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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役及吏:两宋“公人”疏论

2023-08-30董春林

关键词:宋代

摘 要:两宋的“公人”可直译为“公家之人”,但其内涵却前后发生着变化。北宋公人多指义务性为官府承担一定职能工作的职役,常常与使院语境下官府招雇的吏人的职能交错混同,其中衙前公人出身、职能及其去向的特殊性,通常独立于诸色公人之外,甚至地位优于州县一般吏人。但随着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吏士合一”政策,吏人地位渐渐提高,职役开始倾慕吏职,至南宋前期吏人、衙职成为职役较好的去向。南宋中后期“公人”“公吏”往往混同书写,至少在士大夫们语境中,“公人世界”里的公人是他们所担忧或鄙夷的胥吏群体,这时的公人特指介于官民之间的公家之人。公人角色变化的背后,折射出乡村中上层群体由失利情态向获利情态转变的功利诉求,以及社会转型中两宋政权扩大税源以补充浩大财政开支的主体社会语境。公人作为一个融合吏人、职役、乡役等多重职能身份的社会符号,在从民向官的价值转向中,勾勒出两宋基层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宋代;基层社会;公人;公吏;职役身份

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4-0096-15

作者简介:董春林,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成都 610066)

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解试出职条》,戴建国点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735页。

② 南宋人陈耆卿撰《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将州役人分为“衙前”和“人吏”两类。参见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415-7417頁。王棣先生曾指出,北宋时期的职役又称差役、吏役、差徭、徭役等,虽称呼不一,但与劳役有着本质的不同。参见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402页。陈振先生指出,宋代州、县的政务全由吏承担,并主要由吏役中的人吏和衙前主持州、县中的政务。参见陈振:《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0页。

③ 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1985年、504、559頁。

“公人”问题是宋代基层社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宋人“公人世界”之类诸多文本表达常常是讨论宋代胥吏泛滥的历史凭证,“吏强官弱”似乎成为一种时代性的错位写照。但是,宋史文献中严重的胥吏问题主要发生在南宋,所谓“公人”“公吏”多指南宋的胥吏,北宋史料较少提及“公吏”,“公人”一词却屡见史册,很显然有关“公人”或“公吏”问题不可笼统论之。如北宋史料中常见的“衙前公人”,南宋史料中却几无记载,甚至“衙前”这种职役称谓也在南宋史料中稀见。由于衙前职役问题牵涉宋代役法改革、基层社会治理及税法演变诸多问题,故弄清“衙前公人”这种独特表述的历史内涵,可管窥宋代社会的变迁。关于宋代“公人”,《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解试出职·名例敕》称:“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①“公人”指有别于“吏人”的役人,但南宋人语境中的“公人”与“公吏”并无严格区分,故南宋有史料记载及一些学者习惯称衙前等职役为吏役。②不过,在谈到宋代胥吏问题时,梅原郁先生指出宋代胥吏有公人、吏人和役人之分,公人指在仓库、牢狱等供役之人(如衙前、狱子、兵级等);吏人指在各级官府中供役之人(如都孔目官、职级、贴司等);役人指州县随时招募的供役之人。但他同时又指出,宋代胥吏时常泛称为吏、公人、公吏、吏役人、胥吏,胥吏中有节级和职级之类等级之分。③穆朝庆先生指出,吏的政治地位高于公人,是“事务官”,以脑力劳动为主,是官的承续,而公人是官府中“被使役”者,听命于吏,是吏的承续,但转为吏之后出职的希望极为渺茫。穆朝庆:《宋代中央官府吏制述论》,《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苗书梅先生据《庆元条法事类》指出宋代州县公吏大体上分公人、人吏两类,均以差募方式入役。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这一认识基本沿袭了朱瑞熙先生的说法,朱先生认为宋代的吏胥笼统称为“公吏”,其中包括“公人”和“吏人”,“吏人”中不拿俸禄的称为“人吏”,宋人常将“吏人”与“人吏”混用。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4页。无论是偏执地将公人、人吏及役人笼统归为胥吏,还是认为公人、人吏均属应役方式入职,都没有理清公人、人吏之间的差别。

近来有学者就宋代公吏问题指出,公人原本由一二等大户充当,地位高于吏人,王安石役法改革后,与原本由第四等户充当的“胥徒”合流,地位才转居于吏人之下;“公吏”称呼在宋初就出现了,《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公吏”名称沿袭的是北宋前期,展现的却是王安石役法改革之后的内容。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该学者文中例举的公人主要是衙前职役,但并未区分衙前役、衙前军将,也未说明南宋人因何“公人”“公吏”混淆不分,也就未能论及衙前公人是否在南宋时发生了变化。有鉴于此,公人、吏役、胥吏是否可以等同视之,抑或两宋史料中“公人”的概念是否发生了变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意欲重点解决的问题。但考虑到史料书写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性,以及时人言论中的随意性,本文尽可能在长时段视野下列举史料中突出的例证,而不拘泥于个别史料书写之间的出入。所论不当之处,敬请专家指正。

一、公家之人:北宋公人概念的泛化

北宋公人概念较为多元,公人有时指官吏,更多时候特指职役,按职役从事官府指派事务而言,公人笼统可称“公家之人”。廖寅先生认为,《庆元条法事类》里界定的衙前、兵级之类,是狭义的公人,宋代还有广义的公人,与“公吏”同义,包括了狭义的公人和吏人,广义的公人指公家之人,或者说系公之人。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事实上,北宋史料中的公人,多指吏人,并且与诸色役人关系深刻,公人的概念看似宽泛和庞杂,却有独特的时代内涵。

(一)吏人泛称

北宋史料中“公人”并不完全指役人,还包括入役方式入职的吏人,从事县级文职工作的押录,以及使院、州级官府中从事文职工作的孔目官,即由乡户中略懂文墨者充任,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这部分役人是实质的吏人,也可根据循资迁转。比如,天圣七年(1029)十月,宋仁宗下诏:“在京诸军班诸所支月粮,令提点仓场官、三粮料院依排定诸仓年月界分,以军资高下给之。违者许人告,公人迁一资,百姓给赏钱三十千。”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08,天圣七年十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524页。景祐元年(1034)五月,又下诏:“举人被囚,而狱吏苛酷非疾致死者,提点刑狱官按察之。募告者赏钱十万,公人迁一资。”《长编》卷114,景祐元年五月乙酉,第2677页。这种公人即汉唐时已存在的“公吏”,也就是是胥吏,北宋州县衙门文职胥吏及诸司库务胥吏即如此。一般来说,诸司公人多指诸司管理仓库的吏人,这部分吏人涉及财务性管理工作,常常牵涉财物交接环节向交接人索求财物问题,故北宋文献中频现诸司公人相关事例。比如,景德四年(1007)五月,“三司及提举司上重定在京诸司库务八十二处公人员数”。《长编》卷65,景德四年五月辛酉,第1457页。熙宁三年(1070)七月,宋神宗下诏:“提举诸司库务司勾当公事官,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追呼公人。”《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乙巳,第5179页。同年八月,中书上奏:“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页。很显然,这些公人只是官府机构中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吏人,笼统称之为“公人”可能因为这些吏人为公家工作。若按此解释来看,官府中为公家工作的官员也可能称之为“公人”,但事实并非如此。

