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发展”:民法典的贡献与使命
2023-08-16杨俊生
沃 耘,杨俊生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发展共同面对的重大议题,也是提升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满足感的重要路径,是达到生态文明高水平社会阶段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法治建设对社会发展意蕴深远,任何国民共同福祉的取得与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可靠的制度保障,需要系统的规则体系保驾护航。而《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然应当肩负起回应最广大人民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绿色发展目标实现、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时代使命,为新时期社会主义高质量发展做出其应有的历史贡献。
1 绿色发展理念的演进与法治化践行
直观地看,绿色发展关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层次地思考,它却是一个关系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的系统性工程[1]。绿色发展理念内生于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现实需求,回应了社会发展结构的重大变化引发的国家治理体系新需要。
1.1 绿色发展理念形成的时代背景
深刻反思工业文明发展方式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是当前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议题。人类社会历经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发展阶段,传统文明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时秉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思维和方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长期天平倾倒导致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破坏及污染问题,成为世界三大危机,阻滞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2]。
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然而,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为我国带来了国家经济实力的稳步增长,却也逐渐暴露出其巨大的负面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成为阻碍经济与社会建设发展的瓶颈,自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资源条件的刚性约束已然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3]。如何衡平经济与环境间的二元演进关系,亦是推动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纵深的重要哲学命题。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试图以更为宽阔的视野回答上述命题,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与总方针,作为新发展理念重要核心之一的“绿色发展理念”在社会主义伟大建设实践中逐步萌芽与发展。
1.2 绿色发展理念的历史演进与内涵形塑
绿色发展理念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凝结了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重要命题的探索与思考,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丰富与完善。
2008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式提出了“绿色新政”概念,旨在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绿色发展迅速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探索点,试图通过“绿色新政”推动本国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党和国家面对世界绿色发展潮流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治理需求,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方式和新举措,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理论,推动了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的萌生与形成。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论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宏伟目标。绿色发展成为建设生态环境的着力点和重要推动力。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年11 月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进一步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对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做出了顶层设计,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开展方案。纲举目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在法治轨道上开展运行,丰富了绿色发展理念在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内涵。
2015 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首次将“绿色发展”提升到国家发展理念的高度,绿色发展作为一种国家发展理念深入到国家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了国家发展方式的转变。2017 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绿色发展对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绿色发展理念已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2018 年,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备了宪法基础。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近十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伟大变革和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在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中科学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揭示了以绿色发展为内核的当代生态文明与中国式现代化间的互动逻辑,并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进行科学谋划,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价值引领和根本遵循。
1.3 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路径与法治实践
