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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位禄:荀子差等分配原则研究

2023-10-03

伦理学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圣王礼义荀子

江 琦

合乎正义的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先秦儒家中,孔、孟所主张的分配正义观是以仁道原则为基础的平等与差等相结合的均平分配思想。所谓“均平分配”,不是绝对平均分配,而是既维护封建等级礼制又倡导缩小贫富差距的均衡分配。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这里的“均”应理解为“各得其分”的均衡分配,即等级分配前提下的平均。依孔子之意,如果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则会引发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因此需要基于仁道原则对社会财富不均的现象进行调节,使财富、利益的分配符合中道。孟子的基本立场与孔子一致,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穀禄不平”(《孟子·滕文公上》),主张通过对井田的均匀划分来确保财富分配的相对公正。

孔子和孟子的分配正义观强调平等的一面,荀子的分配正义观则更强调差等的一面。在中国思想史上,荀子被认为是“第一个不要求改善财富分配不均现象的思想家”[1](100)。在《荀子》一书中,荀子明确肯定了以礼义为基础的差等分配原则的合理性与正义性。那么,荀子为什么要主张差等分配?差等分配的正义资格何在?差等分配的可欲性和可行性依据何在?差等分配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其对于当今社会的资源分配又有何借鉴意义?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分析。

一、荀子差等分配的正义资格及其适用领域

荀子的差等分配原则是将“德能”与“位禄”相挂钩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依荀子,德能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努力。一个人的德行与能力可以通过后天的主观努力习得并进而改变其社会地位。就此而言,荀子的差等分配原则实质上包含着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的意思,符合公开性、普遍性和形式公正的要求。另外,将以德能为基础的差等分配与个人的主观努力相挂钩,在两者之间建立起联系,也可以获得道德上的有效辩护,这使得差等分配具有正义资格。但是这种差等分配的正义资格并不适用于所有领域,而主要指向的是政治领域的分配和经济领域的分配。

1.荀子差等分配的正义资格

在荀子的分配观念中,待分配的资源包括“位与禄”(或者说“势与物”)两种,一个人位禄的高低和多寡系于其“德”与“能”。荀子特别强调“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荀子·君道》),在他看来,人们得其“应得”的资格和基础是“德”与“能”。“德”即德行,“能”即能力。一个人的德行越高,能力越大,则爵愈尊、禄愈厚,这便是荀子所主张的“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的“称数”原则:一方面,依据人的德与能匹配其相应的位与禄;另一方面,通过位与禄的奖赏激发人的主观努力,彰显以德与能为基础的差等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以此确保“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的社会分配机制有效运行,使整个社会达到“朝无幸位,民无幸生”(《荀子·富国》)。也就是说,“德能”与“位禄”挂钩,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使悫禄多少厚薄合于称数,就能实现社会的“至平”。若“德能—位禄”的分配原则不能有效地得以贯彻,才德之士将不愿彰显其能,庸碌之人将趋惰愈甚,整个社会就会陷于停滞而终致衰退。值得注意的是,在《荀子》一书中,荀子更多强调的是德与能在分配标准上相挂钩、相一致的一面,即将德与能共同作为分配的基础,而对二者相悖离、相矛盾的一面未作明确论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德与能未必完全挂钩,有德者不一定有能,有能者不一定有德。另外,德与能虽然同是分配的标准与基础,但就德与能在分配中的重要性程度而言,荀子似乎认为“德”更为重要,更具优先性,因此他反复申言“徳必称位”“无德不贵”“论德而定次”。

将“德能”与“位禄”联系在一起的分配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差等分配原则,但这种差等分配原则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公正性。依荀子,德能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努力。现实社会中虽然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等级和阶层,但各个阶层之间并不是固化的,而是上下流通的,其流通的标准是礼义,“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德行与能力可以通过后天的主观努力习得并进而改变其社会地位。荀子的这一主张实质上蕴含着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的意思,符合公开性、普遍性和形式公正的要求。此外,将“德能”与个人的主观努力相联系,还符合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倘若因个人主观不努力而导致位禄的低微,其责任在己,自身必须对其负责。反之,若自身凭借主观努力作出巨大贡献与业绩,从而得到更高的薪资与位禄,享受财物的丰厚富足和地位的社会尊崇,亦将同样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在这种道德逻辑下,差等分配就被赋予了正义的资格,就存在社会成员相互认同的正义基础,人们便有理由接受这种差等。这样不仅能够激励人们为改变自身所得和地位而不懈努力,又能够避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使“上在王公之朝,下在百姓之家,天下晓然皆知其非以为异也,将以明分达治而保万世也”(《荀子·君道》)。就此而言,荀子“德能—位禄”的分配正义观“陈义至高,于理甚当,于不平等之中暗寓平等”[2](112)。