北宋官员有时被称为“公人”,只是附加式对官员公职性质的描述,尽管多数情况下“官员”“公人”很少连词为“官员公人”,比如,熙宁三年,宋神宗下诏:“给纳常平钱谷官司公人受赃,虽已降依敛掠、乞取差点人夫钱物条约,虑未知惧,自今杖罪编管邻州,徒以上刺配本州牢城。”熙宁九年正月,宋神宗下诏:“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宗室及官员、公人。”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8、食货37之24,刘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061、6818页。官员、公人似乎指两类群体,但实际情况中确实也有“官员公人”之类偏正式表达,这种表达主要指官员从事了吏职。比如,熙宁六年七月,宋神宗曾下诏:“定两府初除、迁官、转厅、解罢陈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书施行。”《长编》卷246,熙宁六年七月戊午,第5982页。这里“使臣公人”显然是种偏正式的表达,因为这里“公人”无论指胥吏或是职役,都不可能称之为官,更不要说转官、解罢之类的事了。所谓“使臣公人”是指从事吏职工作的使臣,经任吏职后得到升迁等待遇,但实际情况下,使臣兼吏职能够迁转的机会不大,《宋会要辑稿》选举24之3,第5693-5694页。“公人”更多地仍指吏人。

事实上,北宋被称为“公人”的吏人相当广泛,从事迎送官员工作的散从官之类吏人也多被称为“公人”。这类吏人全名习惯被叫作“防送公人”,《水浒传》中押送林冲的董超和薛霸即是防送公人。这种迎送得替文武官员的公人,种类较为繁杂,且并不固定。苏辙就曾指出:“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劳,远者至四五千里,极为疲弊。”《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癸卯,第8897页。防送公人也可能从军士中抽差,川陕得替官员道途遥远,通常迎送之责即由公人、军士一起完成。《宋会要辑稿》仪制4之22,第2373页。这些公人迎送路上由得替官员“在路给食”,其盘缠却要自己解决,元祐元年四月,吕陶上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迎送,并不计程途远近,每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缠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参见《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乙卯,第9135页。有时还会被官员盘剥,元祐八年十月一日,尚书兵部奏:“请诸接官官员军人、公人,当职官不得使令随从人寄附物色。如违,并所随从人并以私役兵防论。”参见《宋会要辑稿》仪制4之26至27,第2375页。常常破产逃役。河北转运使王沿就曾奏称:“乾宁信安军、霸州公人逃去者,随辄差人。”参见《长编》卷106,天圣六年九月丙申,第2481页。这类吏人类别的公人,一般地位低下,基本无职权。比如,宋真宗朝夏县尉安起捕捉百姓三人,命令差役公人“拷掠百数,加非理刑,破其踝骨”,针对这种屈打成招案件,宋真宗曾惊异说:“面行拷掠,岂专由公人邪?”《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八月庚寅,第1628页。

综合来看,北宋“公人”称谓基本涵盖低级吏人系统,从散从、承符到熙宁变法后的散从官,以及手力、弓手,皆为州县胥吏,他们多为乡户应募的杂役。漆侠先生曾较为直接地指出,所谓“吏”,指的是由一等户或形势户中产生的到州县任衙职的一批人。漆侠:《南宋从差募并用到义役的演变》,王仲荦主编:《历史论丛》第5辑,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168页。朱瑞熙先生也曾指出,北宋前期,大部分吏职按照乡村户等的高低轮流差派,具有职役的性质。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716页。很显然,这些被称之“公人”的吏人多半也可归为职役行列,事实上,“公人”一词在北宋史料中更为突出。

(二)职役特指

北宋史料中所见之“公人”多指职役,《庆元条法事类》所述的衙前、专副、库、称、掏子,以及杖直、狱子等兵级之类,多属职役。所谓“诸色公人”,一般指衙前以外的职役,包括前述部分吏役。所以说,职役公人在北宋史料中是个庞大的群体。不过,尽管前文我们提到北宋吏役多数情况下即指公人,但公人最基本的身份是职役。职役和吏人虽然有重叠,但职役并不一定是吏人,宋徽宗朝曾明确定规定,县镇公人不可充诸路监司吏职,《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10,第4238页。说明吏人并不都是职役,一般县镇公人没资格充任吏职。但北宋职役以衙前为首,由于一等乡户充衙前役,并且衙前役可入职武官衙前军将系统,故其地位遠高于其他职役,所以南宋人将衙前军将及公人放在吏人或人吏之前。《朱子语类》记载:“器之问:‘国初衙前役用乡户?曰:‘客将次于太守,其权甚重,一州之兵皆其将之,凡教阅出入皆主其事。当时既是大户做,亦自爱惜家产,上下相体悉。若做得好底,且教他做。更次一等户,便为公人,各管逐项职事。更次一等户为吏人,掌文书简牍。极下户为胥徒,是今弓手节级奔走之属。”参见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84《论修礼书》,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1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891页。

那么,北宋职役公人到底包括哪些呢?衙前职役较为例外,我们下面章节再详述,其他职役类公人统称为“诸色公人”,主要指“库务公人”“防送公人”“缉贼公人”及众多职役。“库务公人”指在官府工作的地位低下的从事场务管理的库、称、掏子以及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文职差役;“防送公人”指“弓手”以及“兵级”系列的武职役人。

“库务公人”也包括“诸司公人”,主要负责场务勾当及“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长编》卷213,熙宁三年秋七月乙巳,第5179页。故这类公人贪赃的话一般按仓法论处。按欧阳修云:“其上件山白草,自去年八月已后至年终,本州岛及外县镇差兵士并散从官、步奏官、承符、手力诸色公人等人山收刈到,逐旋搬运赴场送纳,稹叠收管。”欧阳修:《乞罢刈白草札子》,《欧阳修全集》卷116,李逸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170页。可知从事地方场务管理工作的公人主要指散从官系列职役,多以第四、第五等户承担。漆侠:《宋代经济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462页。故这类公人社会地位并不高,“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宋史》卷153《舆服志》,第3574页。至于“诸司公人”,梅原郁先生对南宋左藏库胥吏的组成进行考论后认为,专知、副知、押司、手分、库子节级、兵士多出现在仓场库务管理工作中,而地方财务管理中的胥吏多为公人、军兵,专卖、商税征收、收纳库、州常平仓及各种谷物仓中的公人则多记载为专副、专斗、专栏、专典,所以说,专知官、副知官、斗子、栏头、典书是诸司库务胥吏的常用称谓。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544頁。《庆元条法事类》所述“公人”中即有专副、库子,而押司、手分则属于“吏人”系统的文吏,即有学者所说的宋朝在沿用唐末五代州院、使院旧制基础上新创的主要由职级、手分、贴司、杂职及祗候典等组成的人吏。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第102页。可见,“诸司公人”不仅包括职役系统中低于衙前的“专副”等,还包括人吏系统中的“押司”“手分”等。由于押录应募衙前役可迁补衙前军将,有望出职为官,所以说,“诸司公人”的地位均不及衙前公人突出。