绿色发展理念是我国在推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理论成果。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实践,如何让绿色发展理念成为美丽中国建设进程的现实推动力,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在传统法治理论视角下,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方式等问题通常是公法规制的领域,不属私法之民法典所调整和规范。然而,随着社会治理对象和治理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从“统治”转向“治理”成为现代社会组织模式的一个重大变革[5]。简单而言,“统治”与“治理”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进程,而后者是一种制度,所欲求实现的是使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在社会治理进程中得到实现,是一种协调、平等的关系。生态环境问题所导致的公民个人健康危害、基本生存环境威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困境甚至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现象不仅包含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还凸显出对私人利益的损害。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属性注定了对传统治理路径和模式的扬弃,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具化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现实动力取决于公法部门、私法部门与社会群体之间能否形成协调体系。“治理”模式对整个法律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公法与私法产生了交融。一方面,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制定颁布了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确立了公众参与的原则,赋予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权①。另一方面,《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民事法律,积极回应“绿色发展”的时代需求。由此,环境法体系中公私融合的法秩序表达与民法典中“公法问题、私法操作”的立法选择交相呼应,使绿色发展理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得到了生动实践。
2 民法典“绿色”规范的构建与贡献
《民法典》第9 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通过贯穿法典各个分编的规则设计,形成了绿色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价值链接与规范衔接。在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典》的绿色规范体系不仅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的作用,还为环境法典的编纂贡献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典范式与价值引导。
2.1 基本原则价值拓展:绿色发展的基因注入
《民法典》通过“绿色原则”注入绿色发展理念的基因,本质上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民事基本法的保障体系中,明确民事活动与环境保护的互动逻辑应当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6]。同时,《民法典》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法典编纂技术,采取“原则+规则”的形式构建了绿色规范体系,以绿色原则为价值理念贯穿了整个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绿色发展理念和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积极回应。在推动绿色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实践中,《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选择,并在各编以具体规则的形式表现,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体系,通过对民事主体、客体和调整方式[7]的绿色化更新融入绿色发展理念,从而指导民事主体的生活行为规范和民事司法审判;其二,为民商事立法提供价值引导,民法典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具有指导其他民商事法律立法的价值引领作用,绿色元素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将融合到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制定实施中去;其三,规范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生活,民法典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生活的行为规范指引,具有指导民事主体规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作用,要求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四,指导司法实践运行,一方面绿色原则所蕴涵的深厚底蕴和价值导向具有指导司法实践转向绿色化审判的功效,另一方面绿色原则在各编中具象化为绿色条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私法保障,指导司法实践向更契合立法原意的方向发展。简言之,绿色原则是构建绿色规范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整个规则体系的一条主线[8]。
2.2 物权保障复合化:环境保护的公私进路
物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制度的融合以及在物权法中引入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9]。《民法典》物权编在绿色原则的价值基础上,构筑了公私法相结合的“绿色”物权保障规范体系,实现了生态环境保障的公私进路复合化。
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其一,通过第274 条确认了业主对小区生态环境的共有权益,通过第286条规定业主在小区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通过第287 条规定赋予了业主对于小区生态环境破环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对人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环境形成了权益确认、行为指引、权利救济的全方位私法保障;其二,通过专章规定“相邻关系”予以规则细化,分别就日常生活中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利用等常见生活环境问题予以绿色指引,强化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态文明生活的私法保障;其三,通过完善添付制度、地役权制度,引导民事主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达到物尽其用和绿色发展的协调统一。
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其一,通过第209、247、248、249、250、251 条等规定细化了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重申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为保护自然资源、推动绿色发展奠定了规范基础和价值底蕴;其二,通过第244 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调“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同时通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引致条款指向《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不仅在民事基本法中宣示了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也为其他法律规定耕地的保护提供基本法依据[10];其三,通过第294、326、346 条课以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义务,通过否定性规范设置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规范依据。
2.3 合同内容现代化:绿色附随义务的融入
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私法自治的核心要义。然而合同法的现代化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课题,致力于重新检视合同法的历史基础、传统体系架构及理论发展,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变迁的需要[11]。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具体表现是民法典对于我国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之一。绿色附随义务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扩展,是生态文明时代合同履行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12]。首先,合同编通过第509 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附随义务,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须受到绿色约束,为贯彻绿色原则提供了具体规则的支点;其次,通过在第558 条中增加合同当事人“旧物回收”的合同义务,并通过第625 条对“回收”义务进行细化规定,丰富了合同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内容,同时通过细化规定强化了绿色约束在社会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具体化的行为规范指引;再次,通过第619条在原《合同法》“包装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适当性标准,明确了在无通用包装方式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当事人具有“适当包装义务”,丰富了“包装义务”的绿色化内涵,体现出合同编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民法典》合同编通过更新合同附随义务的规范体系,为民事活动注入了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同时更以具体的规定引导民事主体在参与合同法律行为的过程中应当贯彻绿色原则,实现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绿色化改造。
