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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者与替罪羊:南宋“公吏世界”隐含的悖论

2023-08-30廖寅

关键词:南宋替罪羊

摘 要:在公吏位势最为低谷的南宋时期,“公吏世界”说反而甚嚣尘上,历史书写与历史事实之间巨大反差的背后,必然存在诸多隐讳的悖论。“公吏世界”几乎是“公吏作恶”的代名词。公吏“恶象”的形成,首先是因为公吏是官府善政的失语者,基于与科学人性论存在诸多相悖之处的儒家人性论,公吏先天就不可能出现在善政书写中。不仅如此,公吏还是官府恶政的替罪羊。南宋州县官违法征税是常态,却不愿坦然承担违法恶名,遂将恶名转嫁公吏,反复宣称公吏是违法征税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公吏还是官户豪横的替罪羊。官户非法攫取了社会大部分财富,但士大夫的书写却极力强化本为帮凶的公吏的关键角色,反而极力淡化官户的豪横形象。在塑造“公吏世界”的过程中,士大夫成功地让公吏成为了社会负面的关注焦点和社会矛盾的缓冲阀。

关键词:南宋;“公吏世界”;善政;恶政;失语者;替罪羊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4-0084-12

作者简介:廖寅,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保定 0710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地域视野下宋代社会权威生成机制与社会治理研究”(21BZS052)

① 吴澄:《吴文正集》卷24《赠何仲德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56页。

② 参见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

③ 《精选皇宋策学绳尺》卷10《社仓贡士庄》,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第9页。

④ 参见赵忠祥:《试析宋代的吏强官弱》,《西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2期;张正印:《宋代司法中的“吏强官弱”现象及其影响》,《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廖峻:《宋代“公人世界”中的官吏共生与制衡》,《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张本顺:《“吏强官弱,浸以成风”:宋代奇特司法现象的内在机理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另外,关于宋代胥吏整体研究状况,可参祖慧:《宋代吏制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甄一蕴:《宋代胥吏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1期。

⑤ 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

元代理学家吴澄(1249—1333)言:“先汉之初,任文吏,宰相往往由吏起。吏贵重,故吏亦自贵重。……其后重者浸浸以贱,逮宋之季极矣。国朝用吏,颇类先汉。”①吏与官相对,古代通行的称呼是胥吏,宋代特有的称呼则为公吏。②就古代公吏群体的位势而言,西汉与元是两大高峰,而南宋明显处于低谷,即“逮宋之季极矣”。然而,非常反常的是,无论是在位势极高的西汉、元朝,还是在位势相对较高的北宋,从来没有“公吏世界”说,反而是在位势极低的南宋,“公吏世界”说甚嚣尘上,甚至喊出了“本朝之天下,乃吏胥之天下”。③如何理解此种反常?对于南宋“公吏世界”,学界多是顺着字面意思阐释,突出州县权力格局“吏强官弱”的特点,④新近《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一文,以知识考古的方式,揭示出所谓“公吏世界”,不过是士大夫阶层刻意塑造的结果,目的是要彻底解构“公吏世界”、重构“士人世界”。⑤限于主题和篇幅,该文对于南宋“公吏世界”塑造背后隐含的诸多悖论未能深掘,因此,本文继续沿着知识考古的道路,深掘“公吏世界”背后存在的悖论。

一、官府善政的失语者——基于人性的悖论

何谓善政?古人所说的善政,指的是儒家德政理想及其实践。《尚书》曰:“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孔颖达疏曰:“正德以率下,利用以阜财,厚生以养民,三者和,所谓善政。”孔颖达:《尚书正义》卷4《大禹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6页。“德惟善政”与孔子所说的“为政以德”意思相近,皆是说“德者,政之始”,“政以德然后善”。陈祥道:《论语全解》卷1《为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96册,第71页。儒家理想中的德政付诸实践,即是朝廷考课中的“善最”之政。在宋代,州县政考课遵循“四善三最”的标准。“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盜、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宋史》卷163《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39页。“四善”可简化为“仁(德义)、廉(清明)、公(公平)、勤(恪勤)”四字,说的是“正德”,“三最”说的是“利用”“厚生”。四善(正德)是“为政之纲领”,是善政的本源和先决条件,三最“乃其条目”,是具体的治民举措。真德秀:《政经·劝谕事件于后》,《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6册,第467页。

善政以正德为开端,以治民为归宿,因此,善政的推行主要集中在与民众直接打交道的州县层面。元人何槐孙做抚州宜黄县令时,曾著《善政指南》一书,可惜已经失传。不过,早在宋代,州县善政指南性书籍就已经层出不穷,在“公吏世界”说盛行的南宋晚期,存留至今的就有两部。一部为《州县提纲》,托名北宋名臣陈襄,实际作者当为某位州县官员。另一部为《昼帘绪论》,胡太初著,乃胡太初伴随父亲胡余潜治县时“所亲见、所习闻者”。胡太初:《昼帘绪论序》,《宋代官箴书五种》,闫建飞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159页。“提纲”“绪论”与“指南”意思非常接近,《州县提纲》《昼帘绪论》实际就是州县善政指南。

善政指南的书写逻辑与《尚书》“善政”论以及朝廷“善最”考课法基本一致,皆是先写主政者的“四善(正德)”品质,次写“三最(利用、厚生)”的具体展开。《州县提纲》共四卷,首卷明显侧重于“正德”,比如开头六条“洁己”“平心”“专勤”“奉职循理”“节用养廉”“勿求虚誉”,无不在说四善。因为正德(四善)是善政的本源,后人评价《州县提纲》首卷“尤为推本之论”,周中孚:《郑堂读书记》卷28《州县提纲》提要,黄曙辉、印晓峰标校,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457页。“可为司牧之指南”。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79《州县提纲》提要,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686页。《昼帘绪论》分篇不分卷,首篇为《尽己》,其中说到“涖官之要,曰廉与勤”,而廉、勤之要莫若“清心”“平心”,胡太初:《昼帘绪论·尽己篇》,《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61-162页。明显说的也是“正德(四善)”。所以,四库馆臣说《昼帘绪论》大旨,“以洁己、清心、爱民、勤政为急务”,“亦《州县提纲》之类也”。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79《昼帘绪论》提要,第687页。

