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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之系统思维观

2023-08-13李美亭

中国农业会计 2023年13期
关键词:所有制利益混合

李美亭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

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始于1978 年改革开放和国企改革。1986 年以前,混合所有制经济萌芽状态表现出的是以横向经济联合为特征的形式混合模式。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常被解读为“弱市场,强政府”。“弱市场”,是指因为市场经济萌芽尚处于内生阶段,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还比较弱;“强政府”,指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全能型政府”。出于改革开放和国企改革需要,横向经济联合使得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得以相互混合,这不仅密切了我国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也破解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存在的企业之间相互割裂、自我封闭的结构性矛盾难题,推动各种生产要素通过组织联合的方式在不同企业之间相互流转,从而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7 年9 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宏观层面是指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类型并存的局面,在微观层面则表现为在同一经济组织中存在若干不同产权主体,这些产权主体通过多元投资的方式,形成相互渗透、有机融合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动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应看到,一方面我国国有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深化改革的问题,另一方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大多已经转向混合经济模式。因此,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原则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成为一种迫切需求。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延续和发展,是在坚持国家倡导的“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道路上对国企改革的继续深化。回看来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两个历史时期:一是以股份制改造为中心的产权混合时期,二是以治理体系完善为中心的机制混合时期。在前一个历史时期,随着政府对国有企业干预力度的减轻和干预形式的转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得到逐步加强,国有企业开始纷纷采取股份制改革的模式与市场进行接轨,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完善。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关注的是资本层面的混合和股权的多元化,企业治理机制层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各种资本的协同机制较弱,忽略了混合后的治理效应。在后一个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突出表现为“强政府,强市场”双轮驱动发展关系。2013 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各方面的改革形成合力推动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此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始注重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机制的融合创新,以真正解决经营效率偏低的问题。政府层面,2018 年以来的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由此可见,全面推进、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问题解析

(一)混改中的资本有效融合问题解析

最初,多数国有企业混改是以非国有股对国有股进行稀释的方式完成的,统称国有企业股改。2015 年以后,国有资本开始以多种方式主动渗透到非国有企业中,如并购、资产重组等。不论何种方式,混改的发起主体都是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始终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混改中,国企具有天然的产业优势、技术优势和政治资源优势,而非国有资本由于存在资本安全风险、资本进出通道自由保障风险、经营权旁落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参与混改的意愿明显不足。

在这种局面下,政府在混改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至关重要。对此,中央的指导原则是“三因三宜三不”原则,即“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推动混改,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搞“拉郎配”不仅无法调动非国有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也无法达到国有企业混改的真正目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混改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混改过程中,政府应扮演好“服务员”的角色,充分发挥平台搭建、政策咨询、后勤保障的作用,不能越俎代庖。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依法理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出资关系,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完全分开;二是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真正市场主体地位,将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降到最低限度。

数据显示,2019 年1 至10 月全国股权交易的成交比例仅为43%。这一数据说明,在混改企业股权转让和增资过程中,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企业没有实现混改的目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混改企业和目标投资人对于混改的预期和价值定位发生错位是主因。对混改企业来说,选择战略投资者需要考虑其业务互补性和上下游协同性,要求战略投资者能够为企业带来战略性资源;对投资人来说,参与混改要满足其资本增值和便于自身产业拓展和控制的目标,其本身有强烈的意愿参与到混改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只有将以上两方面有效融合,构建利益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才可能成就皆大欢喜的和谐局面。股改中,一方面要解决“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门槛问题;另一方面,更要解决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问题,力争找到社会效益与发展效率的平衡点。

(二)混改后的公司治理问题解析

混改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大事,也是一件系统复杂的企业难事。国企混改不是“为混而混”,混改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在政府的有效指引下,通过引导各种资本深度融合,来营造良好的混改市场环境,激活资本生命力和活力,从而产生推动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益。混改后,如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本增值能力,是实现混改终极目标的根本保障。

首先,政府要做到真正授权放权。吴越认为,从法治层面看,政府组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垂直管理体系,需要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保障,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管混改企业的法律法规,才能推动混改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建立,进而激发企业动力和活力[2]。混改企业需要具备独立性强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真正授权放权,允许混改企业的决策层能够根据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自主创新和突破。

