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检视与优化
2023-09-20杜伟杰
王 辉 杜伟杰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可以充分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指明了工作思路与方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裁判中的说理与理想状态还有一定差距,如适用比例较低、援引说理不充分、说理功能应用不足、说理方式简单泛化等问题突出。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
通过在法信网、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7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的案件,案由选择“刑事”,关键词设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裁判文书146 份,经筛选后共得到92 份有效裁判文书,并将其作为样本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说理运用占比较低
虽然在刑事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案件数逐渐增多,但实际运用范围较小。
1.说理案件占比较低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7—2021 年,刑事裁判文书总量分别为1383949 份、1426410 份、1484982 份、1260687 份、635457 份,但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案件分别为4 件、11 件、19 件、22 件、36 件。虽然刑事法官越来越重视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引入核心价值观,但是与刑事裁判文书总量相比,所占比例极低。
2.说理案件所涉罪名占比较低
92 份裁判文书涉及29 个罪名,其中涉及故意伤害罪28 份,诈骗罪16 份,盗窃罪12 份,寻衅滋事罪9 份,故意杀人罪6 份,聚众斗殴罪5 份,非法拘禁罪3 份,其他罪名13 份。但是与刑法罪名总数相比,所占比例较低。截至2021 年底,我国刑法罪名有400 多个,仅有29 个罪名在裁判时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
(二)说理运用不平衡
1.说理层级、审级不平衡
92 份刑事裁判文书涉及不同层级与审级,其中基层人民法院62 份,中级人民法院29 份,高级人民法院1 份。一审文书66 份,二审文书24 份,再审文书1 份,另有1 份刑事申诉文书。虽然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多,但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来讲,中级人民法院应发挥有效终审、定分止争的功能,再审应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中、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更有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和空间。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核心价值观案例较少,凸显出这种不平衡。
2.说理所涉案件地域不平衡
通过统计核心价值观涉及的刑事案件地域来看,东北地区6 件、华北地区15 件、华中地区11 件、华东地区26 件(不含台湾地区)、华南地区21 件(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西北地区6 件、西南地区7 件。可见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应用与地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比如华东、华南、华北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涉及案件相对较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西南地区,涉及案件较少。
3.核心价值观词汇引用频次不平衡
经统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富强、民主”外的其他10 个核心词汇均在样本文书中有所提及,其中“诚信、友善”作为高频援引内容,分别有20 份、22 份裁判文书提及,占比为22%和24%,提及“文明、和谐”等词汇的裁判文书占比分别为13%、19%,提及“自由、平等”的裁判文书占比均为5%,而“爱国、敬业”均有1 件裁判文书引用,占比均为1%,“富强、民主”均无裁判文书引用,核心价值观词汇引用存在不平衡问题。
(三)说理功能应用不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但是在92 份刑事裁判文书中,大多泛化提及,对其内涵及价值意蕴没有充分阐释,导致核心价值功能发挥不足,裁判文书说理显得干涩、枯燥。例如被告人张某盗窃案,法院在裁判中写道,张某以“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犯罪道路”请求从轻处罚,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理由。①参见张某盗窃罪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0 刑终101 号刑事裁定书。还有些案例,不加重点地罗列多种价值观,如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判决书中直接列明“赖某某置公序良俗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道德规范于不顾,将文明饮酒、友善包容抛之脑后,率性妄为,发酒疯,肆意往楼下民众聚集活动区域多次高空抛物,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②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 刑终26 号刑事裁定书。。而且针对同案不同法院作出的价值判断不同,以邻里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为例,1 份以“友善”作为核心词,2 份以“文明、和谐、友善”为核心词,1 份则以“文明、和谐、诚信、友善”作为核心词。
(四)说理方式简单泛化
在一些引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中,部分文书说理较为简单,仅写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核心价值观不符,或者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未明确该行为损害了何种核心价值观,也并未有详细的论证,致使象征性的或者概念性的援引较为普遍,而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指导、教育、评价功能。比如张某某诈骗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写道:“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张某某诈骗罪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 刑终142 号刑事裁定书。再比如盛某某窝藏、包庇案,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仅表述为:“为惩治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②盛某某窝藏、包庇罪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 刑终11 号刑事判决书。。上述两个裁判文书中均为象征性的援引,并未说明犯罪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也没有说明弘扬的具体是哪一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一些裁判文书援引时不规范,采用了“善待、关心爱护、好意施惠”等与核心价值观近似的词汇,而并未深入探讨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比如廖某某交通肇事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写道:“刘某1 与被告人廖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③廖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4 刑初6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还有一些裁判文书说理援引词汇与案件本身所涵摄的核心价值观不对应,导致裁判文书说理非常简单生硬。比如卢某某盗窃案,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写道:“诚信勤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人卢某松本应恪守诚信,踏实勤勉,但其好逸恶劳,目无法纪,综合被告人卢某松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④卢某某盗窃罪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 刑初100 号刑事判决书。