“防送公人”的社会地位也不高,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迎送往来常常“为诸司上下乘便刻剥,其勾当公人破败家产及死亡流移者,不可胜数”,《长编》卷168,皇祐二年五月丙申,第4042页。由于涉及接送安全问题,常常从弓手等杂职或兵士中抽差。天禧元年(1017)八月一日,宋真宗下诏减少得替官员送还公人数量时提及:“县尉给手力外,余官悉以本处杂色公人充。”《宋会要辑稿》仪制4之23,第2374页。有学者即指出,散从官和属“杂职”的弓手、手力,还要负责迎送到任或离任的官员。陈振:《宋史》,第122页。宋人所谓“防送公人”即“差役”,有时也称“衙役”,《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310页。即后世所见衙门里当差并且低于吏人的杂役。

“缉贼公人”或指“耆保公人”是管理乡村治安的乡役,主要指耆保、壮丁。耆保负有治安之责,治安管理中是否守法,在北宋屡见诏令规约。比如,天禧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宋真宗曾下诏:“诸路州县乡村耆保公人,自今除强盗失于申报及捕盗迁延,并依旧条科违制之罪,自余小可窃盗,并依捕盗官员例,从违制失定断。”天圣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宋仁宗也曾下诏:“觉察缉贼公人、军人,如自作非违,及受幸放纵贼人,仰勘罪闻奏,当行严断。即不得差军人监逐耆长等于别州军缉捉,违者重行朝典。”《宋会要辑稿》兵11之9、11,第8821-8823页。

职役所指种类众多,诸色公人除了前文所提到的衙前之外的乡役、杂职,州县人吏有时也在官府机构中被笼统称为公人。这些职役除衙前外,里正、户长、乡书、耆长、弓手、壮丁多被称为乡役,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及杂职、虞候、拣、掐等人,通常被称为吏役,而押、录、孔目官之类则被称为人吏,从其工作职能来看,差不多都是胥吏职责,但其来源则是招募或差充自乡户,故《宋史·食货志》均称之为役。所谓“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一则指明宋廷将役事放在首要地位,二则指明职役任职多为州县衙门或使院。

(三)“衙前公人”释义

北宋史料中常见“衙前公人”与“诸色公人”区别述之,“衙前公人”似乎并不包含在“诸色公人”之内。熙宁三年十二月,宋神宗下诏:“大名府路州军灾伤县分衙前、公人、百姓等欠负官物,如本户放税及五分以上,实贫阙者,权住催理,候夏税丰熟送纳。”《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戊辰,第5302页。元祐元年(1086)九月,宋哲宗下诏:“其收到钱,如逐处坊场、河渡钱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人接送食钱不足,方许以上项钱贴支,余并封桩,以备缓急支用。”《宋会要辑稿》食货13之29,第6260页。《淳熙三山志》亦载:“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89页。显见衙前职役与诸色公人有所区别,衙前职役的地位应高于其他色役公人。事实上,“衙前”一词包括“衙前役”和“衙前军将”,“衙前役”经历长名衙前工作后可入衙前军将系列,故衙前军将的地位显然也高于诸色公人。但北宋史料里“衙前公人”则确指衙前职役,并不包括衙前军将,凡是称“衙前公人买扑勾当”《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0,第6810页。“衙前公人差遣重难”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欧阳修全集》卷116,第1772页。“衙前公人亡家破产”《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28,第6298页。者,多指衙前职役。那么,如何理解衙前公人的独特性呢?

北宋人钱彦远撰《奉国军衙司都目序》云:

《诗》曰“王之爪牙”,言吏士锋銳,能搏噬奇邪也。故军将皆建旗于前曰大牙,凡部曲受约束,禀进退,悉趋其下。近世重武,通谓刺史治所曰牙,缘是从卒为牙中兵,武吏为牙前将。俚语缺误,转称为衙。唐自开元至五代间,衙将最重,皆督千人兼检校台省官,犹春秋陪臣,非才干勇略不授。国初芟诛奸雄,敛威销萌,出儒臣守郡,始募城郭子弟或里胥杂补,唯得管仓库,部飞挽,趋摈呼指尔。乃立条教,以均劳逸,视比例以参轻重,考岁月以叙等级,爱民甚矣。吕祖谦编:《宋文鉴》卷87,齐治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33-1234页。

以上说法基本理清了衙前始于唐五代地位显要的衙将,宋代沿用节府旧制以衙前管仓库、押纲运,视其功劳也可迁补武官职级。所以说,职役身份的衙前役承袭了历史遗留下的旧名,因其直接沿传自五代衙将主管物资周转的历史脉络,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655-813頁。故有入武官甚至出职的出路,地位远高于其他职役便不难理解。即使是一般胥吏,其身份与职能在北宋中前期也应低于衙前役,如“如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88页。“诸道进奉衙前”,《宋会要辑稿》仪制9之12,第2479页。衙前役甚至在礼仪方面与三班使臣、京官同列。至此基本可以明了,北宋衙前役地位有别其他职役是因为唐五代使院制度的影响。周藤吉之先生曾指出,宋之初,州县的衙前、人吏、承符、散从官、手力、院虞候、弓手以及斗子、库子、搯子、拣子、栏子等各种各样的职务,多沿袭唐末五代武人政治制度,其中衙前与人吏中的孔目官等是节度使管辖下的重职。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806頁。可见,州县吏人中大部分是唐五代遗留的旧名,而衙前、孔目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同时也表明北宋公人与唐五代使院制度及宋代役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遗憾的是,宋廷南渡之后,有关衙前役的史料记载却越来越稀见,而公人与公吏几乎混同使用,公人和役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够明朗。

二、由役入吏:北宋中期以降公人概念的嬗变

一如前文所述,南宋史料中较少见到“衙前”一词,“公人”或“公吏”两词却异常泛滥,“衙前公人”显然不是南宋人的习惯称谓,那么《庆元条法事类》所述“衙前公人”只是指北宋的衙前役么?为何所述的“吏人”与北宋“诸色公人”又有重合呢?这些问题背后可能牵涉着时代转型带来的解释错误问题。《庆元条法事类》里“公吏”一词来自南宋实际情况,笼统的“公吏”基本包含了“公人”与“吏人”,但具体的解释忽略了使院语境下北宋职役胥吏化问题,确切地说,应该是忽略了北宋职役阶段性胥吏化问题。明代人黄宗羲曾说:“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书、定期会者也。其奔走服役,则以乡户充之。事自王安石改差役为雇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为胥吏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1-42页。职役公人是否因为差役改雇役才转化为胥吏,这是个不大好理清的问题,乡户自愿投名可以理解为应役积极性提高了,但不能解释为职役胥吏化的直接或主要原因。纵观北宋中后期史料我们发现,吏人单独书写或和公人并列书写的情况比较多见,公人也和吏人一样获得吏禄,这些当与王安石熙丰变法中的“吏士合一”政策不无关系,职役身份的公人与吏人关系可能由此发生了变化。

