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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离”制度及其法律实践看唐代妇女地位

2023-09-14张梦茹

区域治理 2023年22期
关键词:妻书夫妻妇女

张梦茹

山东师范大学

《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则最早的关于婚姻的定义反映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宗族为本位,是家族中伦常关系的载体。在宗亲制度下,婚姻缔结的目的在于宗族血脉的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若不能达到这种目的,婚姻自当解除。唐律规定了三种解除婚姻的方式:其一为“七出”,以夫为中心,指男方单方面休妻的婚姻解除制度;其二为“义绝”,以法律为中心,指婚姻关系中出现了法定的破坏夫妻之义的行为,不论当事人意愿如何,官府都会强制性介入,解除婚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此二者都是为维护家族伦理权威,是在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严格遵照礼教的法定离婚制度;其三“和离”制度,是一种协议离婚方式,以夫妻双方本人意愿为中心,指夫妻因情感破裂而自愿解除婚姻。与前两种方式不同的是,在“和离”制度中,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地位。可以看出,和离制度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意愿,夫或妻任一方如若不想存续婚姻形态,即可协议离婚。从侧面体现出唐代女性对婚姻有了一定自主权,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

一、唐代“和离”制度的渊源及内容

“和离”并非唐朝婚姻解除制度之首创。唐代之前,历朝婚姻家庭制度虽以维护家族主义为目的,婚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有史书也记载了大量有关贵族甚至民间百姓协议离婚的案例。至唐代,繁荣的社会经济及开放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和离”制度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正式入律。

(一)唐代和离制度的渊源

唐代和离制度的成熟发展不仅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还受到了历代律法和佛教思想的综合影响。

首先,唐代和离制度源于早期儒家思想中的“和”和“离”观念。儒家经典《论语》中的“和而不同,离而不殊”思想表明,儒家强调个体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和谐关系。这一思想观念为唐代和离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和离制度初始旨在规范家庭婚姻关系,维护家族和社会稳定。当时儒家的“礼治”居于主位,法制为其辅助。

其次,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渊源也受到了前代法制的影响。《周礼》最早记载了有关“和离”之意的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宋代郑锷注曰:“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由此可知先秦时期不论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需要正式的文书记录,夫妻之间的协议离婚也被允许。两汉时期,有不少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案例。西汉朱买臣家贫,然“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魏晋南北朝时期,夫妻双方皆有提出解除婚姻的权利。至唐代,开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和离”制度进一步发展,上至皇室贵族下至民间百姓,以“和离”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已经较为常见。

最后,佛教思想对唐代“和离”制度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唐代是中国佛教兴盛的时期,佛教一些戒律直接被引入唐律中。佛教强调因缘、慈悲、平等,其体系中包含着关于家庭与婚姻的规定,影响了唐代人的婚姻观念。

(二)唐代“和离”制度的内容

《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曰:“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义绝离之”条疏中对“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从和离的主体上来看,该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地位之上,不受国家或宗族强制力的干涉;从内容上看,仅涉及“彼此情不相得”,和离的理由只是夫妻情感不和;从法律后果来看,和离的后果是“不坐”。但是从现在的立法层面看,唐律的和离律并不完整,法律条例也过于抽象,对“情不相得”没有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

二、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实践

根据流传至今有关唐代夫妻和离的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窥见唐代和离制度的整体情况。在唐代,夫妻因感情问题而自愿解除婚姻的情况已较为常见。虽然唐律没有对和离做程序上的规定,但可以从现存史料中推测出和离的具体程序。典型史料就是20世纪敦煌出土的一批被称为最早离婚协议的“放妻书”。此处举几例进行阐述: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十七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概念以后,时隔10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九大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快会及诸亲,各迁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2.放妻书一

盖以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3.夫妻相别书一道

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主不再侵凌论理。……

从以上放妻书内容,可以窥见唐代夫妻和离程序的一些特点。

第一,放妻书中说明了和离的原因仅仅为夫妻情感不和,且是二人共同协议的结果,并无外界强制力介入。

第三,有关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在放妻书中也能找到一些解决方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的情况,一般夫家会在和离时补偿妻子一定的财物,还会归还女子陪嫁之物。第二件放妻书中“三年衣粮,便献柔仪”说明了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四,放妻书中“愿妻娘子相离之后,……聘高官之主”“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愿妻再嫁,富贵得高”等句,表明唐代对妇女离婚和改嫁没有进行约束和限制,同样也能反映出当时女性拥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