(五)说理主体互动欠佳
92 份刑事裁判中,有79 份是法院主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动提及的次数仅有13 次。其中,公诉人主动提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4 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动提出仅有7 份,仅2 份由当事人提出。这13 份裁判文书,除了2 份支持公诉人所提及的核心价值观的观点外,其他文书或者不回应,或者回应不涉及核心价值观,法院与其他主体之间互动欠佳,导致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受阻,不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困境归因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的情况,影响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效果。
(一)不敢用:对道德属性融入刑事裁判存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道德范畴,基于刑事法律的严谨性,法官在对犯罪进行裁判时引入道德裁判难免心有疑虑。而且,从理论上看,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争议颇多,导致部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因怕用不好、用错而存在不敢用的心态。
1.功能定位模糊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定位模糊导致法官无法准确掌握其界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意见》,但仅作为指引性质的司法文件,大多数法院都没有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规定,法官无法在内心明晰其价值导向,在刑事裁判中不敢用。
2.内心认同不足
一是在刑事裁判中引入核心价值观容易给人以道德代替法律的感觉,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导致法官不敢适用。二是部分法官认为刑事裁判属于严厉的处罚,若引入道德评价,很难获得被告人内心的法律认同感。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功能并未进行辩证统一地看待,认为这是画蛇添足,内心并不认同。
3.融入进路不明
法官可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空白”,充分释法说理,但因为核心价值观目前仍处于初探阶段,融入刑事裁判的法律规范以及典型案例较少,而刑事裁判相较于民事裁判,涉及人身自由等重大人身权利,在融入进路不明的情况下,尤其是尚无明确的内涵界定或者在价值观冲突时无明确的取舍方法时,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难免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而不敢用。
(二)不愿用:刑事裁判价值判断偏差
1.法官主观判断思维偏差
法官不仅是刑事案件的裁判者,还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引导者,需要通过裁判发挥规范和指引功能,法官的多元化角色需要其具备较高的法理思维和情感沟通能力,才能消弭隔阂,引发共情。刑法规范需法官来建构为裁判规范,最终完成立法与司法的实践衔接。基于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以及主观性,刑事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难免融入自身的主观偏好、理念等,在思维层面的偏好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存在法官仅关注法律建构,对法律之外的道德和其他善恶问题则在所不问的现象,①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572、574 页。比如许霆案、“天津老太气枪案”,引起社会舆论极大争论。而且因为前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具体的中华传统文化、公序良俗等的关系未完全理清,①参见王芳:《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4 年博士学位论文。如何区别适用也缺乏足够的规范,导致在具体适用时与其他非正式法源的混同、割裂屡见不鲜。基于这种考量,刑事法官在刑事裁判中融入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
2.价值衡量方法偏差
与法律规范的严谨表达相比,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衡量表达过于模糊、宽泛和主观化,如何在融入刑事裁判文书时确保价值分类的合理性、价值衡量结论的客观性成为难题。有些法官将民法中的价值衡量方法引入到刑事裁判之中,将价值衡量等同于价值判断。实践中,不同类型之间的价值本身就难以量化比较,也无法划定优先等级顺序,不同的原则相互之间会产生竞争性关系。②参见刘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若将价值衡量与价值判断等同,就难免会陷入“明希豪森困境”③在法律语境中,“明希豪森困境”一般指在价值衡量中无穷地递归、循环论证,或者武断地终止论证。。基于目前没有价值衡量方法相关规则,在刑事裁判中引入核心价值观,法官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与风险,成本是融入说理的论证、修辞、检验等劳动力成本,风险是融入说理不当引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信访或者上级法院的发改等,而引入核心价值观对法官自身而言缺乏“收益”。为减少不确定性,部分法官不愿适用核心价值观,即便适用,也将所有关联的词汇都堆砌上去或者笼统表述,以覆盖所有价值取向,规避风险。
3.舆论审判结果偏差
刑事审判特别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往往通过舆论传播产生放大效应。面对汹涌激愤的公众情绪,法官尽可能了解公众的主流价值取向,作出符合社会公共价值倾向的裁判。然而,有些刑事法官不愿适用核心价值观,而为迎合部分民意,或者被舆论压力和民愤所“绑架”,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仅阐释出个案效果或者短期效果,导致公平公正裁判的法律效果得不到彰显。
(三)不会用:说理规范参照不足
1.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理解失范
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是明确且正确知晓其内涵,④参见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 年第5 期。而一些法官对于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不甚理解,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不会用的情况。例如,有法官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写道:“……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①郑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 刑终1130 号刑事裁定书。再如,一些裁判文书中将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和谐、文明”阐述为对个人的要求,②参见李祖军、王娱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运用与规制》,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4 期。与核心价值观实际内涵不符。
