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协同互促发展研究
2023-09-11韩文龙彭颖怡
韩文龙 彭颖怡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创新与治理 平台垄断 数据 资本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7-0058-10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与深化,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也出现了平台经济滥用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资本无序扩张等突出问题,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何在推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探索构建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有效监管数字平台行为,推动建立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协同互促的长效机制,已成为世界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普遍加大了对数字平台的监管力度。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底正式提出《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个草案,2021年1月德国公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最终通过数字化法案(GWB),规则构建初见成效。美国自2020年后,不断加大对数字平台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发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直指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四大巨头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并于2021年2月提出《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改革法案》。我国自2019年8月出台《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接连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等制度文件,平台经济领域相关政策不断细化,数字平台监管逐步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上述可知,对数字平台从立(修)法到执法加强监管,已成全球共识。
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对平台经济特征及模式、平台垄断及全球化发展、经济影响及反垄断监管規制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研究与讨论。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特的新兴组织范式,由传统企业所面对的单边市场走向双边市场,形成以平台为链接的双边市场结构,将众多不同类型主体吸引进入平台商业生态圈,并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处于主导地位。① 平台经济的崛起与网络效应、规模效应、数据和算法驱动等特征密切相关,并具有双重属性、生态化运营等显著特点。② 其发展形式主要有四方面特征:一是平台经济扩张迅速,二是平台领域细分与跨界混合式发展趋势明显,三是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四是平台的大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③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平台在快速发展和急剧扩张过程中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管,由新兴技术衍生的算法合谋、价格歧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收购、自我优待等反竞争行为多样、隐蔽、复杂、频发,损害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④ 与此同时,平台经济的全球化扩张也引发了主权国家间的权益争端,缺乏国际合作的监管难见成效。⑤ 针对目前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监管原则,基于我国平台经济所处的历史发展新阶段,采取科学且适宜的监管策略,⑥必须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形塑双维监管体系,突破传统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创新监管方式,⑦同时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管与治理体系,加强对跨行业平台复合体和嵌套型平台系统,以及对平台向金融业扩张形成平台—金融复合体的规制与应对。⑧ 此外,由于平台经济中数据控制问题具有产权及垄断的双重内涵,因此应从二者耦合的角度确立规制之策。⑨ 具体而言,平台经济数据治理应以数字治理框架为指导,面向平台经济中的数据要素、数字技术、数字衍生物等核心要素,构建平台经济数字治理的实施路径。瑏瑠由以上可知,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平台经济反垄断、全球化发展、数据安全等方面,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特点及所处阶段,提出相应监管举措,但缺乏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相关关系的深入研究。本文将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立足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的辩证关系,探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协同互促长效机制的构建路径,探索打造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平台经济凭借其独特优势将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力及生产资料集中起来,融入社会化大生产过程,极大提高了生产力,变革了生产关系。但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国内与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深度融合、数据产权与数据安全、数字平台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与困境,给传统市场秩序带来严峻挑战。
1.国内与国际日益激烈的竞争
目前我国平台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企业的运行以大数据为基础,并且凭借其长尾效应触及海量客户,因此平台企业生产者更能通过精准收集消费者的偏好与需求相关信息,提供出更多具有个性化与异质性的产品与服务,同一平台生产者间竞争激烈;同时,由于不同平台间存在平台补贴、红包发放等差异,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数据推送、广告投放等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与反应时滞,拥有更多自主选择空间,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不同平台生产者间的竞争程度。如淘宝、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等不同的电商平台通过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商品种类、物流速度等方面争夺用户的关注度和购买力;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生活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多样化服务、快速配送、优惠活动等争夺用户选择;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和内容平台通过提供独特的社交功能、精准的广告推荐,吸引用户关注度。此外,与国外大型平台企业主要专注某一特定领域不同,我国平台企业多出于混合发展战略需要,在主营产业外的其他新兴产业中的竞争也较为激烈。以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为例,其通过旗下的阿里云计算、菜鸟物流、蚂蚁金服等子公司和业务部门,进入了云计算、物流、金融科技等领域,与相应行业巨头共同争夺市场份额和企业客户。这些跨越主营产业的发展与探索,均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平台企业的竞争程度。