(一)“吏士合一”与吏役两分

北宋中期王安石熙丰变法时曾实践过“吏士合一”政策构想,这一构想本为改善吏的待遇及工作效率,但却使得吏在官场生态中的角色变本加厉地转变,最终到南宋时成为“公人世界”那样俗吏坏政的社会生态。有学者也曾指出,王安石想把吏士的关系引回正规,但控制不住滔滔大势,却往相反的、不自然的方向走去。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88页。被称为“公人”或“公吏”的南宋胥吏,之所以在南宋時泛滥成灾,一定要从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构想说起。

关于“吏士合一”政策,王安石曾说:“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合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第5764页。这种构想似乎是为了提高吏人队伍的素质,吏士之别也确实是传统时代非议胥吏不法的论辞,吏士合一则可消解这种差别,从而提高吏职的工作效率。雷博、俞菁慧:《饶之以财 裁之以法——北宋熙丰时期养育与约束并重的吏治体系改革》,《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但这种逻辑认识的起因应该是解决吏人的实际问题,这种问题显然是吏缘为奸“以扰百姓”。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临川先生文集》卷39,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11页。宫崎市定先生即指出,王安石改良吏治的想法起自嘉祐三年(1058),他上书仁宗,认为酿成胥吏之害的是士(官员)的无能,有必要恢复古时的吏士合一,于是在宋神宗时期着手实施仓法和保甲法并行的吏士合一政策。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第452-453页。事实上,保甲法预期实现的是兵农合一,只有仓法与吏治改革有着密切关系。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就曾上言神宗说:“吏人及场务、仓库官,当人人赋禄。今不赋禄令受贿,既不免衣食公私之物,而因其受贿,生事坏法,费财者甚众。若赋禄,则亦不过敛取公私之物还以衣食之而已。”同年八月二十七日颁布的仓法即云:“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已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条,第5222-5224页。宫崎市定先生考证认为,这个仓法后来普及到在内的京师百司,在外的监司、州县的胥吏,成为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的中心,其他史书只有简单记载的原因是《宋史》以第三次修订的《神宗实录》为底本,该本是绍兴史臣出于党争心理、为了诋毁新法而写的,把对旧法不利的记载全删除了。参见宫崎市定:《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第462-463页。吏人赋禄后推行仓法,而此吏治设想的前提是解决赋禄钱的问题。王安石在嘉祐三年上书仁宗时曾构想:“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临川先生文集》卷39,第412页。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王安石推行吏治政策之前胥吏没有禄钱,他们只是未脱离土地的乡户;二是这种胥吏的身份是乡户,未给补偿性补贴的原因是他们是应差役而来。王安石改革差役法为免役法征收到免役钱,又官营坊场收益坊场钱,扩大税源使官府发放吏禄成为可能。

事实上,王安石变法中推行仓法并不完全局限于官吏,也同样在公人中推行。由于公人勾当仓库,难免会出现不法余利或“非理邀索拣退”,《长编》卷239,熙宁五年冬十月丁亥,第5810页。所以给公人赋禄再推行仓法也十分合理。熙宁七年三月,详定役法所奏:“公人禄廪素薄,不免有求于行人,非重法不能禁。以薄俸申重法,则法有时而不行;县官为给,则三司经费无穷。今取于民薄,而公人各知自重,不敢冒法,此所以使上下交济,臣等推行之本意也。”《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辛酉,第6130页。这种看法基本和重禄吏人的认识差不多,实际情况中重禄吏人和重禄公人还常常混淆不分。比如,元丰八年(1085)十月,有僧人惠信向开封府上诉“僧录司吏受赃违法”后被判妄告罪“杖臀二十”,惠信再次上告到祠部时,祠部说:“惠信诉僧录司重禄公人及小师取乞金钱,依条受理,送大理寺。”侍御史刘挚“看详重禄吏人因事受赇”《长编》卷360,元丰八年十月,第8631页。后认为,朝廷否定祠部诉讼不合法,元祐元年正月,他又建言:“乞除熙宁以前旧法有禄公人并依旧外,应新法所创及增给吏禄,并行减罢。”《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8702页。公人增禄也称吏禄,实是将吏人与公人视为一类,这种认识的出发点并不在公人或吏人,而在于吏治、役法之类的新法是否正确。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推行之后,吏人的地位无形中在社会评价时已有提高,至少在元祐旧法将要废除的元祐六年,吏人、公人的前后排序在官方文献中已经使用。

元祐六年七月壬戌,工部言:“监司及当职官员、吏人,并州县在任官员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买官估卖之物及请佃承买官田宅,违者徒二年。即本州县吏人、公人,非当职及管而请佃承买官田宅者,各杖一百。”《长编》卷461,元祐六年七月壬戌,第11019页。这里吏人与公人首次放在一起,也是首次有所区分,更是吏人首次地位优于公人的史料记载。有学者也曾指出,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吏职整体地位的大幅下降,一、二等大户逐渐厌恶并退出衙前、公人岗,第一、二层次的衙前、公人逐渐与第四层次(弓手、节级等负责奔走工作的职役)的胥徒合流,形成“新公人”,原本居于第三层次的吏人反而后来居上。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吏人居于公人之前的认识没有问题,但所谓衙前、公人岗与弓手、节级等合流,显然是为了符合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公吏”条的主观臆断。北宋后期史料中显见吏人、公人排序的逻辑特征,应该是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的长远影响所致,也符合北宋后期恢复新法的历史语境。至于北宋衙前役是否位居吏人之后,完全是毫无根据也无意义的问题,因为衙前役一直比较特殊,元祐初恢复差役法时唯独衙前役仍招募,坊场钱、河渡钱优先用于雇募衙前,剩余的可“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58,第7907页。虽然衙前役也按吏人法管理,绍圣三年(1096)八月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见充衙前违法请常平钱物者,并依吏人法。”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0,第6270页。但终究未见衙前役在北宋时地位低于吏人之说。那么,为何南宋史料中稀见有关衙前役的记载?衙前公人究竟去了哪里呢?