2.4 民事责任社会化:环保法制的规范衔接管道
绿色发展理念对于民法典绿色化的指引当属侵权责任编最为深刻和显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基础上结合以往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法律治理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和维度。一则完善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类型,在原有“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增添了“破坏生态”这一环境侵权类型,弥补了以往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类型不足的实践缺憾;二则区分环境公益保障和私益保障做出不同的规范设置,把原《侵权责任法》第65 条中“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细化规定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质上把1229 条作为环境私益保障的请求权基础,区别于第1234条和1235 条作为环境公益保障的法律依据;再则增加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基于第1232 条若环境侵权责任人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被侵权人在请求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最后通过增加第1234 条和1235 条两则引致条款的立法技术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请求权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向环保法制的专门法律法规衔接的规范管道,既通过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增设生态环境侵权救济以彰显私法保障,又通过规范衔接的形式弥补了生态环境公益保障的法律依据缺位。侵权责任编在绿色原则的价值定位基础上更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规范体系架构,摆脱了以往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法与私法划分治理的局限性,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环保主义和体系开放性。
3 后法典时代推动绿色发展的使命任务
诚如《孟子·离娄上》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一项时不我待的重要历史使命任务,如何寻求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亟需作为私法社会治理的基石性法律的《民法典》予以重视,并通过充分制度适用给与理性回应。绿色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彰显出法律生态化推动和保障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和神圣使命[13]。
3.1 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的编纂在我国法典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经验意义,其所表现出的立法技术、法典范式和价值意蕴将成为指导其他部门法在法典化编纂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一方面《民法典》中由“原则+规则”构建而成的绿色规范体系不仅是环境法典编纂的法典范式,还对环境法典的编纂起到基础性的价值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规范体系在引导绿色生活、规范绿色行为、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实践将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实践经验。因此,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要注重《民法典》与未来环境法典在价值理念、规范衔接和理论贯通的协调与统一,发挥好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生活基础性法律对环境法典的价值统领作用。
从民法典与环境法典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共治”的角度看,《民法典》中的绿色规范体系如何与未来环境法典协调适用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其一,价值理念的融合,民法典作为体现私法自治的基础性法律,自由为其体系展开之基础,而民法典的绿色化为生态环境的私法保障进路提供了机遇和依据,彰显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私法共治的价值理念,环境法制在立法中如何回应这一价值理念将成为协调民法典与环境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其二,法律规范的衔接,《民法典》中的绿色规范体系包含了环境私益保护的法律条款,把环境保护纳入到私法保障体系中,因此在环境法典中还需整合规定“特别民事规范”[14]对此进行制度回应和规则衔接,形成完整的规范适用体系。其三,运行机制的完善,《民法典》各编通过引致的立法技术增加了许多“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注意予以区分和适用,同时通过环境法典增加对应的规范条款,形成完善的配套运行机制,确保绿色发展理念在法治运行过程中的落地实施。
3.2 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绿色理念转化
推动《民法典》的落实实施,是实现其生态文明建设使命的重要举措。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所体现的绿色发展理念、价值取向和调整方法,成为推动民法典实施与环境法治协调运行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绿色规范体系具有深厚的绿色发展意蕴亟待研究,在民法典实施中已然显示出蓬勃的实践生命力[15],应当继续深化民法与环境法体系共治的理论基础研究,对环境法中的私法逻辑进行研究,积极做出环境法体系对于民法典“公法义务、私法操作”这一制度创新的回应;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法官对民法典绿色发展理念的正确理解,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系统把握绿色规范体系的价值底蕴和条文要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梳理工作,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加强绿色原则类型化司法适用研究,以期发挥好民法典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功效。
3.3 民法典引领社会绿色风尚
“民法是私法自治的基本法”这一表述不仅体现在民法典集民事法律规则和制度之大成,还表达了其作为市民社会生活价值秩序的引导者和捍卫者的重要作用。我国通说即认为,民法规范兼具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属性[16-18]。为此,《民法典》中蕴涵的绿色发展价值理念不仅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供制度依据,还可以积极指引民事主体规范行为,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这也是民法典被称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重要原因,民事主体得以根据民法典的价值导向和规范指引自身的民事法律生活。民法典中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将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进入社会各层面,从而引领社会绿色生活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因此,在后法典时代,弘扬好民法典中蕴涵的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动绿色风尚在全社会的传播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使命。
注 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