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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可无”到“无不可”:平台化风险及其治理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

2023-09-22赵忠璐李红权

关键词:行动者数字

赵忠璐, 李红权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一、 问题的提出

我们正处于一个风险激增的新世界,任何新的不可控力量的产生,都会增加对未来不可预测和对结果不可计算的可能,从而引发新的风险。当前,伴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数字技术与应用扩展到全球网络,风险更是超越了空间限制,在技术和政治上具有反射性。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和技术缩影,数字平台在平台化进程中构建了一种新型结构,并凭借结构核心地位在主导世界数字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拥有了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这种日渐发展的强大能量已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权力,其存在不可避免地降低了社会发展的可控性,增加了诸多风险。

同工业化和电气化类似,平台化是全球化社会的多方面转型,强调的是一种动态和趋势。平台化是数字平台不断拓展边界、嵌入社会,通过打造数字平台生态系统而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结构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技术和业务两个维度。技术维度的平台化指的是数字平台向外扩展到其他网站、平台和应用程序,以及向内扩展并在核心平台的范围内运行第三方集成[1];业务维度的平台化则是数字平台在不同社会部门和生活领域对基础设施、经济过程和政府框架的渗透。

平台化体现了数字平台作为纯技术人工制品从技术领域到社会的全方位嵌入过程,也暗含了数字平台作为中介由“不可无”工具属性到“无不可”能动结构的转变。早期,承担中介角色的数字平台作为可编程软件系统,通过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简称API)共享边界资源参与生产,在建立多边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与机构、市场和技术交织在一起,成为商业景观中“不可无”的工具性基础。现今,随着全球式数字覆盖的初步实现,数字平台对社会的嵌入不断加深,平台化趋势日益凸显。数字平台通过技术集成和业务拓展完成了从向外流动到向内输送的环形回馈,在平台化进程中构建了一种新型结构。依托平台化趋势,数字平台开始移植和复制其在经济领域的成功,并在向其他领域渗透中逐渐进阶为“无不可”的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

当下的一个现实是,随着平台化不断深入,数字平台也被赋予“无不可”的强大能量。正是这部分依托于技术而存在,被数字平台及其背后科技巨头掌握的不可控的能量,增加了社会风险。一方面,平台化作为资本主义在数字时代新的统治方式,加剧了经济风险和个体的脆弱性。美国五家大型平台科技公司(Alphabet-Google, Amazon, Facebook, Apple和Microsoft,简称GAFAM)凭借其快速的全球扩张,从单一平台成为垄断数字基础设施系统的“数字巨头”,控制着消费者数据提取的经济逻辑的同时,也侵犯了个体权益,引发对权力集中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担忧。另一方面,平台化进程中也存在新的问题。除诞生于网络的黑客成为个体与组织新的不安全因素以外,作为链接整个社会的关键,数字平台及背后的大型平台公司更是凭借社会对其的依赖性与自身无孔不入的渗透性,操纵选票、干扰民主功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毫无疑问,平台化已经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微妙而深刻的影响,其发生的风险及治理也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治理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平台化风险是数字平台及其背后大型平台公司拥有的不可控力量所导致的。有鉴于此,选取合适的研究视角,分析平台化产生的动力及“不可无”力量的获得渠道,就成为了摆在研究者面前的首要问题。

二、 文献综述与理论引入

作为一种动态过程,平台化的发生首先依赖于数字平台的存在。综合多学科视角,可以把数字平台描述为一个社会技术集合,内部包含了技术要素(软件和硬件)以及相关的组织流程标准和其他结构主体。换言之,数字平台就是一种可编程的数字基础设施,通过系统收集、算法处理、货币化和数据流通,促进和塑造最终用户和补充者之间的个性化交互[2]。平台化的本质是一种依托于大型平台公司的新的资本剥削形式,因其存在的或加重或新增的风险,都是对技术视域下“机器异化”的逻辑深化[3],是资本扩张的变种与外在表现。

