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2023-08-18塔娜
塔 娜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一、引言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反腐败领域的理论研究获得了空前关注。同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提出了开展学科建设工作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47条规定:“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32条则指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学科建设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学科建设的关键点在于学科体系建设。所谓学科体系,一般是指学科内部各分支的划分及其有机整体[1]。如果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独立的学科,遑论学科的长久发展。在理论研究方面走在前列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为核心研究对象的法学领域的研究活动。以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活动为基础,新的监察法学学科得以形成,学界对其学科体系开展了不同角度的探讨(1)根据涉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和监察学学科体系两大类别,前者强调以法学方法进行研究,并将监察法学纳入到法学学科下的二级或者三级学科,后者则侧重国家监察制度的综合属性。从监察法学的角度探讨学科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封利强《监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第102-107页;张红哲《论监察法学的研究论域》,《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第98-103页;秦前红、石泽华《新时代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37-38页。虽然监察法学教材也可以成为识别学科体系的重要依据,但现有教材侧重于对监察法规范的体现,而不是学科内容的结构,因而本文不作为重点进行介绍。从监察学的角度探讨学科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李晓明《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及其学科原理的建构》,《法治研究》2021年第1期,第63-67页;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08-110页。。近两年,又有实践性的观点从整合纪检和监察,形成研究合力的角度指出,学科体系建设工作需要从纪检监察学的视角来开展(2)这里之所以称为实践性观点,是因为主张从纪检监察学的角度进行学科体系建设的观点,主要是由更偏重于纪检监察实践工作的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研究者所提出。参见:王希鹏、罗星《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现状、学科构建与实现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1页;王鹏《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5月18日,第8版。也有来自理论界的以中国特有的实践为出发点的研究成果。参见:王旭《构建中国自主的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求索》2022年第6期,第28页。。上述差别巨大的理论观点,使本不清晰的学科体系,陷入无法达成基本共识的状态。这些观点包含了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学之关系方面的理论问题:有观点认为,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学区别显著,前者关注的是规范和诠释,后者则关注手段和效果,二者的关系类似行政法和行政学的关系[2]。这一看法,显然与以监察法学为视角进行学科体系建设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却同从纪检监察学的角度建设学科体系的观点形成了矛盾。因此,学科体系建设问题的解决,首先会产生进一步厘清基础概念问题的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活动开展研究时,必须要回答下列疑问:应当研究哪些问题?如何对这些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研究成果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而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学科体系的形成得到全面的回答。此外,学科体系问题涉及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问题,没有健全的学科体系,会使人才培养方式处于随机性的状态,也难以获得适合于该领域人才培养的科学方法。学科体系的科学设置,是课程体系设置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法的依据。基于满足国家急需的专业建设要求,教育部对此也予以了明确的回应,即在《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中将“纪检监察”增设为法学门类下的专业类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2年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纪检监察学”成为一级学科。虽然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并不是等同的关系,但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
前述理论争论以及人才培养新动向,都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的理论研究活动,提出了在学科建设方面更为迫切的要求。这一领域始终存在实践先于理论,理论供给不足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快对学科体系这一基础性问题的讨论,进而形成共识性的观点,为后续的学科建设以及理论研究工作奠定基础。本文正是以此背景为出发点,提出了粗浅的看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二、理论性尝试:监察法学视角下的学科体系构建
基于前述学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学界正在开展有关学科体系内容方面的热烈讨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相关法律制度方面,法学界的研究成果瞩目,其研究的核心点集中于《监察法》,因而以监察法学为视角,探讨其学科体系构成。但目前尚未形成共识性的学科体系,不同理论观点之间的差异较大。另外,在监察法学视角下构建学科体系,虽然具有学科范围明确、原理方法成熟等优点,但由于其研究范围狭小、未能够对应实际情况,难免具有局限性。
