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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智库影响公司治理的制度进路与启示

2023-09-20薛前强

智库理论与实践 2023年4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摘要:[目的/意义]商业圆桌会议作为由美国代表性企业的首席执行官所组成的企业家联盟,早已不再是简单的“精英俱乐部”,而是被视为重要的智库机构,影响公司治理规则进阶方向与发展节奏,为美国公司治理的改革提供政策咨询、建议。然而,其在美国公司治理规则演进过程中所扮演的强路径依赖力量之角色并未得到重视,具体的运作模式也未得到学界的系统性讨论。[方法/过程]本文梳理商业圆桌会议的官方文件和相关报道,剖析商业圆桌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运行风格,统计整合商业圆桌会议参与、影响美国公司治理的代表性事件。[结果/结论]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借助“公司治理原则的常态性渗透”“研究报告的学术性评价”“公司治理诉讼的程序性参与”以及“商业俘获政治的阶段性游说”四个手段,不断上演私人行动者与公共执法者在公司治理规则上的角力与双向牵引,为精英政治在商事法层面的跨域流动提供制度通路与鲜活例证。这在本质上诠释了一种除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外及内的跨国界法律移植共同驱动之外,公司治理演进的多元诱致主义范式,为中国企业智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规制改革提供了镜鉴。

关键词:商业圆桌会议    企业智库    公司治理    商业游说

分类号:D913.99

DOI: 10.19318/j.cnki.issn.2096-1634.2023.04.16

1  引言

公司治理规则的修改、演进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共同撰写、叙说的复杂故事,涉及的利益主体多集中在股东、董事、经理、政府、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法官、公司律师、社会公众等,目前鲜有关于企业智库组织所发挥功能的专门研究,但这不能表明企业智库对公司治理并不重要。企业智库主要是由民间出资组织并且体现社会公众呼声或者对政策需求的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大多由企业联盟创设,专门从事公司治理开发性研究工作,为公司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满意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为数不多的学术讨论中,曾有学者认为,企业智库有完善公司制衡机制、降低治理成本以及实现公司长远利益的积极作用[1]。事实上,当下以美国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BRT)为代表的企业智库参与公司治理并进行利己性改革牵引,为精英政治在商事法层面的“跨域”流动提供通路和鲜活例证,已然成为公司治理的地方主义特色所在。虽然BRT可以说代表了特定群体的狭隘利益,但其符合学者提出的“智库”标准:“永久游说者”(permanent persuaders)就政策问题提供据称无党派的专家意见[2]。

BRT是借助何种途径影响公司法律制度以及如何改变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的走向,抑或形塑具体规则的?时值中国公司治理规则的改革之际,对该问题的回答也将更具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将以BRT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其作为企业智库乃至“类政治实体”与公司法、公司治理实践之间所生叙事。同时,揭露公司治理趋同化过程中绕不开的“地方主义”,最终为我国企业智库参与公司治理改革提供一个民间的演进思路和图景。

2  作为精英智库的商业圆桌会议

2.1  BRT的演进、起源及现状

20世纪60年代,美国许多大型制造商为应对不断上升的劳动力成本将生产转移海外,而美国参加“越战”导致国内劳动力短缺和建筑成本上升,这直接影响大型工业建设新工厂时的规划框架。企业务实地呼吁政府控制工资,这引起建筑工会频频罢工。美国钢铁公司叫停建筑工作以削弱工会权力,拒绝为罢工的当地承包商工人提供替代就业,一些大型雇主也相继加入抵制行列。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主席兼建筑联合会领导人温斯顿·布朗特(Winston Blunt)呼吁雇主对建筑工会采取更广泛的联合行动[3],这为BRT前期成立提供 了广泛的动员基础。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国内生产情况急剧下降,制造业开始失去全球主导地位。这些变化驱使公司高管不得不寻找新的合作机会,联合应对经济恐慌[4]。同时,基于已有商会组织内部严重的立场分歧以及与工会斗争中进一步与白宫及保守派同盟展开合作之需要,BRT最终于1972年正式成立[5],成为20世纪横跨美国政商两个领域的重要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已故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Lewis Powell)在BRT的成立过程中发挥了隐秘作用。1971年8月,当时是公司法务律师的鲍威尔审视美国社会、政治格局后,发现公民自由工会、民权组织和公益律师事务所等自由和极左组织正在集体攻击企业,民众反商情绪达到一个危险的新高度。鲍威尔认为,自由企业和使之成功的商人是社区的基础,是需要保护的资源而非被驯服的威胁[6]。为此,鲍威尔向美国商会递交了一份名为《机密备忘录:攻击美国自由企业体系》的秘密报告,号召美国商界联合起来采取更积极的活动进行对抗[7]。备忘录与BRT在时间上的巧合性使之被称为隐匿开端[8]。后续发展过程中,BRT自1973年先后合并了3个重要组织,分别是:由首席执行官组成借助非正式会议审议公共政策问题的三月和会,致力于控制建筑成本的建筑业反通货膨胀圆桌会议,以及由大型公司劳资关系管理人员组成旨在对抗劳工组织的劳动法改革委员会。被合并的商会在美国根基深厚,有些甚至是商业政策网络的中心。此举逐渐奠定其精英俱乐部的组织基调,其成员席位也由钢铝、化工制造业高管控制,成为传统美国工业资本主义的雄狮[4]。