国际方面,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霸权主义行径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等加剧了我国数字平台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与挑战。近年来,美国频繁动用政治手段对我国华为和中兴等高科技公司进行打压,并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美国与我国字节跳动和腾讯进行交易,试图通过建立“对华围墙”遏制我国平台型企业发展;同时,受地缘政治影响,印度等国家以“安全威胁”为由对我国部分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下达禁令,打压我国手机应用程序,严重损害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的数字服务税加剧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潜在冲突。阿里巴巴等走出国门的中国平台企业也是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之一,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势必影响到中国的国际税收利益。中国数字平台企业未来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亟待通过国际协作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实现全球性治理,对冲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全球化新形式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深度融合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是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数字经济通过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平台的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新产业、新要素、新平台,实体经济通过丰富的应用场景和海量的数据资源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新需求、新场景、新支撑,二者融合有利于提升创新发展动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然而,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虚拟化和金融化趋势,脱离经济的实体化发展。具体来看,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和金融工具创新,风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平台企业,投入初始资金获得股权,并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以少量资金控制大量资本,成为平台的实际控制者并变现大量利润,即出现平台经济中虚拟资本过热而引发金融泡沫的现象。此外,许多平台企业通过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业务,拓展其业务范围和收入来源,比如通过发展支付、借贷、保险等金融科技业务,满足用户和商家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深化其在用户生态系统中的渗透度。“滴滴出行”(以下简称“滴滴”)是较为典型的走向金融化的平台企业之一,其金融业务涵盖保险、信贷、理财、支付等多项金融科技服务,合作对象包括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集团、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等众多金融机构,平台金融化趋势明显。①
平台经济的虚拟化和金融化趋势将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一是风险资本对价值型平台企业的投资更多用于扩张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而对中小平台企业创新可能产生遏制作用,并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二是金融资本支持下,平台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可能偏离其真实需求及实际规模,引发消费者提前消费与生产者过度竞争,进而加剧消费能力不足与实体经济生产过剩之间的矛盾;三是资本运作牺牲了平台企业自身的利润率,助推了平台企业的金融泡沫而并无益于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总之,要推动平台经济发展行稳致远,亟须重视平台经济金融化问题,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探索研究平台经济真正赋能实体经济、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新路径,从而提升创新发展动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3.数据产权与数据安全
在平台经济中,数据产权问题兼具重要性与复杂性。近年来,如“菜鸟顺丰之争”“新浪诉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等无不折射出平台经济发展中数据权属问题的争议。数据是在用户使用平台的过程中产生的,单一数据并不具有可使用的经济价值,只有通过算法形成和整理后才能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合理界定数据的产权结构,明确数据要素交易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就目前来看,我国数据产权多倾向于界定为平台所有,数据使用以政府及平台为主,数据收益也偏向于平台企业。① 这种数据权属划分的合理性尚存争议,有的观点试图通过法的规定将数据控制寓于数据用益权中,以肯定数据垄断的合理性,②也有观点认为数据产权的格局应该在竞争的条件下形成,其产权应为多元主体所有。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结合我国发展实情对数据产权进行合理界定,是目前困扰平台经济发展的难题之一。
此外,数据安全问题近年来也较为突出。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是每个企业都要坚守的红线。然而,目前数据安全的界定和实现尚存争议,特别是平台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下的数据跨境流动现象使得数据安全问题日趋复杂。如何在尊重各国对于数据安全及数据跨境流动的观念差异与治理分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与治理机制,破除不必要的流动壁垒,是当前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就平台经济而言,由于跨国平台企业往往涉及大量有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因此在跨国贸易往来中,更是要谨慎评估其数据收集、处理、存储等过程是否符合主权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确保在掌握数据产权的同时,实现数据安全。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又只有在数据充分流动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真正价值,过度的数据保护也可能抑制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那么,在数据规制的构建中,如何处理好隐私保护与数据有效利用的关系、数据垄断与有效竞争的关系,如何在兼顾数据产权与数据安全的同时,实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4.数字平台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
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规模效应、锁定效应、网络外部性等特性,赋予了其天然的垄断性,极易出现数字平台垄断,从而带来限制创新、扼杀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利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根据“梅特卡夫定律”,平台规模的扩张伴随着自身价值的不断增长,通过正反馈循环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同时,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即平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相互吸引,将导致平台发展产生“马太效应”,出现“赢家通吃”局面,形成数字平台垄断。在此背景下,垄断平台可能通过操纵市场规则、设置不公平竞争条件或限制竞争对手发展来阻碍创新和竞争,新兴企业将面临更高的进入壁垒而止步不前,从而限制了企业创新与市场活力;同时,垄断平台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剥夺用户数据控制权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对社会福利造成不利影响。典型案例如抖音诉讼腾讯不正当竞争案,抖音认为腾讯正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等方式实施数字平台垄断,不仅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抖音自身的正常运营,还排斥和限制了市场竞争,“腾讯的垄断行为,妨碍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对于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祉并无裨益,而只能有助于其扭曲其他领域的竞争、巩固自身已有的市场地位”。①