(一)监察法学视角下构建学科体系的理论探索
伴随《监察法》这一法律的诞生,围绕监察制度和监察活动开展的理论研究,组成了监察法学这一学科[3]。对监察法学学科,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狭义的监察法学,是使用传统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监察法律制度为核心进行的理论研究;而广义的监察法学,也被称为监察学,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监察法律制度,以更为宏观的国家监察制度和监察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虽然广义的监察法学超出了法律制度的范围,但仍然未将纪律检查制度和活动纳入其研究视野。就制度框架而言,监察学目前的研究路径与监察法学并未形成本质区别。因此,本文认为,相对于纪检监察学,监察学的研究仍然隶属于监察法学视角下的理论研究。这一归纳整合,也便于从宏观方面把握研究现状。
一方面,狭义的监察法学研究是过去几年理论研究的热点,学科体系建设的方案首先出现在这一领域中。有观点认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应当以监察法律关系为主线,由主体论、权责论、程序论和制裁论四个主要部分构成”[4]。也有观点指出,监察法学学科“包括监察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建构论、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论、监察制度的过程控制论和监察程序的衔接保障论等”。此外,在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方面,存在未明确区分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问题,目前也将有关理论体系的介绍纳入到学科体系问题当中。在此理解方式之下,可以发现有学者主张构建以监察法与监察法治、监察权(力)与监察权利、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监察行为与监察责任等为基本范畴的监察法学理论体系[5]。
上述理论观点虽然角度各异,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共性。其共同点在于:使用了传统法学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在部门法学特点的基础上加入法理学阐述来搭建学科体系。无论前述哪种观点,都关注了主体、内容(权利和权力)、规范结果(制裁、责任、控制)三个方面,并且通过一定的抽象性概念(法律关系、基本原则、监察法治)体现了价值评价。在法理学上,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规范对象、行为特征、法律后果、价值评价四个方面[6]。所以,不同观点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展现了监察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特征。另外,由于监察法的综合性,这些观点关注了监察法学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从而形成了涵盖监察法法理和制度内容的学科体系理论认识。上述研究范式对监察法框架性、政治性特色显著的规范内容进行了技术化处理,既遵循了法学原理,也体现了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因而对推进监察法内容的合理实现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广义的监察法学研究是随着相关研究工作的深入,为更好地回应实践状况与发展趋势,适度扩大研究范围所产生的。从监察学的角度构建学科体系的观点,虽然与从监察法学的角度构建学科体系的观点在立场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将以监察法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显著。在这一研究范式当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学之下应当设置监察政治学、监察法规学、监察史学三个二级学科,还应当包括监察体制学、监察监督学、监察调查学、监察处置学、监察程序学、监察证据学、监察国际学等三级学科[7]。第二种观点则指出,监察学的基本原理包括监督原理、调查原理、处置原理,其具体内容则可以划分为理论科学、法律科学、事实与技术科学[8]。
对监察学的学科体系进行构建的现有观点,具有更为宏观的理论视野,法学方式、方法的研究是其核心部分,而不再成为全部。试图扩展对监察制度及相关活动的研究范围,从而加入理论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内容,这显然对挖掘监察制度及活动的内在原理具有积极意义。例如,第一种观点意识到了从监察政治学、监察史学的角度发现和论证现有监察制度设计的必要性,丰富了研究对象的内容。第二种观点不仅同样重视理论原理作为学科内容组成部分的地位,也关注实践层面上的监察活动,从而将“事实与技术科学”纳入到学科体系之中。但是,对上述观点所指出的学科体系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也会发现存在无法合理解答的疑问:第一种观点将监察史学列为二级学科内容,虽然体现了宏观的考察视野,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与现行的监察制度具有显著的区别。在此背景下,将历史研究视为监察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核心的学科体系内容?不无疑问。此外,由于监察调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规范程序,且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为核心目标,将监察调查学、监察程序学、监察证据学视为相互独立和并列的三级学科的合理性也有待说明。第二种观点将监察学的基本原理分为三种不同的内容,而其整体性的理论基础缺乏体现,难以从政治理论和党史党建等角度解释我国独特的监察体制的来源及其正当性。此外,由于监察调查活动以发现事实为目标,且在不断利用新技术,从而将“事实与技术学科”视为与理论科学、法律科学并列的学科体系内容,这忽略了学科内容的层级关系。按照传统法学的学科划分经验,事实发现问题往往纳入到程序问题当中,或者证据问题当中,而技术问题虽有新的发展,但还不具有成为高层级的学科体系内容的合理性。
(二)监察法学视角下构建学科体系的评价
《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集中表现,以其为中心开展研究工作是创建新学科的基础。理论界在监察法学视角下开展的学科体系建设探索具有奠定学科发展基础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初步界定了学科内容的核心范围。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监察法学视角的研究,体现了这一工作领域的规范化要求,构建了国家监察制度运行的基本要素。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确定了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范围。第二,初步确定了学科内容的分析进路。《监察法》是一项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法律,不仅具有法律性特征,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征;不仅具有实体法特征,也具有程序法特征。监察法学视角下的学科体系研究,增强了监察制度的规范性,并关注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因而其分析进路更为专业化。第三,提供了学科体系的延伸空间。在监察法学视角下探索的学科体系包含具有较强抽象性特征的理论概念,如监察政治学、监察法治等,从而使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其他学科内容与传统法学学科内容相融合成为可能。从长远来看,这种学科延伸空间会为学科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视野,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发展格局。