2.裁判文书说理规范指导粗疏
《意见》仅能作为裁判文书说理规范的原则性指导,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应用缺乏足够的细则指引。刑事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不会用,或者仅象征性援引。在学者统计的案例中,25%的裁判理由中只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字眼而对具体内容及层次不予说明。③参见杨彩霞,张立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研究——基于2014—2019 年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16 期。
3.典型案例参照性有限
2016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几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后,各地法院也发布了不少类似典型案例,但其中一些裁判文书中并未很好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例如“小学生嬉戏误伤同学案”,在典型意义上阐释时,仅表述为“家长应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助于引导和促进家长教育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道德素质”,价值导向不明,参照性有限。④参见秦皇岛2020 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载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21年2 月1 日,https://qhdz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1313.shtml。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要警惕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泛化。这类典型案例不仅让法官引用参照时无从下手,其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也并未发挥出来。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意蕴
社会主义价值观是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⑤参见习近平:《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着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载《人民日报》2014 年1 月1 日,第1 版。也是新时代德法融合的精神凝练,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具有重要价值。
(一)导向功能:社会价值引领
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的交流碰撞中蕴含着价值观的较量,在意识形态领域价值观交锋更为激烈。纵观世界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西方价值观大行其道,我国优秀价值观存在“失语”“失声”的情况,严重威胁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影响着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使我国时刻面临着信仰危机、文化危机、价值危机。基于这样的国际国内环境,迫切需要立足于本土的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凝魂聚气、固本强基,坚定“四个自信”,闯出一条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努力抢占价值体系的制高点,假如我们的人民不接受根植于我国大地上的道德价值,而盲目地崇拜西方道德价值,那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精神还有什么独立性可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代表的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有效整合社会共识,是吸收中华传统文化以及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的集中体现,对于促进社会系统正常运转,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领国家、民族长远发展具有战略层面的价值。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成果,其不仅记录了法官的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更是承载了社会的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裁判活动的终局载体,也是法律制度、文化、思想在个案中的集中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引领社会良好导向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功能:德法相辅相成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需要协同发力。①参见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人民日报》2016 年12 月11 日,第1 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从商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春秋时期的“为政以德”,到西汉时期的“德主刑辅”,再到宋明时期的“明刑弼教”,清末时期的“德法并用”,不同时期统治者对于“德”与“刑”的关系都有着深刻的认识,总体上看,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呈现出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总体思路。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了西方德法分离的实践路径,借鉴并发展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相融合的理念和方法,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文化,通过以德入法、以德辅法的形式,用法律的底线促进道德的提升,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道德的践行,以法律实施支持道德建设,用内化的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用德治润泽法治,从而促进法治和德治水乳交融、相得益彰,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更加深入社会发展、民族进步。
(三)补强功能:弥补法律阙如
法律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社会实践活动,从理论上讲,法律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一些新类型犯罪通过诉讼进入法院的时候,法官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裁判。当法律有疏漏或者不足的时候,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给法官的情感因素、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提供了较大的适用空间,这种“衡情度理”的经验判断方式所蕴含的衡平、灵活等司法元素,赋予裁判中的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①参见陈增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21 年3 月19 日,第5 版。法官可以充分运用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合理解释和价值判断,以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以此缓和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紧张状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性解释来弥补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为及时调节社会关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提供具体、明确的司法支持。
