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3-09-11谢章典
谢章典
关键词 数字劳动 劳动正义 市场经济 资本逻辑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7-0013-10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① 同时对维护数字劳动正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②“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③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必然带来数字劳动的规模扩张,数字劳动规模扩张一定会导致数字劳动正义失衡现象的增加,数字劳动正义失衡必然影响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既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就不可能有数字经济的加快发展,因为没有劳动正义的支撑,劳动力进入数字经济领域的动力会弱化,数字劳动者的积极性会降低,最终影响数字经济的加快发展;如果没有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就不能很好地体现。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和促进公平的社会建设目标,对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建构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理论叙事?如何创设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制度框架?如何推进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治理行动?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并作出回答。
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生成的新型劳动形式,其概念目前还处在讨论与确认之中,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维度给予了不同定义,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数字劳动概念最早由意大利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蒂奇亚纳·泰拉诺瓦(TizianaTerranova)提出,他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免费的劳动,是人们消费知识文化的行为被转化成了额外的生产性劳动。① 狭义的数字劳动概念被国内学者定义为“依靠数字平台建立的劳动模式皆可称为数字劳动”。② 本文使用狭义的数字劳动概念。
数字经济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术的世界性热点,数字劳动正义研究也在不断升温。总体看,国内外研究数字劳动正义的主要观点与成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范式,对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的非正义性进行剖析和评论,揭示数字经济放大劳动剥削的严重性。英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Fuchs)认为数字劳动的非正义现象更加突出,“硅谷不仅仅是美国梦实现的地方,同时也是剥削和环境不正义的地方”。③ 加拿大学者达拉斯·斯麦兹(DallasSmythe)是较早对传播媒介下劳动及其剥削问题进行考察的学者,他从意识形态的高度分析了数字劳动对延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积极作用。④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这方面成果进行了较多译介,如周延云于2016年出版了译介国外数字劳动正义研究的专著,“在国内学界首次对国外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研究的历史轨迹和现状”进行推介。⑤ 二是国内学者以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混合的立场与范式,对数字劳动的资本逻辑及其非正义性进行分析和批判。姚建华认为传统劳动概念遮蔽了数字劳动的本质:“游戏修改作为一种‘无酬劳动’形式的事实,往往被视游戏修改为休闲活动或娱乐延伸的认知掩盖。”⑥吴欢认为:“数字资本运动在将资本主义生产力推向空前高水平的同时,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由单纯生产性剥削推向更彻底的劳动者全生命时间剥削,持续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脱实入虚的变化,不断加剧着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精神坠落”。⑦ 黄再胜、宋艳丽指出:“数字资本主义极力推行劳动分割、算法管理与制度套利,不断蚕食数字劳动者利益博弈的权利资源,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反抗的实践能力遭遇挑战。”⑧三是中国学者对当下数字劳动的叙事建构和现状分析。近年学术成果有快速增长的趋势,陈龙以过程描述建构了数字劳动的微观叙事,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劳动正义的面相与样态,⑨赵林林从理念创新和制度供应上分析了当代中国数字劳动正义的本质,⑩萱的调查报告《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对数字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描述与评论,⑾引起了广泛的学术反响和社会关注。
系统梳理数字劳动正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宏观性批判叙事较多,以引用和译介西方左翼学者的观点为主,而对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战略部署下、扩大数字劳动就业导向下数字劳动正义的建构性叙事和理论性阐释较少;二是对中国数字劳动的微观叙事与价值评析较多,以过程描述与实证分析为主要成果形式,而对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维护数字劳动正义解决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不够深入,对共同富裕价值取向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建构的对策研究还不够具体。本文力图在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双重目标下,对维护数字劳动正义问题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对策进行讨论与设计,本文的研究旨趣是理论阐释和对策分析,既非一般性批判解构,也不是微观性具体叙事。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维护劳动正义的理论基础
1.劳动二重性理论是分析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思维框架