过去几年学术界对平台化的相关研究具有明显的批判性倾向,在普遍认同平台化作为一种动态正在强势发生且由于社会与数字的交织加深而难以逆转的基础上,学者们或躬身实际或未雨绸缪就平台化已带来、将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进行探讨。总结当今学术界对平台化的动力研究及相关探讨可以发现,当前学者们多采用控制论、资源依赖理论与代理理论等静态理论分析平台化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就平台化的风险性后果提出针对性对策。如阿姆里特·蒂瓦纳(Amrit Tiwana)等从权力和控制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数字平台,专注于治理的决策权、控制权和所有权,基于此整合、定义数字平台治理,而后提出了数字平台治理框架并阐释其关键组成部分[4]。蔡万焕等依据控制理论探讨了以数字平台为主要代表的数字技术是资本力量对社会的全面渗透,数字资本主义通过影响和控制消费者行为,最终目的是资本全面控制社会整体[5]。资源依赖理论强调资源重要性,郑跃平等从资源依赖理论出发分析平台垄断模式,认为数字平台正是由于能够获得关键和稀有资源,进而对其他依赖资源的组织施加控制[6]。还有一些学者从代理理论出发,以数字平台作为中介分析为什么一个组织可以控制其他组织,为平台化的不可控趋势和强大能量来源提供了另一种解释[7]。

这种基于静态视角解释数字平台化产生原因的研究,大多默认数字平台的架构静态不变,强调数字平台是建立在统一的架构配置之上的、由单一公司所有者管理的中心平台。但实际上,数字平台作为由数据驱动、由算法管理的新型技术集合,是与机构、市场和技术交织在一起的聚合体,包含着自然对象和社会对象双重表征,本身具有能动性,而基于数字平台发生的平台化这一过程性现象也是动态的。单一的静态理论分析不足以真正抓住数字平台在平台化中作为一个能动主体的本质样态,也就很难挖掘平台化背后的原因和逻辑。这导致了当前对平台化的治理研究始终没有逃离传统的框架,治理效果不佳。因而,需要开辟一条新的视角分析平台化以应对平台化的过程性与动态性。对此,我们引入行动者网络理论动态分析平台化。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 是由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米歇尔·卡龙(Michel Callon)和约翰·劳(John Law)提出的理解复杂社会的分析方法和阐释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强调过程作用,认为科学事实不是“发现的”,而是“一种科学性的建构”[8]。行动者网络理论有三个核心概念:行动者(agency)、异质性网络(heterogeneous network)和转译(translation)。行动者指的是“任何通过改变现状来改变自身状态的事物”[9],既包括人类行动者,也包括非人类行动者。异质性网络是行动者行为发生的空间,其状态与行动者之间关系的形式和动态有关。转译是某物与他物连接起来的手段,当行动者的复杂网络与网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动者关联时,转译就会把其他行动者的利益和兴趣用自己的语言转换出来,并通过对网络相关的输出和动作进行排序并赋予意义[10]。

行动者网络理论主张自然和社会的变迁与演进都是通过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及其所组成的网络决定的,从而为更一般意义上分析充斥着技术物的人类社会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提供了一种分析方法。本文引入行动者网络理论,在超越传统社会科学自然和社会的二元分裂前提下赋予数字平台本体地位,将数字平台作为一个行动者,强调平台化就是数字平台作为一个行动者不断建构网络的过程。动态看待平台化过程,以转译思考和解释平台化得以实现的原因,更好地分析和解释平台化的产生逻辑,并在挖掘平台化的风险生成动因基础上,探寻规避平台化风险的治理路径。

三、 转译:平台化风险生成的动因阐释

风险源于对未来的不可预测和对结果的不可计算,贝克指出当无法再准确识别风险组或无法根据从过去事故和事件中收集的数据来计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并且无法说明事件发生时的损害程度时,基于透明度和可计算性的保险原则就无法适用,新的风险便随之产生[11]。从平台化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根源来看,平台化风险源头在于数字平台在平台化中掌握的“无不可”的力量。