但是,现有的监察法学视角下的学科体系构建尝试仍然存在尚待克服的局限性。首先,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法律制度之理论原理的特殊性关注程度不足。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法学的分析路径阐述监察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解释力的匮乏,无法融合监察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两种特征,也很难阐释“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制的理论内涵。因为,传统法学原理更侧重的是权力的制约,而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会造就不同的权力约束体制与制度,对此狭窄的法学视角不能提供相契合的理论支撑。其次,不利于反映实践状况以及回应实践问题。纪委监委的合署办公,塑造了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同步、一体运作模式,将监察法律问题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学科,本身就是对实践状况的不完整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仅仅从监察法学的角度构建学科体系,将不能准确回答实践性的各种问题。例如,监察管辖为何允许将案件向下级机关移送?如何实现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相互贯通、有机衔接?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在实践中准确使用纪委身份和监委身份?如何在案件中精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果这些实践性问题得不到监察法学学科的回应和处理,就会使学科的独立价值受到冲击。无论如何,监察法学学科应当是应用学科,必须关注实践并且回应实践。最后,与人才培养的目标形成矛盾。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推进,纪检监察领域的人才需求非常突出,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力量短缺以及干部队伍专业化程度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也包括人才培养,如果从监察法学的视角构建学科体系,那么,所培养的人才将难以适应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一体运行实践需要,因而无法达到培养能够满足国家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目标。总之,在监察法学视角下进行学科体系建设,由于研究视域的有限性以及研究范式的固定化,学科发展形成难以克服的瓶颈。
三、实践性主张:纪检监察学视角下的学科体系构建
与前述理论性探索不同,更多关注实践问题的观点则主张整合纪检和监察,从纪检监察学的视角进行学科体系构建。从纪检监察学的视角构建学科体系的观点与前述理论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区别,有必要通过对比不同的学科体系构建思路,论证更为合理的构建路径。
(一)纪检监察学的产生基础及学科体系构建主张
纪检监察学,是伴随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而产生的学科。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制和制度而言,其发展需要不同于西方传统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予以支持。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可以为我国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并探寻监督体制、机制进一步发展的路径,也为纪检监察实践提供指引,使纪检监察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此外,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建设能够产生培养高质量的纪检监察人才的效果,有利于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学,正是在这种理论和实践需求背景下得以产生。目前,理论界普遍对纪检监察学学科的意义予以肯定,只是对学科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为此,研究者指出:“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关系到我们党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关系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是一项重大战略工程。”[9]
纪检监察学视角下的学科体系建设主张,注重该学科在党和国家监督体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强调对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实践问题的回应。在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方面,有观点主张设置至少四个层级的学科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国家廉政活动等;第二个层次是纪检监察的基本理论、基本规律和基本制度等;第三个层次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各项职责业务;第四个层次是国外监督制度,即比较监督学[10]。这一学科体系建设主张区分了不同学科内容的层级,更是对纪检监察学科所应当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具有引导学科发展的积极意义。另外,上述体系强调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职责业务领域的研究内容,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特色。
