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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

2023-08-29李涛杨胜兰刘丹丹

会计之友 2023年16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

李涛 杨胜兰 刘丹丹

【摘 要】 设立监察机构是维护党中央权威与组织权威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其权力制约和监督功能在反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将监察体制改革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建立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检验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和资本配置效率的政策效应。研究发现,监察体制改革抑制了国企高管腐败,优化了企业资本配置效率,国企高管腐败负向影响了企业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从个体异质性和企业异质性分析,高管学历越高、年龄越大、任期越长等高管特征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腐败治理效应更显著;内部控制水平高以及央企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腐败治理效应更显著。该结论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反腐和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国企高管腐败; 资本配置效率; 内部控制; 高管特征; 准自然实验

【中图分类号】 F272;D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16-0097-09

一、引言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关键。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启动了监察机构改革试点,并于2017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这一改革旨在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1]。

国企高管腐败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经营活动及资本配置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拥有企业控制权的高管会通过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手段来谋取私益。尤其是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紧密,易导致官商合谋,加之改革过程中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权力监管不到位等因素给高管在企业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方面制造了机会。理论界大多从资本配置效率定义、影响因素和测量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较少文献研究管理层寻租行为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国家监察较少。学者指出,监察委利用监察权对国企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震慑性,不同程度上预防和纠正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也有学者认为,面对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司高管会权衡腐败收益和成本,慎重选择获取私有收益的途径,极可能会用其他方式规避政府监管,使得监管失效。因此,如何进一步优化监察制度,完善监督体系,抑制国有企业高管腐败行为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低下问题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话题。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DID)实证检验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及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本文可能的贡献如下:第一,对国企高管腐败的诱因及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将监察委外部监督引入国企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与治理机制,为丰富和完善腐败理论框架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二,将宏观政策背景与微观高管行为决策纳入同一框架,并与内部控制这一公司内部治理相结合,丰富了内外部环境对高管行为决策的影响机制等相关文献。第三,引入监察委外部监督视角,从投资效率和融资成本两方面研究国企高管腐败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机制,为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提供了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为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中共中央积极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其核心是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提高监察委的法律地位,赋予监察委进行权力监督、调查、处置等与反腐工作直接相关的职能权限,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监察体制改革迈入新阶段。监察权以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对管理层权力监督是一种有效手段,监察制度更是预防、惩治和纠正高管腐败行为最直接的治理机制[2]。

(一)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问题,通过文献梳理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任务及意义。吕永祥[3]对改革内容和价值进行分析,明晰了“改革缘由—改革目标—改革后续任务”的逻辑思路。第二,从不同视角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姚莉等[4]阐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涵,从刑事诉讼法学视角分析此次改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此次改革需要适当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及建议。第三,关于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权和监察法的研究。秦前红[5]阐明权力制约失效引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决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监督和制约等问题,意味着此次改革为权力监督和制约迎来了曙光。现有文献对我国监察体制展开了丰富研究,但大多聚焦于理论层面的探讨,缺少对监察体制的实证分析。

(二)国企高管腐败研究

高管腐败指高管以权谋私的现象,包括职务侵占、违规资产操作、奢靡在职消费、超额在职消费、收受贿赂等。学者们对腐败的诱因、经济后果进行了广泛研究。在腐败的诱因方面,Watson et al.[6]从内外监管失衡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政府与企业官商勾结、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导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失衡,致使国企高管在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为“化公为私”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李后建[7]从多层级委托代理关系角度认为国企高管具有亦官亦商的双重特性,当契约双方利益不一致时,便会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腐败的后果方面,徐细雄等[8]认为高管隐性腐败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价值和国有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率;唐曼萍等[9]实证发现存在高管腐败企业更易导致投资不足或过度投资。学界主要从市场竞争、社会福利等宏观视角和企业价值、投融资等微观视角分析了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但对国企高管腐败影响机制的实证研究还不够丰富。