2.荀子差等分配的适用领域

荀子差等分配的基础是“德”与“能”,待分配的资源是“位”(政治权力)与“禄”(经济利益)。就此而言,荀子分配正义的差等原则主要指向的是政治领域的分配和经济领域的分配。

在政治领域,荀子差等分配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依据个人的德行和能力来行公平的政治权力分配。荀子在承认社会不同地位及不同职业分工的基础上,强调以德能为标准进行公平的政治人才选拔。他说:“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主张在官吏任用上打破世卿世禄制,使社会地位及职位向所有民众开放,“使贤不肖皆得其位,能不能皆得其官”(《荀子·儒效》)。

其二,在享受差等分配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荀子认为不同的政治群体履行不同的政治义务。庶人履行的政治义务是“孝弟愿悫,录疾力,以敦比其事业,而不敢怠傲”(《荀子·荣辱》)。诸侯履行的政治义务是“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荀子·王制》)。君王履行的政治义务是依据礼义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等级,然后再以此为标准将人们安排到合适的社会职务上,最终根据他们的事功大小实施差异性的物质资源分配,使每个人的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荀子·君道》)

在经济领域,荀子差等分配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依据社会分工的不同确定等差有别的分配数额。自天子至庶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等级的高度与物质待遇的优厚程度相匹配。而人与人的等级区别则主要由道德上的差异来确定,这样一方面可保证仁厚之人皆能获得较高的等级并配有较高的物质待遇;另一方面使各阶层都能安于自己所应得的物质资源,不会相互嫉恨争夺,所谓“不同而一”。

其二,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予以适度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荀子“德能—位禄”的差等分配体系,是将“德能”与“位禄”挂钩,将“德能”与个人的主观努力联系。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需要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他们很难融入这一差等分配体系。对于这种“非自愿的劣势”所造成的不平等情况,荀子给以了两方面的综合考虑。一是主张政府基于仁道精神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度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收孤寡,补贫穷”,让缺乏基本生存能力的人享有生命意义上的“公平”。二是主张在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尽量让弱势群体各尽其才、各显其用。《荀子·王制》篇云:“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所谓“材而事之”,就是政府创设条件让部分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的人尽可能发挥作用,做力所能及的事(完全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的人除外)。从对弱势群体的分配设计可以看出,荀子所提倡的差等并非绝对的差等,而是相对的差等,亦即在差等原则中也蕴含和渗透着仁道原则。

二、荀子差等分配的可欲性与可行性论证

对于差等分配,荀子作了可欲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在差等分配的可欲性上,荀子从“天秩”的类比视角提出了由“天数”到“称数”的消极论证,从“人秩”的维度提出了由“欲多而物寡”到“度量分界”的积极论证。在差等分配的可行性上,荀子从礼、法、圣王的维度作了现实层面的可行性设计。首先,荀子提出以全社会通行且被普遍认可的“礼”作为分配的标准与依据;其次,荀子强调用“法”的威慑性与制度性来保障差等分配的实现;最后,荀子将权威的分配者设定为德位一体的圣王。

1.荀子差等分配的可欲性论证

为什么要实行差等分配?荀子基于“天秩”与“人秩”双重维度予以了可欲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论证。首先,荀子从“天秩”的类比视角提出了由“天数”到“称数”的消极论证。所谓消极论证即是从某种假设状态出发推演其可能结果,并由其可能结果的不可能性以证明某种原则的可欲与可行[3](8)。荀子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是符合“天数”(自然规律)的。在自然界中,天地之间的界限极其明朗,“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与此相应,社会政治领域也应该像自然界那样存有鲜明的上下等级差别(“贫富贵贱之等”),若上下两者皆为“贵”则无法相从事,若上下两者皆为“贱”则无法相驱使,这是“天”之律则,亦即“天数”。顺应此“天数”,以得其“称数”,则贵贱、长幼、知愚、有能者无能者“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基于此,荀子将天经地义的差等原则作为分配正义的基本要求,并视之为“至平”,即社会公平的体现。