(四)评价功能:增强社会认同
在刑事审判中,有许多案件仅依法律条文来进行逻辑推论是无法解决的,而是需要法官依照事实关系与条文规定进行价值判断。有的刑事案件裁判结果无法得到社会认同,其实质原因在于司法裁判背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但现实中刑事裁判文书重事实、轻说理现象较为严重,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过程和结果的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第42 页。。在审判领域,社会认同度应是人民群众在普遍奉行的社会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导引下,按照自己对审判活动的了解与认知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③参见沈玉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应然思考与路径选择》,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年第3 期。有学者认为,司法权的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各项法律通过具体个案得以实施。④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5 期。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具有调整、保障、惩罚、服务和教育功能。⑤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13 页。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具有辨别是非、控权审规、释法补漏、定罪量刑、维护权益、定分止争、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等多种功能。⑥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兼论司法功能有限主义》,载《清华法学》2016 年第6 期。司法的社会功能侧重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及引领社会风气等作用。通过裁判文书对被告人及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引导或强化,能有效促进司法社会功能之实现。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了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例如,依法审理丘某良诈骗案,坚决打击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行为,维护社会诚实守信底线;依法审理戚某、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严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念,让违反法律的行为受到惩戒。因此,引导法官切实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每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之中,在冰冷法律中添加了情理要素,使其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充分展示核心价值观的力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增强人民群众对刑事裁判文书认同感的必然要求。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渐进式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路径
(一)功能定位:辅助与价值指引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在刑事规范中应相辅相成,法律发挥主要作用,道德作为补充或者辅助,共同促进法治在刑事裁判领域的有效实施。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关键是要发挥其定罪量刑的辅助与价值指引功能。基于刑法的严厉性,各国都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又派生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等原则,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说理总体上要受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并非没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空间。比如,“平等”可以在强迫交易罪中适用,“敬业”可以在渎职犯罪中适用,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单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发挥作用,但可以发挥其辅助的补充与解释功能,能够更好地强化说理,让被告人真心认罪伏法,对其回归社会后预防再次犯罪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价值指引方面,通过刑事裁判文书可以旗帜鲜明地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让司法裁判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引作用,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期盼。
(二)案件类型:精准有效识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要充分发挥指引作用,首先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关键词进行精准有效识别、准确适用。《意见》列举了五种需运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但这五种案件过于笼统且范围狭窄,刑事法官有时无法确认所办案件类型是否与之契合,需要进行更加细致地阐释。
1.精准识别重点案件类型
参照《意见》的规定,引入可视化识别模式,明确重点案件识别类型,以案件涉及的事实为中心,关注所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舆情程度,结合道德评价可能性,及时回应社会争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涉食品药品环资犯罪等;二是涉社会道德评价重大案件,包括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犯罪、涉疫情防控犯罪、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犯罪等;三是涉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的重大争议案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遗弃犯罪、破坏军婚罪、养老诈骗犯罪等;四是涉风俗习惯且受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包括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犯罪等;五是涉新类型价值导向案件,包括涉网络犯罪、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等具有价值导向功能的案件,应识别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
2.明确核心价值观词汇与案件类型的对应关系
根据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富强”“民主”词汇在刑事裁判中从未出现过,在惩罚个人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很难发挥指引作用,故在刑事个案中较难有适用余地。除此之外的其他核心价值观词语均可直接被援引。比如,“自由”可在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案件中适用;“诚信”可在合同诈骗罪、伪证罪案件中适用;“爱国”可在恐怖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中被引用;“文明”“友善”“和谐”可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中被引用;“敬业”可在贪污贿赂、渎职、职务侵占等犯罪中被引用,“平等”可在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中被引用。
