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构建研究
2023-09-19蒋凡
蒋 凡
(1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4;2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水生态产品”是人类劳动通过保护或修复供水相关的生态系统,使供水相关的生态系统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态服务功能,最终通过供水相关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无污染水源(蒋凡,2022 a)。供水相关的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
由于水生态产品的时空分布不均,导致各地获取水生态产品所付出的成本不尽相同,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不同水生态产品用户之间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赵连阁,2007),因此,不同地区的供用水户之间进行水生态产品交易就成为了必要。“水生态银行”是在政府主导下,借鉴商业银行“存贷融”的经营模式开展水生态产品市场化配置的机构(蒋凡,2021):“水生态银行”依法获取或购买各存水大户的闲置水权,并对其汇集后在沿江(河)流域的用水区域进行水生态产品再配置。因此,“水生态银行”搭建了一个水生态产品进行市场化交易的平台,充当了需水方与供水方交易的媒介,能够使流域水生态产品在控制总量的情况下通过水权合理流转的方式将流域内有限的地表水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蒋凡,2022 b)。
当前我国“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构建方面相对滞后,影响了这一市场化的水权交易模式的顺利实施(刘超,2022)。本文拟通过构建“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以规范“水生态银行”交易行为,维护“水生态银行”交易秩序,保障“水生态银行”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水生态银行”交易的顺利实施。
1 “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内容
“水生态银行”交易模式具有以下明显的效率优势:1)能够显著降低水权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履约成本、缔约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2)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促进水生态产品利用的稳定性;3)有利于建立水生态产品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的双重利用机制;4)有利于水生态产品汇集起来发挥集聚效应,使水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蒋凡,2021)。
“水生态银行”交易模式运行仍存在以下障碍:1)交易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在“水生态银行”交易模式下,水生态产品的交易价格直接关系到各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决定“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吴凤平,2017):定价过高会大大增加水生态产品需求主体的生产成本而抑制需求;定价过低则失去了价格引导的作用从而妨碍水生态产品供给者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构建科学的水生态产品定价机制,客观反映水生态产品的稀缺程度、供求双方的交易意愿等相关交易信息,以维持“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刘凯旋,2011)。2)交易流程的设计不够精简。简洁的交易流程能精简“水生态银行”交易程序,大大提升水生态产品交易效率,保障“水生态银行”交易的高效运行。3)交易运行的政策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构建相应的保障措施,维持竞争性的交易市场环境,才具备市场化交易的条件(聂志红,2014)。
基于“水生态银行”交易模式运行存在的障碍,其交易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3 个方面:完善“水生态银行”交易定价机制、设计“水生态银行”的交易流程、完善“水生态银行”交易运行的政策保障措施。
2 “水生态银行”交易的定价机制
建议“水生态银行”交易定价由供需双方博弈来决定。首先,供给者的劳动决定了水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的下限。从供给者的角度看,在供给水生态产品的过程中耗费了一定量的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供给者的生产要素耗费只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供给主体才愿意持续进行供给。卖者的内在规定性是要补偿已耗费的各类生产要素,即交易价格只有高于水生态产品的供给成本,供给者有利可图才会继续供给;否则供给者就会停止供给。因此,供给者的劳动决定了交易价格的下限(徐毅,2005)。
其次,需求者获得的效用决定了水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的上限。商品有用才会进入交易领域,没有用的商品谁也不会生产;此外,没有用的商品中的劳动也是无效劳动,这种劳动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社会不能承认的。因此,商品的交易不能脱离物的有用性,而物的有用性就是它对人的特殊需求的满足性(葛陈荣,2016)。商品交易时,商品为需求者提供各类效用,同时需求者为获得效用也要付出相应代价,对需求者效用大的商品其支付的代价就高(叶尔兰·库都孜,2012)。那么,商品的交易价格实际上就是需求者为了获得该商品的效用而必需付出的代价。从需求者角度看商品交易的价格规律主要通过效用价值论来体现,这里的效用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发生交易的前提是商品对于消费者具有效用,并且只有当商品的效用大于或等于商品的标价时,商品交易才会发生(叶尔兰·库都孜,2012):即消费者将首先对水生态产品的效用作出一个主观评价,然后再与水生态产品的价格相比较,只有当水生态产品的效用超过价格时,消费者才会作出购买的决策(徐毅,2005)。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用价格决定了水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的上限(徐毅,2005)。
