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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23-09-03林绍元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施暴者婚姻关系人身

林绍元

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人民政府,福建 南平 353500

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家庭暴力的行为规制提供了立法支持,其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隔离家庭暴力的威胁,更好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1]。但是同时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其人身损害难以主张赔偿,如何完善现有的规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构建完善的保护机制,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议题。

一、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与其他的民事赔偿相比具有特殊性。

(一)受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难度较大

在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上,受害者多数为妇女、儿童、老人等社会弱势的群体,长期以来受害人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难度较大,受害人为维持家庭或者是惧怕施暴者的威胁,不能及时保留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以及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同时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难以有证人证实。同时,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难题在于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支持人身损害赔偿时,往往将人身损害赔偿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绑定,这种情况下裁判的思路是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少分,容易混淆于人身伤害民事赔偿[2]。

(二)特殊主体之间的情感障碍容易导致损害赔偿的难度大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实施的成本较低,现有的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更多的目的是对家庭关系进行弥补,维系家庭关系。这种情况下伤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容易变成受害人的救济行为,而不是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夫妻关系中,我国的《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规定为法定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财产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容易引发亲属关系走向物化关系的担忧[3]。

二、构建婚内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现有立法并不排斥婚内侵权

从我国的《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上看,均存在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予以规制的条文。如《刑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济损失。例如2016 年浙江省一名女子曾被丈夫使用修眉刀割掉了70%的鼻子,这种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比较严重,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最终该案中的丈夫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民法典》中对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保护上也予以明确,规定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侵害人身健康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形式,例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我国的《刑法》《民法典》均存在对公民法律关系的调整,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尚未达到刑事制裁标准,但是又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虐待家庭成员等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的行为均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科以罚款、警告或者行政拘留等措施。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等等。又如《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者一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需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规制中,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要求施暴者赔偿损失[5]。

(二)现行的《民法典》允许设立约定财产制

婚姻家庭关系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同时也允许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婚内财产以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用、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同时立法还予以明确,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5]。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同时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对外的债务,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对夫妻是采取约定财产制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见,我国的法律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婚内的家庭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物质基础。

三、构建婚内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难题

(一)家庭暴力的行为认定标准过高,不利于损害赔偿的主张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进程,但是同时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将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为侵权损害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类型中,性暴力等情形并未被纳入家庭暴力种类中。

在我国的立法中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入罪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家庭暴力中部分暴力属于辱骂,或者是一些较轻的拳打脚踢等情况,这种轻微的伤害行为,多少次为家庭暴力?是否需要持续时间?如果是精神上的恐吓行为,到底给受害人带来多大的损害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对于以上问题,立法并未明确。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导致以此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在家庭矛盾纠纷中,人身损害极易被掩盖,而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认定上的模糊性,使得受害人难以真正主张权益受损。同时,在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即使证明存在婚内的人身侵权行为,但是其提出要求施暴者赔偿损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容易将人身损害赔偿与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过错赔偿进行等同,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适当的赔偿。

(二)家庭暴力的证据主张存在取证难度大,不利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侵权主张与其他的人身侵权案件采用的举证原则基本保持一致,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主张遭受侵权损害,谁举证明确遭受家庭暴力[6]。意味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请求法院支持其人身损害赔偿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如要求提供伤情鉴定证明、就医证明,提供证据证实伤情是由于一方的暴力伤害而形成的,而不是偶然性的暴力。这种取证认定的规则,对于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其难以实现。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隐蔽性,较少有受害人会第一时间寻求帮助,也较少有受害人会选择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诉讼,更多的人不会选择在受伤后就去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多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不会去或不懂得去进行证据的固定,部分受害人只是拍照受伤部位进行存证,但是从法律的证据链上看,拍照的图片难以证明伤情是由家暴者实施的。从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构成要件上看,若无有力证据则难以支持受害人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

(三)约定财产制依然难以为婚内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是多数的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比,或者是较少有夫妻会签订书面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从财产制度上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难以有效支持婚内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我国采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于婚内出现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受害一方的人身损害的,即使受害人请求施暴者赔偿损失,施暴者赔偿的财产也是使用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支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给受害人一方,其赔偿的损失属于从左边口袋进入右边的口袋,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使得婚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质疑,多数的学者认为如果不以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请求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不具有意义。

四、构建婚内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家庭暴力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从司法实践上看,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容易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而且其人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威慑,但是对于婚内的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上依然存在不足,由于法律条文的笼统性,导致妇女的权益保护不力,需要构建婚内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家庭暴力行为的行为认定标准,为提出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家庭暴力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需要完善其认定的标准。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上需要改变以损害结果推导家庭暴力行为,明确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认定,不能简单以结果来推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要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明确家庭暴力的行为后果产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标准,而不应当成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应以结果界定,而是以危害的状态进行界定,更多需要从受害人、社会客观人的视角去审视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如是否足以对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产生损害,是否会从精神上造成受害人的紧张、压迫等。

(二)构建完善的家庭暴力固定证据与取证体系

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需要建立在完善的证据链基础上,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需要构建完善的家庭暴力固定证据与取证体系[6]。一方面,应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关于家庭暴力的出警机制。公安机关是治理家庭暴力行为的重要机关,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警情上,需要做好执法视频以及笔录,要建立一套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模板与流程,帮助受害人固定证据。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民警可以带受害者去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对于特别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需要开展调查,必要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应强化妇联等组织对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固定的作用。妇联作为保护妇女的重要组织,需要深入到基层,做好宣传,妇联可以与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婚姻家事调解委员会,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家庭暴力行为的调查,帮助受害人固定证据。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前提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属于法定的夫妻共有,较少夫妻会选择婚前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导致发生家庭暴力时难以有效赔偿。因此,一方面,可以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婚姻登记时,可以提供婚前财产公证的服务,采用公权力的手段来对婚前的财产进行明确。通过婚前的财产公证制度,当出现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施暴方婚前的财产进行赔偿,能够保障婚内人身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可以增设夫妻公共财产制度。对于没有婚前财产的夫妻双方,通过设置公共账户制度的方式,对于出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划入公共账户,对家暴者进行惩戒,如果家暴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则公共账户的金钱可以使用,否则为受害者所有。通过类似财产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意义。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提供支持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目前法律援助并未进行专门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法律援助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帮助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在人身损害赔偿上的关注较少。因此,在法律援助制度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需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偶然性的因夫妻纠纷而发生的暴力行为,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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