在商品经济社会,所有劳动既是个人付出体力和脑力的具体劳动,也是一般时间消耗的抽象劳动。这就是马克思揭示的劳动二重性,劳动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① 劳动二重性在数字经济下不断强化,对数字劳动正义的结果影响更加突出。
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是劳动二重性的延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② 数字劳动的个别时间付出更加明显和多样,数字平台成了个别劳动时间通向社会劳动时间的中介。这就造成了一种二律背反的趋势:个别勞动时间更加琐碎,但琐碎劳动时间的全球联通,又在放大社会劳动时间的无限边界,碎片化的个别数字劳动时间与全球化的社会数字劳动时间各自朝着相反方向演进,为了联接和整合两个相反的演进方向,作为中间枢纽的数字平台必须越来越强大(没有强大的数字平台,碎片化劳动时间就无法转化为统一社会劳动时间)。强大的数字平台对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劳动时间有着决定性作用。很有可能,有些个别数字劳动时间被平台有意过滤或无意忽略了,没有计入社会劳动总量,数字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了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正如福克斯在《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中所指出:“人类每天花费大量的工作时间,通过无酬的抽象劳动为资本创造价值。”③数字经济背景下,分散化和碎片化个别劳动有着进入无酬劳动的天然通道,即数字平台的排斥。这就更加证明了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断裂论述的科学性。
2.劳动时间计量理论是考察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逻辑工具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时间是劳动的价值尺度。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做尺度。”④ 数字劳动时间计量难度增加影响了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劳动形式复杂化。在传统经济背景下,劳动有着特定的物理结构,主要体现在劳动者要直接参与商品的生产,劳动行为有着具体的劳动标的。数字劳动条件下,这种特定性被打破了,劳动定义被重新塑造。例如,某人在网络空间浏览某个品牌服装广告,他就参与了某种品牌服装增值的劳动,因为他的浏览给这个品牌服装增加了数字流量,改变了这一服装品牌的市场格局,最终影响了这个品牌服装的市场价格,所以某人就应该是这一服装的劳动者。无论如何变化,只要在马克思主义劳动计量框架下,都会对复杂化和曲折性数字劳动的时间付出有着清晰认识:劳动时间必须计量。
劳动时间耗费多元化。传统经济条件下,劳动时间有着严格而清晰的边界,超出这个边界的就是非劳动时间,就不能获得回报。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形式的无限扩大,将劳动与休闲、生产与消费的边界打破了。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产生了同一性,休闲和消费的同时,也产生了数字,改变了数字的空间结构,从而改变了某些商品的价格(价值)状态,所以,就视作进行了劳动。但这些劳动必须通过复杂的算法计量才能进入劳动价值量之中,这种技术复杂性以及资本对算法技术的垄断,通过算法控制,降低劳动者时间付出计量,影响劳动正义的实现。马克思劳动时间计量理论的分析框架,清晰地揭示了资本与劳动关系中存在非正义性关系的起点。这种分析框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下,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3.劳动交换价值理论是认识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分析范式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正义的分析揭示了商品交换过程的现象与本质。现象就是劳动者用劳动时间交换工资薪酬,这似乎是公平合理的:“在这里,他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事实上,劳动力出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①工人将时间出卖给雇佣者,雇佣者给工人发工资,看起来是公平的。“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②雇佣者招到了工人,工人实现了就业,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时间交易就是一种公平的局面,劳动正义似乎实现了。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表面现象,本质上仍然反映了不平等的交换价值关系。数字劳动将劳动中的不平等交换价值关系固化和放大了,劳动者与资本持有者、技术掌握者之间存在着深深的“数字鸿沟”。“这种鸿沟具体表现为:特权精英启动并控制数字创新过程;中间阶层负责在现有协议的基础上设计出新的应用程序;大量的数字劳工被安排从事日常的装配和服务功能——这种鸿沟的存在更加固化而非挑战现有的阶级结构。”③
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考察数字劳动,可以得出两方面的结論:数字劳动仍然是资本逻辑下的广义雇佣劳动,私人资本平台上的数字劳动仍然存在劳动正义缺失现象;在社会主义的政治节制、道德规训下,资本逻辑“恶”性有所衰减,资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劳动正义维护、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具有理论可能和实践路向。马克思在讨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转化为直接劳动时间和间接劳动时间。直接劳动就是回报给劳动者的劳动,间接劳动就是交给社会的劳动:“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④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重要观点,在处理数字劳动正义的当代实践中,仍然有着切实的指导作用:要合理安排直接劳动时间和间接劳动时间的比例,促进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
三、共同富裕是数字劳动正义逻辑的现实表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以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导向:“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⑤共同富裕是数字劳动正义逻辑的现实表达。
1.加快发展是数字劳动正义的逻辑核心
劳动正义只能通过劳动的高质量发展来实现,数字劳动更是如此。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扩大数字劳动规模的底层逻辑也就在于此。这一逻辑充满着辩证法:只有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才能提高数字劳动效率;只有提高数字劳动效率,才能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只有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数字劳动者才会有更多的利益回报。劳动效率的提升、劳动时间的节省,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根本前提。马克思指出:“正象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①