(二)俗吏与衙前角色转移

北宋人晁说之《元符三年应诏封事》云:

今之游手,方且得意,未之有比也。贾谊谓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箱箧,而不知大体。……臣愿陛下不恤俗吏之言,自圣衷诏有司,度当今之宜,依熙宁元年之前行差役法,而严衙前散从官陪备之禁,实天下幸甚。夫天下之民既有常职,而三路保甲教阅亦可罢去。盖三路之民,力役视他路固已重矣,何可仍之此役哉?晁说之:《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嵩山文集》卷1,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年,第28页。

其中所谓俗吏者当是职役出身略懂文墨从事文职工作的州县吏人,尽管没有指明衙前役就是俗吏,但却指出衙前散从官应该行熙宁元年以前的差役法,基本上可以说,北宋末年衙前役之类胥吏化的职役均可归俗吏行列。晁说之之所以称此时期的职役为俗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职业化趋向的吏役把持物资周转及管理工作,从中渔利造成社会乱象。周藤吉之先生曾指出,北宋末差役已远没有招募投名重要,并且投名役人中很大一部分已被世袭役户独占。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661頁。衙前役向世袭或固定化吏人角色转变似乎有一定的可能,这种由役向吏的转向可能始自王安石吏士合一新政策的实施,更在元祐初年役法更革时得到进一步推动。元祐初年,有議论役法的朝臣曾指出:“雇役之法,凡家业至三百千者听充;又许假借府吏胥徒雇之,无害衙前,非雇上户有物力行止之人,则主官物、护纲运有侵盗之患矣。”《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第8835页。这种近乎危言耸听的推论实际上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雇募府吏胥徒代替衙前役押纲是熙丰变法时的史实,司马光要废除雇募衙前法时就指出衙前押纲赔费已不存在,“诸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宋会要辑稿》食货13之9,第6248页。也就是说,北宋后期衙前役押纲的工作基本交给了殿侍军大将、将校或节级管押,而殿侍军大将、将校或节级多与衙前军将瓜葛难分,笔者曾考证认为,殿侍军大将、将校多与衙前军将类似,或有迁转关系,军大将、三司军大将等类别基本属于衙前军将范畴。参见董春林:《税户军将:宋代的衙前将吏及衙前役》,《浙江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至于“节级”,定州开元寺塔碑刻中县级吏人就有商税务节级、柜前节级、监务节级题名,参见王晓薇:《定州开元寺塔碑刻题名中的北宋州县公吏考》,包伟民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2016)》,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5页。可见,“节级”是低级武官,属于州县官府吏人中常设武职公人。衙前军将承担衙前役的部分工作,应该会弱化衙前公人的角色特征。有学者曾指出,南宋时,衙前往往与职级、手分等一起,被派遣参与收籴粮米,与一般吏人的职掌渐趋接近,已不再如北宋前期那样引人注目。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衙前公人从北宋后期到南宋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归结为他们自愿转向了职业化的吏人,或者说这是一个胥吏化的过程,但这种向胥吏角色的转变必然牵涉到职级问题,他们首先要寻求一个可行的角色转变。

周藤吉之先生指出,自北宋末期起,这些职役(主要指衙前等)不再是强制性的角色,而是征集、长名或世袭,胥吏制度就形成了,这也延续到了南宋。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812頁。就衙前役来说,长名衙前是通往衙前军将的必由之路,自愿从事衙前工作或熟悉衙前工作的才更有可能长期从事衙前工作,才有可能步入衙职,单纯的因利而世袭可能只是一种胥吏制度的解释。衙职在北宋前期可能也被笼统称之为“公人”,景祐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封府曾言:“客司李简三受人钱,并经杖罚,今又使却欠负钱,乞特决停。今后公人犯赃杖已下经三次者,依此奏。”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第8394页。但北宋中后期衙职的胥吏化特征更加明显。综观北宋后期文献,衙职与人吏的角色关系业已成为一种时代特征,北宋前期职役身份的公人所构造的吏役角色发生着细致的变化。熙宁役法更革之即,王安石推行吏士合一政策,遂开启了吏人入士之路,先是使院都孔目官参照州府都孔目官“年满赴阙,与下班殿侍”,在州“指使一年转三班差使”,按元丰条格都知兵马使“应副短使一年以上,无阙方许收入住程”,住程满了“转补三班差使借差”,《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8,第4375页。衙前军将的迁转也开始规范化,足见人吏与衙职基本都按吏士合一的规划发生变化,同时也指向合流趋向。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二月八日,中书省曾言:

契勘今天下诸州军因仍五代藩镇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练使、都教练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军使、兵马使、都知兵马使,名称鄙俗。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袭,拟厘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隶、中隶、下隶。《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9,第4375页。

这里虽然追述了宋代军制因袭五代藩镇之弊,却将衙前军将系列的衙职统称为“胥徒府史”,显然是混淆了衙职与人吏的界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北宋后期衙职基本实现胥吏化的特征。这个时期人吏改称“典史”或“都吏”,绍兴元年(1131)八月六日,户部言:“吉州申,昨来衙前旧法,系称都知兵马使等名目,及本州人吏系称都孔目官等名目。后准指挥,衙职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开封府官并依旧制,诸州军府准此。窃恐都孔目官等并衙职等名称,亦合依旧。”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00,第4376页。按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书省称都知兵马使为“都史”,推断此处“都吏”,可能是笔误。乾道九年(1173)闰正月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缘政和二年二月九日指挥,都知兵马使改为都史,昨修书日,照‘都史二字作‘都吏字,改移为孔目官。今看详,合将上条内‘孔目官三字依旧作‘都知兵马使为文。”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105,第4378页。与“都史”显然可归为一类,尽管南渡之后又恢复了旧制称谓,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却是难以回避的事实。尽管南宋初年宋廷有意一改北宋后期吏职、衙职的混乱局面,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在南宋急需搞好“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胥吏角色的重要性基本遮掩掉了制度方面的细枝末节,役人胥吏化已成为天经地义之事,在官民之间,役人底色的胥吏担当起了物资的上下流通工作,当然也包括胥吏的自我满足。