但是,这一学科体系建设主张仍然存在具体内容划分及其逻辑关系方面的疑问。首先,侧重了纵向体系关系,由上到下分为四个层级,但未合理重视横向划分学科内容的要求。换言之,如果有关政治理论方面的内容,单独占据第一层级的学科地位,而不设置其他体现纪检监察领域重要特征的学科内容,将会产生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无法形成显著区别的问题。其次,有些学科内容位置安排的合理性不足。对于这一层级性非常强的学科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内容应当属于上一层级,但在该体系中纪检监察原理与纪检监察法规和法律处于同一层级,与体系设置的逻辑特色有矛盾。最后,未能够科学处理研究方法和学科内容的关系。在学科体系的第二层级设置了体现纪检监察基本规律的纪检监察历史,在第四层级设置了独立的比较监督学。但是,历史考察和比较考察也可以成为学科研究的方法,而不只是学科内容,对这两种不同定位做出选择时,应有合理的依据。另外,在对纪检监察这一具有强烈中国现代特色的学科领域开展研究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可以作为解决当下问题的材料来源,因此,其成为独立的学科体系内容的必要性不无疑问,比较监督学也是如此。即便是纪检监察史,也可以将其纳入到该学科每一现实问题的研究当中,在现阶段,纪检监察史的研究与法律史的研究不可同日而语(3)笔者认为,法律史因庞大的体量和复杂的研究方法,使其研究对象的独立性和研究活动的特殊意义得到强化,在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也有观点认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由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和廉政学等四个部分构成[11]。这一观点从理论、规范、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归纳总结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内容,既涵盖了纪检监察学的核心研究对象,也吸纳了该领域的前期研究成果。不过,纪律和法律融合度不足以及纪检监察理论与廉政学区分不清晰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纪检监察学视角下构建学科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为止,可以总结出三种学科建设及学科体系构建的路径:一是在现有的监察法学视角下继续探索科学的学科体系;二是以更为宽泛的纪检监察学为视角开展学科体系构建工作;三是监察法学视角和纪检监察学视角同时采用,将监察法学纳入到传统法学学科的二级或者三级学科(4)前述从监察法学角度构建学科体系的主张中,多数认为监察法学属于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主张监察法学属于法学学科的三级学科的观点参见马怀德《监察法学》,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来开展研究,并探索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构建。但上述第一条和第三条路径都具有阻碍学科发展的不足之处,本文前述内容已说明第一条路径的缺陷。就第三条路径而言,一方面会造成学科建设的重叠问题,两种学科的研究对象在监察制度和活动范围之内形成高度重合,会对学科建设的积极意义形成负面影响,毕竟,每一学科获得独立地位并展现其价值的前提是与其他学科形成明确的差异。另一方面,监察法学学科在发展至一定阶段后,就会由于其解释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回应实践的有限性,受到纪检监察学学科的挑战和替代。
对从纪检监察学的视角构建学科体系持反对意见的观点,提出了如下理由: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建设纪检监察学学科的条件还不成熟,待监察法学等二级学科成熟后再并入到纪检监察学学科更为稳妥[12]。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将纪检和监察融为一个学科,难以揭示两者不同的制度属性和运行规律[13]。前一观点并没有否定从纪检监察学的视角构建学科体系的必要性,只是考虑到了学科建设的时机问题,但是在纪检监察学的一级学科地位已经得到确立的当下,如果继续等待成熟的条件,反而可能造成前期监察法学学科建设的积极意义得不到充分肯定的危机。而后一种观点是基于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之间的差异所得出的结论。对此,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仍然需要将两者整合为一个学科进行学科体系建设。
首先,纪检和监察的顶层设计具有整体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13]可见,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一体推进的,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就会强调纪律检查工作对监察调查工作的影响作用,确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就是为了实现这种整体性要求,否则无法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14]。
其次,纪检和监察的理论基础具有共同性。“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融贯、融为一体的监督体系。”[10]81所以,无论是作为党内监督的纪律监督,还是作为国家机关监督的监察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监督体系中,纪检和监察的关系尤为紧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就是通过纪检和监察得到实现。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则是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延续或者补充。另外,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纪律检查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纪律检查的法治化也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有论者指出:“纪律和法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15]
最后,纪检和监察的实践运作具有一体性。2019年1月开始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该《规则》对纪律检查活动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是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依据。不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同时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因此,就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而言,不能完全分割纪检和监察活动。这一点可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得到证明,例如审查调查室,就是既负责纪律检查,也负责监察调查的部门。