3.细化、扩展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案件类型,强化裁判文书融合说理
比如,在罪名存在争议的案件、拟无罪释放或定罪免刑的案件、改变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案件、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案件中,以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案件为例,法律规定含义不明便意味着有价值选择的可能性。①参见杨福忠:《论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理与技术路径》,载《法学论坛》2020 年第2 期。核心价值观对该概念的剖析过程便是价值补充的过程。
(三)说理路径:位阶—清单—方法
1.核心价值观基于位阶的具体运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及说明理由时必须符合基本的裁判逻辑、准则与要求,在充分了解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把握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②参见樊崇义:《实现司法规律的普适性与独特性》,载《人民法治》2016 年第12 期。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词汇基本涵盖了不同层面与领域的价值理念,具体应用时应根据核心词的层次与内涵不同,来决定融入不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度,故在刑事裁判中引入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首先需要明确其位阶,按照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核心价值观的顺位进行说理,避免违反裁判说理的基本逻辑。
(1)厘清各价值观的不同位阶。国家层面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保障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发展。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保证个体在社会群体中的权利与实质平等,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个人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要求个体有家国情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与人为善。①参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 号,2013 年12 月11 日发布。法官在刑事裁判时,必然要考虑不同位阶价值观冲突时的衡量,整体上看,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集体利益要让位于公民重大个人利益。公民个体不同价值观位阶冲突时,一般遵循生命权高于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的次序。
(2)厘清各价值观在刑事裁判中的价值导向。刑事犯罪虽然有单位犯罪,但核心仍然是对个人的惩罚。不同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必然涉及价值导向的引领作用,在裁判释法说理过程中,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引导个人对国家、社会利益的遵守。比如,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加强对“诚信”词汇的运用,以此引领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
2.核心价值观词汇在刑事裁判中的清单式应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罪名的适用可以看出其背后体现的价值观。在收集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刑事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词多为“和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等的核心词多为“诚信”;侮辱国旗罪的核心词均为“爱国”。由此可见,一些罪名涉及的核心价值观较为统一,且典型案例通过选取社会关注度高、有社会引导价值的案件,并经过层层把关,更能权威且准确地反映此罪名对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将这些案件类型归类,定期以清单的形式作为运用时的借鉴。
3.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说理方法
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是从定罪辅助说理、量刑的补充说理以及评价充分说理三方面进行阐述。
(1)定罪辅助说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作为定罪依据,但可根据其蕴含的价值观进行辅助的说理解释,让公众更好地理解裁判。对于应当弘扬的行为,可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说理功能,支持该行为的正当性,引领社会的价值理念。对于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依然予以谴责,并说明为什么该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该行为涵盖两种及以上的重要价值时,就需要评判两种价值与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评判。实践中,一般根据“权衡法则”来处理,①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第138 页。比如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其主要涉及的是“自由”与“友善”,此时需要衡量“友善”价值被侵害的程度是否高于“自由”满足的程度,在这一衡量的过程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述就是表达该行为是否应予以谴责的论证过程。
(2)量刑补充说理。核心价值观说理融入“量刑部分”,更加有利于被告及社会公众对刑罚种类、刑期及从轻、减轻情节的理解与认同。在量刑方面,因为酌定量刑情节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其认定须符合社会普遍道德与理性标准,需要予以重点探讨。一是酌定从轻情节中的核心价值观运用。在论证方式上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予以充分的论证。对于应当弘扬的行为予以充分的肯定,对于不当行为指出此类行为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从而得出被害人在案件中有过错,最终认定有酌定从轻情节。在赵某忠等寻衅滋事案中,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强调,“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被害人逾期拒还借款违反了“诚信”价值观,被害人的行为引发了寻衅滋事行为,存在过错,故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②参见赵某忠等寻衅滋事罪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 0581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书。二是酌定从重情节中的核心价值观运用。核心价值观的引用绝不能笼统地以违反核心价值观为由,进而作出从重处罚的表述。③参见刘艳红、刘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作用——侧重以刑事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法学家》2020 年第1 期。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需根据个案事实与情节,综合考察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综合评判是否酌定从重。