(三)资本配置效率研究

资本配置效率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其中对影响资本配置效率因素的研究更是广泛,大多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市场,蒲艳萍等[10]认为市场化程度与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正相关。市场化程度提高意味着市场经济不存在“预算软约束”“过度投资”“投资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扭曲问题,从而促进了资本优化配置。二是公司内部治理,主要从公司治理的综合效果以及对企业过度投资的治理效果两方面进行考量。研究发现,较好的公司治理能够通过改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冲突来提高公司投资效率,较弱的公司治理则可能导致严重的非效率投资。同时发现,完善的公司治理也能夠有效缓解企业的过度投资。

目前虽有学者对政府监管、高管投融资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少有文献将三者纳入一个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国企资本配置效率情况的基础上,将监察体制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相结合,研究二者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这不仅丰富了资本配置效率相关研究,还为企业通过调整内部控制质量来提高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参考。

三、研究假设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治理效应:个体异质性

高管腐败源于权力寻租,而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本质就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形成制度化反腐。监察委从震慑约束、遏制纠偏、自我净化等方面发挥其功能。根据威慑声誉理论,监察委依靠《监察法》赋予的权威性和全覆盖性对国企公职人员进行震慑与约束,对企业业务展开监察工作,有助于形成全面监督机制,及时遏制并纠正基层问题,进而增强自我净化、自我监督能力[11]。另外,监察体制逐渐完善的同时也会提高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监察委对腐败案件的曝光,根据声誉机制和信息透明机制[12],一方面,降低股东与高管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股东及时发现和纠正高管过度在职消费行为;另一方面,曝光事件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不仅破坏公司及高管声誉,还可能因中小投资者“用脚投票”而损害公司价值。监察体制改革所形成的内外部压力会使公司高管更自觉地约束超额在职消费、贪污腐败等机会主义行为,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力运行不规范、“一把手”权力过大问题。因此,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反腐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具有震慑效应。

进一步分析,高阶理论认为,高管学历、年龄、任期等高管特征对高管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管理者认知能力、风险偏好和价值观的偏差,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解释和决策程度[13]。本文推测,具有不同特征的高管受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也不同。第一,高管学历。根据行为理论分析,拥有不同教育程度的管理者在面对腐败诱惑时,行为选择上存在差异[14]。具体来说,高管学历越高,一方面更容易树立道德价值观,遵守监察体制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对监察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等了解更透彻。第二,高管年龄。可以从阅历、风险偏好与财富追求方面來探究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9]。根据声誉机制可知,年长的高管阅历更丰富,不愿因腐败而失去已获名誉和声望,甚至高龄管理者随着知识的老化和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及年轻高管,会更追求职业稳定而自觉接受监察委监督。第三,高管任期。可以从高管政绩追求和企业归属感角度来解释高管任期异质性在腐败治理中的影响。由于国企高管具有“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上任时间短的高管晋升动机更强,期望做出突出的成绩,因此更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进行腐败。但随着任期的增长,高管对企业产生了深厚情感,并且会由追求物质财富向追求社会地位等非物质财富转变。因此,任期长的高管更可能遵守监察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自觉抵制腐败。由此,本文提出假设1和假设2。

H1: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具有抑制效应。

H2: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效应,因高管特征而异。

H2a:高管学历提升增强了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

H2b:高管年龄增加增强了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

H2c:高管任期增长增强了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治理效应:企业异质性

基于企业异质性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影响,可根据最终控制人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两类国有企业受不同层级政府控制,其与政府的政治关联和监督激励体制上存在较大差异。与地方国企相比,央企大多是行业龙头企业,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一方面,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更容易受到国家监察机构和社会媒体等关注,其高管通过权力寻租谋取私利的成本和风险也会更高;另一方面,从政治晋升来看,央企高管与政府的联系更紧密,更追求政治晋升,因此央企高管更容易接受监察体制的制度要求并树立模范形象[15]。据此可推测,相比地方国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央企高管腐败的治理效果更优。