首卷、首篇之后,两书接下来的内容皆是条列“三最(利用、厚生)”如何具体展开。此处需要对“利用”“厚生”的涵义稍作一番补充说明。或许是受“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字面意思的影响,传统上,多从“民”的角度阐释“利用”“厚生”,将其理解为物尽其用,使人民生活富裕。《汉语大词典》《辞源》《辞海》等著名辞书皆作如此解释。然而,从孔颖达的疏解来看,此种解释在逻辑上颇为蹩脚。“三者和”,“和”包涵对立统一的意思,物尽其用与人民生活富裕之间显然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三者和”,应该指德治(正德以率下)、裕国(利用以阜财)、裕民(厚生以养民)三者之间达到最佳平衡(和)状态。德治是总体精神,“和”是裕国与裕民对立统一的结果。孟子曰:“善政得民财。”说的就是裕国,即“赋役举,而财聚于一家”。焦循:《孟子正义》卷26《尽心》,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97页。《州县提纲》《昼帘绪论》后续条目基本都是在围绕裕国与裕民反复陈说。裕国主要围绕如何合理、有效地征派赋税、差役而展开,核心是赋税(钱谷);裕民则主要围绕如何使人民远罪(“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胡太初:《昼帘绪论·临民》,《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64页。)、安业而展开,核心是刑狱诉讼(刑名)。

不过,本文关注的焦点并非善政的内涵,而是谁在善政,即善政的主体。从宋代州县政务运行来看,行政大致可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环节。州县官规模太小,只能占据决策、监督环节,而公吏则占据着执行环节。比如县政,“一县之务,领持大概者,官也;办集一切者,吏也”。《王恽全集汇校》卷46《吏解》,杨亮、钟彦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185页。宋代州县行政的监督环节常常流于形式,姑且不论。在决策与执行之间,正确的决策固然重要,但有效的执行更为关键。执行是决策转化成现实的必然途径,执行的有效与否,关乎决策的最终成败。“善政,不严而治,民怀其惠者”。徐元瑞:《吏学指南·政事》,杨讷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9页。真正的善政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州县官虽然号称亲民官,但他们与民众之间只有偶然的、临时性的接触。真正站在行政第一线,与民众经常保持接触的是决策执行者——公吏。“要了解一个政府官僚机构,就必须理解它的第一线职员如何学会工作。……因为正是他们的努力决定了机构的客户(就是民众)是否满意”。詹姆斯·Q. 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孙艳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46-47页。与传统认识绝然相反的是,民众对官府的善政认同,主要不是来自与极少数州县官的接触,而是来自与广大公吏群体的日常交往。因此,从正常的逻辑来说,善政的主体包括官员,但更应该包括“官民交接之枢纽”袁枚:《小仓山房诗文集·文集》卷18《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周本淳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23页。的公吏。

然而,在古代所有的善政书写中,善政的主体皆只有官员,绝无公吏。比如《州县提纲》《昼帘绪论》,两书没有任何关于公吏正面价值的记载。在善政的形成过程中,公吏的作用绝不亚于官员,但公吏却成了善政绝对的失语者。这种书写模式的形成源自古代士大夫关于人性的悖论。“必根源于德,方是善政,只是外面做事,有不本于德者,未足言善政也”。袁燮:《絜斋家塾书钞》卷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册,第665页。善政的先决条件是正德,谁是有德者呢?“君子有德”,“小人无德”;郭雍:《郭氏传家易说》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3页。“正人君子进则善政行、天下安,小人邪党进则善政不行、天下危”。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717页。在士大夫眼中,官员可以是君子、有德者,也可以是小人、无德者,但公吏不一样,公吏统统为小人,是无德者。陈襄曰:“欲视听不惑,莫若远小人,某伏见州县胥吏,小人之尤也。”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7《与福建运使安度支书》,《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07页。“小人之尤”,意思是胥吏乃小人中的小人。庞籍曰:“夫官吏之体,奉公束手以为要;胥吏之性,舞文规利以为资。官吏不严则胥史(吏)纵,胥史(吏)纵则法令坏,法令坏则民受弊,此必然之理也。”庞籍:《上仁宗答诏论时政》,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4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666頁。马端临曰:“与郡守、县令共治其民者,则皆凶恶贪饕、舞文悖理之胥吏。”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9《选举考十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132页。诸人皆言公吏本性非善,所谓“吏胥如虎狼,秉性在吞噬”。沈德潜:《归愚诗钞余集》卷8《吏胥》,《续修四库全书》第14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09页。因为本性非善,公吏非但不是善政的主体,还是善政的主要破坏者,所以,“不束吏,虽善政不能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7,绍兴六年十二月乙巳,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012页。要实现善政,就必须防范公吏作恶。《州县提纲》《昼帘绪论》“于防奸厘弊之道,抉摘最明”,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79《州县提纲》提要,第687页。所有关于公吏的书写,不是在说公吏作恶,就是在说如何防范公吏作恶。因为善政的主体只有官员,所以,古代书写善政的专书,往往统名为“官箴书”。

