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公证问题分析
2023-09-02苗秋意
苗秋意
山西省襄汾县公证处,山西 临汾 041500
新时代,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很多人为了保证遗产合理分配,避免遗产继承出现纠纷,会通过遗嘱方式交代后事,并对财产进行安排和部署。
现阶段,越来越多遗嘱形式应运而生,其中公证遗嘱优越性较强,主要体现在程序完整等方面。当事人可以前往公证机构提出遗嘱申请,而后由公证机构受理和办理,最后交接公证书。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公证遗嘱就以其较强的法律效力受到社会群众高度认可。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区公证机构也积极受理社会群众的公证遗嘱,为社会群众合理安排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近年来,选择公证遗嘱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也意味着公证遗嘱在未来发展中必然会成为社会群众首选的遗嘱形式。
一、《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遗嘱的变化情况
(一)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
《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并且内容不尽相同,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使得公证遗嘱长期以来的优先效力全部丧失,在确立遗嘱意愿方面,需要以时间先后为准则,即便最后一份遗嘱并非公证遗嘱,而是其他形式,也能够撤销或变更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司法机构针对这一改变做出了系统化考量,能够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丧失这一变化情况分析,能够很大程度地突破遗嘱自由订立的约束。但《民法典》中针对承认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也就是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更换或撤销遗嘱,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前,立遗嘱人必须采取公证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而《民法典》生效后可以自由撤销或变更[1]。例如:《民法典》正式生效前,立遗嘱人在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内容是将私有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女儿没有,但随着立遗嘱人身体条件不断恶化,儿子却始终不闻不问,反而女儿频繁关心,导致立遗嘱人想要变更遗嘱,但是受身体条件约束,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这也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愿很难得到保障。而《民法典》正式生效后,立遗嘱人即便不亲自前往公证处变更遗嘱,也能够通过其他形式变更。虽然公证遗嘱已经丧失优先效力,但能够放宽立遗嘱的环境,突出遗嘱订立的自由性和包容性。然而,由于部分人对遗嘱法律效力认识片面,导致生效难度大幅度增加。
(二)丰富了公证遗嘱内容
《民法典》施行之前,需要通过列举方式明确遗产范围。而《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可以通过概括方式明确遗产范围,其中包括立遗嘱人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虚拟货币、网络财产等。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申请公证的方式对自身财产进行合理部署,所以可以基于公证遗产对虚拟货币、网络财产等进行合理部署,这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所不具备的内容。另外,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在丰富遗嘱内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例如:A 某在立公证遗嘱时,想在死后将房产留给儿子B 某,但又考虑到B 某与老伴C 某关系不和,担心自己离世之后B 某不允许C 某居住在该房产中。面对这种情况,A 某可以通过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产留给B 某,但要在公证遗嘱中交代保留C 某的居住权。
二、公证遗嘱的优势所在
(一)安全性、公信力及诉讼采信度高
《民法典》中涉及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口头、录音、代书、公证五种,其中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这也使得这种遗嘱形式成为社会群众优先选择的一种维护个人意愿的方式,能够全面提高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五种遗嘱形式的制作主体进行分析,公证遗嘱的制作主体主要为公证机构,其他四种则为一般主体。现行《公证法》明确提出: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并且是依法设立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公证职能。这也意味着公证机构具有绝对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且在受理立遗嘱人的遗嘱时,公证员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把关,反复核对立遗嘱人的表达能力和行为是否正常,在此过程中遗嘱继承人和受益人必须全程回避,确保立遗嘱人意愿真实[3],与此同时,公证人员必须对遗嘱内容保密,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十分显著。公证遗嘱办理完毕后,大多采用卷宗形式储存,避免他人篡改或恶意损坏,所以安全性较高。结合相关调查来看,在相关诉讼过程中,公证遗嘱得到采信的比重高达96.5%,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验证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另外,《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无需前往法院完成诉讼环节才能够继承遗产,只需到公证机构按照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如此既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够简化继承环节。
(二)制作较为规范、法律风险较低
结合大量实践来看,不乏因遗嘱要素不健全,导致法律效力缺失的现象。例如:立遗嘱人如果选择自书遗嘱形式,就必须自己手写遗嘱,并且标注好日期和签名。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自书遗嘱的规则,加上法律意识欠缺,导致自书遗嘱要素不全,最终使得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公证遗嘱能够很好地规避以上问题,需要由公证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场受理业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制作过程更加规范和严谨,能够从源头规避操作不规范、流程不透明造成的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公证人员普遍专业素质较强,可以结合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告知立遗嘱人可能存在的风险,便于及时弥补,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切实保障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4]。另外,《民法典》施行后,虽然很多遗嘱效力相同,但相关部门需要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无法确认立遗嘱人是否持有最后一份遗嘱,所以需要当事人前往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