依据行动者网络理论,可以将平台化看作一个建构以数字平台为中心的异质性网络的过程。从隐喻的角度出发,与其说平台化是一个随着时间而发展的线性轨迹,不如说其是一个没有严格的结构或封闭的关系集合,是数字平台作为行动者与网络中的群体和物质事物之间的交互过程。网络被反复地阐述、组合和重新组合,平台化随之变化不定。在没有预先确定网络的前提下,数字平台作为非人类行动者,在平台化过程中凭借其在网络链接中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而保持网络结构完整性。动态可变的平台化就是建立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不断变化着的异质性网络的过程,唯一稳定的是数字平台在网络中的核心位置与数字平台在平台化过程中获得“无不可”巨大能量的现实。事实上,这部分力量现在已经掌握在平台公司手中,并逐渐发展成一种私权力。而受私权力主体自利性与数字和社会之间不可分割现实的双向驱动,平台化不断加深,游离于现有监管框架的私权力自然无序扩张,其异化特性与日新月异的时代相结合,更加剧了不稳定性。换言之,数字平台风险实质上就是平台权力膨胀及其异化所导致的后果[12]。这就需要将数字平台作为研究对象,以探究平台化产生的解构现今政治、社会结构的巨大能量来源为研究起点,进而在分析其权力来源基础上更好把控不确定性。对此,引入行动者网络理论的重要概念——转译,在理论上分析平台化风险生成的动因,彰显数字平台的双重属性,在动态分析中了解数字平台结构。

作为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核心概念,转译是行动者被组合在一起、行动者网络被建立的重要前提。网络中的行动者利用转译完成了行动者属性的转换或改变,变成了转译者(mediator),实现对其他参与者的权力控制,使他们愿意服从领导[13]。可以说,转译的结果是某些实体控制了其他实体,并在转译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权力关系。平台化过程的实现依托于数字平台作为行动者,以转译的方式使行动者通过相互定义被征召、被重新确立而建立新的关系。本文借助范·迪克(Van Dijck)的平台化树,形象地解释在平台化构成的异质性网络中,数字平台的转译者地位与转译的实现过程。

范·迪克将动态发展的平台化具象为“树”不断生长的过程,认为这个“树”是一个包含了根部(数字基础设施层)、树干(数字平台)和树枝(部门应用程序)三个相互关联的层组成的系统(见图1)。大型平台公司通过对平台化树各个层的渗入和掌控,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14]。平台化是一个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网络建构过程,平台化树也是一个“活的”动态系统,其资源的循环通过其根部结构和中间树干一直到其喂养的树枝和树叶。在整个“树”的结构中,数字平台作为“树干”系统的核心力量,凭借其强大的中介作用向下连接数字基础设施层,构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系统——电缆、卫星、微芯片、数据中心、半导体、无线接入点等,同时为部门应用程序提供平台服务,促进众多部门程序和产品分支的形成。除此以外,数字平台还从各个层之间流动的数据和内容中积累信息,将守门人和审核活动应用于数据和内容流,并调解用户和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各种互动。通过平台化树可以发现,在异质性网络中,数字平台通过建立一个可以几乎零成本交流和重复使用信息的市场,达成科斯均衡,成为支配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全部生产环节的重要生产要素,对生产生活拥有前所未有的渗透广度与深度,保证几乎所有行动者的行动都流经网络中数字平台所在节点,在根和分支之间形成“强制性通道点”,使自身成为转译者并通过转译在异质性网络中实现流动权力的整合。

图1 平台化树

行动者网络理论解释了平台化的本质是建立一个异质性网络,而数字平台在网络中依据其“强制性通道点”属性通过转译获得了网络中的流动权力,正是这部分不受控制的权力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确定性与不可计算性,是平台化风险存在的根源。从过程看,转译需要经历问题化(problematization)、权益化(interessement)、摄入(enrollment)和激活(mobilization) 四个阶段才能完成,但这四个阶段并不是一个僵硬的线性结构,数字平台发起的转译也并非线性和连续的,而是一个高度流动和有争议的过程。作为一种新生现象,平台化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其动态性特点导致在理论上很难准确预测和判断出下一步走向。这就需要回归现实,通过对平台化的现实动态分析,捕捉平台化风险走向从而实现有效治理。

四、 多重网络交叠:平台化的动态与挑战

网络没有中心也并非单一,数字平台作为行动者在某种意义和层面上也不只是仅归属某个唯一的世界,而是通过垂直整合、跨部门化、基础设施化分布在多个网络中。最终,在多个网络中作为核心的数字平台通过链接各个网络,形成了多重交叠的网络结构。多重交叠网络的存在是平台化不断发展的现实表现,相应地,这种不可控的新结构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并对治理提出了挑战。