此外,内部控制在腐败治理上具有潜在功能,间接推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作为组织的监督制衡机制,与监察委形成监督合力,有助于提高监察体制改革的反腐效能。从内部控制内容和流程来看,内部控制通过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约束国企高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面监督高管行为,着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治理机制。内部控制还能优化权力配置,制约高管权力,加之监察委高效的反腐机制,形成内外监督合力,提高高管腐败成本和风险,进而抑制高管腐败行为。由此,本文提出假设3和假设4。

H3: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效应因企业性质而异,即相对于地方国企,监察体制改革的腐败治理效应在央企中更显著。

H4: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效应因企业内部控制而异,即内部控制能增强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

(三)监察体制改革、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

学术界从投资效率和融资成本两方面研究了高管腐败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机制。第一,从投资效率角度形成了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两种观点。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公司管理层为了构建商业帝国而占据更多资源,他们可能会滥用自由现金流,投资NPV<0的项目,从而可能引起过度投资;关于投资不足则有机会主义和管理防御两种解释。一是公司高管为了个人声誉和晋升,可能倾向投资于风险小、见效快的短期项目而放弃前瞻性较好的投资项目;二是高管可能会安于现状或稳固自身地位,选择自身擅长的项目,或继续维持经营绩效差的项目。第二,从融资成本视角分析。一方面,当企业面临融资困难时,高管可能通过贿赂方式与金融机构、当地官员建立纽带关系,或利用权力控制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和财务等部门的资本配置,从而增加内外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在外部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高管可能出于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与公司财务或会计人员合谋,增加高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阻碍信息传递渠道,从而增加融资成本,降低资本配置效率。

监察委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并非在融资和投资阶段直接产生作用,而是通过治理高管腐败行为对资本配置效率产生积极影响。当监察委开始监管高管行为,高管能够预判滥用国有资本被查处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纪人会为了降低行政责罚程度,在发生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前规范自身行为。根据不完备合约理论,制度环境差异会使管理者立场产生差异,最终导致行为的不同[16]。由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可知,在外部监督制度落后的地区,管理层会利用信息优势,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私利,从而出现非效率投资和降低企业价值的行为。完备法律及有效执行是抑制机会主义和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法制环境则可以有效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监察法》不仅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的监督权,还通过行政问责机制改善地方政府行为扭曲的问题。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下,更易发现国企高管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提高国企高管寻租成本、弱化高层管理者侵占企业资源的能力,从而优化资本配置效率。综上,本文提出假设5和假设6。

H5:国企高管腐败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具有负面抑制作用。

H6: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关系具有优化效应。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8年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1)剔除金融行业、ST、?觹ST类样本;(2)剔除数据缺失样本;(3)为避免样本过度乐观,对发生腐败国企与未发生腐败国企的显性腐败样本进行配对处理;(4)为避免极值影响,对数据进行1%缩尾处理。高管显性腐败样本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以及通过中央及地方纪检监察网站和搜索引擎手工收集取得。其余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和万德(Wind)数据库。数据分析运用Excel 2019和Stata14软件。

(二)模型与变量

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会导致样本“选择偏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DID)模型进行政策效应评估。此方法使用关键在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选择及政策冲击时间的确定。首先,本文把试点中作为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的上市国企称为处理组(Treated Group),其他未纳入试点的称为对照组(Comparison Group)。其次,本研究分两个步骤来确定政策冲击时间。第一,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市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实施效果。鉴于三省市的试点工作在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后逐步展開,本文将2017年作为政策冲击时间。第二,全国性监察体制改革的政策实施效果。鉴于监察体制改革在2017年提出全国性的改革方案,在2018年通过了《监察法》,因此将考察的年份扩展到2018年。

为验证H1,即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治理效应,构建模型1:

Corrui,t=β0+αTreati+β1Timei,t+β2Treati×Timei,t+

ηXi,t+∑Industry+∑Year+εi,t  (1)

为验证H2,即高管不同特征在监察体制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之间的异质性效应,构建模型2、模型3: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CHAi,t+ηXi,t+

