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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数字创意企业创新投资吗?
——基于融资约束与公司治理视角

2023-05-30熊正德李家沅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董事会高管薪酬

熊正德,李家沅

(湖南大学a.工商管理学院;b.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长沙 410082)

引 言

在新时代谋求新发展,中国正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跨界融合,推动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数字创意产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创意为核心,以科技为载体,通过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和渗透,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在数字和文化创意市场中竞争进入白热化,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只有加大创新力度,才能立足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约154 万件,占全球总量的46.4%,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研究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数字创意产业的创新,进而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为全球科技创新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尚未形成一致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能提高技术可专有性[1],防止竞争者“搭便车”,确保研发成果能商业化[2],并且使企业易于获得外界融资[3],进而加大创新投资;第二类观点认为,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得创新成果难以模仿,不利于后进者的模仿式创新[4],从而抑制了企业的研发投入[5]。第三类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存在适度区间,超出此区间则会产生抑制效应[6]。综上,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工业,而对于数字创意产业创新的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7-8],忽视了公司治理等因素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基于外部性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以融资约束和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创意产业创新投资的作用,并且对比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作用的差异。同时,为探究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的共同影响,引入融资约束、高管薪酬激励以及董事会监督进行分析。创新之处在于:(1)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创意企业创新投资的具体作用。不同于以往的理论分析,本文基于数字创意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突出数字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属性,能更有效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支柱产业研发投资的作用。(2)探究融资约束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共同影响。研究企业受不同程度融资约束影响时,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行为的作用,为政府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势提供了决策依据。(3)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内部治理相结合。检验了高管薪酬激励与董事会监督的调节效应,为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创新绩效提供理论指导。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

外部性理论认为,企业生产和创新会对社会产生正向影响而难以获得相应的回报,对于数字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作为其核心资产,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非排他性和易复制性,所以必须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保障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保护创新先行者的创新成果不被他人剽窃、滥用,保障了创新者的权益,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研发动机。第二,提高竞争者的模仿成本。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创新追随者的模仿成本,抑制了其“搭便车”的投机行为。模仿者必须付出高额费用从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获得技术授权,这就迫使其不得不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9]。第三,缓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知识产权申请者不仅需要向外界公开创新成果,并对知识产权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企业,在进行研发之前需要充分收集行业信息以避免重复研究,知识信息的公开有助于企业提高创新效率,创意的有偿扩散能激发企业的创新灵感[10]。对于外部投资者,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能降低其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信心和意愿,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研发资金,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3]。第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跨国公司的利益提供保障,不仅能促进跨国公司对本地企业的投资,还可以为企业引入先进的技术和人才[11]。企业参与国际分工所获得的技术支持和产品信息能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而增加企业进行研发创新的决策动机[12]。第五,促进研发联盟的形成。较低的知识产权不利于企业之间建立研发联盟,削弱了企业进行创新的意愿[13]。知识产权的提高有助于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增强研发联盟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投资。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提高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可能不利于后进者的技术进步[4],然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较大,并且现阶段我国相关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政府职能缺位和市场失灵都威胁到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时,我国数字创意产业起步晚,技术研发实力薄弱[7],行业创新意识不足,跟风模仿严重,盗版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数字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数字创意企业的创新投资。

1.2 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

企业研发创新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大量且稳定的资金支持。我国数字创意产业上市公司普遍面临一定程度的融资约束,原因在于:第一,数字创意产业上市公司资产多为无形资产如著作权、专利技术等,轻资产的特性使得这类企业难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担保进行融资;第二,该类企业多处于初创或成长阶段,研发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排他性,加大了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企业的外源性融资[14];第三,数字创意相关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大,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外部投资者对此持谨慎态度。资金的可获性是企业进行创新的关键,融资约束会抑制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融资约束使企业倾向于将为数不多的资金投入到短期生产性活动或者是应对财务风险,挤占自身的创新投资;另一方面,融资约束增加了企业长期投资的流动性风险,降低了企业进行创新投资的意愿[15]。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实际资源,对于自身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充足的现金流使其坚信在政策的引导和保护下进行创新能增强核心竞争力,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如果企业面临较高的融资约束,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张嘉望等[16]研究发现,融资约束会弱化政府干预对企业研发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2:融资约束会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1.3 高管薪酬激励的调节作用