(三)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可靠性较高
上文提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但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遗嘱已经具备了法律事实和效力,所以能够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关键依据。因此,立遗嘱人在进行遗嘱公证后,如果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出现纠纷,则可以将公证遗嘱作为诉讼依据,无需重新举证,如果另一方没有给出绝对权威的、与事实相反的证据,则判定遗嘱指定继承人胜诉。而除了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遗嘱形式,在指定继承人出现纠纷后,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定证据效力,并且能够考证,在实践中优势较为突出。
三、《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公证优化方向
(一)扩大法律普及范围,提高公证遗嘱的影响力
《民法典》在正式施行前,公证机构已经受理了大量公证遗嘱,公证人员在此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遗嘱公证影响力不断提升,并在社会群众心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民法典》施行后,由于丧失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导致遗嘱公证在部分群众心中的形象受损。对此,需要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引导作用,扩大法律普及范围,面向公众传递公证遗嘱的优势,以及与其他遗嘱形式的区别,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也可以进入基层宣传,如此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全面认识公证遗嘱的同时给予认可,并将其作为维护个人意愿的首选方式,让越来越多人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对私人财产进行安排部署[5]。以笔者曾经受理过的一起遗嘱实例进行分析:死者为H 市人,在山东Q 市有一处房产,死者生前立了一份两页遗嘱,整个过程由专业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但由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并没有在遗嘱中注明日期和姓名,导致遗嘱中的指定受益人前往山东Q 市过户房产时,不动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这一案例也充分说明了,虽然社会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遗嘱形式,但不能保证所有遗嘱都具备法律效力,而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公证人员经验丰富,能够及时发现法律隐患,确保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二)对公证流程进行优化,提高服务水平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法律效力更强、公信力更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公证遗嘱在受理过程中具有流程繁琐的弊端,立遗嘱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整个办理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公证遗嘱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就要不断优化公证流程,可以简化立遗嘱人提供材料这一环节,改为由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立遗嘱人资料。为了满足这一需求,需要突破“信息孤岛”问题,加强建设实时共享的全国政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能够得到及时验证和查询,这也从根源上优化了以往“以证换证”的低效问题。另外,立遗嘱人的部分材料,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例如:如果当事人的年龄超过70 周岁(包括70 周岁),那么可以自行承诺父母相关情况,不必要再以其他方式进行证明。公证机构在受理立遗嘱人业务的同时,需要合理选择方式方法,及时回答和处理立遗嘱人的问题,用热情、专业的服务提高立遗嘱人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使其更加愿意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分配私人财产[6]。另外,公证机构在日常培训教育过程中,也要适当增加遗嘱公证相关课程,全面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公证遗嘱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遗嘱公证细则》进行优化和完善,使公证人员能够脱离业务办理时过于注重细枝末节的情况。只要确保立遗嘱人行为和表达正常、身份真实,则可以为其出具公证书。
(三)延伸公证服务,增强当事人满意度
在社会群众全面了解遗嘱公证,并有意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安排部署后,作为公证机构,必须要给予其最优质的服务。可以在当事人立遗嘱时给予其正确的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够完整、明确地表达个人意愿,全面规避法律风险[7]。另外,遗嘱从办理到生效前的整个过程,都不能向外借阅遗嘱卷宗,并且公证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遗嘱内容。在此基础上,公证人员还要认识到延伸服务的重要性。例如:为立遗嘱人保管好遗嘱,或者担任公证遗嘱的执行人和监督人。公证机构帮助立遗嘱人保管遗嘱存在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公证机构报关程序完整,在遗嘱密封、开启等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公证机构会将所有公证遗嘱录入备案查询平台,并且为了避免遗嘱受各种因素影响损毁或丢失,需要将其放在专门储存遗嘱的区域,如此,立遗嘱人也能够完全放心遗嘱泄露问题[8]。另外,上文提到公证机构具有相对公平和公正的优势,所以在遗嘱执行过程中,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有绝对的优势做遗嘱的执行人或执行监督人。加上公证人员全过程参与当事人遗嘱公证环节,所以对遗嘱内容较为熟悉,能够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及时调节。
综上所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公证遗嘱发生了诸多改变,包括优先效力丧失等方面,但与此同时,也突出了这种遗嘱形式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加上公证机构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群众,所以只需不断优化服务体系、延伸服务内容,就能够为社会群众提供法律保障,为其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