中国的数字经济总体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财富规模和劳动效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全社会都要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建构对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理论叙事与价值评判。数字经济相关主体应该以发展和效率为主的原则设置利益预期。资本持有者、技术拥有者、劳动供应者三方应该在发展理念下,达成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认知与共识:只有把数字劳动规模做大了,数字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升了,各方的利益预期才可能实现,任何过高的预期,甚至不顾他方利益,超限度追求自身利益的预期和行为,都不利于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最终妨碍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共同富裕理念应该成为引导数字劳动的终极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共同富裕有着严格的内涵确认和清晰的边际界定,既不落后于历史的正义要求,也不脱离现实的正义条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②这里所说的“力”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就是社会财富总量,劳动者希望自身时间投入得到更多回报,这是正义实现的要求,但这一要求受到社会财富总量“力”的限制,所以,各方都必须在这个“力”上做文章,无论是资本方、技术方还是劳动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力”的目标是一致的,是将三方联系在一起的利益纽带。所有各方都要有共同富裕的理念,不能超越“力”的约束,而追求超额利益。
在中国巨大人口规模的条件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为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提供了更大可能性,所以必须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模式和轨道之上,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没有数字经济,仅仅只有传统经济模式,庞大劳动人口的就业就会遇到更大困难,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为灵活多样的就业提供机会。据专家估计,“2017年淘宝平台大约创造了3681万个就业机会,其中,在平台上从事交易服务的岗位有1405万个;交易服务的背后,衍生出2276万个生产型就业岗位。”“2025年数字经济将带动的就业人数可达3.79亿。”③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才会有更多机会转化为财富,如果没有就业,社会人口的时间就不会变成劳动时间,不是劳动的时间就谈不上劳动正义及其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就业优先战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④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带动数字劳动发展,数字劳动发展是实现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前提,数字劳动正义又是推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要素保障。所以,必须从发展的维度来看待数字经济、数字劳动和数字劳动正义。离开发展,孤立地认识和处理数字劳动正义问题,无法保证劳动者时间投入的回报,也就无法实现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目标。
2.分配公平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逻辑前提
发展是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逻辑核心,但发展并不自动带来劳动正义的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了、数字劳动的效率提高了,并不一定带来数字劳动者投入回报的提高。所以,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逻辑下,还必须将公平理念有效嵌入数字劳动正义问题的认知与行动过程,引导和促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下的分配公平。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理念,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核心价值,马克思认为,“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⑤ 这种分配方式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才能实现。分配正义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义原则,无论是传统经济社会条件,还是当代数字经济社会环境,无论一般劳动方式,還是数字劳动方式,分配公平都应该贯穿其中。中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数字劳动时间二重性比例:必要劳动时间不能过长,这会影响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剩余劳动时间更不能太长,这会影响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要适当动态扩大必要劳动时间,让数字劳动回报呈绝对增长和相对扩大的趋势。这是共同富裕价值目标下数字劳动正义的逻辑前提,考察和处理数字劳动正义问题,必须要把这一逻辑前提放在重要位置,用来衡量和决定数字劳动正义的制度保障和行动实施。