在理清衙前公人何以几乎淡出史籍之前,我们还要弄清楚北宋后期职役公人与州县人吏、吏人合流的时代面相。朱熹曾云:“若节镇属官,则云节度推、判官,以自异于属州。使与州各分曹案。……本朝并省州院、使院为一。……使院,今之佥厅也。凡诸幕职官皆谓之当职官。”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28,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18册,第4006页。使院可能在宣和三年(1121)赵与时:《宾退录》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6页。改称“佥厅”,看似只是名称改变,实则使院衙职、诸色役人及人吏与州院吏人的界限可能开始模糊。有学者认为,使院改称“佥厅”后,南宋时,州院、使院不再相提并论。苗书梅:《宋代州级公吏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苗书梅先生还指出,幕职官官衙源自唐以来的使院,北宋末年曾改称“签厅”(或作“佥厅”),南宋的使院主要指使院吏舍。参见苗书梅:《宋代的“使院”、“州院”试析》,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等编:《宋代文化研究》第17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实则两者已混淆不清,职役公人与州县吏职的界限都已模糊,可能出身不高的乡户抽差职役工作后醉心于鱼肉百姓、挪用税钱而投身吏职,比如衙前公人这种职役,北宋初期的“职役”,如衙前等类役人经过二百年的演变,到了南宋中晚期的乡都役人,乡村中、下户受差入役的比率日见增多,已与“吏役”的性格渐行渐远。参见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67页。也可能与一些职役在乡村管理中角色日益重要后有意投身吏役工作相關,“吏役”无论是被称作书手、乡书手还是乡司、乡胥、乡吏、乡典,经过长期的专业化、胥吏化变革,他们已成为南宋乡村管理体制中的关键人物,有心在地方上把持专擅的人,必定用尽办法挤进“吏役”行列,才足以呼风唤雨。这与定期输差的“职役”,造成乡户间相互推诿规避,脱光唯恐不及的情形,确有天壤之别。参见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第169页。但使院语境下职役性质随着使院的转变发生了变化才是正道。衙前公人作为职役的显著代表,经由王安石衙前役法改革有学者即指出,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改革,使衙前役非但不再赔费,并且还征收应役者役钱给自愿投名者,衙前胥吏化意味明显起来。参见宫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に——中国官吏生活のもう一面」、『宫崎市定全集』10、岩波書店、1999年、198頁。及吏士合一政策的推行,其职能一部分转移给衙职军将的同时,他们在北宋后期跻身衙职职级的欲望可能更为强烈,而衙前军将与人吏开始合流,则勾勒出北宋后期至南宋衙前公人胥吏化的历史脉络。南宋时,单纯的职役角色的衙前公人已稀见于史册,民间世俗语境中多称衙前吏,歙县叶氏女“叔父为衙前吏,坐逋官钱五十万系狱”,叶氏女认为是诬告,遂为叔父冤案诉讼。参见罗愿:《义民·新安志》卷8《叶氏女》,《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73页。有学者甚至认为南宋仅招募衙职。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生活社、1941年、234頁。不过,史料中依然有少量有关衙前职役的记载,只不过他们的社会地位已大不如北宋中后期,衙前欠官物或官债以房屋、租佃收成也难以偿还的事例屡见不鲜。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5,第6764页;食货5之22至23,第6070页;食货6之36,第6105页。当然,职役公人经由使院这一管理部门的蜕变后趋向吏职化是一个重要的潮流。

三、“公人不下乡”:南宋职役的变相

南宋初年,恢复差役法后,招募仍然施行,即所谓差募并行,衙前公人已不再具有优越地位,而是陷入北宋前期差役法下赔费破产的境遇,这些职役渐次向胥吏转变,因为这不仅是减损之道,更是创收之路。在衙前公人直接向衙职转变的同时,其他职役也在官民之间充当着中介性质的乡胥而活跃在史册,并且演变成为社会上根深蒂固的官府“毒瘤”。南宋人叶适尤言:“何谓‘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者,盖自崇宁极于宣和,士大夫之职业虽皮肤蹇浅者亦不复修治,而专从事于奔走进取,其簿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而吏人根固窟穴,权势熏炙,滥恩横赐,自占优比。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故今世号为‘公人世界,又以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实而言也。”叶适:《水心先生别集》卷14《吏胥》,四川大学古籍所编:《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21页。北宋后期成长起来的胥吏群体到了南宋构造起了“公人世界”,可见南宋的公人即指胥吏,与北宋公人存在联系,却又有别。

(一)吏胥之别称:“公人世界”里的公人

按叶适所言,“公人世界”里的公人肇起于北宋后期,却在宋廷南渡百废待兴的特殊时代环境下繁盛起来,“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足见这些公人既懂文墨,又处官民中间环节,充当官府在民间代理人角色,骄横之处上效中央机构吏人,又世代因袭成胥吏世家,所以形成一个固化的、恶劣的社会生态。仔细观察县级公人,大致分为二类:一是县衙里的人吏;二是乡村派驻性质的乡胥或乡都役人,以及谋求财利的“准胥吏”群体。

就第一种县衙里的人吏来说,实为官的代理人,本来是辅佐官员处理实务,因其掌握具体事务的信息远多于官员,蒙骗官员或受其唆使从事不法之事当是这类公人最恶的外因。陆九渊言:“公人世界,其来久矣,而尤炽于今日。公人之所从得志,本在官人不才。”《陆九渊集》卷5《与徐子宜书二》,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6页。公人之所以出问题主要在官,这样的论调有一定的道理。周藤吉之先生则指出,从宋朝的官僚机构本身来说,官僚是委派胥吏担任其下级事务的,胥吏也愿意被委派担任这些事务,以此为生计,有如庄园的管理人。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813頁。可见,公人与官员的这种关系是双向的,官员委派他们,他们也自愿。但有学者检举史料中公吏最难的条目后认为,南宋陆九渊等理学家将公吏群体污名化、“毒瘤”化的策略达到的预期效果應是以士代吏。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也就是说,公人并非自愿,公人的生态并不好。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公人最难的历史记载非常稀见,并非公人文化水平低不擅书写,而是公人恶行的事迹过多而被书写。南宋人所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大量公吏违法的案例,这些违法事件都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新任官员亲历并亲笔记录下来的。这种违法县吏可细化为县衙里不同职责的吏人,若是推吏,“非其所乐闻,只愿狱户充斥,可以骗乞,反怒当职不合踈决,使狴犴一清,更不照例禳祓”;即使押录之类小吏,也会“倚势作威,违法生事,始则引诱丘信妻子,招其姑阿郑论诉,甚则坐欠百姓钱,招龚纯有词,甚则取受税户钱物,私立遗嘱,伪造前官批判,盗用官印,交结徒配江漮,移用本县官钱,私买耕牛,在五通庙内宰杀”;若是吏魁,“罪恶贯盈,词诉山积”,“平日受赃曲法,占妓置田,妄作扰民等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中国社会科学院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26、434、427页。由此可见,县吏这类公人不法之事繁多,并非士人有意曲笔妄写,他们之所以能作威作福的前提是官员委派任用了他们。

另外一种是乡胥或乡都役人,或由税收工作衍生出的“准胥吏”。南宋时上欺下隐、违法不端的乡胥主要指“乡书手”,或称“乡司”,他们在北宋县乡政权中从事书算抄写工作,南宋时多以投名充任,协助里正、户长“课督赋税”,其职责主要有推排物力、攒造和编制五等版簿、编制两税簿籍、租税钞的编制注销和登记存档、租税的推割,以及乡役的点派、灾情的统计上报、税租的减免等等。因为所从事的工作牵涉着州县课税征收,本来地位不高的乡书手成为县官联系乡村的“特派员”,以至于从辅助里正、户长的角色一度提升至重要的胥吏,遂称之“乡司”。一些学者即指出,乡司处于县乡交接的枢纽位置,成为国家政令上通下达的关键角色,在赋役征派等诸多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社会作用。王棣:《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耿元骊:《宋代乡村社会控制与生存秩序》,《唐宋乡村社会与国家经济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226页。不过,有关乡书手的胥吏性质,很多学者并未深究,多数认为,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宋代役制的演变,其地位逐渐上升,尤其到南宋时期,逐渐上升为县役,且明显地职业化和胥吏化了。参阅梅原郁「宋代の鄉司——その位置づけをめぐって——」、『劉子健博士頌壽紀念宋史研究論集』、同朋舍、1989年、197-212頁;张谷源:《宋代乡书手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1998年;王棣:《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王棣:《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王棣:《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棣:《宋代乡书手初探》,张其凡等主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从胥吏归属的视角认为乡书手是县吏无可厚非,但从乡书手的职责环境及职能来看,称之为乡胥更贴切些,宋人也习惯称乡书手为“乡胥”或“乡司”。

