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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探索粤澳民生领域规则衔接新路径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解读

2023-09-14

人民之声 2023年7期
关键词:横琴执业澳门

文 李 瑾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为合作区的改革和发展按下了快进键,明确坚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是合作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合作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点和难点;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是加强合作区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落细横琴总体方案的相关部署,根据合作区的实际需要和相关建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作为合作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与合作区有关机构组成立法专班,共同起草完成两部法规草案建议稿,并经合作区执委会提请合作区管委会“双主任”签批同意。今年4月27日,合作区执委会致函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相关立法建议。5月1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以主任会议名义形成议案。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上述两部法规,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横琴总体方案指出,合作区的战略定位之一是建成“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要“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支持在合作区采取便利措施,鼓励具有澳门等境外资格的医疗领域专业人才依法取得境内执业资格”。《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拓展‘一试三证’(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及国际认证)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直接在横琴执业”。以贯彻落实合作区和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为契机,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保障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执业,对吸引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创业,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加快推进合作区和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主动探索粤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创新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开展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立法,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在合作区范围内实现与澳门民生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创新探索,为我国加快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规则积累重要经验。

三是积极回应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创业殷切诉求的重要举措。合作区挂牌以来,澳门居民多次向合作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在合作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执业的诉求。根据现行内地法律法规,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需要参加内地相关资格考试或者采取短期执业方式,暂无相关便利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澳门居民到合作区就业创业的意愿。为回应澳门居民的现实关切,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做好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与内地相关规则衔接的制度设计,简化在合作区执业的相关程序,明确执业规范和相关监管制度,有利于畅通跨境人才通道,激发琴澳融合的活力。

出台的意义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全力支持服务合作区建设。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经济特区立法权转化为具体制度措施的首批专项立法成果,是在合作区范围内实现与澳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生动立法实践,为合作区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新空间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推动合作区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出台后,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新华网、光明网、央广网、央视网、中国新闻网、学习强国等中央媒体纷纷进行报道,阅读量超百万。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刊登了央视新闻相关报道。澳门日报、澳广视等境外媒体相关报道超30条,受到澳门居民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贺一诚特首和省人大常委会、省大湾区办有关领导对两部法规的出台表示充分肯定,指出该举措体现了珠海政治站位高、勇于担当、积极探索,为推进合作区建设做出了及时有效、实实在在的贡献。

主要内容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不分章节,共十九条,针对适用范围、执业条件、注册申请、执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允许依本规定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该法规在现行短期行医和短期执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衔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规定的十五类医疗人员,将内地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涉及的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等纳入其中,实现符合条件的澳门15种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注册后,即可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提供与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同时,明确规定澳门医疗人员应当受聘于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并仅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是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执业采取注册制。为积极稳妥推进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法规仍采用“注册制”,与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保持一致。同时,法规简化程序,以续期取代重新申请,便利澳门医疗人员注册有效期期满后继续在合作区执业。

三是关于澳门中医生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为回应澳门中医生在合作区举办中医诊所的现实需求,法规变通内地现行规定,允许在澳门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生,只要符合在合作区执业相关条件,经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以在合作区举办中医诊所。

四是关于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多医疗机构执业。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澳门医疗人员来合作区执业,法规允许已注册的15类澳门医疗人员(包括澳门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在合作区执业满一年,经向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和取得主执业机构同意后,可以在合作区多个医疗机构执业。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防范相关风险、加强监督管理,法规明确要求:1.澳门医疗人员应当遵守内地医疗、卫生、药品管理及诊疗护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定期考核。2.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澳门医疗人员的执业信息在合作区政务网站公布。3.澳门医疗人员从注册到执业的全过程中出现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提供医疗服务的,按照内地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不分章节,共十四条,系统阐明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的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备案程序、执业要求、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允许具备规定条件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经备案在合作区范围内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与其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药学服务。法规根据横琴总体方案精神,规定澳门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无需再通过内地的相关资格考试或评审,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备案即可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相关药学服务,为澳门药学技术人员跨境执业提供便利,加快营造合作区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

二是明确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主体资格和执业规范。1.关于主体资格。法规规定具有澳门居民身份(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在合作区执业。2.关于执业方式和执业地域。法规规定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受聘于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药品零售许可。3.关于执业范围。法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载明其执业类别、执业期限,颁发备案证明,备案名录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三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防范相关风险、加强监督管理,法规规定:1.澳门药学技术人员需参加由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备案。2.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内地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3.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实施监管,执业情况在合作区政务网站公布。4.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从备案到执业的全过程中出现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内地相关规范予以处理;发生内地依法应当撤销执业证书或者特定时限内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情形时,法规用撤销备案和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的方式,替代内地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处罚,实现内地实施机构与澳门责任主体的衔接,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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