詳言之,BRT是一家由美国大型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的全国性企业智库,致力于通过健全的公共政策促进美国经济繁荣,扩大所有美国人的就业机会[9]。截至2023年,BRT会员共计236人(男性211人,女性25人),会员任职的公司堪称美国经济中的商业翘楚。作为美国各州的主要雇主和行业翘楚,这些公司年均投入2,260亿美元用于产品研究与技术开发,为美国提供90亿美元的慈善捐款和2,000万个就业岗位,保障了数千万雇员和家庭的医疗保险与退休福利。

在运行机制上,BRT工作人员直接与成员CEO合作,就美国经济增长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形成政策建议并进行宣传。办公地点位于美国政治中心华盛顿,该组织曾保证其在华盛顿的规模很小,故其本身行政人员较少,当就重要议题成立特别小组时,每个特别小组由一名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并自己提供工作人员。目前,BRT集中讨论了十个关键领域的问题并成立相应委员会,具体包括:公司治理委员会、教育与劳动委员会、能源与环境委员会、健康与退休委员会、移民委员会、工业制造委员会、贸易与国际委员会、智能监管委员会、税收和财政政策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其中,公司治理委员会是最具影响力的部门,为上市公司提供指导和最佳实践,以维护高道德标准,实现长期经济价值。该委员会优先支持的事项包括:①维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减少未来不必要的监管负担;②推动股东提案流程现代化;③加强对代理咨询公司的监督,明确投资顾问义务;④鼓励公司治理框架,允许适当关注长期价值创造[10]。

2.2  BRT的组织特性、运行风格及业务领域

近60年发展历程中,BRT根据外部政治环境、经济形势及监管政策的变化不断调整自身定位和战略方针,逐渐塑造出独树一帜的组织特性与行事风格。

BRT的成员资格较为严格,以美国大型公司首席执行官直接、长期参与日常活动为关键组织原则。对成员公司经济实力及成员代表高级别性的双重筛选,确保了BRT的精英品质,使其可以直接接触参议院、联邦政府中关键决策者或等级较高的公司监管者。例如,白宫预算主任、美联储主席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等均与BRT开展过对话。成立之初,BRT有一定的排外性,成员公司绝大多数是垂直整合且竞争对手较少的行业。由于传统制造业占据多数席位,这注定BRT直接代表的是特定大型工业公司成员利益。虽然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许多新兴行业,但这些行业未能形成引人注目的坚实产业力量而进入BRT。随着20世纪70年代經济危机蔓延,行业结构因制药、电信和IT技术等服务导向型经济的兴起而发生变化。直至20世纪90年代末,BRT仍对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投资资本家关上大门,理由是其被视为商业中不稳定的混乱因素[4]。此外,由于成员类型的过度单一化,其成员公司在1990年前后的并购时代忙于重组、合并或收购而无暇涉足公共事务[3]。有学者将这一时段的BRT比作“在数字时代真空管中挣扎运营”[11]。对传统行业的固守势必减损BRT在新兴领域的凝聚力和领导力,为此,其开始给新兴行业主要部门的CEO发放“会员卡”以适应这些变化。如今,BRT已能够容纳异军突起的新高管阶层,从而得以继续保持其在美国政策倡导网络的核心位置。

