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2023-09-13黄元罗
黄元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基本胜利,广大人民群众也在政治上翻了身,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传统思想在当时中国现实中仍广泛存在,造成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以及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屡有发生。
广大妇女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而要想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首先就要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包办买卖婚姻的束缚,这对巩固和建设新生的人民政权尤其重要。而早在1948年秋,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之际,中共中央就将解放妇女,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重要准备工作来抓,并成立了由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副书记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为主要参考资料,对苏联、东欧等国家关于婚姻法的法令加以研究,并派出工作组深入若干解放区了解人民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深切地了解到农村妇女们深受旧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后,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同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确定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被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它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为以后颁行的婚姻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促进社会风气发生巨大转变,“妇女能顶半边天”新时代的正式开启,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