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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逻辑思想探析

2023-09-01希吉日

名家名作 2023年5期
关键词:牛马镰刀命题

希吉日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具有完整体系的法医学著作,作者宋慈也因此被誉为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在总结春秋战国至南宋时期的法医理论的同时,取其精华,去其秕谬,再将自己多年办案工作中的经验融入其中,从1245 年开始撰写,于1247 年完成全书写作,成书虽然只用了短短2 年时间,但《洗冤集录》是前人研究和宋慈多年工作经验的精华产物,是一本有广度、有深度的著作。[1]《洗冤集录》共5 卷53 目,系统地记载并阐述了一系列验尸方法、检验原理、检验工作的注意事项以及案例分析,涉猎非常广泛。不可否认,因为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其中存在着一些思维漏洞和反科学的缺憾。例如,在第52 目“救死方”中认为把热沙覆盖在溺者身上就可以使其复苏。但其总体上是科学的、准确的、实用的。《洗冤集录》中记载了许多精确、多样且全面的检验方法,它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在国内外的影响与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一、宋慈及《洗冤集录》

宋慈在少年时拜朱熹高足吴稚为师,后又入理学家真德秀门下,受教于理学,深受“格物致知”和“穷究真理”思想的影响。不仅如此,他还继承了朱熹“理一分殊”的归纳法和演绎法的理论,善于归纳、演绎与类比。这是促使他编撰《洗冤集录》的要素之一。宋慈在“四时变动”中综合了春夏秋冬四个季节里尸体会发生的变化,还类比了胖瘦老少者的尸体的区别。在第20 目“打勒死假自缢”中根据尸体的索痕、眼嘴舌等分别类比了打死、勒死与上吊自杀。

《洗冤集录》不仅有广度、有深度,还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系统性。就它的目录而言,第1 目列出了尸体检验的相关法规条文。第2、3 目中主要撰写了现场勘验的经验以及注意事项。第4、5 目疑难杂说上下详细论述了检验疑难尸体时的经验方法以及注意事项。从第6 目“初检”和第7 目“复检”规定了尸体检验的流程。在第8 目中一一罗列了验尸的细则。第9 目至第46 目具体撰写了多种死因的检验方法,内容广泛,分类细致,叙述翔实。从第48 目开始,论述了验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其他情形和检验人员保护自己的方法,其中有很多科学的方法沿用至今。例如,从苍蝇卵的孵化、成长程度判断死亡时间,利用苍蝇嗜血逐臭的特点确认作案工具等。这也是现代昆虫学的雏形,比欧洲18 世纪中叶才诞生的现代昆虫学要早几百年。就内容而言,《洗冤集录》中不乏形式逻辑的身影。形式逻辑是研究正确思维(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结构、规律、方法和应用的科学,具有抽调思维的具体内容、考察思维的特点。[2]通过形式化的方法,可以更简便地看出《洗冤集录》的逻辑性。

二、《洗冤集录》中的逻辑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研究推理有效性的形式准则,揭示了思维的规律和规则。其中,最基本的规律包含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2]《洗冤集录》是一本应用型的著作,虽没有具体指出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但不难看出宋慈对逻辑基本规律的熟练掌握。

(一)同一律的体现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论题和语境的确定性和一贯性。其公式是:A 是A。有时同一语句可以表达不同思维,例如“能穿多少就穿多少”这句话,在冬天可以认为是要多穿衣服,在夏天可以认为是少穿衣服,语境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千差万别的结果。

在《洗冤集录》的“检复总说下”中写道:“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出血’。大凡皮破即出血。当云:‘皮微损,有血出。’”[3]意为写检验文书时,不能用“皮破出血”的字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皮破了就会出血,应当说“皮肤轻微损伤,有血流出”。在这段话中,不仅论清了“皮破出血”的概念,又规定了它的使用条件,这样就避免了混淆一般的出血和皮肤损伤后的出血。

不仅如此,宋慈注重对事物定义概念。宋慈在“条令”中写道:“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3]他将“江”与“河”定义为无桥梁可以渡过的,将“湖”定义为水面阔而无法渡过的。在第9 目“妇人”的附录中写道:“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3]对刑律规定的“堕胎”给出了定义。第18 目“论骨脉要害去处”中对人体全身各个骨骼的概念作了详细的定义。在第21 目“溺死”中分别定义了河与池:“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3]

(二)矛盾律的体现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矛盾命题或两个反对命题,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否则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例如,“所有的斑马都是黑白两色的”和“有些斑马不是黑白两色的”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它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命题是假的。其公式是:并非“A 且非A”。

“检复总说下”中写道:“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两人下手,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意为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致命,这两处致命伤如果是两人下手的,则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也就是说,不能是两个人同时让死者死亡,也不能是两处致命伤都不能致死。如果出现了既有A 属性又有B 属性或者既不具有A属性又不具有B 属性,那么此案就触犯了矛盾律的要求,需要打回重审。