1.平台化的三重动态

平台化内在包含了技术集成与业务拓展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这两个过程往往互相交织结伴而行。数字平台是一个具有等级性和相互依赖性的系统,现实层面的平台化是一个多重向量共同延伸建构多重交叠网络的过程,将其发展趋势和前进方向整合成一个指向明确、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三维坐标系,可以发现当下平台化呈现出垂直整合、跨部门化、基础设施化三重动态。

(1) 垂直整合

垂直整合是经济学用语,常被定义为以内部交换取代市场交换。传统的内部交换通常是单向的,并且发生在连续的内部活动之间,但在以大型相互依存的活动网络为特征的数字平台中,内部交换可以是双向的,并且发生在多个非连续活动的组合之间。数字平台的垂直整合指的是在数字平台的直接层级控制下获得独特的互补活动,在替代市场交换的同时发展内部交易网络[15]。以京东为例,通过对上游生产制造下游物流配送进行延伸,既做平台又做渠道商,同时自建物流,加强自己在原来市场的控制与用户体验。垂直整合实现的技术性前提在于数字平台的模块化接口特点,这一特点使作为中介的数字平台与其他互补者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具有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最终将寻求业务增长和扩展的其他参与者纳入内部交易网络。除此以外,主体数据是垂直整合的关键驱动力,数字平台作为中介允许数据流在产业链中纵向流动,从而促进信息流向上游和下游移动,将用户引导到自身专有的堆栈中。数字平台对数据流的私有化控制,体现了数字平台的无缝集成,也在实践中导致无缝系统几乎不受任何行动者的渗透。数字平台的垂直整合不仅混淆了基础设施和部门之间的界限,还增强了互联网的私有化,使数据仅在私有设施中传播,造成了信息和数据的垄断。

(2) 跨部门化

广泛的数字化增加了数字平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合作,跨部门化就是数字平台通过建立第三方应用程序和其他软件服务生态系统,跨部门发展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在跨部门化过程中,许多组织选择加入平台业务参与第三方经营或联合经营,从而进入数字平台的产业链或者生态链、生态系统中。跨部门化源于数字平台的可编程性,数字平台在允许第三方应用开发人员为自身或为外部网站开发应用的基础上,促进了边界的向内向外扩展。通过软件建立机构关系,为参与者之间的服务交互提供了信息环境,同时又将两组或多组产品的服务和信息结合起来,以满足客户的最终需求。跨部门化的覆盖广泛,涉及了几乎所有目标行业的所有可能参与者: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工业企业、服务公司、研究和教育组织、金融部门、发展机构、小型创新企业以及最终消费者。广泛的跨部门化巩固了数字平台强大的地位,植根于数字平台的基本原则逻辑正通过跨部门化逐渐渗透到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近年来,平台化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的机制中,而数字平台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进行巨大的控制和利用,并对制度结构、专业惯例和既有准则构成了严重挑战。

(3) 基础设施化

基础设施是“创建其他对象运行基础的对象”[16],通常指的是人类组织和活动所必需的集体性设备,用以调节远距离交流,使不同的人、物体和空间得以相互作用。数字时代的基础设施源于数字技术,与传统的作为物理形式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相比,数字时代的基础设施是更为抽象的实体,一般指数字设施和服务,如计算服务、服务台和数据存储库等。当下平台化的又一动态就是作为中介的数字平台,在平台扩展和集成过程中提供服务,并在这一过程中日益基础设施化。基础设施化依赖于数字平台提供的API,API可以理解为一组稳定和标准化的接口,它不仅可以在边界之外对平台数据进行访问,还可以进一步从外部网站和应用程序提取和收集因数字平台扩展而分散的数据。正是它们使数字平台能够将其数据基础架构扩展到第三方网站和应用程序中,使边界资源得以共享。在基础设施化动态中,数字平台通过横向移动建立了与其他行动者更密切的联系,同时作为所有接口的核心而具有更多控制。换言之,基础设施化意味着更多控制与更少的协调,这就导致在数字平台所建构的网络中具有很大的排他性,同时在缺少牵制力量的情况下也使监管变得十分困难。