但是,士大夫关于公吏本性的定位绝对是站不住脚的。虽然官员受教育的程度高于公吏,但从人性说,官员与公吏并无高下之分。士大夫掌握绝对话语权,名声上远远好于公吏,但好名声的背后却隐藏着相似的人性。“尚名好贪”张端义:《贵耳集》卷下,李保民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32页。是对宋朝士大夫精准的归纳,好贪的不是少数,而是多数,所谓“廉吏十一,贪吏十九”。李新:《跨鳌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4册,第555页。引文中的“吏”,指的是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重要前提。每个人都是自利的,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论对于官,还是对于吏,皆是如此。在人性上,官员不会比公吏更君子,更有德,公吏也不会比官员更小人,更无德。古代的官员相当于今天处级以上公务员,公吏则相当于今天处级以下公务员。我们今天绝不会形成处级以上为君子、处级以下为小人的认识,因为这种区分在人性上是完全不成立的。按照士大夫的人性论,公吏天然不是善政的主体,但按照今天科学的人性论,公吏必然是善政的主体,公吏从善政中被抹去,是绝对的失语。本文强调公吏是善政的主体,是说公吏跟官员一样,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并不是要否定公吏作恶的面相。

元代著名学者王恽说吏与官“习不相远”,吏“持心近鄙”,“非吏之性也,势也”。迫使公吏近鄙的“势”主要有二:一是公吏是政务的直接执行者,所谓“办集一切者,吏也”,官员将“簿书期会”之责全部强加给公吏,“轻则窘折困辱,重则榜责退黜”,公吏只能接受,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二是官员没有真正认清官与吏之间的关系,官员的决策是源,公吏的执行是流,流(吏)之浊是因为源(官)不澄,如果官员“清心省事”,“简而不扰”,根本不会有苛政。官员非但认识不清源流关系,反而对公吏产生莫名的偏见,“昧于自信,闻其名则憎,见其人则易,意复少忤,至忿嫉訾毁,不以礼貌相接”。《王恽全集汇校》卷46《吏解》,第2185页。按照王恽的逻辑,官员和公吏是内在一体的,都可能是善政的主体,也都可能是恶政的主体。可惜,如此开明、独到的见解,或许只有在公吏地位最为高涨的元朝才有。

二、官府恶政的替罪羊——基于国家赋税合法性的悖论关于宋代赋税问题,曾我部静雄、汪圣铎、包伟民、黄纯艳等学者已经做过专门研究,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前人较少注意的赋税征收过程中公吏代官府受罪的现象。

公吏行政绝对有善的一面,但在善政书写中,公吏善的一面被完全抹去。因为我们无法看到公吏善的一面,公吏形象已经被严重扭曲。然而,还有更糟糕的事。官员行政有善的一面,亦有恶的一面。官员善的一面会大书特书,而恶的一面往往会百般隐讳。实在无法隐讳,则习惯性地归之于公吏,使公吏成为恶政的替罪羊。此种转嫁恶名的现象非常普遍,难以尽述,兹仅从国家赋税的角度略作窥探。

南宋虽然是北宋的延续,但在国家赋税征收上,南、北宋却有非常大的差异。从征税合法性来说,在北宋合法是常态,违法是变态,南宋则完全反过来,违法是常态,合法反而成为变态。北宋财政运转总体良好,合法赋税基本能满足国家需要,违法征收虽然存在,但不具有普遍性。南宋财政运转长期处在恶劣状态,合法赋税远远无法满足国家需要,违法征收普遍、长期存在。南、北宋的差异,归根结底是由赋税征收数量决定的。关于宋代赋税征收数量的变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条有总体的描述:

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皇帝以為极盛,两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余万缗。嘉祐间,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余万缗。其后月增岁广,至熙、丰间,合苗、役、易、税等钱,所入乃至六千余万。元祐之初,除其苛急,岁入尚四千八百余万。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六百六十余万缗,号经制,……七百八十余万缗,号总制,……四百余万缗,号月桩钱,……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宜民力之困矣。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徐规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89页。

现今所见北宋赋税岁入最高纪录为神宗熙、丰时期的六千余万缗。这一数值在南宋高宗绍兴末年就得以恢复了。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绍兴三十一年十月癸丑,第3759页。《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说孝宗淳熙末增至六千五百三十余万,仅仅指的是东南地区,如果包括四川,数量达到了八千余万缗。《叶适集·外稿》卷15《上殿劄子》,刘公纯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834页。然而,八千余万并非南宋岁入的极限。宁宗开禧元年,魏了翁在答馆职策中说道:“中兴以来,以十六路百七十郡之地,不能当天下全盛之半,岁入乃增至六千五百余万,而经制、月桩等钱二千万不预焉,两浙之岁输缗钱千二百万、四川之盐钱九百五十余万又不预焉。”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21《答馆职策一道》,《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787-788页。魏了翁所言合计,多达一万零六百五十万缗。理宗淳祐五年,魏了翁侄子高斯得在《轮对奏札》中更是说道:“闻之主计之臣,岁入之数不过一万二千余万。”高斯得:《耻堂存稿》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7页。

如果结合版图面积和人口,南宋赋税的规模更显恐怖。从有效国土面积即宋人所说的“省地”来看,南宋大概只有北宋的一半,即魏了翁所说“不能当天下全盛之半”。就人口而论,根据吴松弟的研究,北宋元丰六年总户数为17211713户,大观三年为20882258户,宣和六年约为2186万户;南宋绍兴三十二年为11139854户,淳熙十六年为12907438户,达到南宋最高值。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8、352、353、354页。很显然,南宋的人口远远少于北宋神宗以后,大概只相当于徽宗时期人口的五六成。排除高宗朝中前期经济处在艰难复苏过程外,到高宗朝后期,赋税征收数量已逐渐与北宋高峰期持平,孝宗以后,更是逐渐大幅超过北宋高峰期。以一半的国土面积、五六成的人口,承担远远超过北宋高峰期的赋税规模,其恐怖程度可以想见。