∑Industry+∑Year+εi,t  (2)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CHAi,t+β3CHAi,t×

Treati×Timei,t+ηXi,t+∑Industry+∑Year+εi,t  (3)

为验证H3,即不同政府控制层级的地方国企和央企在监察体制改革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异质性效应,构建模型4、模型5: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Centrali,t+ηXi,t+∑Industry+∑Year+εi,t  (4)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Centrali,t+β3Treati×

Timei,t×Centrali,t+ηXi,t+∑Industry+∑Year+εi,t  (5)

为验证H4,即内部控制在监察体制改革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异质性效应,构建模型6、模型7: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ICi,t+ηXi,t+∑Industry+∑Year+εi,t  (6)

Corru1i,t=β0+β1Treati×Timei,t+β2ΙCi,t+β3ΙCi,t×Treati×Timei,t+ηXi,t+∑Industry+∑Year+εi,t  (7)

为验证H5,即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关系,构建模型8:

Finvi,t=β0+β1Corru1i,t+ηXi,t+∑Year+∑Industry+

εi,t  (8)

为验证H6,即监察体制改革在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调节作用,构建模型9、模型10:

Finvi,t=β0+β1Corru1i,t+β2Treati×Timei,t+ηXi,t+

∑Year+∑Industry+εi,t  (9)

Finvi,t=β0+β1Corru1i,t+β2Treati×

Timei,t+β3Treati×Timei,t×Corru1i,t+

ηXi,t+∑Year+∑Industry+εi,t (10)

其中,Time为时间虚拟变量;Treat为政策虚拟变量;CHA为高管三个特征,即学历(Edu)、年龄(Age)和任期(Term);IC为内部控制,以内部控制评价指数的自然对数表示;Corru1为高管隐性腐败,本文借鉴权小峰的研究,利用高管在职消费残差模型来衡量;Finv为资本配置效率,本文借鉴了Richardson的模型从非效率投资衡量,以及Ohlson和Juettner-Nauroth的经济增长模型衡量;X代表控制变量,具体如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等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数股;股权制衡度(Balance),等于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数/第一大股东持股数;两职兼任(Dual),虚拟变量,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为1,否则为0;董事会独立性(Independ),等于独立董事/全部董事;管理层持股(GLCG),等于管理层持股/总股本;高管薪酬(Salary),等于公司高管薪酬排名前三的高管薪酬之和取对数;财务杠杆(Lev),等于资产负债率;成长性(Growth),等于营业收入增长率;自由现金流量(CF),等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资产;公司规模(Size),等于总资产取对数;公司年龄(AGE),等于截至当期公司上市年限的自然对数;盈利能力(ROA),等于净利润/平均总资产;Industry和Year分别为年度虚拟变量和行业虚拟变量;ε为残差。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由表1描述性统计可知:资本配置效率(Finv)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0.6279、0.0047,说明资本配置效率波动较大;高管隐性腐败(Corru1)的最小值为-0.0162,最大值为0.6291,说明上市国企的超额在职消费存在显著差异;监察体制改革的均值为0.2978,更偏向于对照组,可能因2016年底开始试点改革,在样本期内处理组样本少于对照组;内部控制质量(IC)的波动较大;对于高管特征,高管学历(Edu)最大值为5,最小值为1,均值为3.2146,表明国企高管有少数学历偏低;高管年龄(Age)在25岁到64岁之间,均值为48.0366,表明高管总体年龄偏大。高管任期(Term)最小值不足一年,最大值为8.3333,高管平均任期是2.6293,表明少数高管存在连任,总体符合高管换届要求。

(二)回归结果与分析

1.监察体制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为检验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的影响,本文对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不加控制变量的列(1)、列(3)的R2小于引入控制变量后的R2,證明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具有合理性;列(2)的交互项Time×Treat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正,说明改革初期国企高管隐性腐败行为有所提高;列(4)的交互项Time×Treat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干预效果,由此验证H1。可解释为在政策实施前期,监督体系不太完善,但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总体上改革净效应为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管腐败。