2.平台化的风险与挑战

在一个日益复杂的世界中,技术能力是新合法性和新权力的来源。数字平台以对数字技术的占有而掌控“强制性通道点”,进而通过转译从不同世界中汲取资源而获得权力。本质上看,数字平台的“无不可”的力量是一种资本权力,逐利是资本的根本追求,也是平台化得以产生和扩大化的根本动力。作为一种连接社会与整合资源的中介,数字平台在建构以自身为核心的结构过程中,也会将现有的风险转移到其存在的整个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既有风险的广度和烈度。除此以外,作为资本的最新表述形式,以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数字资本将其扩张本性裹上了技术的外衣,在重新阐释传统资本扩张的负面效应与风险的同时,还带来了新的风险。

综合学界对平台化风险的讨论可以发现,当下平台化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技术的滥用侵犯了个人权利。当下,各国都在加强数字接入,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互联网中,越来越多的人被数字化、符号化储存。数字之下无死角,公共知识和私人秘密之间的界限发生了变化,留给私人的空间越来越小。在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或存在明显权力不平衡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中固有的机会可能会侵蚀个人隐私。随着私营部门掌握的信息量的增加,政府也有可能利用私营部门的数据仓库来增强公共部门的监控需求,最终导致公共和私人执法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个人传统的隐私权范畴发生了改变,个体毫无“绝对安全”可言。二是市场垄断引发不平等。平台化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立一个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市场,无可厚非的是,随着数字平台所有者开始主导各种功能,掌握数字平台技术设计和架构的平台公司借助其强大的外部性以及对其合同关系的显著无约束的法律设计,在规模、范围和权力上进行了扩展,拥有压倒性的市场力量,占据无可比拟的“超级支配地位”。市场上越来越难以忽视的不公平竞争与垄断,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而经济层面的影响又通过改变政治利益结构和群体动员能力,间接导致和引发社会层面的不平等。三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模糊损害公益。目前,数字平台在部门和基础设施之间、市场与非市场之间、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商品和服务市场之间游走,同时具有多重特征,中介和部门平台的无缝拼接导致这些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被消除。随着平台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这种纠缠加速和强化了这一过程,增强了平台基础设施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渗透率。在私人的网络空间中应用某种形式自治的同时,数字平台更是将制定规则的能力延展到公共领域。随着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被打破,数字平台逐渐开始行使原本被分配给负责塑造治理机构和裁决的国家行为者的公共权力,私营企业和社会利益不断重叠和冲突直接损害公益。

平台化本身包含在全球演变的更大浪潮中,平台化及其风险把我们带到了治理的层面。当今,平台化产生的一系列风险突破了现有的监管和法律框架,传统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治理环境,亟须重新设计符合平台化的治理路径。平台化由数字平台推动,其通过改变现有权力结构增加了不可控和风险,进而影响治理。首先是新的权力主体涌现,这些新生的行动者正在构成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权力关系。数字领域涌现的新角色和权力关系既非等级制,也不是横向的。治理依赖于权力,这就需要对新的权力主体进行评估,塑造新的权力平衡,建立新的治理结构。其次,数字平台作为平台化的关键对象,不仅是治理主体,更是治理对象。数字平台作为一个行动者在网络中占据重要地位,数字平台背后的利益主体是平台公司,现在新的权力主体具有决策权,数字平台在平台化中具有双重身份,给治理带来了困难,这就需要全新的统一的多元主体共同建立监管框架,预防以及应对平台化带来的挑战。最后,平台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网络中的权力也是流动的,政策网络中的参与者参与网络结构,而不是分层或水平结构,不同的角色和权力关系通常存在于一个匿名的行动者身上。面对流动性问题需要更具有灵活性的治理和规范,把控关键节点建立正式规则规范。基于平台化带来的风险及对现有治理框架的冲击,本文将治理与社交网络理论结合在一起,发展出多元网络治理模式,试图通过建立新的治理模式,为调节多元行动者关系、化解平台化风险提供参考性思路。

五、 多元网络治理:平台化风险的规避路径

治理需要为有序的规则和集体行动创造条件,治理不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个跨越不同行为者和行为的特定而复杂的互动网络[17]。面对平台化带来的结构转变与风险挑战,本文提出了多元网络治理。多元网络治理综合治理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发展而来,这一治理模式尝试对平台化及其风险提出概要式治理路径。