如此恐怖的赋税征收任务,州县官何以完成?宋代赋税征收实行“祖额”制,合法征收的名目和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南宋在北宋基础上新增的赋税,多数都是不合法的。如月桩钱,“无非凿空横取于民”,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63《财用·月桩》,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57页。“其间名色类多违法”。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第551页。如版帐钱,“率皆无名,凿空取办”。《俞文豹集·吹剑四录》,尚佐文、邱旭平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26页。如经、总制钱,“非出于凿空横取,则无以足其数”。陈宓:《复斋先生龙图陈公文集》卷7《策问三》,《宋集珍本丛刊》第73册,第452页。“凿空横取”“凿空取办”一类用语,南宋之前根本不存在,南宋以后亦很少见用,唯有南宋时期,广见于官员章奏、言谈之中。州县官在养民与合法完成征税任务之间,完全没有两全其美的可能。“财赋取办于此,既不容阙供,而又不可扰吾民也。然财不阙供,民必受弊,事之必然”。陈造:《江湖长翁集》卷28《宽州县劄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6册,第361页。当时州县官根本不可能合法地完成征税任务。“其事无名,其取无义”,“上下皆明知其不义,独困于无策而莫之敢蠲”。《叶适集·外稿》卷11《折帛》《和买》,第777-778页。“计无所出,则非法妄取”,“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无非违法”,“亦别无他策尔”。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第552-553页。因为根本不可能合法完成征税任务,各级官府之间转嫁恶名成为常态。“户部督州郡,不问额之虚实;州郡督县道,不问力之有无。县道无所分责,凡可凿空掠剩,贼民而害农,无所不用”。范成大:《应诏上皇帝书》,张伟、何忠礼主编:《黄震全集·黄氏日抄》卷67《读文集九·范石湖文》,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00页。“部刺史违法而赋于州,州违法而赋于县”。胡寅:《致堂读史管见》卷1,《续修四库全书》第448册,第412页。“上焉有监司守倅,始则驱之冒法以办事,末则寘之深文以自解”。王师愈:《论作邑之难》,《历代名臣奏议》卷14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905页。在官场生态链中,县官最难为,因为县级以上官员皆可拿下级官员垫背,而县官则垫无所垫。“有名之财州专之,无名之须县任之”,“自早至暮”,“惟违法以取钱物”。王炎:《双溪类稿》卷20,《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5册,第655-656页。

当违法征税成为常态,官员之间无论怎样转嫁恶名,都会严重影响官员群体的整体形象。因此,对于官员群体来说,最好的办法是将必然之恶名转嫁给官员之外的公职群体——公吏。谎称公吏是违法征税最大受益者乃官员转嫁恶名的常规套路。刘宰论常赋之外征税:“官收其一,吏没其十。”刘宰:《漫塘集》卷18《泰兴县劝农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第514页。胡宏论科敛:“官得其一,吏隐其九。”《胡宏集·上光尧皇帝书》,吴仁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6页。陆九渊论科敛:“吏胥贪鄙,旁公侵渔”,“官未得一二,而私获八九”。《陆九渊集》卷4《书·与赵宰》,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55页。王师愈论科敷:“官得其一,吏取其十。”王师愈:《论潭州贴雇纲船之弊》,《历代名臣奏议》卷261,第3417页。唐辉论额外商税:“官得其一,公吏取其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丁丑,第1660页。黄然论额外商税:“利归公家无几,而为吏窃取大半。”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3,绍兴二十二年二月庚辰,第3092页。《群书会元截江网》论和籴:“阳为输官,实则资吏。”《群书会元截江网》卷7《和籴》,《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4册,第100页。朱熹论经、总制钱:“官得其一,吏已得其二三。”《朱熹集》卷24《与钟户部论亏欠经总制钱书》,郭齐、尹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008页。《宋史》论月桩、版帐钱:“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宋史》卷200《刑法二》,第4997页。李道传言多收耗米:“上不在官,下不在民,专为胥吏、皂隶肥家之资。”《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续宣城志·嘉定诸仓斛斗》,马蓉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25页。陈淳言鬻盐:“官府得四分之一有缩,胥家得四分之三有赢。”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4《上庄大卿论鬻盐》,《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57页。朝廷从违法征税中所得多达数千万贯,但在刘宰等人的说辞中,公吏才是违法征税最大受益者,其所得远远超过官府。这如何可能?完全不可能。如果公吏是违法征税最大受益者,朝廷数千万贯的违法征税任务何以完成?如果公吏是违法征税最大受益者,必将造就大批巨富之吏。但事实上,公吏整体上仅能勉强维持社会中产地位而已。

违法征税,官府所得绝对是大头,当然,赋税到了官府之后,一部分可能会被官员贪污掉。公吏究竟能得到多少呢?公吏违法所得分两种情况:一是不合法但合乎情理,二是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一文论证了公吏岗位主要契合社会中产阶层的期望值,公吏岗位的收入应该能够维持社会中产的水准。廖寅:《宋代的公吏与“公吏世界”新论》,《史学月刊》2021年第12期。如果有足以维持社会中产水准的法定俸禄,公吏也可以作君子,即“人人皆有爱惜己身之意”。胡太初:《昼帘绪论·御吏》,《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71页。但是,州县绝大部分公吏是没有法定俸禄的,“惟以受赇为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第351页。“悉藉赃以为衣食”。《州县提纲》卷1《责吏须自反》,《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03页。公吏维持社会中产再生产所得收入,虽然不合法,但是合乎情理。楊时即曰:“彼为吏于此,盖欲以活父母妻子,故为之。今也养之不过,虽有刑戮在前,宁免其受赇乎?”杨时认为公吏月收入六至十贯是合情合理的,高于十贯是“妄费”,低于六贯,则无法满足公吏家庭正常的再生产,势必受赇。《杨时集》卷12《语录三·余杭所闻》,林海权校理,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342页。月收入六至十贯大概就是宋代社会中产的标准。如果公吏违法所得超过维持社会中产再生产,则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