此外,平台经济资本无序扩张的现象日渐突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数字资本无序扩张的本质是由资本属性而决定的。资本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作为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另一方面,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结合会带来不同的社会后果,消極影响即为资本的无序扩张现象。② 资本的无序扩张将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亟待通过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以规范治理。其现实体现之一为资本与平台结合试图强力掌控民生领域,以2020年底在多地出现的“社区团购”为例,平台获得资本支持以补贴模式与线下门店竞争,并凭借价格优势实现规模的迅速扩张进而成为生鲜业平台化领导者。但此时平台并未实质性促成新的供需关系形成,并且将在取得优势地位后大幅拉开供需价差。由此,在资本助力下平台经济的无序扩张通过垄断地位获得了丰厚利润,却损害了消费者和门店经营者利益,扰乱了民生领域市场秩序。③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最新表现形式,改变了资本价值生产的内容与形式,淡化了传统的雇佣关系,将价值攫取的过程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了流通领域,进而构成了数字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与基础。尤其是,在当前传统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算法与数据的深度融合使得数字平台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日趋多样且形式隐蔽。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的垄断高价或低价、签订垄断协议等垄断方式,数字化转型下的新型垄断行为如搜索结果差别待遇、非法绑定应用程序等,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动态变化等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和算法的不透明,与传统垄断企业实行的有形垄断行为不同,数字化垄断行为趋于“隐形”,反垄断识别难度进一步加大,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与阻碍。
三、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的辩证关系
当今世界正经历数字技术驱动变革,平台经济等新的产业组织方式正在为全球经济变革带来新的机遇。推动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以最终促进社会福利增长与经济繁荣,是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目标;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若不加以规范治理,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可能带来损害福利、跨国剥削、监管困难、发展失衡等深层次挑战与困境。我们应正确看待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创新发展是根本,规范治理是途径,二者对立统一于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践之中。
1.创新发展是根本
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改变了世界经济格局,不断创造新经济产业形态,助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并实现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
第一,创新有助于突破技术瓶颈。我国虽然拥有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数字平台产业,以及知名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等,但在核心技术领域仍存在诸多瓶颈,发展方式上主要依靠模式驱动,技术创新却明显不足;创新成果上多为对推荐算法、营销能力等进行的模式优化;发展路径上主要从价值链上下游、竞争对手手中争夺有价值的资源,对于工业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特别是基础科学的创新投资却资源不足。未来的头部平台企业势必要对前沿技术创新进行全面布局。唯有通过创新发展,推动我国数字平台企业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才能够与世界头部企业在技术和模式创新上抗衡。创新已成为平台企业发展的指向。
第二,创新有助于激发实体经济产生新动能。数字平台是数实融合的重要载体,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将促进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保障全产业链稳定发展,提升实体经济生产率,实现多主体共享数字红利。现实生活中,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金融资本的扩张,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进一步实现资源聚集和垄断优势,对于有价值、有前景、有成长性的初创竞争者进行猎杀式收购,排挤中小平台或非平台经济,盲目“烧钱”实现扩张,不断挤占创新投资,造成创新资源浪费,严重制约平台经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品、技术、业态和模式创新给予鼓励与保护,充分发挥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模式所具有的打破地域限制、满足长尾需求等独特优势,通过规模效应和数据贯通能力,为传统经济注入新活力,使其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龙头和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发展产生新动能,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新的增长点。
第三,创新有助于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平台经济的国际竞争新优势。通过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培育提升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将进一步发挥数字平台在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中的领头羊作用,用创新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数字经济样本。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用户需求多样,数字平台企业依靠庞大的国内市场取得了规模竞争优势,然而在国际化进程中却遭遇来自西方国家打压或禁售等重大挑战,激励着我国数字平台企业进行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2021年《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工业互联网在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融合创新。在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应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实现创新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妥善处理好科技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合作的关系,通过大力鼓励创新,加快构建平台经济国内大循环体系,进一步优化本国数字经济结构,力争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规范治理是途径