高管作为企业投资决策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企业资源的实际掌控者和分配者,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走向。从经营者的立场出发,高管的理性经济人本质使得其经营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了高管的收入和日后晋升,而研发投入活动的不确定性、高成本和周期长的特点则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并带来失败的风险,很难得到管理者的青睐[17]。此外,创新活动需要掌握新的技术和经营新的项目,进一步增加了管理者的个人成本。管理者为了追寻个人利益,借助自身权力损害股东的财富,规避各类研发投资项目,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产生短视行为。

作为代理人的高管不能像股东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高管考虑到自身的工资及业绩,往往会放弃长期研发而转投短期项目以快速获取高额利益。货币薪酬激励属于短期激励,能保障高管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增强高管对资源配置的决策权[18],激发高管从事研发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以获得预期薪酬的热情。同时,货币薪酬能一定程度弥补由研发导致的短期业绩下降而对管理者造成的损失,减少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张玉娟和汤湘希[19]的研究表明,高管薪酬激励能显著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绩效。企业在面临相同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所制定的不同战略,受到高管态度和价值观的影响,而高管薪酬激励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企业对于经营环境变化的反应。娄昌龙和冉茂盛[20]发现在民营企业中,高管薪酬激励能降低外部环境规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挤占效应,增强内生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补偿效应。曹洪军和陈泽文[21]指出,内外部环境对创新战略的影响会受到高管自身意识的调节,因为高管对外部信息和自身能力的解读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3:高管货币薪酬激励能增加企业的创新投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高管的自利和短视行为的根源在于个人目标与股东的不一致。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较少或者未持有,都会导致其忽视公司的价值。传统观点认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能更有效地促进高管的创新行为,发挥着利益趋同效应。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权激励可以使高管和股东的利益相一致,从而使高管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绩效。股权激励赋予了管理者剩余索取权,使得原本股东对管理者的外部监督转换为管理者的自我约束[22]。随着自身持股数量的增加,高管将企业视为利益共同体,更倾向于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打造企业的核心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李春涛和宋敏[23]的研究表明对经理人的股权激励能促进企业创新。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4a:高管股权激励会促进企业的创新投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然而股权激励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也可能会产生管理防御效应。首先,管理者的权力会随着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而增强,从而增强了其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股东财富的动机。其次,当持股比例超过一定范围,管理层受到来自资本市场和股东的监管和监督压力就会减轻,进一步诱发了管理者的自利行为[24]。最后,持股的增加使得管理者个人利益与企业价值紧密相关,其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越来越高,导致其在制定研发战略时会更加谨慎保守[25]。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比例不断增加,并且高管减持套现跳槽的案例时有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管理防御效应在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显现。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4b:高管股权激励会降低企业的创新投资,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1.4 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

董事会是代替公司股东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激励的重要机构,以高管能力、企业业绩和目标为依据制定合理的监督决策[26]。董事会监督能抑制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创新投资。具体而言,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董事会对高管投资决策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使其总体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通过对董事会进行股权激励,能促使其更广泛地和深入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进而推动企业的创新投资行为。同时,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其治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创新战略是否合理,进而影响经营人员的行为和政府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最终体现在企业创新的实际投入,王锋正和陈方圆[27]的研究表明,董事会治理能正向调节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5a:董事会监督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然而,董事会监督也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行为。第一,管理层会因为高强度的监督压力而认为董事会对自身的支持力度在降低,从而进行风险规避行为[28],降低创新方面的投入。第二,过于严格的董事会监督说明董事会将对企业创新战略进行严格审查,评估是否真正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冗杂的程序压缩了管理层的决策空间与范畴,降低了创新决策的落实速度[29],也减少了对政策的响应程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5b:董事会监督会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主要变量定义

(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属于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衡量企业所处地区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宏观政策变量。借鉴李莉等[30]以及褚杉尔和高长春[31]的研究,采用“一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密度”和“一省技术市场成交规模”两个指标来衡量。具体而言,一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密度ip1 用该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数量除以该省总人口来表示,一省技术市场成交规模ip2 用该省当年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金额除以该省当年GDP 来表示。比值越大,说明该省对于其辖区内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