需要说明的是,公吏违法所得并不皆属公吏所有,其中大部分实为代州县官受赇。当时州县官的很多日常开销皆出自公吏违法所得。“私家色色勒吏出备”,《州县提纲》卷1《责吏须自反》,《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03页。“凡百非泛用度,率多敷配吏人,相习成风,视为常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2《奏乞将知太平州当涂县谢汤中罢斥主簿王长民镌降状》,《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2页。比如,“县官日用,则欲其买办灯烛柴薪之属;县官生辰,则欲其置备星香图彩之类”,“诛求科罚,何可胜纪”,“欲吏之不受赂,断无可行之策”。胡太初:《昼帘绪论·御吏》,《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71-172页。官员毫无节制的索取才是公吏受赇最主要的原因。迫使公吏代己受赇,通过转嫁机制,官员们可以合法地吃喝玩乐,“衔杯嗜酒,吹竹弹丝,图享宦游之乐”,而公吏们则背负“曲法受赂”胡太初:《昼帘绪论·尽己》,《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61-162页。的骂名。很显然,公吏或许非法所得甚多,但真正能落到自己手中的少之又少。黄震说:“凡官司之钱,无一不出于民。明取于民者,是为科敷,其害犹小;不明取于民而取之吏者,是为椎剥,其害极大。”因为后者是典型的分赃行为,“安有为官反与日日分赃”?张伟、何忠礼主编:《黄震全集·黄氏日抄》卷74《榜放县吏日纳白撰钱申乞省罢添倅厅状》,第2142页。但殊不知,明取于民,官员将承担恶名,而取之于吏,则公吏将承担恶名。

按照士大夫的“甩锅”逻辑,公吏是违法征税的最大受益者,热衷于违法征税,“日夜相与撼其长官以科率事”,《朱熹集》卷24《与钟户部论亏欠经总制钱书》,第1008页。理应是恶政之名的主要承担者。陆九渊曰:“今日为民之蠹者吏也,民之困穷甚矣,而吏日以横”,“虽下邑贱胥,然为蠹日久,凡邑之苛征横敛,类以供其贿谢囊槖”。《陆九渊集》卷7《与陈倅二》,第99页。叶适曰:“簿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而吏人根固窟穴,权势熏炙。”《叶适集·外稿》卷14《吏胥》,第808页。所以,百姓怨恨恶政,应该主要恨公吏,而不是官员。比如和籴,“民皆怨于和籴”,但“和籴之数乃一岁支用之不可省者”,官府如何缓解民怨?其方式就是颠倒黑白的申谕:“今吾室庐已鬻矣,则吏之第宅,雕文而饰镂也,夫何安?民之骨肉已离矣,则吏之妻子衣锦而食肉也,夫何忍?朝廷日有皇皇不给之忧,吾民日有流离死亡之叹,而吏居其间,乃欲享和籴之利,其可乎?”《郡书会元截江网》卷7《和籴》,《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4册,第101页。经过无耻的转嫁,公吏成了恶政民怨之源。“吏以官为市,民与吏为仇”。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6《华亭县重修学记》,《宋集珍本丛刊》第77册,第192页。士大夫让公吏在前台张牙舞爪,背负恶名,而自己则躲在后台,名利双收。吕希哲曰:“名誉不可以已也,但不可饰行以取名,曲意以避谤。……若使人受其谤而己取其誉,尤非君子、长者之用心也。”吕希哲:《吕氏杂记》卷上,《全宋笔记》第17册,夏广兴整理,郑州:大象出版社,2019年,第306页。宋代士大夫竭尽所能使吏受其谤而己取其誉,是典型的“饰行以取名,曲意以避谤”。不过,因为这类行为是群体性的,士大夫阶层整体陷入无意识之中。

恶政的受害者不仅仅是普通百姓,士大夫家庭也会牵涉其中。当士大夫家庭成为恶政的受害者,绝少有士大夫直接指责州县官员,他们往往会充分发挥语言艺术,以全力指责公吏的方式替官员开脱,让官员完全不好意思辩驳,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比如官户常赋之外的科配问题,当时的法律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早在北宋时期,官户明确具有科配优免权,“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刘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087页。但是,南宋初期,国家财政极度困难,朝廷不得不下令官户科配“并同编户,一例均敷”。为了安抚官户,诏令同时强调,等将来局势好转,“却依旧制行”。《庆元条法事类》卷48《赋役门二·科敷》,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68页。可是,朝廷再也没有下过回归旧制的诏令。南宋时期,常赋之外的科配是征税的大头,官户占据了社会大部分财富,官府主观上自然是想科配官户。但官户绝不会轻易就范,他们会公开抵制。衡州名士廖行之有别业在耒阳县下属三乡,他公开写信给耒阳知县,说自己应纳常赋“率先县官之程”,但对于常赋之外的科配,他则百般推脱道:

是殆违律加赋,县不应被此不美之声。此殆奸胥污吏志于得贿,妄以非欠之人嫁恶于邑,以暴其若无所私者。至其行赂自免,往往掩护不言。大抵公赋夺于冥冥之中,巧为营误,虽使神明之政坠其计而弗暇察。……执事慈祥岂弟,吾君所寄以字民者也,彼胥黩货为务,乌知损执事体国爱民之意!廖行之:《省斋集》卷6《寄耒阳宰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7册,第352页。

“违律加赋”,百分之百出自知县的命令,廖行之公开抵制,但又不能直接指责知县,遂大肆玩弄文字技巧,一方面吹捧知县“慈祥岂弟”“体国爱民”,另一方面将“违律加赋”完全归罪于公吏,是“奸胥污吏志于得贿”“黩货为务”的结果。此番说辞,知县没有任何辩驳的余地,应该只能听任廖行之逃避科配了。

三、官户豪横的替罪羊——基于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的悖论关于宋代官户的财富状况和豪横面相,王曾瑜、梁庚尧等先生已经作过研究,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前人较少注意的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公吏代官户受罪的现象。

