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08-23胡科刚刘娜
胡科刚 刘娜
【案例简介】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陈某加入某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直播期间不准玩手机、不准全程无交流等均作了要求。后陈某认为某海产品经营部无故降低其销售成品的提成比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产品经营部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请。某海产品经营部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遂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判决】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陈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是某海产品经营部的主营业务之一,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微信群对相关业务工作作出安排并部署,对陈某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宣判后,某海产品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直播账户及直播场所、时间均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所有或确定,某海产品经营部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销售总额的比例给付陳某提成,并按照陈某出勤天数每日给付100元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判决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