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2023-09-13李瑞红
李瑞红
素養夺标
1.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 2. 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课必备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
(1)罗马法
①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②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完备。
(2)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在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3)教会法:教会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法律。
2. 英美法系的形成
(1)背景: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2)形成: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3)发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4)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5)影响: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3. 大陆法系的形成
(1)背景:13世纪以后,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2)形成: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
(3)影响: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也称为“民法系”。
4.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
(1)法律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比较完整。
(2)法官地位:英美法系法官地位突出,大陆法系法官作用不突出。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 背景: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思想主张,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
2. 特征
(1)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3. 局限性
(1)西方法律制度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
(2)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 中世纪的基督教
(1)地位确立:392年,成为罗马国教;后来,日耳曼人国家逐渐接受基督教。
(2)社会影响: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①文化教育:保存古典文化;教会学校教授宗教、自然、人文科学。
②社会生活:基督教会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各个方面。
③社会教化:重视家庭、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忍受现世痛苦。
④思想控制: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人们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 宗教改革后
(1)背景:宗教改革后,西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2)新教的主张:反对教皇权威,提高《圣经》地位;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追求财富。
(3)新教的局限
①仍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教派之间排斥、冲突;迫害对教义持不同意见的“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