BRT善用务实战术,借助成员的政治、政党身份来实现经济目标。BRT的基本运营模式是利用首席执行官成员的研究和倡导能力来解决国家面临的重大经济和竞争问题,善于妥协和撤退,有效地将其成员、盟友和地方雇员相结合。具体而言,其会在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基层动员支持下追求一般商业利益和大企业利益。在具体目标的实现上利用商业竞争技能或党派间的政治分歧来构建这种实用主义,如利用金融业统一监管的内部分歧来拖延代价高昂的改革[12]。BRT一直声称不资助任何选举委员会或政治候选人,以寻求在国会中建立长期支持。故有学者根据发展、应用政策问题中的意识形态立场,将BRT归类为“温和保守的游说团体”[13]。事实上,BRT恰恰出现在一个对商业人士进行广泛政治动员的时代。据个案研究,BRT为确保成功就不同事件均设立专项工作队,以提出符合当时政治形势的详细建议,并与其他具有不同利益和政策目标的商业组织结成联盟,联合起来讨论具体改革。同时,由于CEO个人具有一定的政党身份,其无疑会利用政治资源来实现特定目标,这种行动惯性的积极一面是成功地重新制定主要经济问题的政治议程,消极一面则是加深内部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政治分歧。

BRT涉足主题广泛,重点关注限制商业的立法问题。BRT成员将专业知识应用于美国社会、经济领域的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劳工关系、通货膨胀、消费者保护、税收、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医疗卫生等。可以说,但凡能与刺激就业、提升美国竞争力和强化经济相关的政策话题均是BRT研究和宣传的对象。虽然BRT无法在所有议题上保持不败战绩,但通过这种广泛参与,其积累了重要经验,使其能自如地在很多未获得国家支持的领域发表颇有影响力的意见和建议,实施行业自救。同时,由于这些主题几乎全面覆盖了美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故其立场对社会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

3  BRT影响美国公司治理的制度通路与效果

几十年来,BRT一直被认为是影响美国公司治理实践的权威声音。虽然公司治理只是众多关注点之一,但堪称工作重心,示范性阐释了企业智库影响公司治理制度的四大典型进路。

3.1  常态性渗透:公司治理之倡导性规则制定

自成立以来,BRT以对“商业有利就是对美国有利”的观点,在公司治理立法方面赢得广泛支持,取得显著胜利。从1978年开始,BRT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阶段性颁布并更新倡导性《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为上市公司提供最具现代化指导和最佳实践,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之间的诚信度、问责制和有效参与。详言之,为维持高道德标准和提供长期经济价值,确保公司在不断发展的公司法律和证券交易规则框架内继续调整和完善治理实践,BRT于2016年以“董事会多样性”“股东参与”等为亮点,对2012版《公司治理原则》进行更新。前者的依据是任职不同背景和经历的董事可增强董事会业绩,进而有助于推动长期经济价值。为此,董事会应制定一个框架以确定适当多元化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空缺席位中应考虑女性或少数族裔候选人。后者的依据则是当前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强同股东、投资者接触成为公司首要任务。定期与股东接触和持续对话对发展和维持有效的投资者关系至关重要。此外,新版“公司治理原则”还围绕公司治理的“长期价值创造”在董事/高管决策、信息披露、各类委员会等方面设置诸多的改革措施。由于公司间规模、产品和服务、地理区位、历史背景、领导能力和所有权结构均存在诸多差异,没有一种方法或公司治理原则适合所有企业,因此,提供多元化的规则供公司选择,在维护有意义的公司治理实践方面实属必要。2018年,包括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惠普和IBM等公司CEO在内的23位成员及投资顾问起草发布了更新版《常识公司治理原则2.0》(Commonsens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旨在为健全和面向长期主义的公司治理提供基本框架。该原则同样遵循BRT以既往的“高道德标准的管理”和“关注长期、广泛的经济繁荣”治理理念。《常识公司治理原则2.0》本质上是把BRT关于董事会、公司、股东角色和责任的基本建议和指导方针“一次性”简明表述。虽然如董事会组成、董事职责、股东权利、公开报告、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继任计划以及管理层薪酬等许多主题也包含在内,但远没有达到《公司治理原则》的丰富程度,后者更为系统且全面地涵盖了董事会权责、委员会职责等基本治理问题和关键原则。