总之,应当整合纪检和监察两部分内容对学科体系进行构建。纪检监察学仅是“从技术层面探索纪检监察工作独特规律的边缘学科”[4]的观点,忽视了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体性要求,也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目标相矛盾。
四、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方式及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域的学科体系建设,应当采用更为宏观的视角,不能局限在狭小的学科层级和学科框架当中,否则难以体现其作为治国理政新方向、新问题的重要学科意义和地位。为此,应当以多学科融合的路径,充分揭示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层理论原理和政策要求,同时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技术性,从而科学构建学科体系内容。
(一)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方式
如前所述,应当从整合纪检和监察的角度构建学科体系。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结合需要更为多元的学科内容,同时凸显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特色和要求。所以,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采用以下方式。
第一,体现纪检监察学学科的跨学科属性。纪检监察学要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传统法学的学科范围,积极融合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等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为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奠定共同的理论基础(5)对于纪检监察学的跨学科特征,目前学界已形成共识。相关论述参见:王冠《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北方论丛》2022年第2期,第77页。,这是学科体系准确反映和阐释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的内在要求。另外,需要借助多学科的理论成果解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程序的特殊性、违纪处分和违法、犯罪处置的有机结合等现实层面的问题。上述问题都与政治学上的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关系和监督关系密不可分,而且纪检监察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体现以及党的建设经验的历史性总结成果,其正当性基础的阐释离不开对上述学科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因此,在学科体系中,应当将反映多学科融合的内容,作为纪检监察基本理论并置于基础性的学科地位。
第二,重视纪检监察学学科的规范性特征。纪检监察活动的关键点在于以规范化的方式运作,达到法治化的要求。如果忽视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特征,从而将其视为一种策略性的学科,就忽视了纪检监察学学科的中心思想要求,这一学科建设立场,显然与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反腐败工作目标相矛盾。由此,应将体现纪检监察学规范性特征的纪检监察法规,设置为学科的关键内容。
第三,关注纪检监察学学科的政策性因素。纪检监察学是在党的决策部署下产生的新学科,始终带有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学科体系建设中,应当关注纪检监察体制设置以及纪检监察工作所遵循的具体政策方面的内容,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性要求。纪检监察学的政策性因素,可分解为宏观政策和具体政策两个类型:宏观政策指向的是纪检监察体制问题,因为纪检监察体制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政策的产物;具体政策则是指办理纪检监察案件的指导性政策[16]。两类政策在纪检监察领域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前者发挥基础性作用,后者则发挥直接指导性作用,应当成为各自独立的学科体系内容。
(二)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内容
通过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方式的探讨,可以明晰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形成的机理,在此基础上,应当厘清该学科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关系。学科体系的内容既要体现纪检监察学的宏观框架,也要突出纪检监察学的关键内容,同时强调纪检监察制度的微观构成。
1.学科体系的宏观框架
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宏观框架(图1)应当包括纪检监察基本理论、纪检监察体制学、纪检监察政策学和纪检监察法规学。如前所述,纪检监察基本理论研究的是纪检监察制度和相关活动的理论原理,其中包括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等学科内容[17]。如何在纪检监察领域有效融合多学科的理论成果,是纪检监察基本理论研究的难点所在。纪检监察体制学,则关注的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组织结构等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运作的基础性问题。纪检监察政策学,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方针和策略的选择”[10]19,因而在具体工作中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对纪检监察政策的内涵、功能等整体问题进行研究,也需要分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等具体政策的内容和要求。纪检监察法规学需要研究的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其相互关系(6)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互关系的阐述,参见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308-312页。,是纪检监察活动达到法法衔接、纪法贯通要求的保障。
图1 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