三、从“和离”制度看出唐代妇女婚姻地位的提升

(一)唐代妇女拥有一定的婚姻离异自主权

在婚姻解除方面,唐代女性在离婚关系中的地位与婚姻法制中对女性离婚进行严格限制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离婚虽由夫方提出者居多,但唐代“和离”制度给予了女性一定的婚姻离异自由,女性主动提出解除婚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唐代女性在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总结来看有以下几种离婚原因:第一,若夫家生活条件极度贫困,女方对婚姻质量不满意而无法与之继续生活的,妻子可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如颜真卿时任临川内吏,有读书人名曰杨志坚,家徒四壁,时常断炊。杨志坚妻子因忍受不了贫苦的生活而提出离婚,颜真卿予以批准;第二,若丈夫有犯罪行为,妻子可提出离婚。《旧唐书·列女传》记载了黄门侍郎裴矩之女离婚的案例。裴矩之女嫁与李德武为妻,刚过一年李便被发配岭表,于是裴家“奏请德武离婚”;第三,有丈夫患有恶疾妻子提出离婚的:《旧唐书·武宗纪》载,右庶长吕让的之女嫁与左卫兵曹萧敏,生下二男,后“敏心疾乖忤,因而离婚”;第四,还有因丈夫品德不端而离婚的:书生崔涯与妻子本感情和睦,但因崔涯对岳父不敬,岳父久不能容,令女与崔离异。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唐代妇女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享有一定的婚姻离异自主权,也比前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有所提高。其中原因有很多,首先唐朝经过魏晋南北朝、隋末战乱,完成了统一,由此形成了繁荣的社会经济和宽松开明的政治环境,体现在文化上,就形成了兼收并蓄、十分开放的文化环境。这使得唐代妇女生活在一个相对宽容的社会中,获得比以往女性更多的话语权,其婚姻自主性进一步提高;其次,唐代“尊道、礼佛、崇儒”,原本相斥的三家学说在此时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并且儒家立法式微,唐人自我认同感进一步提升。由于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佛教在此时变得世俗化。佛教教义中“众生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得女权在此时迅速崛起。反映到婚姻家庭中,就是妇女在婚姻中敢于突破传统封建礼教,对婚姻有更大的自主权。

(二)唐代妇女享有相对自由的离异后再婚权

唐代妇女除有一定的婚姻离异自主权利外,其改嫁现象也较为常见,政府对于妇女改嫁问题也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的。从上层贵族到民间社会,改嫁再婚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对唐代墓志资料梳理,可以对民间社会妇女改嫁情况进行总结见表1。

表1 民间社会妇女改嫁情况

从以上民间社会妇女改嫁事例来看,最常见的改嫁原因是夫死无所依靠或是被尊长夺志,可以说明在民间社会妇女改嫁已经不受封建礼教约束,族中尊长甚至会主动要求妇女改嫁,夺志现象屡见不鲜。碑志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很好的佐证了这一点。如右金吾将军独孤思庄次女独孤氏夫亡后本宗欲夺其志将其再嫁案:

夫人姓独孤,河南洛阳人。曾义顺,右光禄大夫。祖元恺,给事中。父思庄,右□(金)吾将军。夫人即将军之弟(第)二女也。家承教义,地袭勋华,日日笈年,作嫔君子。……(夫丧后,)及本宗将欲夺志,乃剪发自誓,义不再适。贞节孤立,诚贯幽明。……春秋卅六,终以开元九年岁辛酉十月十一日,归祔葬于亡夫旧茔,礼也。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可见,妇女除有一定再嫁权外,除近亲属外他人不可夺其志。

分析原因,其实与唐代气度恢宏的民族融合政策有关。南北朝之后,各民族融合趋势加强,少数民族粗豪开放的风俗对汉族产生深远影响,使唐人的价值取向进一步突破传统儒家的桎梏,形成了唐人包容兼蓄的社会心理定式,所以对妇女改嫁问题并无歧视,妇女因此获得相对自由的再嫁权。

(三)唐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唐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分为本家财产继承权及夫家共同财产继承权。本家继承的财产在此处限缩解释为嫁妆。女性在出嫁前,娘家会按例给女儿准备一份嫁妆,女子将嫁妆随嫁夫家后,这份嫁妆就成了女性的私有财产。《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规定:准户律“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虽然唐律并无对女子离婚后嫁妆以及本家继承的财产安置问题的明确规定,但从“放妻书”中看出离婚后妇女私人财产可以归还本人。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离婚时夫家会给予女性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她之后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唐代和离制度对女子财产的保护体现了其给予女性一定的离婚表达权。

结论

“和离”制度作为唐代婚姻家庭法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形成过程受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统治者开明的思想政策等综合因素影响。它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给予妇女在婚姻解除方面一定的自主权,同时反映出唐代妇女处于比前代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女性家庭婚姻地位提升,女性可以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主动提出离婚;妇女也享有较为自由的离异后再嫁权;唐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妇女还拥有在家庭生活中财政和家政管理权。

虽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但仍未摆脱时代局限性的束缚。妇女生活仍在封建传统礼教规定的框架之下,唐代妇女社会地位仍存在很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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