党的二十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思想理念和行动原则:“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①这一重要原则是对分配过程与结果的总体要求,对于数字劳动正义的认知与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意义,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基本遵循。首先,强调劳动在经济分配特别是初次分配中的重要地位,对于维护数字劳动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对建构和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理论逻辑有着重要作用。数字经济中,分配主要表现为三大部分:资本报酬、技术报酬和劳动报酬。资本和技术在分配中具有天然优势,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就是要增加劳动的分配权重,以均衡资本和技术在数字经济分配中的天然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权重的要求,应该成为全社会认识这一问题的逻辑前提,并以此指导关于数字劳动正义的认知与行为: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就是要让劳动与资本、技术具有均衡的分配权重。其次,明确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之间的正向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勤劳致富与多劳多得原则,不仅在传统劳动方式下需要遵循,在数字劳动方式下更需要守正创新。因为数字劳动的时间分散性与碎片化导致时间统计和换算的遮蔽,使正义问题更加突出。如一个快递骑手,在按每单计算报酬的框架下,没有考虑到交通状况、气候条件等因素,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很多没有计入或换算,数字劳动者的时间投入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这就需要从分配理念上坚持多劳多得原则,要将数字劳动下的时间投入充分考虑进去,并且以合理和恰当的换算方式转化成劳动报酬,体现劳动时间投入越多,所获得报酬就越多的分配正义原则。
3.和谐劳动关系是数字劳动正义的逻辑结果
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和谐劳动关系,数字劳动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②和谐数字劳动正在成为主要劳动形式,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数字劳动规模的不断扩大,数字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也在不断显现,从统计数据来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面临繁重任务:互联网企业劳动相关司法案件从2016年的1.07万件上升至2020年的3.97万件。③ 从微观个案来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观念束缚、制度障碍和治理滞后现象突出存在。一份媒体调查报告指出:“越来越多的平台通过算法,进一步刺激着司机‘内卷’竞争,‘让司机成为系统奴隶’。”④
基于对当下劳动关系的形势判断,习近平强调要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体现劳动正义和分配公平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①要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首先应该从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过程及环节上着眼,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和规范数字经济各个主体的思维认知和利益分配;其次应该从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上着手,营造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达成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目标,要强化两个观念:一是数字平台劳动保护的义务和责任观念。由于数字平台与数字劳动者之间不再是传统的直接单一雇佣关系,而是松散与动态的要约关系,数字平台的劳动保护义务和责任意识与观念也就弱化了。这就需要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和督促数字平台提高对数字劳动保护的认识,把强化数字平台的劳动保护义务与责任作为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二是强化数字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观念。数字经济形态下,按劳分配路径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导致按劳分配的观念在数字劳动中弱化。无论劳动形式如何变化,按劳分配仍然是主要分配原则,必须强化这一观念。只有强化了按劳分配观念,才会激发全社会探索数字经济形态下按劳分配有效实现路径与方法的动力,才会实现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逻辑目标。
四、协同治理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实践路径
数字劳动正义具有突出的制度伦理性、技术专业性和实践复杂性,要维护数字劳动正义,必须从制度安排、技术支持和实践引导上综合施策、协同治理。正如习近平所强调:“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②按照这一原则,既要激活和发挥资本与技术在维护数字劳动正义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对资本和技术妨碍数字劳动正义的行为进行干预,防止数字劳动中的制度缺位和监管失效。
1.加快数字劳动正义实现的制度供给
数字劳动平台掌握者,在劳动计量与收入分配上有着绝对话语权,分散化状态下的劳动参与者,谈判和博弈的手段与能力较弱,影响数字劳动正义的维护。有学者已经关注到这种现象:数字经济中的“灵活用工等劳动组织方式的出现与推广,使价值生成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脆弱或隐形,可能引发更多更隐蔽的劳动剥削风险和价值危机。”③防范和规避这种风险,必须加快数字劳动的立法与政策供给,以更加明确的具体细则,平衡数字资本、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三者之间的关系,为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加快构建数字劳动的时间计量与收入回报机制。要通过制度供应,确立有效劳动时间的认定原则与依据:哪些时间要计入数字劳动的有效时间而参与收入分配,必须有标准和依据。除了技术标准之外,还应该有法律或行政管理标准。例如,碎片化劳动时间的收益转给劳动者,可能有技术难度,可由政府设立统一的账户平台,代收代管甚至代支碎片化劳动时间的收益,并将这些难以量化到个人的数字劳动收益用于社会公共产品生产与供应。
传统劳动条件下,有基本工资标准,数字劳动也需要有一个基本收入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总体收入水平有所区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地方立法或者行政条例的形式来完成,从而形成数字劳动的收入保障机制,对维护数字劳动正义进行制度引领。数字劳动报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比较复杂,但也必须有一个引导性规范,從计时、计件等依据出发,在几大类数字劳动如网约交通、物流快递、网络销售等类型上,提供数字劳动收入标准的强制性或参考性引导。这一工作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草案,由立法审议通过后,形成法律规范。
