对杨某的损伤负责。”

领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在徒步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角色——领队。相较于旅游团的领队,徒步团的领队负责的内容要少很多。一般情况下,他们主要作用是向导,对于客人徒步需要带的物品、其间的用餐都不会过多关注。并且,在徒步活动中,徒步活动的召集策划者和实际在徒步活动中进行组织引导的领队往往不是同一人。那在什么情况下,领队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活动的召集策划者是组织或单位,而领队是执行组织决定,那么领队属于职务行为,该‘组织者’属于活动的召集策划者,由其承担责任,也即领队不需要承担责任。”刘亚东说,“如果召集策划者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组织,而是AA制的个人,那么领队的地位就相当于‘组织者’。若队员受损害,如果领队非盈利,那么其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之内,即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领队是盈利的,在确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将承担赔偿责任。”

“领队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涵盖以下范围:如实告知野外徒步等级;配备具有相应户外资质及足够数量的领队;告知徒步活动所需必要装备;配备备用的徒步活动必要装备;审查参与者是否符合活动限制年龄;路线本身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物;可能存在危险的提示、警醒;掌握徒步过程中参与者位置情况;天气或自然状况变化后,及时评估危险系数并调整突击计划;损害发生后的照顾、救助义务;防止他人对参与者伤害的人身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刘亚东进一步解释道。

纵观司法实践,刘亚东表示,针对徒步类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是比较常见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徒步客相约户外徒步活动,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受伤或死亡,受害者或者家属要求组织者赔偿。

“类似案例的还有户外登山、户外露营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倾向于部分支持赔偿请求。比如马某、赵某某诉贾某、张某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刘亚东说,经常组织户外活动的贾某于2020年7月发起并组织了武功山出行活动,马某之父马某某等人受邀参加。其间的行程、路线、费用、人员会合全部由贾某负责,统一安排调度。在到达目的地后,贾某和马某某等人先是喝了酒,而后又违反了景区规定,进入景区未开放的线路爬山。结果,途中马某某突然心脏病发,于发病当晚死亡,经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活动性质是自助出行、贾某并未盈利,且马某某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但是,贾某并未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及劝阻义务,在选择活动路线、安排行程、实施救援等方面存在瑕疵,对马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贾某的责任比例以5%为宜;而其他参加者对马某某死亡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贾某虽然未盈利,但违反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未提醒患有心脏病的马某某谨慎出行;明知是高温天气,还提议带酒并在爬山前陪同马某某饮酒;在爬山前未规划充足的休息时间;选择违规路线进行穿越等。因此,贾某具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刘亚东评析道。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参加徒步活动需要自己承担注意义务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自身的损害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和符合条件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领队对于他们造成的损害,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领队是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刘亚东表示,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确认存在合同关系之后,再看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认定徒步活动的参加者和领队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应当看领队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是否收取了报酬。如果是提供了有偿服务,则可以认定为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反之,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最多是道德上的情谊关系。”

“徒步活动的参加者和领队若为有偿服务,则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否则参加者和领队之间形成的是临时的结伴关系,而不是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可以直接适用旅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旅游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以及参照适用分则中与旅游服务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当然也就可以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刘亚东说。

“每个人都是自己风险的管控者,在参加徒步活动中,首先是要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其次,尽量避免独行,全程保持谨慎行事,尽力避免意外的发生。最后,应当提前储备一些应对极端天气、突发情况的常识及装备。这种情况下留给人反应的时间可能并不长,试图依靠智能设备临时搜索并非良方。而又由于缺乏应急知识,采取了非最优甚至是与正确做法完全相反的错误举措,导致无法化解危机,反而加速了损害后果的到来。”刘亚东建议道。

作为徒步客,小祺认为,组织者、领队提前将活动的危险性告知参加者是非常重要的;徒步客也能够据此去选择与自身能力、经验相匹配的线路,不去进行超前挑战。同时,小祺提醒,徒步客应将徒步类App上的线路提示当作参考指南,但不能完全依赖于该软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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