平台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方式,调整了部分生产关系以适应新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相较于传统经济,平台经济的创新性与动态性进一步强化了对规范治理的需求。平台经济的规范治理对于其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规范治理有助于平衡“超国家权力”。平台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网络话语和规则的定义权、裁量权、解释权,垄断数据、用户和流量,形成了“超国家权力”,①而由于“锁定效应”及“用户黏性”,用户缺乏主动转换平台的意愿,导致个人权利不自觉让渡到平台之上,进而形成平台规模与权力不断迭加与积累的正向循环。特别地,对于金融、通信等日常公共基础类领域,网络平台形成的超级权力对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政策及公共服务职能形成威胁与隐患,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问题,已超越政府主体,上升到社会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亟待通过规范治理,对平台经济的“超国家权力”进行平衡与约束。
第二,规范治理有助于实现大数据安全。大数据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资源,其安全性和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平台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至关重要。通过规范治理,比如建立數据隐私保护机制以确保平台在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数据时遵守相关法律规章,要求平台企业采用数据加密、传输协议等安全技术措施以保护数据安全,明确说明数据使用目的与方式以提高数据使用透明度等举措,有利于营造健康、可持续的平台经济数据保护生态,进一步确保大数据安全。我国应加快大数据安全立法,将平台经济中大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交易等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是将大型平台企业的大数据纳入国家数据库,进行备份与安全管理。通过加强规范治理保护大数据安全,进一步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三,规范治理有助于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由于大型平台较广泛地联结了大量用户与企业,平台主体的言行举止对于其他平台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特别是对于可能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或影响网络舆论环境的社交平台、内容平台、娱乐游戏平台等的规范治理尤为必要。同时,对于涉及食品行业、金融领域、人工智能等关系到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未來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平台企业予以适度规范监管,针对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歧视、信息误导、垄断竞争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与主动防范,对于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二者对立统一于高质量发展实践
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对立统一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实践。一方面,规范治理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平台经济的安全风险往往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以牺牲规范为代价的发展可能带来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潜伏着全局性和系统性风险,在规范治理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将是实现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创新发展是规范治理的目的,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待加强,推动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尤其是实现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仍然是当前的重要目标。最后,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应动态调整、相互兼顾。平台经济的活力在于创新,而创新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规范边界,这就要求规范治理须不断适应创新发展的趋势,并创新规范治理本身的模式,根据创新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现行秩序和现有利益予以适度干扰和重新调整,特别是公共政策领域,要允许各类平台探索不同的内部治理角色,允许平台间更多的竞争和博弈,提供适度的发展空间。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我国长期秉持多元化治理理念,兼顾创新与规范、发展与安全。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的有机融合对于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两者结合将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统一。创新发展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鼓励平台企业根据外部市场需求进行相应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进而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创新要素价格以及社会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平台经济的竞争与发展;同时,政府作为规范治理的重要力量,对规范治理的重视将有助于政府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制度优势,通过健全数字平台监管体系、优化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等,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推动释放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第二,两者结合将促进平台经济由“野蛮发展阶段”向有序和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通过对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加以规范治理,有利于鼓励平台企业凭借创新做大做强,而不是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取或维护其垄断地位。而那些前期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竞争优势的平台企业也将不得不加强整改,重新通过技术和模式创新获得新的竞争优势。此外,规范化治理也将有助于引导企业在大数据、算法等方面树立正确的技术伦理观,在追求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摒弃利用技术优势片面追求最大利润的做法,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平台企业真正进入以质量取胜的新阶段。
第三,两者结合将促进平台经济带动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随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日益融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从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变。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代表,平台经济在消费互联网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和场景优势,对于推动产业互联网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的结合,将在平台企业投资指引等规范体系建立健全的基础上,有力推动平台经济更好发挥自身优势,调整投资和运营策略,积极向产业互联网发力,进一步改善供给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加快市场响应、拓展增值空间,带动科技创新升级与产业潜力释放,赋能产业正向循环,推动实体经济智能化转型发展。