鉴于BRT成员及所任职的公司在美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的核心角色,其立场、观点总能产生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强化在全国公司治理方面的示范作用,最终自然地形成如下局面:BRT数十年来颁布的各类公司治理文件、自律性规则一直被视为美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最佳实践,甚至是“金科玉律”。其对公司治理的实效性还体现在提供了实施适应公司需求的定制性做法,并随着公司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自我修正,这种灵活性对公司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

3.2  学术性评价:公司治理研究型白皮书之发布

在功能定位上,BRT还具有学术智库属性,会投入经费研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主流话题,致力于通过深入研究和报告、国会证词以及与联邦议员的通信,为公众对话提供信息,协助政策进程[14]。进入21世纪后,据不完全统计,BRT已发布各类白皮书、研究报告30余篇,在公司法领域先后就董事提名、证券信息披露、智能监管、公司目标等进行“民意反馈”,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首先,为董事会提名程序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具象化改革制定7项指导原则。2004年,BRT发布《提名程序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原则和评论》(The Nominating Proces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 Principles and Commentary)白皮书,为提名流程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最佳实践提供七项指导原则:①公司治理委员会应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应在塑造公司治理和监督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运作和评估方面发挥领导作用;②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负责确保董事会绝大多数成员符合由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的适当独立标准;③公司治理委员会应制定并向董事會推荐一套公司治理原则;④董事候选人应由公司治理委员会确定、评估并推荐给董事会;⑤公司治理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推荐董事重新被提名时,应有一个既定的程序来评估现任董事的独立性、贡献和有效性;⑥如果全体董事会或其他委员会不与董事沟通,那么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负责建立和监督股东与董事沟通的程序;⑦如果独立董事委员会不作为,那么公司治理委员会应协助董事会规划首席执行官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任。

其次,恪守“重大性”标准,质疑证券非经济性信息披露的正当性。“重大性”作为联邦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嵌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框架中。这一标准过滤掉不相关的材料,从而降低投资者的信息识别成本。随着时间推移和各公司相关事实与情况的变化,该标准也需通过演变以解决新兴问题。然而,2015年,美国国会立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上报给SEC的文件中披露有关冲突矿产和支付给外国政府资源开采和矿山安全的信息,试图利用联邦证券法来解决与投资或股东投票决定无关的问题。为此,BRT于2015年10月发表了简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保持有效》(The Materiality Standard for Public Company Disclosure: Maintain What Works)白皮书,指责该规定无视信息重要性程度,把本不应由投资者和联邦证券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强加于二者之上,导致SEC被迫投入大量资源。提出、采纳和实施偏离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法定目标的法规,投资者也会收到与投资和投票决定无关的信息,无疑为SEC、上市公司及投资公众在采用、遵守和监督这些新型要求方面增加巨大的合规成本。此外,仅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却豁免美国公开资本市场之外的成千上万家公司不披露这些信息,突出此项规定的武断性和内外不一致,其破坏了美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竞争力。虽然美国各种团体都在提倡披露更多与社会问题相关信息(如政治捐献等),但这仅停留在自愿性层面,不考虑信息对投资者是否重要就纳入强制性披露框架,务必偏离实质性原则,对上市公司来说代价高昂,不符合投资者利益,分散了SEC对核心使命的注意力。未来,美国政策制定者应避免使用联邦证券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再次,强调智能监管(smart regulation),促进负责任的股东参与和上市公司代理权征集流程现代化。强大而全面的监管体系对保护消费者和雇员、促进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充满活力和繁荣的经济更需要一种智能、精简的监管方法,以促进创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为此,BRT先后于2019年和2021年发布了《21世纪减少监管重叠》(Reducing Regulatory Overlap in the 21st Century)和《对创新经济的智能监管》(Smart Regulation for the Innovation Economy)等报告,可见监管模式、监管方法对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缺乏协调和重叠的全球监管将破坏行业创新,尤其是阻碍新兴技术的增长。然而,美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对特定经济活动拥有重复管辖权且标准不一,导致监管重叠,并挫败监管目标。例如,低效、复杂的联邦许可程序将推迟企业项目投资;过时的、不必要的法规抑制创新,并降低产品/服务的吸引力,等等。这些报告为改善美国监管体系,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提出诸多建议。与公司治理相关、更明智的监管方法则需遵守“与利益相关者的早期接触”“扩大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更多地使用基于风险的绩效标准来代替硬性规定”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四个基本原则。