再次,供需博弈最终决定了水生态产品的交易价格。在商品流通领域中,交易价格是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供给者往往会以高于供给成本的水平向需求者要价,需求者也会以低于效用价格的水平向供给者还价。因为只有这样,供给者能得到生产者剩余,而需求者也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李松龄,2000)。因此,水生态产品的交易价格是水生态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由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费用对效用关系上的复杂博弈并达到均衡价格后,通过正常的交易来实现(严立冬,2018)。
3 “水生态银行”交易的流程设计
3.1 水生态产品供给者与“水生态银行”的交易流程
水生态产品供给者与“水生态银行”之间的交易流程见图1。
图1 水生态产品供给者与“水生态银行”交易流程图Fig.1 Flowchart of transactions between water ecological product suppliers and "water ecological bank"
3.1.1 提出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申请有转让水生态产品产权意向的权利人向所在县水生态产品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附上已确权登记的水生态产品数量、拟转让的水生态产品数量、拟供给水生态产品的区域等材料(李长杰,2006)。
3.1.2 申请材料的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国家和本区域水生态产品利用规划以及相关规定,对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资格以及转让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生态产品产权权属证明以及保障水生态产品供给的基础条件等,并对转让申请做出是否允许转让的审批决定。
3.1.3 签订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合同交易双方(水生态产品供给者与“水生态银行”)在水权定价机构制定的价格基础上确定所要交易的水权数量、质量和供给期间,并签订转让合同(田贵良,2015)。
3.1.4 办理水生态产品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水生态银行向水权转让用户支付合约金额,并根据交易合同在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权变更手续,完成水权交易。
3.1.5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登记备案水权转让实施过户手续后,“水生态银行”应凭转让合同到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交易的水价和水量等进行登记备案,能为相关部门监督我国水权交易市场运行提供支撑(田贵良,2016 a)。
3.1.6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登记备案机构对水权交易信息及时汇总并进行披露,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信息提供数据支持。
3.1.7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合同的监督执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生态银行”、社会公众等应对水生态产品通过“水生态银行”交易合同进行监督执行,主要监督水生态产品使用权出让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并按照合同中的质量和数量供给水生态产品。
3.2 “水生态银行”与流域水生态产品用户之间的交易流程
“水生态银行”与流域水生态产品用户之间的交易流程见图2。
图2 “水生态银行”与流域水生态产品用户交易流程图Fig.2 Flowchart of transactions between "Water Ecological Bank" and users of river basin water ecological products
3.2.1 提出购买水生态产品产权申请有购买水权意向的用户(以县为单位)向所在流域内的“水生态银行”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书,申请书需要明确水生态产品预期使用数量、使用期限和使用区域。
3.2.2 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水生态银行”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国家和区域水生态产品利用规划以及相关规定,对水权购买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水生态产品的用途、使用数量和区域等,并对购水申请做出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2.3 签订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在水生态产品产权定价机构制定的价格基础上,确定所要交易的水生态产品产权数量和使用期限,并签订合同(田贵良,2015)。
3.2.4 办理水生态产品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购买水生态产品产权用户向“水生态银行”交易中心支付合约金额,由“水生态银行”根据交易合同在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完成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
3.2.5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登记备案“水生态银行”交易中心与受让方达成交易协议后,由“水生态银行”向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备案材料(田贵良,2016 a)。
3.2.6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登记备案机构(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信息及时汇总并进行披露,为社会公众了解水权转让提供数据支持。
3.2.7 水生态产品产权转让合同的监督执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水生态产品产权用户、社会公众等应对水生态产品通过“生态银行”交易合同进行监督执行,特别是监督“水生态银行”是否按合同中的质量和数量供给水生态产品。
4 “水生态银行”交易运行的政策保障措施
4.1 培育市场竞争主体,营造充分竞争的格局