多元网络治理首先承认平台化带来的行动者数量和种类激增的事实,试图把新的具有利益诉求和治理能力的行动者纳入治理结构。数字平台作为核心行动者受到了特别关注,认为应在明确其角色身份基础上明晰其权力和责任,进而构建新的权力平衡,塑造新的治理格局。其次,针对平台化过程中不断向数字平台倾斜的不可控权力,多元网络治理将数字平台作为重点治理对象,通过动态和多元的混合安排,对数字平台进行一体化监管以降低风险。最后,鉴于平台化的动态过程特点,多元网络治理拒绝静态治理,认为在变动的网络中应该将重点放在规制而非制度建立,通过把控关键风险点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1.引入新行动者,建构平衡式权力格局

数字时代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技术创新,数字技术塑造和稳定替代性经济再生产的同时,社会也被重新表述,在分工愈加精细化下逐渐成为碎片化和普遍性相互依赖的复杂组合。平台化的到来大大增加了新的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数量和种类,除了众所周知的在收集和分析大数据方面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巨头,较小的利益集团也通过平台化带来的边界资源共享和数字通信的均衡效应而获得牵引力。与此同时,数字技术也为这些行动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廉价可行的发声与实现诉求的能力,使得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公民、专家、有组织的团体等)参与治理成为一种趋势。由此,面对行动者愈发多元以及治理更加分散地掌握在个人和组织手中的现实,引入新的行动者作为治理主体,建立一种新的权力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数字平台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资源的行动者和链接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纽带,既承担着中介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仲裁角色,正在成为国家乃至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强大的行动者,因而将数字平台纳入新的治理格局是平台化背景下的现实需要。治理模式依赖于特定行动者的身份和角色,在多元网络治理格局中,数字平台作为新的治理主体,明晰身份和角色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力边界是重中之重。一般而言,传统对数字平台的角色划分是基于私主体中介与公共基础设施和部门服务之间的二元选择。将数字平台看作掌握在私人公司手里的中介,就需要其达到一定的中立性和开放性标准并承担内容责任。同样,如果数字平台被归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和部门服务,数字平台可能就要掌握更多的权力并对其行为担负更大责任。而今在平台化影响下,数字平台打破公私边界,其角色也具有复合属性,包含中介组织、商业企业以及公共平台三层含义,三种属性在同一数字平台中复合共存,交互影响[18]。基于此,作为新的治理主体,数字平台应该依照其复合角色明确权力界限和划分责任,而受实践与治理差异的影响,数字平台各角色属性的占比也大不相同,这些都需要依据实践有所调整。

除了数字平台这一具有重要地位的行动者,平台化过程中,其他外围的边缘行动者也在具体情境中发挥作用,在日益分散的治理网络中,还要承认这些行动者的治理主体地位,在尊重主体间差异基础上促进这些行动者平等参与治理,跨越行业边界实现治理目标的融合。多元网络治理意在重塑治理结构,以适应平台化带来的多元且庞杂的行动者变动和处理权力不对称背后的风险。在多元网络治理中,传统治理主体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作为传统的公权力主体,政府在塑造和引导数字社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治理格局仍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元治理角色的发挥,最大限度地进行整个网络的利益协调与整合。

2.整合多元主体,打造一体化监管框架

数字平台既是治理主体,也是治理对象。在平台化进程中,数字平台以惊人的速度不断扩大,产生并积累巨大的政治经济权力储备,更是利用自身力量挫败公权力对其的监管[19]。数字平台的监管困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数字平台独特的结构特征增加了监管难度。掌握数字平台的平台公司通过构建自己的结构以及中介身份,在搭建多边市场基础上创建巨大的商业关系网,同时又由于避免实际占有商品,有效地将自己与传统公司无法摆脱的风险敞口隔离开来,使自己免受第三方在其平台上实施的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潜在责任。另一方面就是政府在监管数字平台上是被动的,平台公司有时会规避或干脆无视监管,并不断利用日益增长的由经济转向政治领域的影响力来保护和推进其对日益集中的市场和资源的掌控,当下普遍存在的法律和执法机构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无力,暴露出政治和法律现状不足以约束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增长。对此,需要建立一个以共识为核心的全新的监管框架,以一体化监管有效治理平台化风险。