最后,迎接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实现公司目标多元化转向。关于公司目标一直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兼顾社会利益两种分歧态度。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实际掌握公司目标日常具体走向,“任何特定公司的目标不是由监管机构、法官、教授甚至任何个人股东或股东团体决定的,而是由董事会决定的”[15]。于是,2019年,BRT一改1997年以来在所有文件中秉持的将公司目标视作为股东服务的官方立场,由181名CEO联合签署《关于公司目标的陈述》(Statement on the Purpose of A Corporation)研究性声明,将公司目标定为“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BRT前后翻转的态度跟其自视为美国社会的家长主义身份及组织宗旨相关[16]:每人都应有机会通过努力工作和个人创造力取得成功。至今几乎所有成员公司(243家)都在该声明上签字。BRT在白皮书中号召成员公司关注每个利益相关者,承诺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司、社区乃至国家)提供价值。

3.3  政策性参与:法案意见的“民意反馈”与提起公司治理诉讼

美国联邦独立机构和各个部门必须在《联邦文档》公布拟议的各项规章条例,并在正式出台之前欢迎所有回应[17],BRT会积极利用这一途径迅速接近、介入公司治理、证券监管等管制文件的建议征集,以自身反应/回应形塑酝酿中的规范性文件。以进入21世纪后的实践为例,SEC曾就股东提名规则向公众征集建议,BRT快速提交了一份长达80页的书面反对意见[18]。2019年,SEC拟议修改股东表决权征集过程中的14a-8规则,BRT立即致信SEC秘书,就股东资格条件、提案数额限制、计票方法、代理股东等方面给出修改建议[19]。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事件还有建议修改2012年《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若干章节,要求对证券信息披露10-K表格进行简化修改等。除较为温和的意见反馈外,BRT还会以美国立法中对拟议规则的“成本–效益”分析法为依据,以激进的诉讼方式连连质疑联邦证券监管系列新规。言及公司治理和公司法规则层面,当联邦法规给企业运营带来的成本大于社会收益时,BRT会基于此起诉联邦监管机构,要求其谨慎且透明地考虑拟议规则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例如,2010年经SEC修改后的《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第14a-11条款首次确认了股东使用委托书提名董事规则。但BRT就该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投资公司是否该豁免题提出强烈质疑,并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导致该规则未及实施即被宣告无效[20]。该案为未来商业利益的盛宴铺置了餐板,SEC的监管活动也陷入瘫痪[21]。“成本–收益”分析法有时难以进行数字化准确评估。为克服此项问题,BRT作为企业智库,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雄厚财力,通过为法官选举提供竞选捐助、联合行业协会为司法审判制造舆论压力等多种合法方式,对州法院的司法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有研究认为,利益集团对美国司法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对美国州法院的影响[22],但从BRT的司法诉讼结果来看,已然超越各州公司法,扩张至作为联邦法的证券法。

3.4  阶段性游说:商业俘获政治个案

商业游说也是BRT影响公司治理的惯常手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BRT开始涉足公共领域,积极游说政府颁布“亲商”政策。此举直接回应民众对企业的信心危机,迅速成为企业领导者塑造政治愿望、表达其强大集体力量的象征[4]。BRT往往采用同美国主要企业智库集体行动的游说方式,一致行动的基础实际来自各智库人员的高度重合,大型工业与金融业的高层领导往往坐镇多个企业智库。有瓦尔·伯瑞斯(Val Burris)[13]发现,自二战期间,美国形成了由12个主要政策规划组织组成的紧密型游说团体,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关系网仍被商业利益所主宰。BRT因频频成功的实践被贴上对华盛顿政府进行最有力商业游说的智库标签[16]。游说内容与商会内部成员结构和经济政策密切相关,通常为成员的当下政治/经济利益。当然,对于谁是BRT游说活动的受益者存在争议,但在考察其所涉及的劳工、消费者保护、企业监管、税收、贸易和医疗等一系列主要问题领域后,不难发现BRT实际代表了某一特定集团的狭隘利益。BRT的游说策略是将每个问题针对性地定义为商业效率的负担。为避免公众的批评,BRT后期将注意力转向更全面地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虽然在20世纪进步主义和新政时代,美国逐步建立了限制公司权力,避免垄断和过度竞争的规制框架[23],但随着20世纪末高管薪酬递延支付计划的普遍流行,成员CEO们真正感兴趣的是如何让其薪酬摆脱会计、道德或其他标准的约束。最终,BRT成员及其背后的大公司通常成为放松管制建议的特别赢家。