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一般分为两个层次,即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是市场行为,主要遵循效率原则;二次分配是政府行为,主要遵循公平原则。前述国家赋税即属于二次分配的范畴,此处所论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既不是初次分配,也不是基于公平原则的二次分配,而是政府行为衍生出的逆公平二次分配。

清人常说:“今之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实则吏执例以牟利耳。”成本璞:《九经今义》卷27《通论》,《四库未收书辑刊》第4辑第1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512页。“执例以牟利”,“惟于胥吏则为大利之所在”。冯桂芬:《校邠庐抗议·省则例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15页。宋代士大夫指责公吏,亦不出此窠臼,他们对于“公吏世界”之渲染,焦点之一就是公吏“执例以牟利”。宋代的法律体系有两大系统:一是相对固定的法,如律、令、敕;二是時常变动的例。汤鹏举曰:“法者,天下之所通用。例之所传,乃老奸宿赃秘而藏之,以舞文弄法、贪饕贿赂而已。”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戊辰,第3338页。龚茂良曰:“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宋史》卷158《选举四》,第3715页。叶适曰:“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叶适集·外稿》卷15《上殿劄子》,第834-835页。更有官员天真地认为,行法不行例,则吏弊会自然消除,即:“所行者皆法也,非例也,彼为吏者,虽欲任情以出入,弄智而重轻,有不可得,奸弊自然寖消。”《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六,第8268页。

在士大夫眼中,例似乎主要对公吏有利,是公吏破法谋利的武器,真的如此吗?公吏远比官员熟悉例条,的确可以凭借技能优势谋取不当利益。但是,例的存在,最得利的绝对是官户,公吏不过是在执行例的过程中谋求一点儿蝇头小利而已。首先,例之所以产生,主要就是为了满足某些官户的特殊需要。许应龙《论法例劄子》明确说道:“乃若例者,或出于一时之特恩,或出于一时之权宜,有徇亲故而开是例者,有迫于势要而创是例者,揆之于法,大相抵牾。”许应龙:《东涧集》卷7,《宋集珍本丛刊》第73册,第225页。无论是出于特恩、徇亲故,还是迫于势要,其受益主体皆是官户。其次,先例一旦开创,就会不断有人效仿、援引,即“援例者众,若例一开,不可复闭”,《宋会要辑稿》后妃二之一一,第283页。但有资格效仿、援引者主要是官户。陈襄曰:“非理侥求,因成体例,攀援引用,寖不可革。”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18《乞止绝权贵非次陈乞恩例劄子》,《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792页。周必大曰:“每开一例则转折攀援,无有穷已。”周必大:《周必大全集》卷99《缴李观郑孝礼转官词头状》,王蓉贵、白井顺点校,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95页。陈宓曰:“此一例字,坏了许多贤士大夫。”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7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857页。很显然,能够“转折攀援”者,主要是官户。因此,相对于官户因“例”所得,公吏所得不过是一些“好处费”而已。《州县提纲》说:“夫富者不为吏,而为吏者皆贫。”《州县提纲》卷1《责吏须自反》,《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03页。《昼帘绪论》说:“稍有赀产者又孰肯为吏哉?”胡太初:《昼帘绪论·御吏》,《宋代官箴书五种》,第171页。两书成书于南宋晚期,就公吏阶层总体“贫困者”士大夫眼中的公吏“贫困”,是相对于官户而言,从整个社会来看,公吏至少属于社会中产。形象来看,公吏阶层能够捞取的“好处费”,自始至终非常有限。

无论是官府,还是官户、公吏,逐利都是第一位的。社会各团体、各阶层逐利交织在一起,就衍生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在宋代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公吏扮演着卑微而又十分重要的角色。卑微是说公吏地位低下,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所得甚微。重要是说官府、官户虽然在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所得甚丰,但官府、官户超常瓜分社会财富,皆离不开公吏之手。“吏执囗囗囗,高下其手,惟贿是视”,杜范:《清献集》卷8《便民五事奏劄》,《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第676页。“吏缘为奸,隐匿诡寄”,袁甫:《蒙斋集》卷14《华亭县修复经界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1页。“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非乡司庇之,亦不能久”。《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七六,第8146页。这些都是在说公吏是社会财富逆公平再分配的关键。官府超常掠夺社会财富已见前述,兹再看官户如何借助公吏之手超常攫取社会财富。

先来看以土地为代表的宋代社会财富分配的总体趋势。乾兴元年(1022),上封事者言:“有诸般侥幸,影占户门,其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字,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上封事者所言“形势”包括了官户和衙前、将吏等高级吏户。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8,乾兴元年二月庚子,第2269-2270页。北宋前期,公吏岗位价值很高,很多一、二等上户皆投身公吏。上封者的语气为假设,但假设与实际不能悬殊太大。当时官户和高级吏户实际占田或许在四成左右,而官户实际占田或许在三成左右。绍兴二年(1132),右司谏方孟卿言:“今郡县之间,官戶田居其半。”官户占田已明确占全国的一半。但官户田产多数游离于国家管控之外,反映在地籍上,则“占田过数者极少”。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1,绍兴二年正月丁巳,第1052页。南宋官户田产脱离地籍的情况非常严重,“至有岁收千亩之家,官中收二三顷者;有岁收千斛之家,官无名籍者”,《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第7438页。“豪右之家田连阡陌,而资产之数什不二三”。陈宓:《复斋先生龙图陈公文集》卷7《策问三》,《宋集珍本丛刊》第73册,第451页。因为田产隐落而不承担赋役,土地向官户集中的趋势日趋明显。比如嘉兴府崇德县,“民田之存已无几”。陆埈:《崇福田记》,单庆修、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2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74页。再比如抚州崇仁县颖秀乡,“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范应铃:《限田论官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8页。咸淳四年(1268),右正言刘黻言:“今州县之不可为,大率生于版籍之不明,赋税走失,……州县之赋额,十不存六七。”刘黻:《论经界自实疏》,《蒙川先生遗稿·补遗》,《宋集珍本丛刊》第86册,第573页。州县赋额亏减,归根结底是因为田产脱离了国家地籍。赋额十不存六七,意味着有大致相近比例的田产脱离了国家地籍。尽管宋人多以“形势之家”“豪右之家”一类泛泛用语描述隐落田产的主体,但从隐落田产的能力来看,隐落主体绝大部分当属官户。如果加上官户没有脱离地籍的田产,到南宋晚期,官户田产当占全国的七成左右。著名历史学家张荫麟有着相似的估算:“官户田在南宋已占郡县之半;至南宋末,更当远逾于此”,仅两浙及江南东、西三路,“集中于彼等手之田地已有四千五百万亩”。张荫麟:《南宋亡国史补》,《宋史论丛》,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80页。