总之,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并重,处理好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的关系,引导平台经济在合规的制度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即平台经济将在规范治理中不断实现创新发展,两者对立统一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践之中。
四、构建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协同互促的长效机制
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新时期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发展的核心要求。我国现有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显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趋势。通过构建创新生态体系、构建有效治理体系、构建创新与治理互促的“三大平台”等举措,建立健全创新与治理协同互促的长效机制,为平台经济的蓬勃向善发展创设包容、公平的和谐环境势在必行。
1.构建创新生态体系
落实创新的核心地位,必须加速构建创新生态体系。① 平台创新生态体系的构建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工具、制度优势,并加强多种工具的统筹协调,围绕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模式创新和监管创新等全方位多维度落实创新内涵、打造创新生态、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动技术创新。我国拥有相当人口规模的消费市场,但数字经济产业链的核心技术如智能芯片的专利、设计、生产等仍被“卡脖子”,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未来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同时,采取开放创新策略,通过外部合作获取更多创新型技术资源,降低创新成本;此外,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现有数字技术的优化升级,精准推出更多创新型产品与个性化服务。在模式创新基础上,进一步突破技术创新“短板”,为我国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加大组织创新。平台经济作为信息时代催生的一种新型商业组织形式,突破了传统组织的活动边界,其发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主体、多领域,组织形态具有协同性、共生性等特征,各主体各部门往往出现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如在线外卖、在线教育、共享住宿等领域都涉及到多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情况,组织壁垒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加大组织创新,推进组织的扁平化和网络化,提高各主体响应速度,建立健全联动协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间也有待通过组织创新进一步加强协同,以提高政府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推动市场创新。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总体滞后于现实需求,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构建安全高效、统一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是新时代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本质要求。目前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模式——如北京提出建设数据专区,培育数据服务企业;浙江聚焦数字应用牵引,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广东推进建设公共数据的“一级市场”,鼓励发展数据交易的“二级市场”等——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与模式创新亟待深入推进;此外,我国平台企业发展呈现出国内同质竞争严重、国外市场开拓不足的现象,未来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国际市场发展空间及潜力,引导与支持平台企业大力拓展国际市场。
四是加大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加快推进要素融合模式创新与资源共享模式创新,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与共享;积极引导平台企业从依靠垄断地位和利用强势资本与民争利的发展模式,向依靠科技创新、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的发展模式转变,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反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或维护其垄断地位;此外,平衡好平台经济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打造硬科技实力领先、商业模式可持续的新型平台企业。
五是大力推进监管创新。监管机构应根据平台经济中出现的新模式、新业态和新挑战制定具有灵活性、前瞻性和适应性的法律法规;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水平作为其“量身定制”的监管模式的重要考量依据;推动平台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创新,持续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数字技术的应用,提升监管机构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垄断行为的识别预警能力,防范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2.构建有效治理体系
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与利益相关方众多,其健康稳定发展要求在厘清各主体权责边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从“政治—市场”的双中心治理向“政府—市场—平台—社会组织—公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重点围绕治理主体、治理模式和治理工具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构建适合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实际的有效治理体系。
治理主体方面,由于平台自身的复杂性,如交易量巨大、交易形式多样、算法算力不透明等特点,传统的“政治—市场”双中心治理模式难以准确监测到平台内部的真实情况。“平台”自治则在实施形式上更加灵活,平台企业制定管理规则并自行处理其平台内部问题,监管部门从平台与企业的自检自查中找到共性问题并实施针对性监管举措,在此过程中监管效率及效果均得到显著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在平台治理中充分发挥平台能动性。此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公民”的多主体多维度的外部监管将有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阿里巴巴案、美团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指导书中建议两家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合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其目的就在于借力多元主体对平台垄断合规治理进行协同监督,突破“政治—市场”双中心的治理局限。
