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问题思考
2023-10-05曹培锏
曹培锏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 淄博 255000
2012 年3 月14 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设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将原由公安机关提起、决定并实施的强制医疗行为变成了由检察机关作为提起人、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决定的特别程序。开创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和裁判的先例,标志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原来行政化的决定模式改为诉讼化的审理模式。这种转变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定位有决定性影响,且对程序的具体设置有统领性意义。
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10 年来,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快解决。本文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以期能从实践中减少相关障碍及问题,从而使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一、全国及S 省的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分析
(一)强制医疗程序实施后全国的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1.全国的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2013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强制医疗”关键字的刑事案件,全国共有13778 件强制医疗案件。其中2015 年以前的强制医疗案件为1060 件,2019 年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2567 件。强制医疗案件分布省份最高的为H 省,有1392 件,其次是A省1221 件和G 省1163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总数的42.62%),侵犯财产罪(占总数的31.8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占总数的14.63%),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占总数的10.3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总数的0.42%),其他案由(占总数的0.11%)。
2.全国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2013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解除强制医疗”关键字的刑事案件,全国共有1904 件强制医疗案件。其中2019 年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383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分布省份最高的为J省,有165 件,其次是Z 省162 件和H 省145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总数的69.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占总数的12.07%),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占总数的11.58%),侵犯财产罪(占总数的6.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总数的0.25%),没有其他案由案件。
(二)强制医疗程序实施后S 省的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1.S 省的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2013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强制医疗”、地域范围为“S 省”的刑事案件,共检出536 件强制医疗案件。其中2015 年以前的强制医疗案件为31 件,2019 年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104 件。强制医疗案件分布地市最高的为Q 市,有111 件,其次是L 市55 件和Y 市42 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总数的61.04%),侵犯财产罪(占总数的16.2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占总数的12.99%),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占总数的9.74%),没有其他案由案件。
2.S 省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
通过alpha 案例系统查询自2013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文书全文中包含“解除强制医疗”、地域范围为“S 省”的刑事案件,共检出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其中2021 年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最多,为21 件。强制医疗案件分布地市最多的为Y 市、H 市,均有18 件,第三是Z 市9件。涉及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总数的61.04%),侵犯财产罪(占总数的16.2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占总数的12.99%),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占总数的9.74%),没有其他案由案件。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程序实施以来,全国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只占全国强制医疗案件总数的13.82%,S 省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只占S 省强制医疗案件总数的18.84%,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强制医疗的人员现在尚在强制医疗阶段,仍未解除强制医疗。而上述比例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均同意解除强制医疗,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比例比上述数据更低。下面以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分析。
二、对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分析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6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分析
S 省的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6 件,审理结果为驳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3 件(H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郭某某一人进行了三次驳回)、撤回申请强制医疗1 件(H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郭某某)、驳回复议申请2 件(L 市中级人民法院、D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该6 件案件,H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涉及的案件为4 件,实际被强制医疗人员为3 人,上述6 件案件均驳回了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或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复议申请。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95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分析
1.同意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49 件。经查阅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95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有49 件同意解除强制医疗,占全部案件的51.58%。
2.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数量38 件。经查阅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95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有38 件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被申请人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占全部案件的40%。
3.撤回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数量5 件。经查阅相关文书,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95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有5 件申请人撤回了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占全部案件的5.26%。
4.其他类型。剩余3 件案件中,有1 件案件是判决书主文中有“解除强制医疗”字样,不属于强制医疗程序文书。有1 件案件因涉及隐私无法看到文书的内容,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或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另外1 件为被强制医疗人员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死亡,依法终结案件。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同意解除和不同意解除的比例约为50%。假设全国案件的通过率与S 省基本一致,那么全国近10 年来,通过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数量约为952 件,也就是说在13778 件强制医疗案件中能真正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只有952 件,占全部案件数的6.9%。通过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全部强制医疗案件的数量。
(三)对律师参与代理的S 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分析
S 省的101 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中,申请人为个人的有78 件案件,其中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案件有14 件,指派援助律师的案件有7 件,占全部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20.79%,上述案件中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有9 件,不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有12 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有21 件,均未委托律师代理。可以看出,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律师代理率低,代理效果不明显。
三、律师在代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一)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一般不通知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章的内容中涉及公安机关的仅是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即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1]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中的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 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也就是说相关法律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有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的义务,并未规定通知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一般不主动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一般通过主动询问或从委托人获得相关信息,建议在后续规定中明确决定撤销案件的办案机关书面通知辩护律师的义务,以此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制医疗程序律师代理率低,代理效果不明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但是由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诉讼能力[2],因此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非常少,很多诉讼权利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从现有案件的出庭率及代理率来看,被申请人基本上不出庭,其法定代理人也大部分不出庭,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参与强制医疗程序代理的案件也非常少,代理效果也不明显,大部分案件法院都同意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3]。但是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大部分案件并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参加,部分案件虽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律帮助,但是相关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流于形式,代理效果也不明显。
(三)强制医疗的启动、鉴定、审查、决定、执行、解除、监督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文件指引
现有立法层面强制医疗程序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引,强制医疗的制度规定缺乏操作细则,强制医疗的启动、鉴定、审查、决定、执行、解除、监督等方面各个部门的操作方式不统一。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后,没有要求被害人参与强制医疗的出庭审理,对于被害人如何参与到强制医疗程序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知情权保护不足。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被害人,并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如被害人未出庭,要及时将庭审的结果、交付执行、变更执行、解除执行等情况告知,以充分保障其知情权。[4]
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环节,当前法律对执行场所、执行主体的职责、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的经费保障、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及程序等诸多问题均无明确规定,严重影响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运行。[5]这也导致律师在代理强制医疗案件时无法可依,不利于被强制医疗人员基本的权利保障。
(四)强制医疗解除后,精神病人的后续监护问题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文件指引
强制医疗解除的依据是强制医疗机构经过评估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消除,该危险性消除并不代表其精神疾病治愈,精神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疾病,治疗持续时间长,恢复缓慢,难以根治,具有反复性和难治愈性。[6]因此,即使解除了强制医疗,后续相关精神病人的康复以及治疗问题仍需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而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很大一部分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部分被强制医疗人已无承担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另有部分被强制医疗人被其近亲属明确拒绝接纳,[7]需要依靠当地的社区、民政等部门来进行监护,因此,强制医疗解除后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需要相关文件进行规范指引。
综上所述,强制医疗程序施行近10 年来,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障碍及问题,需要重视并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审理、评估、解除、后续监护等问题进行规定,由此让强制医疗程序能够更加透明、更加规范,也使得涉案精神病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从而更好地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