为了强调和论证差等原则的必要性,荀子对墨家的“僈差等”予以了强烈批评。荀子认为墨家的“有见于齐,无见于畸”(《荀子·天论》)只看到了上下齐同的形式公平,而未认识到社会差等的合理性。同时,墨家“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荀子·非十二子》),主张君臣与百姓“均事业,齐功劳”,这就无法形成上下级的役使,使政治领导成为不可能。在荀子看来,由贵驱贱、由上御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必经等差分配的礼仪形式得到保障,如果统治者和被治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处于完全平等的位置,取得相同的收入,配备一样的礼制,则统治者的权威性荡然无存,社会刑罚形同虚设:“不威则罚不行”(《荀子·富国》),“有齐而无畸,则政令不施”(《荀子·天论》)。墨子的“僈差等”从根本上破坏了君民之间的等级秩序,妨碍政治命令的贯彻执行:奖赏不能实行,贤者便得不到提拔任用;刑罚无法执行,不肖者也得不到罢免辞退。如此,贤者、不肖者也就与职位失称,“德能—位禄”体系将无从建立。

站在“天秩”的角度来看,从天地上下有别确乎可以推证人间上下有差,从而为其维齐非齐、不同而一的差等分配理念作出合理性解释,并以此来反对墨家式均等分配。然而荀子对差等分配的可欲性论证不局限于此,当其视角由“天”下降到“人”时,基于对现实人性的考量,他从“人秩”的维度提出了由“欲多而物寡”到“度量分界”的积极论证。所谓积极论证即是由某种确定的理论前提出发推演其结果,并就其结果提出某种相应的原则,以进一步论证此原则的可欲和可行[3](9)。荀子之所以主张差等分配主要是基于“欲多而物寡”的理论预设。“欲多”指主观的人性欲望无限,“物寡”指客观的势物资源有限。从主观欲望上看,每个人都想像天子一样富贵,但从客观现实上看,这个世界无法提供那么多的资源和供给来满足每个人的这种欲望。“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荀子·荣辱》)依荀子,人性的欲望是无限的,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势物资源是有限的。在势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均等分配,会造成供需差距扩大,从而引发社会的争斗混乱。因此,为了将人的主观欲望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最好的方式是在“物”的分配上确立合理的“度量分界”,依据一个人的德行与能力给予差等的分配。这样既可以解决“欲”与“物”的矛盾,“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又可以避免争端,实现社会的“群居和一”。

2.荀子差等分配的可行性论证

在分配问题上,荀子从“天秩”与“人秩”的双重维度确证了差等分配的可欲性。在他看来,差等分配为应然的分配方式。但是,应然并不等同于实然,应然的分配方式要转化为实然的分配方式,还必须具有可行性。若差等分配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分配方式只是一种抽象的分配观念,不能运用于现实生活。由此,荀子进一步探讨了差等分配的适宜性问题,即这种分配是否具有可行性。

判定差等分配方式是否可行,主要依据三个方面的因素:(1)分配标准是否被广泛认可;(2)分配保障是否有效;(3)分配者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威。为了保证差等分配的现实可行,荀子在分配设计上以“礼”为分配标准,以“法”为分配保障,以“圣王”为权威的分配者。

礼是差等分配的客观标准。礼之所以能成为差等分配的客观标准,是因为“礼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一视同仁:它乃是根据同一原则对社会成员进行划界分等。换言之,尽管礼包含着等级分界,但它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划分准则”[4](72)。日本学者萱本大二认为,荀子之礼不仅具有规范的正确性、正当性,还具有公平性与客观性[5](111-134)。例如,《荀子·致士》篇云“礼者,节之准也”,体现了礼的客观性;《君道》篇云“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体现了礼的公平性。“礼”的建构既不偏不倚,又能将利益分配普遍地惠及共同体的所有人。就此而言,荀子之“礼”实质上内蕴着一种公正的原则,即在礼面前人人平等。