市场机制最核心的优势是可竞争的市场环境,它能充分发挥竞争带来的效率优势。然而,竞争秩序不是自发组织形成的,需要建立起良好的竞争秩序并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在水生态产品供给或需求中,如果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导致有足够多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可供选择,那么此种制度安排就容易通过竞争机制来提升效率:因为在一个竞争程度相对较高的市场环境中,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后会对自己产生较大的威胁,为了在后期的竞争中不至于失去合同,供给者或需求者将被迫通过加强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和提高供需效率,从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李慧,2010)。因此,在营造“水生态银行”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方面,建议打破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和地区性封锁,放宽“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使水生态产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等市场主体能平等地进入“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并使该交易市场内能够聚集大量的水生态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从而为“水生态银行”交易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李天舒,2014)。
4.2 完善“水生态银行”交易的监管体系
4.2.1 明确“水生态银行”交易的监管主体“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应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社会公众监管为辅。首先,在“水生态银行”交易平台运行中,政府往往作为“水生态银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应发挥政府在“水生态银行”交易运行中的主体监管职能,确保“水生态银行”交易能够规范化运行。其次,发挥社会公众在“水生态银行”交易运行中的辅助监管职能。社会公众监管可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水生态银行”交易中的违规现象进行监督(田贵良,2016 b);同时建议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水生态银行”交易监督的机制,来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水生态产品通过“水生态银行”交易的渠道。
4.2.2 明确“水生态银行”交易监管的内容交易监管的内容:1)规范市场准入。规定“水生态银行”交易市场准入资格,确定水生态产品产权交易双方是否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资格。2)依据我国水生态产品总体规划以及水功能区划,规定各行业用水的最大交易数额。3)监管水生态产品产权的交易价格。要合理确定水价以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以调节水生态产品的供需平衡(田贵良,2016 b);对操纵交易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聂倩,2014)。
4.2.3 完善水生态产品计量监测的手段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水生态产品供需数量信息,提高水生态产品通过“水生态银行”交易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迫切需要完善水生态产品计量监测的手段:1)加大水生态产品监测设备的投入以配备性能优良的监测设备,加快推进水生态产品监测的自动化和信息化,以提供完整、精确、动态的监测数据,从而全面提高水生态产品的监控能力(王晓娟,2016b)。2)完善监测指标体系,优化水生态产品的监测方法(吴平,2017)。3)不断加强监测计量人员的能力建设。水生态产品监测计量工作技术性较强,需要不断加强监测计量人员的技术水平。建议加强水生态产品监测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储备,以适应监测设备更新和监测水平提升对监测技术人才的需求。
4.3 设计“水生态银行”交易信息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作为利益相关者了解“水生态银行”交易的重要渠道,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增加“水生态银行”交易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对“水生态银行”交易进行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赵晓宇,2020)。“水生态银行”交易的信息披露,建议参考借鉴我国证券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定期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交易网站或政府指定的媒体,向社会披露水生态产品通过“水生态银行”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数量、流域各区域断面监测到的水生态产品质量变化等影响交易主体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提高“水生态银行”交易的市场透明度,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进出壁垒,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水生态银行”交易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失衡(金海,2021)。
5 结语
本文从3 个方面构建了“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1)“水生态银行”交易的定价机制,通过分析后认为供给者的劳动决定了水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的下限,需求者获得的效用决定了水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的上限,而供需博弈才最终决定水生态产品的交易价格。2)从水生态产品的供给者与“水生态银行”“水生态银行”与流域用户等两个交易过程分别设计了交易流程。3)从培育市场竞争主体营造充分竞争的格局、完善“水生态银行”交易的监管体系、设计“水生态银行”交易信息披露的形式等3 个方面提出了“水生态银行”交易运行的政策保障措施。“水生态银行”交易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权益,从而促进“水生态银行”交易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