(3)评价引导的充分说理。法律不仅具有指引功能、评价功能和规范功能,还能够通过评价指引功能预测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进而产生正向激励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凝结和提炼,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不仅能够辅助说理,强化被告人对刑罚惩罚的认同,对外展示裁判形成的内在过程和评判标准,形成裁判规则和价值导向,能够对社会大众产生正向的引导功能,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同时,在裁判文书评价引导说理时,要积极运用核心价值观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准确评判,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以更好地引导社会大众正向行为。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金某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建设,最后法院对其判处六个月的刑事处罚。这一裁判明显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依法如实作证。
(四)配套制度:法律修辞+案例库+激励措施+宣判说理
1.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修辞
法律文书修辞不仅体现法官的素质,更是刑事司法裁判发挥教育功能并得到公众认同的重要的因素。传统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着模板化、格式化的情况,其中法律修辞的运用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律修辞通过语言表述方式说服他人,对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具有重要价值。在刑事裁判融入核心价值观时应用法律修辞虽然源于法官的主动性,但也需要掌握好一定的尺度,才能达成最佳的效果。客观上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准确凝练。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说理时应先对案件从法理上进行剖析,然后再升华成情理,充分运用法律修辞方法,用最为准确凝练的语言表述核心价值观,并充分阐释其价值意义,实现从“个案到普遍”的主题升华。二是引起共鸣。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并不必然要求华美的辞藻,而是要用简洁有力、表述精准的词句,将法官所要表达的核心价值观观念传达出去,引起普通人民群众的感情共鸣,进而实现价值引领作用。三是保持谦抑。裁判的结论主要依靠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推导而出,运用法律修辞是为了让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赋强结论,具有辅助和指引作用,所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法律修辞应保持足够的谦抑性,避免喧宾夺主。
2.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典型案例库构建
2016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典型案例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报也专门开辟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纵览”的板块宣扬核心价值观,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适用,促进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进程。但是,涉及刑事裁判的案例较少,尚未形成完善的案例体系。要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必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库。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大遴选力度,定期征集相关优秀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形成一批数量可观、质量优秀的案例群。二是依托大数据,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建立刑事、民事等多个子数据库,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二个词汇,形成子数据库,便于类案查询,法官参照。三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网等大数据平台,对于各级法院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案例进行评查、筛选,对于引用不当、融入不符的及时予以提示,定期发布通报,促进整体案件质量提升。
3.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措施
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需要融入自身的社会经验和价值判断,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时必然要考量个案价值、社会价值,在说理难度与法律修辞上明显要求更高。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出台激励措施,引导法官在刑事裁判中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说理,积极评选、推广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奖励激励,形成正向反馈。同时,充分使用大数据技术评估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效果,比如说理是否充分、当事人服判息诉、发回改判情况等,综合评判裁判文书说理效果。
4.核心价值观融入宣判说理
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不同,公开宣判作为刑事案件的常见环节,法官可以通过这一环节详细阐述案件的查明与论证过程,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可以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呈现,还可以充分应用在宣判环节。为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效果,法官在宣判中应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引领方向,融入相应的情感语气,达到情感上共鸣的效果。特别是在庭审直播或者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旁听的庭审案件,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融入宣判环节之中,形成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同频共振。在宣判完主文后,也可以对被告人再进行释法明理,更好地发挥刑事裁判的价值导向功能。
结 语
法律不应是僵硬、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原理、法律规范的统一体,一个裁判既要体现法治精神,也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教育功能、辅助补充功能和评价指引功能。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释法说理可以让法律精义与道德伦理互相辅助,达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主流价值观的正向激励作用。通过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及成因的实证分析,构建和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对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实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