(2)创新投资强度

借鉴卢锐[32]的研究,使用企业当年的研发投资与其销售收入的比值的den来衡量企业当年的创新投资强度。

(3)融资约束

借鉴余明桂等[33]的研究,采用Hadlock 和Pierce[34]构建的SA 指数测度融资约束。该指数由外生性的企业资产规模(size)和上市年龄(age)组成,能有效避免其他指数如KZ指数和WW 指数的内生性问题。计算出的SA 指数为负数,该指数越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严重。

(4)高管薪酬激励。高管薪酬激励分为货币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借鉴安磊等[35]的做法,对于货币薪酬激励,采用前三名高管薪酬取对数来衡量;对于高管股权激励,采用管理层持股比例进行衡量。

(5)董事会监督

由于持股能有效提高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增强其监督动机,所以借鉴钟熙等[29]的做法,采用董事会持股比例进行衡量。

(6)控制变量

参考已有相关研究,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股权集中度、债务压力、有形资产比率、公司年龄、董事会规模、独董比例、盈利能力。此外,本研究还对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进行了控制,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 所示。

表1 变量名称及定义

2.2 模型构建

实证分析分为两个部分,其一,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创新投资之间的关系,其二,研究高管货币薪酬激励、高管股权激励、董事会监督在两者之间是否起到调节作用。与已有研究一致,本研究以OLS 混合回归来进行模型的估计,考虑到面板数据的异方差和序列自相关问题,采用稳健标准误进行处理,并且对年度效应与行业效应进行控制。为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影响,构建模型(1):

其中,den代表企业创新投资;ip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controls表示所有控制变量。α1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归系数,如果该回归系数在统计上显著为正,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能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投资,H1成立。α0是常数项,α2是控制变量的系数,是模型的残差项。

为探究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与融资约束的交乘项,构建模型(2):

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ip与融资约束sa交乘项的回归系数,若该系数统计上显著为负,说明融资约束会抑制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H2成立。

为探究高管薪酬激励的调节作用,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管薪酬激励的交乘项,构建模型(3)和(4):

其中,γ2是货币薪酬激励lnearn与知识产权保护ip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如果该系数统计上显著为正,则说明货币薪酬激励能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资的关系,H3成立;δ2是股权激励gaoshare与知识产权保护ip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如果该系数统计上显著为正,则说明股权激励会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资的关系,H4a成立;若显著为负,假设H4b成立。

为探究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与董事会监督的交乘项,构建模型(5):

其中,η2是董事会监督boardshare 与知识产权保护ip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如果该系数统计上显著为正,则说明董事会监督会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资的关系,假设H5a成立;若显著为负,则假设H5b成立。

2.3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数据的可获性和代表性,以及考虑到数字创意相关企业上市时间较短,因此以2015—2017年为研究区间,以沪深A 股的数字创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即2015—2017 年样本企业所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对于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与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并剔除ST、金融、房地产企业和数据缺失样本,共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数字创意上市公司262 家。本文知识产权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其余财务数据来自于CSMAR 和WIND 数据库。为降低极端值的影响,对变量进行99%的缩尾处理,数据的处理采用STATA13 完成。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 所示:

表2 描述性统计

由表2 可知,样本企业研发投资的平均值为8.4%,远高于A 股非金融上市公司的1.7%,说明数字创意上市公司对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十分重视,方差较大,说明不同企业的创新投资水平仍存在差异;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差也较大,表明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不平均。融资约束指标均值为-3.41,说明数字创意产业上市公司普遍面临一定程度的融资约束。

3.2 相关性分析

本文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如表3 所示。

表3 变量相关性分析

由表3 可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指标都与创新投资的指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能改善企业的创新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意愿。与之前的理论分析一致,初步验证了H1。在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年龄与其创新投资呈显著负相关,说明数创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会减少创新方面的支出;股权集中度与创新投资呈显著负相关,可能是大股东处于风险规避心理,不愿开展创新活动;董事会规模、独董占比与创新投资的关系分别是抑制和促进,说明较大的董事会规模降低了企业的决策效率,不利于企业的创新,而独立董事作为企业的外部智囊团,对创新具有积极作用;最后,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创新投资负相关,有形资产占比与企业创新投资正相关,与以往研究结论一致。