南宋晚期官户占据社会大部分财富,不仅仅是一种估算,而且是当时人的一种共识。章如愚曰:“天下财赋,不在朝廷,不在百姓,而在士大夫之箱箧。”章如愚:《山堂考索·续集》卷37《官制门·县令》,第1133页。孙梦观曰:“财用之在天下者,昔非丰,而今非啬也。今日之国用竭矣,民力困矣,财用果安在耶?亦在于士大夫之家而已。”孙梦观:《雪窗集》卷2《高宗皇帝诏籍记赃吏姓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83页。连理宗皇帝都说:“国与民俱匮,而士大夫家益肥,间有号清流,而居之污浊尤甚,朕何赖焉!”《宋史全文》卷35,宝祐四年十一月癸丑,汪圣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854页。

官户阶层的巨额财富,主要不是凭借市场渠道合法获得,而是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攫取而来。官户非法攫取财富,不论是真小人,还是表面上的君子,概莫能外,“贪风煽炽,彼此相夸”。孙梦观:《雪窗集》卷2《高宗皇帝诏籍记赃吏姓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83页。表面上的君子有过之而无不及,即“间有自号清流,而居之污浊尤甚”。宋代士大夫“尚名好贪”,表面上道貌岸然,但在逐利的不择手段上,往往无出其右者。

然而,官户非法攫取社会财富,离不开公吏群体的协助。公吏的协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隐落田产。公吏多来自本州本县,对本州本县的情况自然非常熟悉。“吏胥之于乡里,其贫富厚薄,或能瞒官,不能瞒吏,自一金至百金、千金之家,吏皆若烛照”。洪亮吉:《卷施阁集·文甲集》卷1《吏胥篇》,《续修四库全书》第1467册,第240页。因此,官户想隐落田产,离不开公吏的掩护、配合。前述“至有岁收千亩之家,官中收二三顷者;有岁收千斛之家,官无名籍者”,陈述者的前提是“兼并隐寄之家与乡村保正、乡司通同作弊,隐落官物”。《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第7438页。专管财政的户部侍郎韩彦古也说:“县乡之胥吏”,“多寡任情,轻重无制,隐落窜易,其弊如麻”。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53《赋税·田赋》,第803页。毫无疑问,胥吏协助隐落的田产,绝大多数当属官户。(2)逃避赋税。官户在籍田产,亦会百般逃避赋税,但又逃不过洞悉一切之公吏的眼睛。要达此目的,自然也离不开公吏的掩护、配合。比如拖延纳税,“多方计嘱司吏”,“迁延不输”,“更拖一二年,便望赦恩蠲放”。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6《上傅寺丞论学粮》,《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66页。再比如谎报信息,“重赂乡胥,或指为坍江逃阁,或诡寄外县名籍,虽田连阡陌,输税即少,役且不及”。杜范:《清献集》卷8《便民五事奏劄》,《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第676页。(3)侵夺公私财产。公产,比如官田,“形势之家买诱胥吏,并以职田为官田请买,……一旦尽变而为豪民之田”。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新淦申临江军及诸司乞申朝廷给下卖过职田钱就人户取回》,《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59页。私产即百姓产业,“豪家欲并小民产业,必捏造公事以胁取之”,但捏造公事必须有公吏的配合。比如饶州王枢府家侵夺平民徐云二产业,即是县吏邓荣“舞文妄覆”。辛更儒:《刘克庄集笺校》卷192《书判·饶州州院申徐云二自刎身死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520-7521页。

公吏协助官户非法攫取社会财富,有主动者,有被动者,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公吏都只是帮凶而已。在与官户联合作弊的过程中,公吏毕竟会得到好处,所以主动协助官户的公吏会大有人在,这也是古今之人的通常认识。但是,很多情况下,公吏其实是被动的。

首先,摄于州县官权威,不得不如此。“寄居大姓,豪夺武断”,州县官依法惩治,“其怨必深”,“小则兴谤,大则摇撼”。倪思:《经钅且堂杂志》卷3《守令》,长沙:岳麓书社,2005年,第74页。“寄居大姓”即官户。州县官为巴结寄居大姓,有时不惜牺牲公利以讨好之,遂让公吏协同作弊。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比年以来,士大夫寓居多以外邑为便,县官甫下车则先诏(访)问权要声援,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其为权要声援者,因县官之见知,遂假此以恐吓齐民,或以私忿未决,债息未偿,辄将小民拘送县狱。县官方承奉之不暇,乃俾老胥猾吏锻炼追考。”《宋会要辑稿》刑法五之四三、四四,第8527页。“俾老胥猾吏”,一个“俾”字表明“老胥猾吏”是受县官指使,被动而为。宝祐六年(1258),吴潜在《奏按象山宰不放民间房钱》中说:“闻县道多有与大家、上户为伍,……本县乡里屋主皆系寄居官户者,……为象山之官吏与寄寓缙绅非王臣乎?而奉旨蠲放房赁,大家、上户视之如无,县道官吏知有大家、上户而不知有君上。”吴潜:《许国公奏议》卷4,《续修四库全书》第475册,第187页。从吴潜整个弹劾状来看,“大家”“上户”就是寄居官户。其实,州县官纵容公吏协助官户作弊,除了畏惮、巴结之外,还有共情的因素。“居官居家本一理”,“见任官每每称寄居官之可恶,寄居官亦多谈见任官之不韪”。袁采:《袁氏世范》卷2,刘云军校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0页。州县官的家庭在其家乡其实在做着和治下官户相似的事情,只是空间有别而已。

