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2023-08-26崔明健
[摘 要]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亟须大量的复合型人才。我国高校现已构建了基于法学学科体系、人工智能学科体系以及交叉学科体系的多样的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在这些培养模式下,为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形成本硕博一体化培养体系,构建科学性实践性教育方法,建设高素质复合型教师队伍。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23) 06-0055-03
一、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呼唤复合型人才
自从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经过60多年演进,人工智能已深刻影响甚至重塑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为更好地利用及规制人工智能,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快速铺开。人工智能与法治相融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实践智能化,即“法律人工智能”;二是智能技术法治化,即“人工智能法律”。前者需要能熟练将人工智能知识在法律职业领域(尤其是司法领域)内进行应用的技术人才,后者需要深谙涉人工智能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法律人才。[1]然而,我国上述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对此,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均提出培养掌握人工智能+法律的横向复合型人才,形成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法学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
二、我国高校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类型
2017年起,我国多所高校积极回应国家战略,在传统分科教育系统基础上,发挥自身学科资源优势,以某一学科为主融合另一学科或者设立交叉学科,从而构建了多样的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在法学学科体系下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
1. 组建人工智能法学院
有的高校组建人工智能法学院,形成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的专门培养体系。例如,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形成人工智能法学本硕博贯通式人才培养体系。上海政法学院也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开展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方向)本科以及法律(法学、非法学)硕士(人工智能法方向)人才培养。
2. 设置相关本科专业或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
有的高校设置了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本科专业。例如烟台大学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联合举办了法学(区域犯罪信息分析)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开展复合型人才的联合培养。
有的高校在法学一級学科下设置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二级学科。根据教育部《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名单(截至2022年6月30日)》统计,现有9所高校自设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二级学科: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辽宁大学“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法学”、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河北经贸大学“人工智能法学”、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学”。
有的高校设置了人工智能法治方面的研究方向。例如,东南大学的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方向硕士和博士;清华大学的计算法学方向法律(非法学)硕士。
3. 开设相关交叉课程
有的高校在法学本科或者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关于人工智能法治的交叉课程。例如,山东大学为法学本科生开设“人工智能与法律”课程。中国政法大学为法律(非法学)硕士设置多种选修的强化系列课程,其中包括“网络、人工智能与法”系列课程;华中科技大学将“人工智能法律前沿”作为法律(法学)硕士和法律(非法学)硕士(计算法学方向)选修课。
(二)在人工智能学科体系下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
1. 开设相关交叉课程
有的高校在人工智能本科或者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关于人工智能法治的交叉课程。例如,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制定“有温度”的人工智能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个性化选修课,其中包括“智慧法学”和“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等课程。[2]西安交通大学人工智能学院为本科生开设“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与法律”必修课。[3]
2.开办AI+X微专业
微专业是围绕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近几年,我国多所高校纷纷开设人工智能微专业,其中不乏人工智能与其他领域的交叉融合。例如,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华为、百度和商汤共同发布AI+X微专业,面向非人工智能、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非软件工程专业学生,旨在培育更多具备人工智能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能力的本土人才。[4]“人工智能法学”在内的交叉选修类课程成为该微专业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5]
(三)在交叉学科体系下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
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根据2018至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统计,现有12所高校获批人工智能、智能科学与技术博士学位授权交叉学科。其中,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伦理与安全”和“人工智能应用”、武汉大学“人工智能基础”和“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等学科方向均涉及人工智能法治,已分别开设“人工智能与法治发展”“人工智能与司法”,以及“人工智能伦理与法治”“人工智能安全与隐私”等课程。[6]
三、我国高校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人才质量提升
人才培养,以质为本。在“提质”基础上的“增量”是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之道。各高校既不能裹足不前,又不能急于求成,必须扎实推进各方面工作,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一)形成本硕博一体化培养体系
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是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终身教育系统,也是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多维教育系统。高校教育是其中的关键部分,各高校需要在国家的引领下,统筹建设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
前述各种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校在短时间内各自摸索发展起来的,这虽然能够直接契合各高校自身的教育现状且有较大的自主发展空间,但是因为缺乏国家的权威指导而难以形成人才培养的整体性、全局性框架,从而影响人才知识和能力体系的校际衔接,最终不利于全国范围内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的形成。所以,从国家层面为高校育人实践给予权威性指引是极为必要的。
