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2023-08-14孙楚萌
孙楚萌
伦敦大学学院
引言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多措并举,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担保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保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独特优势。因此,应将保险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小微企业保险需求的现状
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但是由于它们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其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因而对保险需求也相对较高。目前中国保险业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保障的产品和服务是有限的,而保险公司往往选择承保利润较高的大企业客户,因而难以顾及小微企业的需求。
据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业为各类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达14 万亿元,同比增长12.3%,但其中能够承保的险种仅有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三个险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船舶货运险和货物运输险三个险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近7000 亿元的风险保障。虽然小微企业对保险有需求,但是其保险需求却不高。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好的产品,但商业健康险市场供给不足[1]。
二、小微企业保险服务存在的缺陷
(一)缺少保险业务的基本准入门槛
即使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也需要在当地取得相应的营业资质才能开展业务。这种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从经营成本上看,由于缺乏足够的竞争压力和动力,保险公司很难对小微企业进行更加深入的风险研究。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保险业务方面的费率与普通企业相比相对较低。由于小微企业一般不具备相应的财务信息和专业技术人员,其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会采用标准化模式进行承保。这种标准模式对保险公司来说成本过高。标准化模式会导致大量重复投保行为。这不仅会增加管理成本,而且会增加小微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
(二)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差异化产品
保险业作为保险行业的主体必须对小微企业的需求进行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保险产品和服务。但是我国保险业对小微企业的需求缺乏足够的了解,尤其是在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没有真正考虑小微企业的需求,在风险评估和定价方面也缺乏针对性。在风险评估方面,保险公司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系统和标准。由于保险公司不具备风险评估能力,无法对小微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也无法进行风险定价。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我国保险业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小微企业需求的产品设计和开发机制。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按照传统险种来开发小微企业保险产品。由于传统险种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对小微企业来说已经足够。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小微企业也难以开发出针对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缺乏专业人才,经营风险高
在小微企业的保险服务中,保险公司缺乏专业人才。企业高管不是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只关注于基本业务和基本保障,忽视了小微企业的其他需求,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小微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一旦小微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损失。由于小微企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人员,他们也不知道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因此,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往往是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或专业人员负责。他们通常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技能,但缺乏对小微企业经营情况的深刻理解和认知能力[3]。
三、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以市场为导向,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产品
保险公司要主动与市场接轨,积极了解小微企业的需求,深入了解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及时对小微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保险公司还应深入分析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小微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和特点。保险公司要创新开发出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包括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强、保费低、保额高、赔付高、理赔快等特点的专属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等。对小微企业产品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织小微企业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小微企业的真实需求,在此基础上研发出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专属产品。
例如,“小微企业创业之家”就是一款专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专属产品,主要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大学生创业者等,产品设计灵活、操作简单、保费低、保额高,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阶段的资金支持,助力小微企业成功创业。再如,“小微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一款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的险种,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小微企业雇主责任险”是一款专门为小微企业主量身打造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雇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要根据小微企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特点,针对其风险特征,开发出具有针对性、保费低、保额高、赔付高、理赔快等特点的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在小微企业风险管理、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制定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保障计划。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区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融资需求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各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的支持下,深入了解小微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开发出相应的专属产品;政府应建立小微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承保能力;政府应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息系统,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充分发挥保险在小微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4]。
(二)以需求为导向,创新小微企业风险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可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设计出更加符合小微企业风险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从而增强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例如,在产品开发上可将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纳入小微企业综合保险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方案;在服务方式上可通过在小微企业设立保险服务点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可积极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通过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搭建沟通平台等方式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还可通过与小微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培训、开展业务宣传等方式,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例如,可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类保险业务培训、开展“保险进校园”活动等方式来增强小微企业对各类保险的认知程度;还可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组织业务交流会议等方式来提升小微企业对各类保险的认知水平。
(三)以服务为导向,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
1.建立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通过自身资源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应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并协助小微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保险公司应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诉讼代理等相关服务,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诉讼风险;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服务团队,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
2.构建小微企业风险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应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商业运作”的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机制。政府主导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同搭建小微企业综合险平台和小微企业互助基金平台,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场运作方面,保险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商业运作方面,保险公司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了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机制,我国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保险法》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最后是《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
3.开展小微企业风险管理培训
为了帮助小微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保险公司可开展对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培训工作。首先是小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次是其他参与经营的员工;最后是小微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风险管理培训工作。例如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讲座、线上讲座等方式来提高小微企业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以监管为导向,提升保险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质量
1.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有效性
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的引导作用,完善行业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来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问责机制和考核机制等措施来提高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制度、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强化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控等。
监管部门要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来保障小微企业利益,以减少小微企业遭受损失后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小微企业风险管控相关制度来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风险管控机制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2.优化业务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监管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市场份额等指标将小微企业划分为不同级别,然后通过差异化政策对不同级别的小微企业进行扶持;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对小微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要重点关注其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等指标;在向小微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时要重点关注其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指标;在向小微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时要重点关注其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指标。
3.创新产品服务方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监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产品或服务方式来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需求;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服务方式。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管理工具并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力度;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4.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扩大承保覆盖面
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合作模式的指导与协调;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来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自身要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充分利用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保险机构应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小微企业不断变化的风险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监管,规范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行为;政府应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来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