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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法学理论融入法治社会建设

2023-09-19陈祖杰魏嘉贺

区域治理 2023年20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陈祖杰,魏嘉贺

石河子大学

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应该重视社会法学在建设中的作用。尤其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的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

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法学无法很好地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等问题。但是,社会法应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特征互补,以更好地发挥我国的现实发展路线和指导方针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作用。我们要坚持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坚持创新精神,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这样才可以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就不可能有一个法治的国家。同时,通过构建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

一、目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现状及其分析

社会法学是一种以研究并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的法学。在此基础上,结合其所对应的社会法学流派的有关理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从而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支撑。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社会法对于处理同个体相同发展利益之间的风险和挑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拓展对社会法学的深入与广泛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实际运行和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这正是因为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制定者未能事先整合法律,而是相互独立发展起来的。同时,在社会法的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定的理论支撑薄弱,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分离,这在社会法的发展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此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的地方,这就意味着社会法学在立法方面存在滞后,数量少的问题,不能全方位地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部分法律脱离实际,无法紧跟社会发展的趋势,缺乏配套的设施,导致制定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点。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所出台的社会法涵盖的范围很小,仅有劳动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体现出我国的社会法学体系比较薄弱。相对于其他立法而言,社会法比较完备的是特殊群体保障法。在这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障法等先后出台,有些还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然而这些修改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造成了它们与有关法律之间不能顺利衔接。

当前,我们国家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在社会矛盾不断变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国家若要进行社会治理变革,就必须经过多个领域的整顿与整合。这时,社会法学的优势与长处就无疑显露出来,可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二、社会法学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优势

虽然社会法学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但不可认的是,社会法学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尤其是以庞德为主的社会学法学派为代表,研究社会法学中的社会建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推进法律运行的实然性,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实然性是指事物事件的现实状态,可做真假之事实判断,而不能做是否合乎目的,是否正义的价值评价。社会法学家们认为,法学研究的重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运行的实然性,即法律所达到的效果正是法律所追求的,提升实际影响力。

伴随着社会公共治理理念的出现,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主体参与意识逐渐崛起,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对社会管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也符合了国际上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潮流。因此,应该重视社会法的社会影响力,深入总结社会法的实践运作模式,引导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树立社会主人翁责任感,融入社会法的建设之中,让社会法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在该理论的指导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应该注重社会发展本身的问题,灵活应对社会存在危机,及时干预,进而化解风险。以社会为本位是法治社会中强调社会在法治中的重要因素,不是只重视法治,而更应该关注社会,直面社会问题,剖析社会现象,推进法律运行的实然性,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二)有利于保障社会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的发展

社会法学派认为,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制裁。法律规范的最终权威来自它所保障的社会利益,而不是国家武力(分析法学)、社会压力(历史法学)、道德基础(自然法学)。[2]

该理论强调社会连带、社会群体利益。社会学法学派的庞德认为,法律应该是保障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在个人、公共、社会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

因此,社会法体系构建的切入点,不应该只是从权利能力角度出发。而社会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强化对社会的保障,这一点更多地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上。在社会法的视角下,人存在着多种形象,劳动者、贫困者、离职者、失业者等都被视为弱势群体,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最根本的特点就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介入了私有的空间,并向特定的客体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化解社会冲突。虽然,化解问题的手段多种多样,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例如:由于老年人年龄大,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因此,政府必须制定一套退休金体系,以保证他们有尊严、高品质的养老生活;失业者面临着失业的窘境,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凭借自己的努力重新回到工作中等案例,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其就业率,才能走出这一困境。

总之,都是对社会性法律的社会保障作用的肯定。因此,在此基础上,社会法的社会保障职能也应沿着这种途径,对社会的本质公正公平为其价值取向,并以其为基础,以赋予其权利,从而达到保障和扶持的共同体职能。此外,我们还需要指出,在社会法的作用中,并不完全依赖于政府,而公益机构也可以是帮助者,它们是社会法律作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三)有利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促进公民法律认同

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是社会目的,而不仅仅是制裁。社会目的的实现来自法律的实施,来自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利益;同时也要注重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即精神层面上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将法律信仰为一种社会性的工程,并贯穿于法治社会的全过程。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到要反映出公平公正,还注意到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要做到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个人的特殊性,而让特权超越了法律。党和国家机关要起到模范作用,要遵守法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若要形成一个人人都遵纪守法的社会,只有不超越法律特权,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并把法律放在自己的潜意识中。只有这样,法律信仰就会在一个国家和民族中生根发芽,而不是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构建。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对法律法规的认可,并以其为行动标准而相信它。而法律信仰又是一国或民主法制进步到更高水平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既要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也要关注人民群众的现实的法律需求,进而实现我国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人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的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来开展,而社会控制则是通过某种社会力量来促使人们遵守这些社会规范,并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社会学法学派的庞德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并且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加以研究。在现代社会,只有法律才能完成对人的内在本性的控制。所以,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促进公民法律认同。[3]

三、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相关路径探究

要探索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相关途径,必须结合社会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优势、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群体的利益和社会对法律的控制,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结合上述相关内容,相关路径可分为不同立法的完善和研究方法的创新。

(一)完善各项社会立法,增强社会法学系统化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优先发展群体社会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效益,是社会法相关理论的实践。

从社会法内涵角度来看,社会法的外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增加以社会互救、社会促进、社会优待、社会维权等新兴的社会法来补充社会法在此方面的空白。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这些法律法规还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成为社会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社会运作的视角看,社会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这些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社会治理中法的运行状态和规律,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供实践基础。同时,可以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理论体系、规范体系和运作体系,加深对社会治理和法律的内在联系的理解,推动社会治理学科的发展,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程度。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是这社会法学得以发展的源头与动力。研究人员将充分利用有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持续深入地发掘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内部规律,对这一学科展开整体性的建构与最优设计,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备、科学的学科理论与方法论体系,促进社会治理与法治实践方法的创新。

(二)创新社会法研究方法,加强社会法学科建设

对于社会法,我们应该保持不断创新的意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应该用不同的方法来完善社会法。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应不断地进行创新,采用抽象化、价值化、实证化等多种方法。在此基础上,社会法学的研究人员将以较强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对学科的研究范式进行创新,与我国社会管理和法治实践的发展需求相匹配,将西方社会管理和法治理论的理性内核和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和法律法治的理论实践相融合,建立既符合时代需求,又彰显中国特色的新的跨学科体系。

从社会法律的性质来看,社会法正在逐渐从民事法律中脱离,同时也是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修改。要使这一学科更好地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就必须追根溯源,把握其发展方向。从学科建设的角度看,随着社会治理改革的加速,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法治化日益增长的需求,这给社会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社会治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将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本学科纳入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并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与融合,必将加快本学科的科学化、体系化、集群化的进程,最终使本学科成为一门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主流学科。

四、结论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从社会规范研究的角度,将传统法与理论法相结合,研究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特别关注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影响,更加关注社会利益,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融合。在每个国家建立法治社会不能仅仅基于法律理论或观点。在坚持民族文化传统的前提下,重视学习和吸收世界优秀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法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社会法突破了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的弊端,积极参与建设法治社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努力做到: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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