礼之所以能成为差额分配的客观标准,还在于其具有分、养、节三大功能。首先,分是礼的方法和原则。荀子认为“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以“礼”作为“分”的客观标准,可以使人群在社会地位、物质财富等方面的等级分殊达到一种“各得其宜”的“至平”状态。对此,佐藤将之特别指出,差等之“分”的含义是“公正的资源分配唯有以公正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有可能”[6](271),而“礼”则是能达成公正分配的具体准则。以礼作为“度量分界”来确立每个人分配中的“应得”,即是公正的实现。其次,“养”是礼的目的和价值。荀子所说的“养”,就是在“分”和“别”的基础上,使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等级、地位,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同时,得到适当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这就是荀子所说的“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荀子认为,在“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时,既要使社会的财富能按照人们的等级,使他们都能得到一定满足,又必须使人们的欲望不要穷尽社会生产的物质财富。这样,人们的欲望和财富就可以相互促进,从而使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最后,“节”是礼的限度与规范。荀子认为“礼者,节之准也”(《荀子·致士》),礼是对人欲望的节制,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而对财富进行分配的标准。礼是为解决欲与物的矛盾,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与社会物质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荀子说:“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欲望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满足,人们就会向外奋力追求。在物质资源相对有限的社会状况下,人过多的欲望追求势必会造成社会矛盾与混乱。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就必须“制礼义以分之”,使欲望的满足与人的贫富贵贱的社会地位相称。同样的欲望,对某些人来说是合理的,对另一些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同样的享受,对某些人来说是正当的,对另一些人来说是不正当的。这主要取决于礼所规定的名分,“故天子祩裷衣冕,诸侯玄裷衣冕,大夫裨冕,士皮弁服”(《荀子·富国》)。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人们就不会产生非分之想,也就可以避免社会上的争夺混乱。

除了分、养、节三大功能,礼对差等分配的价值还表现在它对人精神需求的导引和统摄作用之上。从精神层面上说,礼是“人道之极”“人伦尽矣”的人生价值体系,是儒家伦理道德精神的体现。作为一种价值体系,礼在人的个体修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它不仅可以通过道德的脉脉温情安抚和感化内心,使其实现守分的自觉。而且可以通过思想力量的运用,对人们的思想意识施加影响,使人们遵守分配制度、服从等差秩序。

法是差等分配的制度保障。法的基本特点是胜私:“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荀子·修身》)作为私的对立面,法是正义的象征。法的制定与实施不纯属利益分配问题,还关乎道义问题。即法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所有人都公平并且保障他们的权益。换言之,法体现了公正的原则。荀子非常注重法在维护差等分配中的重要作用,他在强调“礼义差等”之“分”时,特别把法提到了突出的地位:“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荀子·致士》)“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荀子认为“法”定之“分”是“礼义差等”之“分”不可或缺的补充。“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荀子主张运用法来维护礼对于“分”的要求,严禁谋取非礼之“分”的利益,以保障“礼义差等”之“分”的“度量分界”不受破坏。就此而言,法既是对“礼义差等”之“分”在制度上的强有力补充,也是对人们遵循“礼义差等”之“分”的外在强制性督促手段。

圣王是差等分配的权威定分者。差等分配除了需要分配标准和分配保障之外,还需要一个权威公正的分配者,荀子将这一目标人物设定为“圣王”。在《荀子》文本中,“圣王”是能尽伦尽制之人,“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荀子·解蔽》)。所谓尽伦尽制,即是说圣王集道德权威(德)与政治权威(位)于一体。作为道德权威,圣王是道德人格至善的圣人和先王,是礼义法度(定分原则)的制定者。圣王通过制定礼义法度,给人类个体设置规范化的等级名分,规定物质分配的标准与界限。荀子说:“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荀子·性恶》)“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荀子·荣辱》)依荀子,圣王不仅是礼义法度的生产者、制作者,而且也是贯彻礼义法度、积累礼义并使礼义获得最完满之表现的道德典范。其定分原则的正当性是通过其特殊的品格构造和超凡的德与能为民众认可来提供和保证的。

作为政治权威,圣王是政位君子(人君),是管分之枢要。荀子说:“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富国》)依荀子,圣王作为掌管天下等级划分的中枢,是定分之主体。其定分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来自圣王的道德身份,并通过政治权力的政治措施来确立物质财富的分配标准和秩序,以此完成资源的定分。由于德位一体的特殊结构,圣王在分配方面的关键意义在于,他可以使原本“应当”所为之事变成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圣王权力的权威化使得即便是出于“君主”个人的主观意志之好恶的“命令”也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7](103)。