所谓乡都役人主要指除乡书手以外的乡胥,他们产生于南宋初年恢复差役后继续向民户征收役钱这样的大背景,主要来自过去的职役,负责“催督赋税”“承受文引”,既要听候官府差遣,又要奔走公事,承担地方行政的杂务工作。有学者曾指出,北宋初期的衙前等类役人演变到南宋中晚期的乡都役人,已与“吏役”的性格渐行渐远。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第167页。如果说乡都役人本来就是职役出身的话,一些百姓投机谋利而从事胥吏性质的工作就比较特殊了,比如活跃在官民之间的“拦头”,又称“拦子”“揽子”“揽头”等,五代时从事“检税”工作,北宋时承担验引、查货、收税等职事,到南宋时已颇具胥吏特征。有学者曾指出,“拦头”享受吏禄,标志着“拦头”从一个简单的五等户百姓向“吏”和“公人”转变。吴晓亮:《宋代“拦头”专门化、胥吏化问题研究》,《思想战线》2012年第3期。拦头的工作涉及税务问题,故向百姓行使权力时有徇私舞弊之便,称“准胥吏”只是从其身份转变情况而言,他们在工作中的欺妄不法行为则突出了其胥吏化的特征。周藤吉之先生就曾指出,南宋时拦子、拣子、斗子互相勾结,在税收中偷梁换柱祸害百姓获利。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812頁。拣子、斗子、掏子等,与拦子相近,为北宋时的杂役,南宋时是为杂吏,即属公人范畴。

綜合来看,南宋时的“公人世界”主要是指县级官府管辖下的胥吏群体,这些吏人与北宋时的职役有很大关系。南宋初年衙前职役招雇缩减,“建炎元年,减三分之一,仍召募下诸色公人皆用此雇,与差保正不同”;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15页。吏人也有同样遭遇,“减三分之一”;《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9,第4375页。其他招雇来的诸色役人,多涉足县级或乡级财务工作,从中可渔利故自愿性较强,遂转变成专业化胥吏。这些胥吏处在法令规章繁多、业务专业化的南宋,因熟悉公文簿书、精通法令等专业知识和了解基层社会复杂生态,而被委以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关键。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黄繁光先生即指出,这类乡胥与定期输差的“职役”已有天壤之别。黄繁光:《南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第169页。由此即可知,南宋时胥吏多是职役出身,但却突显胥吏化面相,或可说,“公人世界”里的公人是职役出身的胥吏,故有时称之“公吏”,这与北宋时公人称呼的职役相比,已发生了质的转变。

(二)追扰之弊:公人恶名的实态

南宋公人的恶名可谓冠诸史篇,他们常被指“旁缘为奸,扰害百姓”,“取乞尤甚,致令破荡财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第517页;卷1,第15页。实为社会祸害,官僚士大夫尤以“不信公人”叶适:《故大理正知袁州罗公墓志铭》,《叶适集》卷23,刘公纯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54页。为做官要领之一。为官的之所以不要信为吏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本身就是当地富豪,厕身于职役行列,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中州书画社编:《宋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7-8页。故有一定的地方影响力,并且诸如乡书手之类乡胥“所负责事务极为繁杂,具有相当的专业能力,特别是既要能计算账目,也要能书写账目,在乡村中很难被取代,故而逐步纳入了胥吏行列”。耿元骊:《宋代乡村社会控制与生存秩序》,《唐宋乡村社会与国家经济关系研究》,第225页。所以说,这些胥吏能把控县政主要是因为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且对具体业务了熟于心,蒙蔽县官则易如反掌,官员不信公人的确有一定的道理。那么,公人不法之事主要出在哪些环节呢?如何看待公人恶名这一问题呢?

南宋人凡提公人或公吏之害时多提到公人下乡之弊,要规避这种问题的基本策略即“公人不下乡”。比如,南宋人高登新任新兴县令时,即“不差人下乡”。高登:《高东溪先生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第465页。朱熹亦曾指出:“州府既远,情意不通,县道公吏又不究心拊摩,躬行教化,往往多差公人下乡搔扰,及纵吏人因事乞觅,不遵朝制,不恤刑狱,不能分别是非曲直,致使其民不见礼义,惟务凶狠,强者欺弱,壮者凌衰。”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8页。南宋曾任殿中侍御史的林采曾总结县官应该有十二戒:“自己不贪财,子弟不与政,官物不预借,公事不科罚,保正不催科,户长不代纳,簿钞不关销,税苗不失割,公人不下乡,推吏不鬻狱,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滥。”《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46,第4344页。公人不下乡实际上也牵涉保正不催科、户长不代纳、簿钞不关销、税苗不失割、推吏不鬻狱、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滥八事。那么,公人下乡之害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所谓“追呼”之扰是否构成公人下乡之弊呢?