当然,需要对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的宏观架构予以开放性的认识,在未来将发展成熟的重要学科内容纳入到宏观框架当中,例如,纪检监察对策技术学,就是一种除去纪检监察制度规范要求,有关具体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策略和技术方面的学科,可以涉及纪检监察大数据分析、纪检监察谈话技巧等等。但是,在现阶段,由于技术调查措施在立法层面上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而谈话技巧等办案策略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策略是否存在本质区别,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与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完全的分离,因而目前不适宜设置为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宏观框架内容(7)将纪检监察程序与方法策略作为整体进行研究的方式,参见马方,任惠华《监察调查程序与方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第197页。。
2.学科体系的关键内容
纪检监察学是一种应用学科,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纪检监察制度规范当中,关注和研究纪检监察制度规范,能够充分反映和解决实践性问题,使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意义得到强化。所以,纪检监察法规学是学科体系中的关键内容,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8)有关党内法规规范性特征的阐述,参见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26-27页。和所有相关国家法律都是其组成部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看,主要包括以党的纪律、党内监督、党内惩戒为核心的规范内容(9)与党的监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参见宋功德《党内法规的百年演进与治理之道》,《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第29-32页。。从国家法律的角度看,包括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其他所有相关法律规范。目前,对监察调查中的法法衔接问题,学界开展了多种研究,但主要是一种局部和零散性的研究,有待进一步系统化和全面化(10)目前有关监察调查中的法法衔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性法律的关系等方面,缺乏对法法衔接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另外,还需要对纪法贯通问题形成更为深入的理论原理研究和规范衔接研究,从而为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结合奠定学科基础(11)近期关于纪法贯通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冯留建《“纪法贯通”的实践基础与当代价值》,《人民论坛》2020年第4期,第96-98页;蒋凌申《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05-120页;夏伟《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的法理阐释及实现路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23-125页。。
3.学科体系的微观分类
纪检监察学具有综合性特征,事关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保障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还需要对学科内容的微观层面作出分类,使学科内容的技术性得到体现,从而实现其实践价值。纪检监察学的微观分类是立足于纪检监察职责业务作出的划分,其更多归属于前述宏观框架中的纪检监察法规学,但也受到其他宏观学科组成内容的理论和规范指导。
图2 纪检监察学的实体与程序
从纪检监察职责业务的角度看,纪检监察学的微观内容会集中在违纪、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办理当中,因而可将其划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类别。实体方面解决的是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进行怎样的纪律处分和对违法、犯罪的监察对象进行怎样的处置的问题。而程序方面可高度概括为监督检查程序、审查调查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和处分处置程序,对应了纪委监委的主要内设机构。监督检查程序包含了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10]325;审查调查程序在广义上可以包括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审理等环节[18];案件审理程序,是在审查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行为性质认定进行审核把关的程序;处分处置程序则是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处分和处置的程序规范要求。
五、结论
面对新的学科发展形势,应当以一级学科建设为出发点构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而不是传统法学学科下的二级或者三级学科。在二级学科或者三级学科定位下,过度限缩学科内容范围,不合理地割裂实践状态,造成既不能全面、深入挖掘理论原理,也不能回应实践问题的局面。因此,需要跳出传统法学学科的研究思维和方式,扩展视野,从更加宏观的领域寻求纪检监察学学科构建的路径。这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要求,也契合纪检监察这一领域本身的特色。
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学之间并非相互对应的法学与非法学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关系,纪检监察学包含监察法学,后者可以成为前者的子学科。如果将纪检监察学解释为仅仅追求效果和技巧的学科,就无法解释纪检监察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在这种广义立场上构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就应从理论、政策、体制、法规四个方面开展有关纪检监察原理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并且这四个方面需要相互支持,形成有机统一体,理论、政策指导体制和法规的运行,体制和法规促进理论和政策的发展。在此意义上,纪检监察人才的培养具有综合性的要求,而不仅仅是法学知识和素养方面的培养。纪检监察专业人才需要吸收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等学科的知识,并注重实践性能力的培养。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学科的开放性、发展性要求在确定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思路的基础上,对其体系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实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