治理模式方面,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要求加强平台经济的混合式监管,推动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统一。其中,行为监管关注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场竞争和用户权益保护,而功能监管则关注平台的基础设施、数据安全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两者相结合可形成全面统一的监管框架,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此外,基于事后的查处和惩罚难以弥补对市场秩序造成的损害,因此,应将事后监管前置化,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监测和监督,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指导与约束,弱化事后处罚机制。
治理工具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同时加强各治理工具间的协同应用。比如针对平台经济中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问题,其治理手段就包括建立激励机制和竞争规则的经济手段,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手段,以及设立专门的平台经济监管和执法部门的行政手段等,并且通过加强治理工具间的综合应用与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果。特别地,依法治企是规范平台企业经营的根本之道,应通过立法和执法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特别是推动大数据领域的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隐私,保障国家大数据主权和安全。同时,对于少数社会责任感不强,对投机取巧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心存侥幸的企业来说,加强后期的行政监管必不可少。
3.构建创新与治理互促的“三大平台”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其高效的数据融通能力与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将有效赋能行政监管和法制监管。基于此,要实现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政府应构建创新与治理互促的“三大平台”,用平台监管平台。
一是建立数据融通平台。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联结不同参与者并促成交易实现,而数据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资源之一,数据融通平台的建立对于提升平台间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安全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数据融通,一方面应加强数据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创新数据交易政策,构建数据信托体系,提高数据融通速度,打通数据治理节点;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数据安全,进一步强化平台企业主体的数据保护意识,明确治理理念、违规惩戒与企业责任。
二是打造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平台经济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引领者,同时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通过打造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创新监管科技,有助于推动信息技术赋能平台经济微观过程治理,实现全局式监管。具体而言,用信息技术治理平台经济数据,有利于疏通数据生产、使用、共享和流通中的障碍,保障数据所有者权益,发挥数据市场价值;用信息技术治理平台数字技术,能辅助实现“算法”公平和透明,发挥“算法”的增值作用,规避“算法”应用风险;用信息技术治理平台经济生态系统,可解决数字治理中多议题和多层面关联所带来的整体、协同、演化和突变等动态方面的问题,助推平台经济共生、共享、共建和共治格局的形成。
三是建设制度平台。微观层面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鼓励中小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新型数字经济制度平台,解决多重监管体制与平台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数字市场竞争环境。宏观层面,一方面要主动融入国际现行治理体系,积极维护既有的联合国、G20等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对话,提升發展中国家在平台经济发展中的话语权,推动构建互信、平等的数字经济共商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数字资源配置能力与水平,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之,在制度建设层面,中国要不断提升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开放水平,加强与国际现行制度体系的有机融合。通过构建综合制度平台,强化数字经济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双向互动,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新机遇、新动力,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综上,要实现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畅通高效的数字融通渠道是前提,通用便捷的数字技术是途径,而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构建更高效率的数据融通平台、更为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平台、更加共享共治的制度平台对于发展中国家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平台经济崛起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政府为保护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实行了系列监管举措,特别是中美两个大国在平台经济治理实践中走在了全球前列。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全景式地理解时代变化,在新市场结构中寻求各种平台、各类监管之间的最优组合,做好维护市场有序运转、多种主体利益平衡和整体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平台经济的治理不止于单一地用统一规则来进行衡量,其关键在于实现创新与治理的互促,在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同时,确保符合国家及国际惯例,实现规范发展。中国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肩负重任。具体而言,一是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实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模式创新和监管创新等多方位的创新内涵,研究落实创新生态体系的实现机制;二是构建有效治理体系,从“政治—市场”双中心治理向“政府—市场—平台—社会组织—公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注重发挥治理主体、治理模式和治理工具的作用;三是构建创新与治理互促的“三大平台”,打造更高效率的数据融通平台、更为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平台、更加共享共治的制度平台。总之,面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要从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高度出发,从本质上深入研究平台经济发展中竞争与垄断、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坚持创新与治理的辩证统一,坚持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并举,针对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所处阶段和现实问题,建立健全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协同互促的长效机制,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与优化升级,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韩文龙,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彭颖怡,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韩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