真德秀曾总结为官条约,其中有“禁苛扰”条云:“如诸色公吏辄带家人下乡搔扰者,并从条收坐,自后犯者惩治非一。……今闻数年以来,此弊复作,官司未有一事,便辄差人下乡,纵横旁午,为害最甚。仰诸县截自日下,不许仍循前弊。兼本州既不专人下县,则县邑亦岂应专人下乡。若公吏非承县引,而私往村乡乞觅,委自知、佐严加觉察,务令尽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第13页。这里详细说明了公人下乡骚扰指公人向乡村人户乞取无度,禁苛扰指禁各层次公吏公人下乡,因为乞取过度建立在多层级乞取压力之上。王之望《荆门军替回论禁约公人下乡奏议》尤云:“方今郡县之间为民之害者,莫大于公人无赖不逞之徒散出乡村,乘威怙势,恐喝良善,小邀酒食,大索货财,秋取稻禾,夏求丝麦,稍不如意,鞭絷随之。……此皆公私之大蠹,而天下之所共疾者也。”王之望:《汉滨集》卷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9册,第721页。这里不仅指出公人下乡征收岁赋时无端乞取,也指出他们在场务征税时盘剥商贾,公人下乡之弊曾延展到商税领域。更多时候,公人下乡并不一定是造成最底层人户的压力,而是催科时给乡里接待的中户造成压力。黄震《差场脚走递文字》曾记载,盐民组织里的小头目都灶首,主要承担接待官员及下乡公人工作,常常被县道公人下乡催税的“脚子”盘剥,“不缴青册,而强都灶首受缴册之苦”。黄震:《黄氏日抄》卷8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833页。有学者即指出,中户的经济情况在盐户中应属较佳,但担任都灶首之役后,经常要接待下场催盐的官史,既须出钱代他们雇船,又须费时为他们传递公文,换来了破家之苦。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7年,第71页。公人下乡扰民确实造成乡村社会普遍反感,才带给士大夫深切的观感。朱熹即称,灾荒之年,收成不足时,“本县不受人户投诉,反将投诉人户刷具旧欠,监系门头,及出招子催督税赋,无问贫富大小人户,五日一限,逐限输官之外,人吏定要乞钱一百文省。其不到者,即差公人下乡追捉,搔扰尤甚,乞觅尤多”。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7《奏巡历沿路灾伤事理状》,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0册,第798页。公人下乡追催者“无问贫富大小人户”,遂造成乡村社会的普遍不满,但士大夫们往往未曾检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而是简单指责公人下乡之过。祖慧先生即指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加之社会地位低下等因素,胥吏违法乱纪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官僚士大夫往往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对胥吏的不法行为大加指责,片面夸大胥吏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他们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祖慧:《论宋代胥吏的作用及影响》,《学术月刊》2002年第6期。这反映出制度层面上混乱的语境下官员责任制的缺失,一来乡司“在点派乡役人时,大体上也是利用各种簿籍营私舞弊,或根本无凭无据,任意点差两种形式”,刁培俊、王菲菲:《“税赋弊源皆在乡胥之胸中”——南宋中后期东南路分乡司在赋役征派中违法舞弊的表现及其社会内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地方行政末端缺少法规意识;二来“县道弗良于政,公吏黥配殆尽,今所存者,但是乌合不根,鼠窃狗盗辈”,《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第434页。官员任用不法胥吏是为公人扰民之根本。

至此,我们需要检讨的是,公人下乡扰民是事实,“打杀乡胥手,胜斋一千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第426页。也确实是南宋乡民的真实呼声,但官员士大夫语境中公人不下乡之说,也确实遮蔽了官员在“公人世界”中的责任。此外,南宋士大夫所谓的公人,仍然指公家之人,公人或公吏有时候混称,但只有在公人下乡语境下公人称谓才更具意义,因为胥吏下乡代表着官府身份,这是与乡户民众的区分。比如,南宋人梁应本来是县帖司胥吏,以公人身份下乡收购牛皮时勒索屠户魏四乙钱物。《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第519页。值得注意的是,所谓“公人世界”或“公人不下乡”的言论多发生在南宋中后期,《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录这个时期诸多案例中“公人”与“公吏”二词基本混杂使用,但南宋前期史料中“公人”与“吏人”则基本延续北宋后期情况,区别书写。比如,绍兴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宋高宗下诏:“出卖没官等田,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挥,监司、州县官吏、公人并不许收买外,其寄居待阙官愿买者听。”淳熙五年(1178)六月二十日,宋孝宗下诏:“湖北、京西路沿边州县,自今客人辄以耕牛并战马负茶过北界者,并依军法。其知情、引领、停藏、乘载之人及透漏州县官吏、公人、兵级,并依兴贩军需物断罪。”《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23,第6071页;刑法2之119,第8347页。这些“公人”“吏人”的区分情况可能成为《庆元条法事类》“公吏”条的参考样本,南宋中后期“公人”成为不法胥吏的代名词,“公人”“吏人”日益混同为一,更趋向于官民对立的时代面相,公人不再是轮差后遭到迫害家破人亡的职役角色,而是游走于官民之间谋求私利的特殊群体,民众理解他们是公家之人,士大夫却鄙夷他们是官府蛀虫。

结 语

两宋“公人”概念显然发生了变化,但笼统而言,“公人”即公家之人的直观释义并未改变。从北宋初期到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再到北宋后期,公人的职役身份十分突出,衙前公人作为职役的突出代表,常常被放在诸色公人语境之外单独书写,这便是南宋人将公人角色放置在吏人之前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整个公人群体最终慢慢由职役角色向吏人身份靠拢。

衙前公人在北宋中前期较为突出的原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衙前役出身一等乡户,二是他们主管官物及负责押纲,三是他们可以通过衙职实现出职,并且只有衙前军将这种衙职有可能实现身份改变。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推行之后,衙职、人吏渐次合流,职役从事胥吏工作慢慢固定化,胥吏身份慢慢重要起来,公人食吏禄也说明职役胥吏化的潮流已不可挡。北宋后期史料书写中吏人已排在公人之前,尽管州县文吏多还是职役充任,但职役专属的“诸色公人”“衙前公人”等类称已不再多见,衙职也改称“都史”这种胥吏化的称谓,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南宋前期。宋廷南渡之后,役法恢复差役的同时,衙职、人吏胥吏化的称谓又恢复旧制,至少在南宋前期,吏人、公人仍是区别书写,这便是《庆元条法事类》“公吏”条把“公人”“吏人”区别解释的历史语境。南宋中后期“公人”“公吏”往往混同书写,至少在士大夫们的语境中,“公人世界”里的公人是他们所担忧或鄙夷的胥吏群体,因为他们是站在官员或士人立场,而公人特指介于官民之间的公家之人,职役那种原初的乡户身份已渐渐被淡忘。

公人角色的这些变化,和其从事职役工作的主动性息息相关,北宋前期职役在差役法下并不能吸引乡户积极参与,反而是需要尽力躲避的危险工作,王安石役法改革后,乡户主动投名职役,加之在吏士合一政策语境下吏人身份提高,职役身份的公人进入官府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直到南宋时公人“旁缘为奸,扰害百姓”,他们已从北宋前期的失利情态向自愿自主的获利情态转变。即使是南宋前期“吏人”“公人”分而述之时,吏额也已急剧上升,乡户进入胥吏行列的意愿已十分强大。据史载:“绍兴末,州县吏额猥多。二十六年八月,汤中丞鹏举请省之,以宽民力,事下诸路常平司,时浙东七州吏额四千人,提举官赵公称首奏损其半,它路率仿此。然今州县吏额虽减,而私名往往十倍于正数,民甚苦之。”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2,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51页。这反映出的也是官府意愿,南宋财政开支浩大,两税征收和不时的军需科敛,全靠吏胥,漆侠:《宋代经济史》,第422-423页。包伟民先生分析宋代赋税征收阶级不平等时,所论“官吏乞觅”条也尽举南宋官吏盘剥民户的史实。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1-184页。在这种财政的主观诉求之下,职役向胥吏身份的急剧转变便不难理解,同时,公人之所以被称为公家之人也清晰起来。

除了以上分析两宋公人角色转变的主客观原因之外,公人实为一个融合吏人、职役、乡役等多重职能身份的社会符号,虽然其社会底色是职役或役人,但他们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指向并不相同,从北宋前期的公家役使的形象,到南宋后期作为公家利益的代表,这个社会符号从民向官的价值语境转变中,勾勒出两宋基层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

(责任编辑:史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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