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提供带鱼给九旬老人食用之后……
2023-09-12刘路路王丽娜
文 刘路路 王丽娜
【案件回顾】
九旬任奶奶被家人送至某老年公寓,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服务等级为自理。在其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
某日中午,任奶奶在食堂内就餐时,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导致鱼刺卡住其喉咙。其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救治,但最终医治无效,任奶奶不幸去世。
事后,经确认,送餐人员在给任奶奶送餐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名称,亦未提示有鱼刺卡喉的风险。
任奶奶去世后,其子女多次与老年公寓交涉赔偿事宜,均被拒,便以老年公寓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老年公寓辩称,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事发后亦尽到救助义务并及时通知亲属,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
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奶奶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其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菜品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应当对任奶奶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任奶奶自身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以及本案的具体治疗情况等情形,酌情确定老年公寓对任奶奶去世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好、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版)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