(三)排中律的体现

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矛盾命题不能同假,必有一真。[4]其公式是:A 或者非A。将两个矛盾命题都否定的命题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在“疑难杂说下”中记载,路边的一具尸体是全身被镰刀砍伤多处而亡的。检验官派差人把尸体附近居民的镰刀全部收集起来排列在地上,其中有一把镰刀上聚集了许多苍蝇,这把有血腥味的镰刀就是凶手的镰刀,所以检验官便抓到了真凶。在这个案件中“有苍蝇聚集的镰刀是凶手的镰刀”和“有苍蝇聚集的镰刀不是凶手的镰刀”是两个矛盾的命题,必有一个是真的。根据苍蝇嗜血逐臭的特性,可以判断出前者为真,则有苍蝇聚集的镰刀是罪犯在杀害死者时使用的镰刀,所以通过排中律的思维规律找出了凶手。

(四)充足理由律的体现

充足理由律要求在论证过程中,论题的成立必须有充足的理由、真实的论据,并且论据能够推出结论。一个论证被判断为真时,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理由不相干、夸大相关程度等都推不出结论。

“检复总说下”中写道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3]检验人员不能简单听信个人的私意和伪证,应当多方访查,务必要归纳各方材料得出真实可信的正确结论。在“疑难杂说上”中又写到,但凡互相拼杀,所有的伤痕都需检验得无疑才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检验工作者来说,贵在精专,没有失误,充分体现了宋慈对论据真实性、充足性和关联性的重视,在他的实际检验工作中也始终秉持着这一思想。

三、《洗冤集录》中的命题逻辑

命题逻辑研究由原子命题组成,经联结词连接构成的复合命题以及这些命题间的逻辑关系。复合命题是由原子命题与联结词构成的命题。例如,“宋慈是南宋时期的人并且是法医学鼻祖”是复合命题,因为它含有联结词“并且”,而命题 “宋慈是南宋时期的人”和“是法医学鼻祖”是原子命题。命题逻辑在《洗冤集录》中最为常见,《洗冤集录》的条理清晰、逻辑缜密也得益于命题逻辑的广泛运用。

(一)联言命题的体现

联言命题是指同时断定几种事物情况都真的复合命题。通常使用“并且”“不但……而且……”“虽然……但是……”等作联结词。[4]

《洗冤集录》的“条令”中写道:“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脏伍拾匹,配本城。”意思是如果只够流罪以及虽然受贿枉法但赃物在五十匹卷以下,发配到本城。其中“罪至流”“不枉法”与“脏伍拾匹”用“及”和“但是”连接,构成联言命题。联言命题断定联言支都真,即组成联言命题的所有原子命题都真的情况下才是真的,如若出现一个假原子命题,那么整个联言命题就是假的。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必须符合“罪至流”“不枉法”和“脏伍拾匹”三个条件才能得出“配本城”的结论。

有些表述中省略了联结词。例如,“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其中顿号可以理解为联结词“和”。根据联言命题的真值表,检验过程中要将蘸了酒醋的纸敷在尸体的面部、胸肋、两乳、脐腹、两肋等部位,如果缺漏一处就不符合联言命题的真值条件,属于尸检不细,就会导致真相不明。

(二)选言命题的体现

选言命题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至少有一种存在的复合命题,分为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4]在《洗冤集录》中相容选言命题的使用颇多。

“条令”首段“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或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和“诸验尸,报道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都是用“或者”作为联结词的选言命题,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一项就要受到杖刑一百的惩罚。

第38 目“牛马踏死”中写道:“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联结词“或者”将“被牛马撞到而没有踏着”和“虽然被踏着了,但没有踏到要害处”连接。在此段,宋慈写出了死因有关牛马的检验经验。凡死因与牛马有关的,要么是被牛马踏死的,要么没有被牛马踏死。根据死者的尸体状况推断出死者是否是被牛马踏死,如果是被牛马踏死,牛马的主人便要负责;如果不是被牛马踏死的,凶手便另有其人。

(三)假言命题的体现

假言命题是指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复合命题。[4]《洗冤集录》中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使用较为广泛。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通常使用“如果……那么……”作联结词。“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意为如果检验完毕,不在当天内向所属上级申报,按此惩处。前件“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是后件“准此”的充分条件,是假言命题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之”和“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也是同理。“检复总说下”中使用了大量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判断死者的死因。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通常使用“只有……才……” 作联结词。“检复总说上”中写道:“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意为遇到夜晚,吏役必须做出书面保证才可以在外住宿。其中前件“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是后件“止宿”的必要条件,用“方可”作联结词,构成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充要条件假言命题通常使用“当……且仅当……”作联结词。第24 目中写道:“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3]当断定死者是被尖锐物杀死,且只被尖锐物杀死才可以写刺死,具有充要条件假言命题形式。如果是齐头的尖锐物杀死,就不可写被刺死,具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特征。

四、结语

在不同历史条件下逻辑的发展与运用有相同的方面,也有其独特的方面。在中国古代,伦理政治受到特别的关注,但在唐、宋时期,因为社会背景的变化格外注重司法检验,促使了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检验方法的发展。《洗冤集录》中就详细记载了司法检验的规章制度和检验技巧等。在“存天理、灭人欲”的南宋撰写一本带有客观唯物主义色彩的书籍是不容易的。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编撰中自觉地应用了逻辑基本规律,充分体现了命题逻辑的基本逻辑特征。以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同异为依据的“类推”成了古代文献中占有主要地位的一种推理。[5]宋慈不仅善于推理,还注重明晰概念,归纳与演绎能力也很强,《洗冤集录》这本著作就是在归纳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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