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数字人才培养经验。欧盟通过对数字能力的界定,提出数字教育目标和指导性课程大纲;制定出台《数字能力框架3.0》,为不同领域的交叉复合型数字人才培养提供指南。在欧盟的持续推动下,多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了数字能力框架以及相应评估标准,为各级教育和培训机构培养数字人才提供指导规范。[7]鉴于此,我国可以基于人才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国内外高校的已有经验,出台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能力框架和评价标准,拟定不同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从而形成本硕博分层教育框架,为高校提供有效引导。这样既可以促进校际经验分享、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又可以减少分散实践成本、提高人才培养效率。
高校应当基于国家权威指引和社会实际需求,结合自身教育资源,为人工智能法治本硕博不同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设置循序渐进、有效衔接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即使现阶段还未能设立相关的硕博点,也应当形成本硕博一体化培养意识,从而为将来开展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做好准备。
(二)构建科学性实践性教育方法
与传统专业人才培养相比,培养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必须抓住“复合性”和“实践性”两大特点,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1. 科学设置课程体系
复合型人才优势在于复合性。对于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不论实行哪种培养模式,都应着力推动实质性学科交叉,达到对人工智能和法学两种学科理念和能力的融会贯通。所以,必须科学设置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避免将两门学科知识简单“拼盘化”。
比较前述各种培养模式,不论是具有法学优势的政法类高校、具有技术优势的理工类高校,还是兼具法学和技术优势的综合类高校,“开设相关交叉课程”是最普遍的模式。但这种模式通常存在课程数量少、所占课时和学分比例小、多被设定为选修课等问题。这会明显影响人才培养的复合程度。因此,各高校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开设更多的深度融合的交叉课程,增加课程学时和学分,提升课程等级,从而加大复合性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对于政法类高校和法学实力较强的综合类高校,组建人工智能法学院是现阶段最具复合性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为例,针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类人才和“人工智能法律”的法律类人才,学院构建了各有侧重的课程体系。对前者设置“人工智能技术导论”“法律大数据的挖掘、分析与应用”“法律信息学”“律师业务编程”等课程;对后者设置“人工智能伦理与政策”“人工智能法学原理”“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法律规制”“网络与信息安全法”等课程。[8]这样能够形成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复合性课程体系,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2.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人工智能作为“使能”技术,实践更是其活力源泉。所以,必须让学生在更多实践中领会所学,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基于此,高校必須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合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实践教学要以人工智能法治前沿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导向,由高校、法律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场景驱动”的应用型模块课程,将人工智能法治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就具体路径而言,东南大学打造的“一体两翼四建设”综合培养路径[9]颇具借鉴意义。这种综合培养路径调动了多方实践资源,形成了多种实践方法,可以在本硕博各层次人才培养实践中加以推广和发展。
(三)建设高素质复合型教师队伍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师质量直接影响人才质量。要培养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不论实行哪种培养模式,都需要高素质复合型教师队伍。
现阶段,我国兼具法学与人工智能素养的“一专双能”复合型师资力量十分稀缺。这是因为在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理念的长期禁锢下,面对发展时间较短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知识路径依然停留在法学圈子范围内,真正了解、熟悉人工智能发展现状与趋势的人并不多,也缺少从人工智能角度阐释法律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思考。[10]而人工智能专业人员也有类似的专业局限性。因此,我国高校更多的是聘请校内、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授课,引进其他专业师资力量,组建跨学科教学团队。[11]
然而,从长远来看,要开设人工智能与法学深度融合的课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外引”的同时更要重视“内培”。一方面,教师要秉持终身学习态度,努力突破自身专业局限,开阔复合性教学和研究视野,掌握新专业知识技能,并加以融会贯通。另一方面,学校要注重既有师资的多元发展,对有意开展人工智能法治教育的教师给予热情鼓励,最大限度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并且对其进行系统培训和政策资金扶持,协助其成长为复合型师资人才。
四、结语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在当今人工智能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近几年,我国高校在构建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这些基于传统分科教育系统发展形成的培养模式,仍然难以完全摆脱分科教育所固有的局限,所以对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言仍是不够的。如何依据研究对象的复杂特征建构新的学术范式、开拓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培养能够突破学科式研究限制、运用集成思维和方式解决难题的人才,[12]将成为后续需要深入实践和论证的新课题。
此外,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都需要跟上时代的脚步,不断充实和超越自我,形成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这样,我们面对的必将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参考文献:
[1][8]庄德通.为人工智能时代法科生植入科技基因——访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03-28(6).
[2][5][6]吴飞,陈为.人工智能交叉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
[3]郑南宁.人工智能本科专业知识体系与课程设置[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
[4]许琦敏.“AI+X微专业”探索人工智能“通识教育”[N].文汇报,2021-04-15(9).
[7]杜海坤,李建民.从欧盟经验看数字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8(22):61-62.
[9]王禄生,王爽.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方向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基于东南大学的“三元融合”教育实践[J].法学教育研究,2021,33(2):77-89.
[10]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19,41(2):53-64.
[11]范水兰.法学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法学课程的思考[J].法学教育研究,2020,28(1):231-247.
[12]储朝晖.警惕“新文科”沦为形式化学术[N].中国科学报,2021-11-23(5).
(责任编辑:杜家和)
*基金项目:济南大学2021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研究”(JZC2115)。
作者简介:崔明健(1982—),女,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人工智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