4  本质与启示:公司治理规则发展的智库导向型道路

4.1  現象背后的本质:公司治理规则演进的智库导向型范式

由前文分析可以发现,BRT对美国公司治理及涉公司类法律的制定、修改有着其他组织难以企及的影响,上演一幕幕与公司监管者、立法者角力竞技的生动画面。事实上,企业智库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响表征一种历史传统与现实习规——拥有政治和经济权利的自由个体通常会自主组成相当成功的特定组织作为问题解决体系[24]。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智库作为精英治理代表所组成的强势利益共同体,扮演着公司法演进过程中的强路径依赖力量[25],左右公司法、公司治理的具象化改革。BRT与美国公司法律、公司治理之间的互动诠释了公司治理规则进化过程中,除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跨国界法律移植共同驱动[26]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智库导向主义范式。

一方面,除现有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监管演进范式外,还存在一套与之对应的自下而上的“底生性”机制。企业智库、跨国公司、工会等不同民间社会利益集团作为“私人执法者”(private enforcer)不断与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等“公共执法者”(public enforcer)合作、对抗、竞争乃至妥协,共同推动公司治理、证券执法的规则配置与制度创新[27]。其以“私人执法者”的姿态采用防守型战术,制定私人安排,绕开公司治理中的既定规则,发生法律规避现象,最终形成一套多向主义进化话语体系。实际上,这反映出对公司治理管制主义和法律父爱主义的质疑。公司治理的私法本质不仅强调规则本身的赋权性,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底生性赋权参与也不容忽视。公司治理的改革更应是一个面向多元利益主体的建构过程。

另一方面,以企业智库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采用组织力量借助公司治理规则将各自利益制度化,随着利益相关者趋于多元,公司治理的功能也基于现代社会需求产生回应型转变[28]。这揭露了公司治理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多向性,预示着社会行动主义(social activism)公司治理悄然兴起[29]。在宏观层面,这更彰显出公司治理不应狭隘自限为一个规范意义上的简单问题,其同时还受制于一国社会经济、文化心理、政治环境、利害关系组织的共同作用。这些非规范性因素有时会起微妙作用,改变立法者所预设的公司治理规则进阶方向与发展节奏。

4.2  现象背后的启示:打通企业智库参与公司治理的多维进路

我国公司治理规则、公司法的历次修法中关于立法技术选择、具体规则构造的批驳之声不绝于耳。“国家推动主义”和“法律移植主义”是惯用的修法方式,却往往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国家管制与公司自治之间、对规则全球化顺应与对地方知识的发掘之间产生矛盾、冲突。当把主要关注力聚集在具体规则的微观构造时,公司治理规则出台前“第三条道路”是否畅通,是否有足够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修法过程常常被忽视,打通公司治理规则变革的多维进路迫在眉睫。

第一,拓宽企业智库的立法参与。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和产业政策前,向国内代表性商会智库、知名企业、声誉优良的董监高人员、股东/投资者、公司运营中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征询意见,尽量给予企业智库政治安排,使其列席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会议等;立法者应延长意见征询时间,畅通民意反馈途径;还应建立常态化评议机制,在公司治理规则实施过程中接收各方意见,为后续改革做充分准备。

