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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2023-08-16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山东人大工作 2023年7期
关键词:群众法律服务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这是该领域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三年来,对引领和规范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先后到枣庄、烟台、滨州3 个市及5 个县(市、区)开展调研,全面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贯彻实施《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法律需求为导向,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措施。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8 个文件,省司法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32个文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召开有11 家成员单位参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通过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进一步强化了部门配合意识,理顺了工作关系。

(二)着力完善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平台建设。围绕“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司法厅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省级地方标准,对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全省建成“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实现24 小时不间断接线服务,月均咨询量超过5万人次;积极推行“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着力优化山东法律服务网管理运行,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整合服务资源,拓宽服务领域。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制定服务清单,积极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职能纳入三大平台。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应纳尽纳”原则,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自贸区建设等,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近年来,全省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了“律师服务企业千人计划”,开展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法律服务代理、送法进企业等法律服务活动,成立服务民营企业等各类法律服务团2200余个,有效满足了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四)突出弱势群体保护,满足群众多元化法治需求。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便民服务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推行“一次办好”和“跨省通办”,在全国率先实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数据共享、业务联办。深化全民普法,全省累计建成法治文化公园、广场1.3万个,打造法治文化长廊2.5 万条,建成村居法治宣传教育中心4.8 万个,创建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二、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条例实施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政治责任扛得不牢。少数地方和部门政治站位不够高,片面认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推动条例实施不够有力。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各级政府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检查中发现,落实条例的措施不够具体,关于职责分工、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量化指标。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少数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配合不够,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开会较少,作用发挥有限,部门之间仍缺乏沟通,缺乏有效联动,尚未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大格局。条例普法宣传实效性不强。少数地方和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重视,“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仍然依靠广场式、广播式、传单式等传统方式,缺乏大规模、系统性、针对性的宣传推广,虽然利用新媒体手段开展普法宣传,但内容和形式的吸引力、感染力不够。

(二)信息化建设统筹不到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没有形成“一盘棋”,平台建设融合度不够,整体水平还不高。平台之间尚未实现数据互联。调研中发现,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各自为政,存在“数据孤岛”,尚未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更无法采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预测。部门之间尚未打通信息壁垒。全省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互联互通机制未完全建立,有的当事人为获得一项法律服务,仍需要“多跑腿”。地区之间还存在重复建设。各地开通公共法律服务公众号、APP 等应用系统358 个,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同时增加了一线工作人员的负担。

(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服务提供方式单一。目前,服务内容设置基本由司法行政部门单向确定,提供方式不够多元,与社会需求、群众法治诉求还有差距,服务产品种类有限,供需脱节现象比较突出。服务领域较窄。服务内容大多局限在民商事、婚姻家庭等基础服务领域,为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专精特新企业等提供个性化、精准化、高端化的特色法律服务项目较少。参与社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在农村基层,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对调处纠纷不积极、不主动,推诿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化解。

(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还有欠缺。基层力量配备不足。尤其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仍然依托司法所开展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常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存在一定流动性,人员不固定,直接影响工作开展。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在向农村等欠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时,未能有针对性地规划设置法律服务站点、配置法律服务资源,导致生活在服务资源较少地区的群众“找法难”“用法成本高”。法律服务人员能力不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缺乏系统培训,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律知识不足,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有不精准、不专业现象,有的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较为欠缺,导致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

三、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党的二十大对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重要部署,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关键问题,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抓紧抓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大格局,各级政府要压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条例规定,推进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对依条例需要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加强部门联动,要建立司法行政,以及法院、检察、民政等部门联动机制,主动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建设。

(二)加强体系建设,深化融合发展。要坚持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抓手,努力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真正实现“掌上办”“指尖办”“随时办”,为人民群众提供随时随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一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业务互联、数据汇集、一体贯通,促进资源共建共享,构建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整合省级以下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系统和手机APP,坚持“省级统筹建设维护、市县乡村和服务对象无偿使用、按需要个性化定制”的理念,对于尚未建设的,原则上不再建;对于在建或建成的,确定一段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全部转移至省级平台。三是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建立网上服务大厅,开辟网络咨询、诉求受理、办理法律事务、监督投诉等服务项目。建立12348服务平台与其它民生服务热线对接工作机制,确保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诉求及时转接12348协调指挥中心,得到及时受理。

(三)聚焦精准服务,提升服务效能。要不断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增进服务广度和深度。一是转变服务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向群众需求靠拢,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医疗卫生、就业就学、征地拆迁等热点民生问题,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面向社会、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等特点和优势。二是创新服务手段。大力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将法律事务咨询、法律知识普及、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等功能,集成到各个平台,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整合服务资源。坚持“一盘棋”思想,整合优化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司法所、调解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集聚效应,进一步满足群众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实现“一门办理”“一窗受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发展基础。一是强化队伍保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招录、人才培养,特别要面向基层、偏远农村合理配置人员,确保有人干、能干好;要采取专题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着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既有法律业务知识、又具备群众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不断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以及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三是强化普法保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和社会宣传阵地作用,将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普及到千家万户,让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深入人心,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帮助群众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

2022年11月,齐河县赵官镇大徐村入选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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