第二,加快构建数字劳动分配的负面约束机制。数字劳动的规模扩大和类别分化,传统的劳动分配原则与标准已经无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亟须新的制度供应和政策安排。有学者建议尽快制定数字“劳动法典”,构建保障广泛、精准灵活、利益平衡的劳动用工制度。①
对劳动时间的绝对长度进行负面约束。如网约车司机,一天在车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小时,这不仅要从劳动者方面进行约束,而且要从劳动平台上进行约束;如一个带货主播一天在线时间总量,不能超过多少小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平台就要自动切断计量路径,强制终止劳动时间。这样就比较容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最大限度减少因为超过劳动时间总量而导致身体损害、劳动质量下降、劳动关系紧张等不良现象出现,为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提供制度性负面约束。
对最低劳动报酬进行负面约束。在传统劳动关系中,最低报酬是重要负面约束机制。数字劳动条件下,这一负面约束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只是操作机制和过程更为复杂,需要深入研究,从数字劳动特征出发,构建具有软性引导和强制约束的多元机制:一是立法性的原则规定,在一些方向明确、时机比较成熟的领域,如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分配比例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最低标准约束;二是行政性规范,在一些比较复杂的领域,如程序员加班工资的标准,以行政规范的形式进行最低标准约束;三是行业自律性规范,对一些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工作,如平台派出的家政员工薪酬,以行业规范的形式进行最低标准约束。
2.加强对数字劳动的过程监管
无论是理论逻辑还是制度逻辑,最终只能通过行动逻辑来实现。所以,必须加强数字劳动法规与政策的实施和执行,通过有效行动,规范各方在数字劳动正义实现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提高数字劳动过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传统劳动监管相比,数字劳动监管在过程介入、证据采集等环节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更高,远远不是传统劳动巡查、接诉所能实现的,必须要通过专业队伍、专业设备来对数字劳动平台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数字劳动的投诉进行专业性受理。这需要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专业设备建设,要开发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数字劳动监理系统,通过行政强制将劳动监理系统嵌入到所有数字劳动的平台之中,形成数字劳动监理的预警机制;二是专业队伍建设,数字劳动监察队伍必须熟悉数字平台的运作过程,了解数字劳动正义失衡的主要环节及其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对数字劳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才能对违反数字劳动正义的案例进行专业化证据收集与表达呈现。
第二,提高数字劳动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同传统劳动方式一样,数字劳动必然出现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资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分歧和冲突,这种分歧与冲突的有效解决,对维护劳动正义有着重要作用。一是要提高数字劳动纠纷的处理效率,做到纠纷案件应结尽结,不能拖而不决,决而不行,尽快明确并督促落实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提高处理纠纷的公正性,按照制度和政策,最大限度维护数字经济各方的权利,特别是要适当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方面倾斜。充分发挥政府、数字平台和数字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功能。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已经设立了三方协商机制,全国1970个县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分别占到82.17%和70.8%。② 只要有效发挥其协商功能,数字劳动纠纷的处理公正性就会得到一定保障。
第三,打击数字劳动中的违法行为。数字经济是一个高速增长的新型经济形态,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环节。一些主体很有可能利用制度和监管漏洞,侵占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数字劳动正义。因此,在制度规范基础上,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必须加大对数字劳动关系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强度和打击力度,从而形成社会警戒与威慑作用。在数字劳动纠纷审理之后,对于一些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快速而严格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决,加快裁决结果的执行,从而为数字劳动正义维护提供震慑性警戒。要发挥一些判例的示范作用。例如,厨师曾某与某餐饮APP签订《合作协议》,由平台指派提供上门服务,工作时间和月薪都有明确约定,但平台在几个月后无故停发曾某工资,并将其开除。曾某将平台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支持曾某维持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的请求。这一判决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被称为“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①
3.提升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社会道德自觉
数字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深度与广度更加多元和分化,技术逻辑和制度逻辑不可能对所有劳动关系进行强制引导与约束,还需要以道德自觉来进行自我规训,为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提供社会道德基础。