质言之,荀子以礼作为差等分配的客观标准,以法作为差等分配的制度保障,以圣王作为差等分配的权威分配者,使其差等分配不仅在理论层面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且在现实层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

三、荀子差等分配的理想目标与价值意义

荀子之所以主张差等分配,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每个人不同的名分和职责,明确人们之间尊卑贵贱的等级关系,明确等差有别的分配数额,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实现“群居和一”的社会理想。作为中国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和根源之一,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不仅在政治、经济、人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合理性,而且对于当今社会的资源分配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当然,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体现在实现方式上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主要诉诸圣王的德行之善;其次是以礼义为标准的分配方式是“圣人本位”的,无法对“人主”进行外在约束。

1.荀子差等分配的理想目标

“人何以能群?曰分。”(《荀子·王制》)“分”是“群”的秩序化存在的基础,也是“群”和谐的必要前提。荀子十分强调“分”对于“群”的重要作用,他说:“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荀子·富国》)“明分”,就是明确上下职分、等级和社会人伦关系,从而形成明确的社会秩序。荀子特别强调“明分”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明确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定位,使社会成员依据各自身份所对应的规范行事,才能实现天下大治。“有夫分义则容天下而治,无分义则一妻一妾而乱。”(《荀子·大略》)明确了分,则天下再大也能实现良好的治理;如果没有明分,即便是一妻一妾之家,也会混乱而难以治理。

在荀子那里,“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且涵摄宽泛。荀子所谈的“分”,主要含义有两种:一是指等级之分。等级之“分”是“分”的核心之义,其意是将社会有限的物质财富按照等级实行有节度的分配。为此,荀子特别提出了“义分则和”的理论。“义”,宜也,适当之谓,“义”指的是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义分”,就是通过分配制度的合理安排达到社会的和谐有序。依荀子,人群只要分(社会资源分配)得适当、合宜,就能使各等级各安其分、各得其宜,就能使各等级身份及其行为“无相夺伦”。“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荀子·荣辱》),人人都能安于自己的社会角色和地位,各当其位、各司其职,社会在合理的等级差异中有序和谐。

二是指社会分工。荀子所说的社会分工其实是依据等级名分在人群中划分出“役”与“被役”的不平等的关系,此即所谓“明分职,序事业”(《荀子·君道》)。每个人的分工明确了,社会就会井然有序。“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荀子·王霸》)如此,“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荀子·王霸》)。当然,荀子这里所谓的“平均”并非人人绝对平等,而是与等级名分相符合的差等。

综观以上“分”之二义,可见荀子言“分”,其“分配”的意味特别明显。而且荀子所主张之“分”非均等分配,而是差等分配。在他看来,依据合理的制度及原则即礼来进行差等分配才是最为公平的“至平”状态。由此,荀子设想通过差等分配的方式来实现他“群居和一”的社会理想。

2.荀子差等分配的价值意义

荀子的差等分配思想作为中国分配正义理论的重要源头,在政治、经济、人性等方面存在极大的价值合理性,为当今社会的资源分配提供思想指引和实践参照。在政治上,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强调以“德”与“能”为标准,确立人才升降的公平通道,这体现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荀子尽管非常强调等级之分,但并不主张等级固化,而是以礼义(或者说德能)为标准来打破世卿世禄制,使不同阶层的人实现合理流动。依荀子,“庶人之子孙”通过后天的礼义习得能够升为“卿相士大夫”,“王公士大夫之子孙”若不遵循礼义,则可贬为“庶人”。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相对公平,包含着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的正义之维,符合公开性、普遍性和形式公正的要求。同样,在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也可以借鉴荀子礼之客观、公正的特点,通过完善社会制度来促进社会各职业群体之间的合理流动,从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真正地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有利的条件。正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与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8](61)也就是说,尽管出于社会分工等原因,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很难做到完全平均,然而社会中的职位则必须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机会平等的,社会地位及职业分工必须对所有人开放。

在经济上,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强调将“谷禄”与“事功”相匹配,这一“得其应得”的分配原则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效率。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主张每个人的付出须获得应有的回报,不付出者则无有回报。这就激励强者发挥才能优势去追求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弱者为了谋求基本的生存空间而不断去提升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上找寻其安然易处之位。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将欲望与诉求转化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在促进资源的累积与丰富的同时扩大了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