2.监察体制改革、高管特征与国企高管腐败。表3为高管特征异质性在监察体制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之间的影响分析。由列(1)—列(6)可知,无论是高管学历、高管年龄还是高管任期,其与监察体制改革的交互项Reform×Edu、Reform×Age以及Reform×Term的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H2a、H2b、H2c得到验证。可以认为高管受教育水平越高,更能深刻认识到监察制度的权威性,自觉抵制腐败;高管平均年龄越大,出于职业稳定追求,更倾向于规避监察委监督下的腐败风险;高管任期越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阅历更丰富,预测不确定性因素的能力也就更强,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对任期越长的高管震慑效果越显著。

3.监察体制改革、国企性质与高管腐败。表4是监察体制改革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高管腐败治理效应的检验结果。列(2)中监察体制改革与政府控制层级的交互项Time×Treat×Central的系数在5%水平显著,说明与地方国企相比,监察体制改革更能抑制央企的高管腐败行为。具体对比列(3)和列(4)可以看出,央企高管腐败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地方国企高管腐败系数在10%水平显著为负,表明监察委对央企高管腐败的干预效果更明显。可以认为,在严格的外部监督体制下,央企对风险感知更为敏感,因此央企能够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央出台的政策,从而抑制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由此验证H3。

4.监察体制改革、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表5为不同国企内部控制质量对监察体制改革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影响分析。列(2)交互项Time×Treat×IC的系数在5%水平显著为负,表明内部控制能有效增强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由列(3)、列(4)的分样本结果可知,在内控质量高的组别中,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抑制效应更强,H4得到验证。可以认为良好的内部控制不仅塑造了廉洁的企业文化,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企业信息质量、优化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同时与国家监察形成内外监督合力,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各方面有效抑制高管腐败行为。

5.监察体制改革、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表6是检验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调节效应。由列(1)、列(2)可知,Time×Treat系数由不显著正相关到在加入交互项后变为显著负相关,且Time×Treat×Corru1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说明高管腐败提高了非效率投资(Finv),即高管腐败对资本配置效率具有负面的抑制作用,证明了H5;列(3)、列(4)将自变量换为股权融资成本(CEF)后,监察体制改革具有负向边际调节效应,证明了H6。可以认为国家监察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缓解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信息风险和融资成本,改善了投资决策。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做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高管腐败变量的替换。本文将高管腐败的替代变量由超额在职消费(Corru1)换为手工搜集的显性腐败变量(Corru2),显性腐败为虚拟变量;将股权融资成本(CEF)替换成债务融资成本(Dcost),等于利息支出费用/年度平均负债。(2)估计模型的替换。前文采用DID模型评估了改革净效应,并考虑了时间和地区异质性。但政策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加之企业特质和其他未观测变量存在遗漏,运用传统的最小二乘法容易导致伪回归问题。因此,考虑到监察体制改革对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为解决面板数据的内生性以及异方差导致的稳健性问题,本文进一步采用系统GMM效应。实证结果表明,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实证探讨了监察体制改革对国企高管腐败及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监察体制改革能有效抑制国企高管腐败,国企高管腐败负向影响了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监察体制改革则优化了国企高管腐败对资本配置效率的负向影响。这一政策效应具有显著异质性,从个体层面看,企业高管的学历越高、年龄越大、任期越长则监察体制改革对高管腐败的政策效应越强。从企业层面看,相对于地方国企,中央企业的政策效应更强;内部控制水平更高企业的政策效应更强。

本研究启示如下:第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优化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国企腐败治理的制度设计。基于监察体制的反腐效应,探索纪检监察“关权进笼”等创新反腐机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加强法律环境建设,落实《监察法》的新要求,推进国家监察体制高效运行,提高其对国企治理有效性。第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发挥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协同治理作用。权力滋生腐败,要解决国企高管因超额在职消费等寻租行为,就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构建诚实守信、以德经营的企业文化等事前监督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董事会结构等事后监督相结合,规范管理层投融资行为,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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