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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意蕴及实施: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

2023-09-24刘佩杏

基础教育研究 2023年11期
关键词:社区教育家园共育家庭教育

【摘 要】家庭教育的贯彻落实与质量提升,需要家长的认知觉醒,更需要家庭、幼儿园、社区三方合作共育。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重视培育和引导,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落实家长的教育责任。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需要家长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家庭教育指导与实践活动;幼儿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培训,提升教师的服务水平;社区提高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社区与家庭的沟通。

【关键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园共育 社区教育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75(2023)11-81-04

刘佩杏 /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中高职学院,讲师,从事家庭教育、育儿行为观察研究(南宁 530022)

【基金项目】2021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X证书背景下‘婴幼儿生活活动保育一体化课程建设研究”(GXZZJG2021B035);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3年课题“广西县域农村儿童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入学准备研究”(2023B208)

在我国古代,传统的家庭以宗亲血缘为主要依据,在同一个地域里形成一个社会组织,大家约定俗成地遵守一些规则,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个体家庭(主干家庭、核心家庭)成为趋势。[1]在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同时,我国同时面临着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个体成长的因素越来越复杂。现代家庭具备抚养与赡养、情感、教育、社会化等功能,个体若能在其中汲取充足的精神力量,将能以有准备的姿态面对未来。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本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应运而生,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家庭教育事关千家万户,需要幼儿园、社区的协同共育,幼儿园和社区也肩负着教育幼儿的责任,应协同家庭完成对幼儿的教育。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的意蕴

(一)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家庭是幼儿的第一所学校,是幼儿开始社会化进程的重要场所。随着教育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家长对家庭养育的质量也日益重视。“培养什么样的人”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阐释的重要问题之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开篇总则提出了该部法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古语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齐家”必先“修身”,“修身”要在家庭中完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家庭教育传统,需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这是当今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组织。”[2]每个幼儿身上都有其原生家庭的印记,家庭中的一切人、事、物无一不对幼儿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家庭的健康持续发展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重视家庭建设意味着重视家庭环境、家庭生活、家庭氛围。会说话的环境是幼儿的第三任教师,幼儿可以从干净整洁、井然有序的家庭环境中收获良好的卫生习惯、物品归位的秩序感。积极、健康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幼儿树立积极的生活观念和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幼儿会在日复一日的家庭生活中感受和内化家长对生活的积极态度,从而转变为自己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例如作息规律、健康饮食、爱好运动、乐于交往、朴实生活等。良好的家庭氛围会对幼儿的心理情绪有一定的暗示作用,长期在温暖、和谐、互相尊重和理解的家庭氛围中生活与成长,有利于培养幼儿积极的情绪、平和的心态,带着一份家庭给予的安全感大胆探索世界。

家庭教育是在家庭中实施的教育活动。相较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活动的形式比较灵活多样,内容广泛,可以抓住家庭一日生活各个时机及时开展,例如一日三餐时注重对幼儿进行进餐礼仪的熏陶和养成,待人接物时落落大方、谈吐得当,出席正式场合注重仪容仪表,在公众场所注意自身言行举止等。注重教育的家庭,孩子生活在其中,经年累月地接受父母及主要照护者对他们实施的家庭教育,潜移默化地学习着并努力达到家长要求的生活标准。注重家教,意味着家长需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

家风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世代相传的生活作风,是家庭中的风气,也可以理解为门风。每一个家庭都培育着未来的公民,培育着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我国家庭教育的实施方向。

(二)重视培育和引导,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什么是家庭教育?谁来实施、如何实施家庭教育?对于这些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从个人发展的角度看,家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全面健康成长,同时,这也指明了學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内容。

而关于家庭教育的主体,《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契合当下家庭教育的实际情况,实际养育幼儿的除了父母,还有幼儿的祖辈,他们在减缓年轻父母的压力、养育孙辈中也起到了实际的、巨大的作用。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提醒着社会要重视家庭教育中的祖辈,应引导祖辈及时更新养育理念,毕竟隔代养育确实也显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教育不同步、养育理念和方式不科学、补偿心理严重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是“培育、引导和影响”,这体现了家庭教育应坚持“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应注意引导家长平等地看待幼儿,认同幼儿是一个独立的、鲜活的个体,树立科学的儿童观。

(三)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落实家长的教育责任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内容广泛,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家长应该怎样开展家庭教育?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重点从内容、方式对家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家庭教育的内容方面,家长应考虑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引导幼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培养良好的社会功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等。在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家长应尊重幼儿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应该亲自养育、父母双方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亲子共同成长。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幼儿园、社区合作共育的倡导

家庭、幼儿园、社区是幼儿接触较早的社会文化环境,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幼儿园、社区三方合作共育。《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这给家庭、幼儿园、社区合作共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家长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家庭教育指导与实践活动

家庭、幼儿园、社区如何合作共育,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因此,家长应积极转变观念,关注国家政策动向,主动与社区中的教育服务机构联系,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家园合作目前虽然已成为广大幼教工作者的共识,但是家长在理解和参与家园合作时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种情况是,由祖辈接送孩子的家庭容易出现沟通不畅的问题,祖辈难以理解和转化幼儿园的保育建议;第二种情况是,由父母接送孩子的家庭中,部分父母在沟通时容易产生抗拒心理,自尊心过高的家长倾向于否认自身的教养不当,拒绝幼儿园的分析和建议。因此家长应积极树立家庭、幼儿园、社区合作共育的理念,主动参与幼儿园、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与实践活动,如幼儿园组织各级各类家长会、亲子开放日活动、家长学校等,关注幼儿园的育儿资讯,加深自身对幼儿园教育理念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与社区中的亲子活动,例如童书馆中的亲子阅读活动、社区开展的亲子捕鱼活动等。家长通过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活动,增进亲子情感的同时也拓宽了家庭教育的活动场所。