一体化监管包括了两方面,首先是多元主体的一体化。数字平台结构复杂,平台化使数字平台作为重要行动者在网络中链接到多方行动者,因此,监管也不应该是单一主体,而是发挥多元主体的共同监管作用。一般而言,监管主体主要分为公权力主体和社会主体,公权力主体主要是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这些传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多为事后惩处,如依据法律对平台公司违反规范后的威慑性惩罚。社会主体的监管通常以事前禁止和规定性规则为典型,社会力量通过经济治理和监管,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和社群主义利益集团在政治上动员,反对私营企业日益增长的市场垄断行为。其次是监管手段的一体化。法律作为重要监管手段,是治理平台化和规范数字平台行为的有效方式。作为回应,当前多个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应法律,如欧盟的《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美国的《2019年算法问责法案》《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修订)》,都针对平台化及其风险提出了监管和约束的法律框架。除此以外,作为私权力主体,数字平台也需要有效引导以减少平台化带来的负外部性。针对数字平台的超级支配地位和强大市场力量所产生的竞争担忧,学术界提出了“特殊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质是由滥用支配地位这一特殊类别的存在所决定的,特殊责任原则是对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施加“注意义务”[20]。“特殊责任原则”是对数字平台责任的初步探讨,也是规避平台化风险的另一种手段选择。

3.把控关键节点,建立灵活性防控规范

自互联网诞生之初,数字平台就始终活跃在生产生活一线,由于其特殊的中介性质,在平台网络不断扩大的进程中,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逐渐形成了特有的秩序,并挑战着现有制度。随着平台化愈演愈烈,建立有效规范平台行为以及处理平台化的规则规范是平台化治理的重要一环。以数字平台为核心的平台化结构可以简单看成一个复杂的集技术、参与者甚至部门主体的多维重叠网络,其中数字平台及其技术集成处于网络中心,其他行动者围绕着数字平台API建立连接,享受边界资源或在数字平台的多边市场中进行活动。基于这一网络的复杂性与流动性,应变程度较低的制度性规范很难解决平台化带来的问题和风险。因此,多元网络治理认为平台化的规范建立应该把控关键节点,建立原则而非规则以增加风险防控弹性。

平台化治理争议和斗争大多发生在“关键控制点”上,从数字平台的技术层面到其他参与者和用户使用的 “最后一公里”。如果把数字平台分解为三个核心组件,即稳定、低变化的核心,一组高变化、不断演变的外围模块,以及连接核心和外围的接口,那么平台化就是一个以数字技术为核心、数字平台为中心、其他参与者和用户为外围的环形拓展过程。因而可以将核心技术层、数据及信息生产、用户使用三个环形节点作为平台化的关键控制点。平台化根本上依赖于技术的发展,技术作为其他所有要素的根基,多集中在少数几家私人平台公司手中,平台化网络中用户和参与者对数据信息等庞大需求与占有信息技术资源的少量巨头之间的不对称是平台化的矛盾根本点。一些早期在技术上没有融入的规范性特征,必须在规范中进行重新设计或由其他规范来源补偿,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技术垄断。在生产阶段,由于数字平台由无数的基础设施、设备、数据流和技术架构形成,这些基础设施、设备、数据流和技术架构通常位于后台,在数据的收集与生产过程中,技术和经济效率以及关于知识产权、隐私、安全、透明度等人类和社会价值的谈判都是错综复杂的。这就需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透明度,特别是在采集个人信息时秉持知情原则,同时建立相应的同意退出机制,并定期处理“数字残骸”。在使用层面,平台化包含了个体用户和组织接入,主要问题就是市场垄断。平台化过程实际是在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基于技术上垄断和算法决策带来的优势,平台化的市场是少数核心公司处于引领地位。受多边市场优势和垄断现实,核心公司通过提高其他参与者加入市场的门槛、签署相关协议以满足自身利益,甚至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准则行使仲裁角色。对此,需要加大对垄断的打击,在基础设施、中介和部门层面保持多样性,建立多元竞争的市场,同时制定相应规范打击非正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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