第二,鼓励企业智库提供公司治理实践的示范性规则文本竞争。在强调意思自治的私法世界中,数量主义是符合规则进化的理想结果,“多”代表意思自治的程度与可能性。而美国公司治理规则间的竞争早已不再仅停留在各州之间,知名企业智库、基金会乃至律师协会提供了各个版本的示范性立法,如:全美律师协会起草和修订的《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供各州立法机构自由选择使用;全美律师协会主持制定《债券契约范本》(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作为债券发行的标准化条款[30],证券交易所颁布各类自律文件;BRT颁布《最佳公司治理原则》等。为此,建议鼓励由各类企业智库、协会组织乃至代表性企业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示范性公司治理实践”文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纳这些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且符合中国公司实际情况的倡导性规则,其势必“挤入”公司法规则的修改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实践也终将被公司法正视与承认。

第三,注重对企业智库精英性与平民性的双重打造,警惕规制俘获的发生。BRT对美国公司治理法律的演进发挥着重要意义,其背后的基础实际来自成员的强大经济实力,甚至毫不夸张地说,其垄断了美国的企业话语权。然而,公司治理规则并非仅面向大公司,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因此,突破精英性,打造企业智库的平民性亦十分重要,以防企业智库成为大型企业寻求规制特权的专属工具。BRT的实例也预示着企业智库存在俘获规制的倾向,为防止俘获的发生,坚持“亲清”的政商关系,对企业智库各式咨政成果进行“公平审查”实属必要。

第四,培育企业智库,实现从法律竞争到智库竞争。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不存在能与BRT相媲美的企业智库。鉴于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双向互动趋势已成定局,当今大国间的竞争早已不再局限在跨國公司、世界级公司的数量和经济体量,而转化为对“共通性”法律规则的制定权力。以全球化企业所构成的企业智库,在影响全球制定公司治理规则层面更具辐射效果。也就是说,一国企业智库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该国公司治理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企业智库的良好氛围,将打造、培育企业智库纳入我国营商环境建设体系,确保引导企业智库参与公司治理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企业智库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我国企业智库的竞争力。

5  结语

BRT自成立以来,借助较为成熟的固定策略持续对美国公司治理规则产生影响,从更深层次上反映出一个公司治理的进化逻辑——达尔文进化论中强调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除自然物种进化之外,社会制度进化尤其是私法规则的变迁同样秉持“适者生存”的逻辑。私人主体往往会借助多种途径将个体或集体态度反馈到立法进程之中,创设出一条除国家推动和法律移植以外的第三条道路。BRT的日常运营详细阐释了这种范式的运作方式,而中国公司治理规制的历次改革恰恰表明“国家推动”和“法律移植主义”皆难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因此,畅通底生性的第三条道路,拓宽企业智库的立法参与,鼓励公司治理实践示范性规则文本竞争,将成为企业智库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贡献力量的有益借鉴与崭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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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stitutional Approach and Enlightenment of Enterprise Think Tanks Affec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Take the American Business Roundtable as an Example

Xue Qianqiang

School of Law,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 As an entrepreneur alliance composed of the chief executives of representative American enterprises, the business round table is no longer a simple “elite club” but an important think tank, which affects the direc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 and the pace of development, and provides policy advice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American corporate governance. However, its role as a strong path-dependent force in 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been taken seriously,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 mode has not been systematically discussed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Method/process] This paper combs the official documents and relevant reports of the business round table, analyzes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operating style of the business round table, and counts and integrates the representative events that the business round table participated in and affecte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Result/conclusion] The American Business Roundtable, by means of “the normal penetr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the academic review of research reports” “the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litigation”, and “the staged lobbying of commercial capture politics”, has constantly staged the competition and two-way traction between private actors and public law enforcer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ules. It provides institutional access and vivid examples for the trans-regional flow of elite politics at the level of commercial law. This essentially interprets a pluralistic incentive paradig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evolution, in addition to the common drive of top-down mandatory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cross-border legal transplantation from outside to inside. It also provides a mirror for Chinese enterprise think tank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refor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regulations.

Keywords: business roundtable    enterprise think tank    corporate governance    business lobbying

收稿日期:2022-10-31      修回日期:2023-01-30

*本文系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設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后疫情时代公司应急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SFB4050)、中央民族大学2023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滚动支持项目“少数民族企业应对社会突发紧急公共事件法律机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22年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共同富裕视野下企业慈善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QNPY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薛前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博士,E-mail:xqqpk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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