(二)幼儿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培训,提升教师的服务水平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一般是指为提升家长的教育素养,提高家庭的教育质量,由学校、培训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或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以及借助大众媒介传播的,为有0—6岁子女的家长提供教育培训、指导和帮助的一种社会公益性活动。”[3]《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当前,幼儿园与家长沟通的形式主要有个别化沟通和集体沟通这两种形式。其中个别化沟通包括在园随机交谈、社交软件沟通、家访活动。集体沟通包括家长会、家园联系栏、亲子活动、幼儿园开放日活动等。

经观察发现,当前家园合作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家园合作应兼顾园内和园外两个场域。家园合作共育的形式既涵盖园内的又包括园外的,但是整体比较而言,在幼儿园外的家园合作相对较少。园外的家园合作一般以家访、网络互动等形式展开。受到家园合作实施者的主观因素、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家园沟通的效果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第二,家园合作是平等的、双向互动的活动。当前,幼儿园和家长在家园合作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家长难以发挥主动性,也使得幼儿园与家长双方的合作交流常常是单向的。目前家园合作更多是幼儿园作为主体发起的活动,家长主动发起的家园合作相对较少。第三,关注家园合作的效益。家园合作不是形式化、表面化、走过场,家园合作共育应关注合作效益。有效的家园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幼儿园和家庭的优势,互相取长补短。但是目前的家园合作中,存在着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例如部分幼兒园的家长委员会在设立之初就忽略家长的意见,教师在简单询问后便成立家长委员会。而一些农村幼儿园中没有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为传达教师的通知,提醒其他家长及时完成打卡、提交材料等工作,配合幼儿园完成一些联系家长工作,每日入园、离园在幼儿园门口协助护学工作等。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师家庭教育指导的培训,在已有家园合作的基础上,注重家园合作的双向沟通,充分激发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动性,使其意识到家庭教育的主体在于自身。不断提升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水平,通过开展专家讲座、园内研讨、设立奖励等方式,引起教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视与积极实践。此外,认真做好每次家园沟通工作,及时记录和反思当前家园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倾听家长的声音,了解家长的育儿需求,总结典型案例,形成文字报告并及时向幼儿园反馈,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三)社区提高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社区与家庭的沟通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好的社区“必须有地区为基础如邻里、村寨、乡镇、城郊甚至大至民族、国家都可以社区来表示,是一个有地域为基础的人群”[4]。社区的英语单词community中的“com-”有“共同的、共享的”的意思,“就是一群人有共同的感受、有共同的关心的事情,也常常有共同的命运”[5]。社区中蕴含着丰富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这些资源在系统挖掘和有效运用的情况下,可以服务于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现代社区教育面向全体成员,是贯穿着人的一生的终身教育。而幼儿学习与生活的场域不仅在家庭、幼儿园,而且包括更广阔的社会。幼儿园应该用开放的眼光看待幼儿教育,利用外界一切可能的资源帮助幼儿完成全人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提出了“社会协同”,强调幼儿园、社区等重要教育主体应积极配合实施家庭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区的主体是社区教育中的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重要体现。除了居民委员会,社区医院也应积极面向家庭,加强社区医院与家庭的沟通交流。当前社区医院对于家庭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新生儿的家访检查、幼儿的定期体检,以及提供简单的、普适的养育建议上,由于业务繁忙,往往没有更多关注家长在养育孩子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孩子在不同的成长阶段中需要的护理建议,且部分社区医院未设有专门的家庭医生,家长一旦遇到护理难题,更倾向于选择寻求亲友的经验帮助、网络建议。社区医院作为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在兼顾本身工作之余,可以定期开展一些育儿讲座,结合体检过程中大部分家长的育儿难题,进行答疑解惑,普及科学的养育方式。此外,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在原有家庭医生的方案上,多形式、灵活提供家庭医生的服务。

社区蕴含着丰富的教育资源,社区中主要教育主体应当主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积极关注国家政策,依托已有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申报相应的托育服务课题,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同时,社区也应加强与幼儿园的合作,促进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然而,当前社区与幼儿园合作共育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区与幼儿园合作的深度不足。尽管幼儿园会抓住适宜的时机带领幼儿走进社区,但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目前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共育大多是短期的、一次性活动,合作的深度不足,无法产生长期的、持续的效果。因此幼儿园应主动跟周围社区建立长期、常规的合作,探索长效合作机制。其次,社区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社区在与幼儿园合作时,应协助幼儿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提高利用效益。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一般有两种形式,“请进来”和“走出去”。“请进来”主要是指幼儿园将社区中的人力资源带进幼儿园,例如开展元旦游园活动、消防演练活动等。“走出去”主要是指幼儿园带幼儿走进社区,例如参观邮局、参观博物馆等。幼儿园更多采用“请进来”这一形式,较少开展“走出去”的活动。因此,社区与幼儿园合作共育应因时制宜,在符合规范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配合幼儿园适当增加“走出去”的活动。

百年大計,教育为本。家庭是促使个体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重要主体,家庭教育是个体成长所接受的第一种教育,但是这教育不似幼儿园、小学等其他学段,有学制限制,家庭教育是促进个体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的终身教育。好的家庭教育能滋养人的心灵,给予人富足的心灵,在国家政策的倡导下,家长应重视家庭教育和积极践行育儿理念,幼儿园和社区也应努力配合、协同共育。

【参考文献】

[1]钱志亮.科学的家庭教育[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20:2.

[2]同[1]44.

[3]王孟楠,邹霞.学前儿童家庭与社区教育[M].2版.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138.

[4]费孝通.略谈中国的社会学[J].高等教育研究,1993(4):3.

[5]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J].江海学刊,20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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