其次,摄于官户权威,不得不如此。如果州县官都畏惮官户,那么,公吏更是难以与官户抗衡,他们之间的权威存在着绝对的势差。有汪相如者,官衔为迪功郎、县尉,属于最低层次的官员,但其“居乡之日”,却能“把持縣吏,协之至死;械系于狱,久之始脱”,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2《申将宁国府南陵县尉汪相如罢职事》,《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14页。从行文逻辑来看,汪相如把持的县吏不止一个。可见官户与公吏势差之大。在当时的伦理秩序中,州县官与寄居官地位相仿,属于主人的层级,而官府的公吏则与官户的幹人地位相仿,属于仆人的层级,所以,幹人常常被称为“家吏”。因为地位相仿,公吏谢役之后,常常转作官户幹人。朝廷为此还曾专门下诏:“诸曾经编配及罢役、见役吏人辄充官民户幹人者,徒贰年,许人告。”《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犯·职制敕》,《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925页。因为在权威上存在着绝对的势差,公吏很多时候不得不协助官户作弊。“胥吏惟上户之听”,“上户多是衣冠读书赴举仕族”,“形势之家隐瞒,胥吏相为庇匿”。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7《行移始末》,《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000、6004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吏协同官户作弊,士大夫一面将本为帮凶的公吏书写为作弊的关键角色,一面又百般隐讳官户身份。他们的书写,很少用“官户”“品官之家”等直接指向本阶层的词汇,而是以“豪族”“豪强”“豪右”“豪民”“大姓”“大家”“上户”“形势户”“形势之家”等笼统性的词汇代替。比如陆游说“吏与豪民为市,户籍惟出乡有秩手”,《陆游集·渭南文集》卷39《吏部郎中苏君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369页。就是典型的为官户而讳的技巧性书写。“豪民”很笼统,但“乡有秩”却是有实指的。“秩”的意思之一是官员的俸禄,“乡有秩”指的是乡居官员,清人陆心源所编《宋史翼》遂直接改为“吏与豪民为市,户籍惟出乡宦手”。陆心源:《宋史翼》卷4《苏嘉附苏玭传》,吴伯雄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84页。再比如韩元吉说“寄居豪强例不肯输折帛钱,胁持官吏,只纳本色”,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9《荐张竑周坰状》,刘云军点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第167页。只纳本色的寄居豪强,必是官户无疑。这样的书写模式,无疑会极大地强化公吏“恶”的形象,同时又极大地淡化官户“豪横”的形象。在这种书写模式下,公吏事实上成为了官户豪横的替罪羊。

四、结 语

在士大夫的书写中,南宋地方政治生态一个突出的变局在于“公吏世界”的凸起。可是,从整个中国古代公吏群体的位势来看,南宋明显是一个低谷时期。历史书写与历史事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背后必然存在诸多隐讳的悖论。

“公吏世界”看似风光,其实是彻头彻尾的贬义,几乎是“公吏作恶”的代名词。公吏“恶象”的形成,首先是因为公吏是官府善政的失语者,其“善象”面被士大夫从善政书写中彻底地抹去。士大夫如此书写,主要是基于与科学人性论存在诸多相悖之处的儒家人性论。“德惟善政”,在儒家理念中,正德是善政的先决条件,而公吏则是“小人之尤”者,先天就不可能出现在善政书写中。

不管是善政,还是恶政,总体而言,官与吏是统一体,而非对立体。士大夫将吏塑造成官的对立体,目的有二:一是官员独享善政之名,二是让吏成为恶政之名的主要承担者,从而掩饰官员恶的一面。就拿最核心的赋税征收来说,南宋合法税收远远无法满足国家财政需要,违法征税成为常态。大多数官员明知违法之源在于官府,但却不愿坦然承担违法恶名,遂将违法恶名转嫁公吏,反复宣称公吏是违法征税最大受益者。在违法征税过程中,公吏实际所得非常有限,总体上仅能维持社会中产地位而已。很显然,公吏成了官府恶政的替罪羊,如果公吏是最大受益者,州县官根本不可能完成庞大的违法征税任务。

南宋财富分配存在两大显著趋向:一是以违法征税的形式流向朝廷,规模空前;二是以非法攫取的形式流向官户,规模同样空前。官户非法攫取离不开公吏的掩护与配合。但公吏只是帮凶而已,他们在协助官户作弊的过程中所得甚微。然而,士大夫在书写的时候,却极力强化公吏的关键角色,同时又极力淡化官户身份及其豪横形象。这样的书写,显然是想让公吏成为官户豪横的替罪羊。

总之,作为“官民交接之枢纽”和第一线行政工作者,公吏既是善政要素的汇集点,也是恶政矛盾的交织点。凭借绝对话语权,士大夫可以轻易地抹去公吏的善政面相;借助以偏概全的逻辑,士大夫又可以让公吏成为官府恶政和官户豪横的替罪羊。在塑造“公吏世界”的过程中,士大夫成功地让公吏成为了社会负面的关注焦点和社会矛盾的缓冲阀。一方面,州县官维持了良好形象,可以继续扮演“父母官”“父母官”的称呼首见于宋代。的角色;另一方面,作为地方社会主导力量的官府与官户,彼此之间在财富分配领域隐藏着尖锐的矛盾,但双方都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了公吏身上,让公吏成为他们共同的替罪羊,从而使得彼此之间的矛盾始终隐而未发,基本维持住了和谐的局面。

(责任编辑:史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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