第一,对数字平台主导者进行道德倡导和规训。数字劳动平台的主导者,本能遵循资本逻辑,主动遵守技术逻辑,被动遵守制度逻辑,消极遵守道德逻辑。道德存在于人性深处,如何将隐藏于人性深处、而经常被资本逻辑和技术逻辑所遮蔽的道德逻辑激活和表现出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意识形态建设和社会道德实践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重要前提。对数字劳动平台的掌握者来说,占据着资本与技术的双重优势(当然也要承担较高风险),在劳动关系建构与发展中,有着天然的主导权甚至决定权。相关社会主体,如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社区机构,可以通过一定载体和路径,表彰与激励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数字平台建设和谐企业文化,发挥平台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数字劳动会产生出新的工作伦理。作为产销一体的每个人都被卷入这场劳动方式的变迁。这需要人们思考善良与德性”。②
第二,对数字劳动者进行道德支持与鼓励。数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与雇主关系松散和脆弱,很难将自身合理诉求表达和实现,容易出现困在系统里的被动局面。但是,数字劳动者良好的道德素养与道德形象,最终会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形成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道德力量。数字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团结理念,在维护自身劳动尊严与劳动利益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数字劳动者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不会自动生成,需要相关主体(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社区)进行道德宣传与建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与群众性文明创建中,将劳动者自尊、自强和自立精神激发出来,共同构筑数字劳动者的道德底线标准,维护数字劳动者强大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会对数字平台产生一定约束作用,有利于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
第三,对数字劳动消费者进行道德培育与引导。数字劳动不仅是数字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与全社会都有着紧密联系。全社会道德素养如何,对数字劳动的平等和谐关系构建,对数字劳动正义实现都有着一定影响。数字劳动平台为了赢得市场,争取消费者,往往迎合消费者的要求,然后将这种要求的实现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来完成。这就给劳动者造成了极大压力,形成了不平等劳动关系,妨碍了数字劳动正义实现。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自身的方便和高效,希望自己预订的网约车以最快时间到达,要求司机尽量提高车速,甚至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形成交通安全隐患。数字劳动者在平台和消费者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超越某些道德原则甚至制度规范,造成了不良后果,妨碍了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这里的主要原因还是消费者的道德意识问题。要引导和培育数字劳动消费者包容、仁爱的道德素养与行为,在满足消费标准的前提下,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对数字劳动者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当某些不可抗力影响合约执行进度与质量时,消费者在自身利益没有很大损失的情况下,也要以包容的道德素养,接受现实,缓和数字消费矛盾,尽快完成消费合同。
五、结语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要“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② 党和国家已经把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提升到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实施。这就为维护数字劳动正义指明了努力方向:
第一,要推进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理论创新。不能简单地援引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批判数字劳动的立场和观点,放大中国当下数字劳动正义的问题和缺陷,同时更不能简单运用西方经济学的立场和观点,忽视甚至掩盖中国当下数字劳动正义的问题和缺陷,必须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导下,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高度,在落实就业优先的要求上,建构全新的数字劳动正义理论体系和逻辑框架,建构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扩大数字劳动规模和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社会认知体系,避免出现忽视数字劳动正义和片面追求绝对公平的两种错误倾向。
第二,要推进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制度创新。数字经济是全新的经济形态,数字劳动是全新的劳动形式。这就需要在理论创新基础上,加快维护数字正义的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数字劳动就业准入、过程引导、关系调节、结果评估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将消费、技术、文化等多种因素纳入维护数字劳动正义体制机制,彰显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全社会参与特征。这就需要有全新的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推进制度创新,是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迫切需要。
第三,要推进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技术创新。数字劳动的全新形态与特征,需要全社会增强应对能力,提升数字劳动认知和实践的专业性。专业性必须以技术支撑为前提。当前,无论是数字劳动者、数字劳动监管机构、数字平台、数字劳动消费者,对数字劳动过程及其治理技术的认知与应用,都还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很大程度上还在沿用传统劳动的治理技术与手段来理解和治理数字劳动,维护数字劳动正义。这就必然产生认知错位与实践脱节。因此,加大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技术开发与应用,更新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手段与方式,就成为迫切的现實需要,也才能推动全社会在专业技术手段高度上参与数字劳动协同治理,实现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数字劳动正义的双重目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