其次,混改需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并配套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关系充分市场化。企业中的人事管理制度要与市场接轨,并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发展需要,要合理运用市场规则选聘企业经营者,建立完善的控制机制对不同类型资本投资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管。长期以来,大多数混改企业施行的激励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很少采用长期激励方式,导致激励方式比较单一;二是薪酬结构不合理,可变薪酬、中长期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较少;三是用人制度僵化,精神激励不足。社会层面,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被认为是一种经过实践证明比较切实可行的有效激励手段。原因是股票增值权简便易行,通过将管理层收益和股价有机结合,能够较好地把企业的市值和管理层的积极性融合起来。管理层可以享受股票的增值,但不用支付现金,虽然不真正拥有股票,但对管理层来说收益还是比较安全的。此外,超额利润分红权作为一种可以税前列支的奖励分配制度也应该得到大力推广。因为这种分配制度是把新增利润的一部分分给管理层和员工,既确保了公司的利益,也调动了管理层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是激发企业创新动能的力量源泉。

最后,混改还需要建立一套能够激发企业员工潜能的有效激励机制,以实现企业全员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苏昕等认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应从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员工持股计划引导等方面持续优化该政策的制度设计,出台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层面的指导意见,以提高我国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和效果,应构建长短期激励相搭配、以长期激励为主的薪酬制度,使员工不仅关注企业经营状况,更注重企业长期绩效的实现,发挥二者的协同激励效应[3]。员工持股计划要实现激发员工潜能、稳定员工队伍的目标,就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实际上,员工持股如果仅仅量化为股票,不一定就能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的目的。如果员工分配到了股票,而该股票的流通又不设限,则员工很可能会在股市行情好的时候选择从股市中退出,这样就失去了员工持股制度设计的真正意义。实践中,企业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往往规定员工所持有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进行流通。西方的跨国公司则大多通过设置分红权或净资产收益权的方式来激励员工,这样,员工的收益就可以不受股票价格下跌的影响,更稳定和安全,对企业而言等于给员工带上了金手铐,能够更好地稳定员工队伍[4]。

三、运用系统思维观构建混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命运共同体

(一)对系统思维的理解和认识

系统思维,顾名思义就是将决策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进行研究和思考,对任何事情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全方位审视与定夺,既要考虑到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还要关注为了实现目标应采取的行动过程以及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现代复杂系统思维方式具有非常鲜明的综合性、整体性、立体性、结构性和动态性等特点。具体来看,系统思维方式的综合性要求人们在研究考察事物对象时,要综合地把握事物对象整体,要梳理纵横交错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和联系;系统思维方式的整体性强调思考问题时需将事物对象看成一个整体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和归宿,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尴尬;系统思维方式的立体性要求采取开放型的立体思维,注重纵向层次和横向要素的有机耦合,把握时间与空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力求在思维过程中将研究对象的立体结构、立体层次和总体功能实现有机统一;系统思维方式的结构性强调思维过程中需要运用系统科学的结构理论作为指导,从系统的层次结构去认识系统的整体功能,并能够从中寻找出系统的最优结构,进而实现最佳系统功能;系统思维方式的动态性源于系统自身的动态性,因为系统自身的控制项是多样且可变的,人们必须围绕系统多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从中找出最佳控制项。不仅如此,人们还需要随着系统的进一步演化,不断更新最佳控制项。

(二)构建混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命运共同体

通过上述系统思维观的分析,笔者认为,合作共赢、构建命运共同体是混改企业应该采取的最佳战略。共同体的根本特征在于个体共生、共处和共享的普遍的有机形式,具有公共性、自主性和身份认同的特征[5]。混改企业通过不同方式的“混”形成资本联合体,这仅仅是混改的基础,要真正实现混改的终极目标,必须使混改企业整个系统成为利益相关者。毋庸置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由于自身的个体立场肯定会存在差异,如投资者希望资本保值且能够获得更多的增值,而经理层和员工则渴望获得更丰厚的薪酬。于企业整体而言,这都属于个体的特殊利益。企业的普遍利益则是可以持续稳定地发展壮大,具备长盛不衰、不断增加的获利能力。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存在矛盾在现实中具有必然性,要想协调二者使之达到和谐的境界,就需要不同利益相关者解决命运共同体的身份认同问题。个体行为上首先要做到“我为人人”,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才会实现“人人为我”,荣辱与共,共同获益。特殊利益应以普遍利益为参照,与普遍利益相互叠加,相互调和,达成共识,形成企业共同利益,实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辩证统一。企业的治理体系设计,必须以上述目标为核心,充分关注各方的利益诉求,建立矛盾化解机制,使不同利益相关者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共享混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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