3.3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在全样本中,模型(1)检验了控制变量对创新投资的影响,模型(2)和(3)分别加入知识产权变量ip1 和ip2,相关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能促进企业的创新投资,支持了H1。同时,本研究还对数字创意企业样本进行产权性质分组回归,模型(4)和(5)是国有企业样本回归结果,模型(6)和(7)是民营企业样本回归结果,由上表可知,在民营企业样本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而国有企业相关系数的显著性相对较低,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更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创新投资。

表4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影响

3.4 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

融资约束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在全样本中,模型(2)和(4)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融资约束的交乘项,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了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会对数字创意企业的创新投资产生正向影响,但企业自身的融资约束会抑制这一正效应,H2成立。为使结果具有稳健性,以样本融资约束的中位数为标准,将样本分为高融资约束组和低融资约束组进行分样本回归,模型(5)和(7)是高融资约束组,模型(6)和(8)是低融资约束组。由模型(5)和(7)可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系数分别在10%和5%水平下显著为正,在模型(6)和(8)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系数都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且系数均大于高融资约束组,同样也说明了高融资约束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正效应。原因在于数字创意企业的研发创新依赖于外部融资,而融资约束使得企业自身资金匮乏,企业会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日常生产经营中以维持正常运转,从而相应地降低了研发投资,抑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

表5 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

3.5 高管薪酬激励及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

高管薪酬激励及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模型(1)到(6)以ip1 作为解释变量,模型(7)到(12)以ip2 作为解释变量。在模型(1)和(7)中,高管货币激励的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说明货币激励能显著促进企业的创新投资;在模型(2)和(8)中,货币激励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乘项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高管货币激励能强化知识产权对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支持了H3。在模型(3)和(9)中,高管股权激励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高管持有较高的股权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投资;在模型(4)和(10)中,股权激励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乘项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较高的股权激励会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支持了H4b。在模型(6)和(12)中,董事会监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乘项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严格的董事会监督会抑制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H5b成立。

表6 高管薪酬激励及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

3.6 稳健性检验

为了使结论更加可靠,本文进行了相关稳健性检验。

第一,改变创新投资的衡量方法,采用企业研发投入与总资产的比值den2 进行衡量,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回归,限于篇幅,仅列出主要变量的结果,如表7 至表9 所示。

表7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影响稳健性检验

表8 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稳健性检验

表9 高管薪酬激励及董事会监督的调节作用稳健性检验

由表7 可知,除了国有企业样本的显著性略有下降以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与表4 结果基本一致;由表8 可知,结果依然不变;由表9 可知,除了调整后的R2有所降低以外,其余结果与表6 基本一致。

第二,为缓解内生性问题,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处理,对主效应进行回归,结果如表10 所示,由表可知,结果与上文基本一致,说明研究结论相对稳健。

表10 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稳健性检验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不被侵占、激发企业创新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2015—2017 年沪深A 股数字创意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自身融资约束、高管薪酬激励以及董事会监督的交互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能显著促进数字创意企业的创新投资;区分产权性质以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促进效应更为显著。(2)数字创意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融资约束,而融资约束会抑制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3)高管货币薪酬激励能显著促进数字创意企业的创新投资,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而高管股权激励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投资,并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4)董事会监督抑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资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数字创意企业的创新投资水平,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协同发展。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增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高其服务水平,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转让和交易,增强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企业要充分借助制度保护,将重心放到主业上,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又能倒逼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全社会形成产权保护与创新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其次,解决好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让无形资产抵押能顺利开展,拓宽企业创新融资渠道,并为民营企业设立专项资金、实行税收优惠,加大对其扶持力度。此外,要建立借贷追责等制度,防止企业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企业要提高自身商誉和信用,并加强董事会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成员资源和人脉方面的优势,缓解自身资金短缺问题。

最后,完善高管监督和激励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出台更为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高管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企业要健全高管激励机制,对高管进行适当的货币薪酬激励,并优化股权激励计划,打造高管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加快创新政策的落实,推动企业、产业和国家的科技进步。

本文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值得未来进一步探究。一是由于数据的不可获得性,未能将数字创意产业中的中小企业纳入研究样本;二是由于影响企业创新投资的原因众多,构建模型时未能全部进行控制,难免会产生一定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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