在人性上,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强调“养”与“节”并行不悖,“欲”与“物”相持而长,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启示。荀子认为均等分配的方式罔顾社会资源与自然人性的客观现实,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有限的资源供给与人无限的欲望索取之间的矛盾。而以礼为分配标准,则既可以使情欲得到适当的节制,又能使人的合理生存需求得到满足,由是维持社会的应然公平秩序,实现群居和一。

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作为回答“何种意义上的分配才是正义的”这一普遍性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能够为现代社会的资源分配提供以下三点思路:其一,在分配原则上,将“得其应得”的差等原则与“得其需得”的平等原则相结合。荀子在分配原则上注重礼与仁的统一。“礼”是一套“度量分界”的制度,其要义在于使有限之物按等级之别实行有节度的分配,“仁”以肯定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为内涵。从正义的维度上看,礼与仁的辩证统一其实蕴含着对“得其应得”的差等原则与“得其需得”的平等原则的双重确认。“得其应得”,即依据礼的“称数”原则确立个人分配的应得;“得其需得”,即依据仁的人道原则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样,现代社会的资源分配也要善于运用多种分配正义原则,将分配正义的差等原则与平等原则有机结合,并且合理把握差等与平等的“度”。正如易小明教授所言:“不平等的分配不一定是不正义的,而平等的分配也不一定是正义的,关键在于合理把握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范围和程度。”[9](8)在度内表现是正义的,超出了度就可能是不正义的。其二,在分配过程中,既要注重公平,也要强调效率。公平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方面,从社会公平而言,它主要指涉平等分配,其缺陷是总体上容易导致生产低效。从社会效率上说,平等分配并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不能提供社会进步的强劲动力。相反,实行差等分配会使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机制,对人起到激励作用,其缺陷是极易产生两极分化。因此,现代社会在分配过程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其三,在分配结果上,更多注重后天平等,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要真正实现人与人的先天平等是不太可能的,很多前提条件都难以达到和满足。比如说“同代归零”“消灭家庭”“基因平等”“自然条件平等”等,这些在目前以及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实现。因此,在分配结果上,现代社会应更加注重后天平等,将人的后天主观努力所付出的劳动、所创造的贡献和所达到的业绩作为社会分配的重要衡量标准,通过二次分配、再分配、社会福利政策等措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就现代分配正义观来看,也存在诸多不足。其一,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在实现上缺乏制度保障,而主要是诉诸圣王的德行之善。荀子认为圣王是权威的分配者,只有圣王在位,才有可能实现“群居和一”的社会秩序。然而,现实中的君王作为具体的个人,无论是道德水平还是智力、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未必能够成为道德上的“圣人”。即使道德上的“圣人”能够成为政治上的君王,其也未必具有如荀子期待的治理国家的能力,因为道德与现实的社会治理能力是不完全等同的。社会治理需要建构正义基础上的法律和制度,而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则并不完全由道德决定,它以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为基础。

其二,以礼义为标准的分配方式是圣人本位的,无法对人主进行外在约束。从“客观之法度”这一层面讲,荀子的礼固然具备一定的客观标准性,但由于礼是以圣人为本位的,无法对圣人形成一种外在约束,因此也无法为君主的产生提供一套有效的可操作的标准。尽管荀子承认礼可以落实为一种“客观之法度”,如荀子讲:“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人伦尽矣”(《荀子·儒效》),然而,其理论不自洽之处在于,荀子的礼是单向度的、由人主出发来对群臣检验的工具,其本身对人主并不具备现实的规范效用。从本质上讲,荀子的礼是内在于圣人的,而要想实现由圣人向君主的切实转化,则必须从全体公民的利益出发,建立一种外在于圣人的客观普遍“法度”。

结语

差等原则是荀子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中国思想史上,荀子明确肯定以礼义为基础的差等分配原则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具体到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荀子则特别强调“德能”与“位禄”挂钩。这实质上包含着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的意思,符合公开性、普遍性和形式公正的要求。对于差等分配,荀子不仅从“天秩”与“人秩”的维度作了理论层面的可欲性分析,而且从礼、法、圣王的维度作了现实层面的可行性设计。作为中国分配正义思想的基础和根源之一,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对于当今社会的资源分配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当然,荀子的差等分配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其最大的不足就是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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