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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府联动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探析

2023-08-07冯树春李佳杰史梦云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7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冯树春 李佳杰 史梦云

摘 要:司法救助作为国家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存在着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线索发现难、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等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树立大数据思维,加强大数据运用,通过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困难群体信息数据池,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通过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工作,检察机关能够快速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社会救助、分类帮扶,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司法救助 大数据赋能 救助质效 乡村振兴

2023年5月,最高检以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本文拟通过对该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为例,对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实践路径进行解读,为检察一线办案人员更好理解、掌握、运用大数据办理类案司法救助,提升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质效提供参考,促进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大数据运用基本情况

在加快推进数字检察背景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救助中存在的救助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线索发现不及时、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到位等问题,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积极探索构建信息化救助综合平台。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该院通过加强检府联动,建立起江苏省首个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该平台整合形成涵盖民政、妇联、残联等8个部门,涉及低保户、困难妇女、残疾人等14类18万余条困难群体信息的数据池,并依托平台构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金额计算、双向移送三个数据模型。实际操作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平台对被害人信息进行检索,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而锁定救助对象,提升救助效率;根据模型碰撞筛查出的救助对象类型,结合该院制定的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中的量化要素,精准测算出个案具体救助金额,确保救助公平;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同步推送到相关部门开展多元社会救助,保障救助效果。

平台建立以来,该院通过大数据模型已成功救助124人,发放救助金128.1万元,实现同类案件平均救助金额上下限幅度不超过30%,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周期由原来的22天缩短至7天;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37份,协调落实低保政策34人,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9人,免费配备价值9万余元的康复器具,开展技能培训15人,发放优惠信贷资金40万元。

二、开展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要聚焦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1]最高检、国家乡村振兴局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更好保障涉案困难群体权益的需求,依托大数据建模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具有较强的必要性。

(一)传统司法救助效率不高

实践中,对当事人家庭是否因案致困,检察机关并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一方面造成对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未能做到“应救尽救”;另一方面,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时,除申请人自述或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提供证明材料外,检察机关还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造成司法救助开展时间较长,不能做到“应救即救”。此外,司法救助案件需要当地党委政法委审批、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等程序,相关工作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容易造成一些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从启动救助到发放救助金周期较长,导致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属性未能充分体现。

(二)传统司法救助标准不统一

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制度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细则》)规定,救助金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但只设定了司法救助金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的救助上限,如何确定救助金额还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在司法救助实践中,针对同类性质的案件、同样的损失后果、同样的生活困难状况等,往往因当事人所处地域以及当地财政经济水平不同等,申请人实际获得的救助金额也不同。甚至在同一检察院,由于个案救助标准主要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且实践中仍需要检察人员对救助金额进行人工计算,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价”现象。

(三)传统司法救助方式单一

《司法救助制度意见》以及《救助細则》均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未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之间救助信息不畅,存在分散救助、单一救助现象,未能形成救助合力。实践中多数救助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救助金,存在“一救了之”现象,缺乏接续救助、长远救助机制,影响司法救助效果。

在数字检察工作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思维,归集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困难群体数据形成数据池,设计数据比对和碰撞规则,实现司法救助线索从人工筛查到智能筛选、从线下移送到平台推送,救助金额从手工计算到智能计算,全面提高救助效率和精准性。

三、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实践案例

数字检察中大数据资源的获取大部分依赖于外部数据资源共享,数据贯通成为数字检察办案的基础。[2]构建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模型,检察机关应建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协调共享机制,解决数据源问题。同时通过大数据模型,实现快速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并同步开展社会救助、分类帮扶以及后续的综合救助等工作。

(一)大数据汇集,从“信息孤岛”到“信息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近年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民政、教育、残联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在县域范围内建立起“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此为基础,该院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成全省首家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平台通过前后两期建设,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搭建起相关互联网、政务内网、检察工作网等网站,纳入全县低保、困境儿童、残疾人、退役军人、困难职工、困难妇女及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汇集形成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和1个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信息汇集中心,共汇集数据18万余条,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大数据碰撞,从“人工排查”到“智能筛选”,实现快速救助

线索发现和个案办理是数字技术和检察大数据结合的直接目的,也是运用算法、模型、系统和平台等数字技术对业已掌握的大数据资源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等深度挖掘的结果。[3]灌云縣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救助案件线索,通过“司法救助对象筛选”大数据模型,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上对救助线索中所涉人员信息进行检索、碰撞,筛查出案涉人员是否系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综合“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是否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是否因案致困、其他司法机关是否开展司法救助”等研判规则,精准锁定救助对象,快速开展司法救助。

[案例一]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呈植物人状态。该院控申部门接到刑检部门移送的线索后,通过“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对被害人茆某凤家庭情况进行大数据碰撞比对,查询出茆某凤丈夫和儿子为建档立卡低保户。该院提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3万元。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对象筛选”大数据模型,能够精准查询出救助线索中所涉人员是否系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再通过研判规则,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实现从“人工排查”到“智能筛选”,促进司法救助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三)大数据计算,从“人工计算”到“智能计算”,实现公平救助

为防止出现同类案件或被害人困境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助”,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统一救助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助难题。依托《实施细则》中的各类量化要素,该院通过建立规则数字算法,精准测算出个案具体的救助金额。第一步,根据平台筛查出的救助对象不同类别信息,大数据模型依据《实施细则》中确定的量化要素,测算出个案的救助基本金额。第二步,将低收入户等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测算出追加金额。第三步,确定救助对象的过错系数,无过错系数为1,承担次要责任系数为0.7,同等责任系数为0.5,对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第四步,确定司法救助资金量化测算的具体方法:最终实际救助金额=(基本金额+追加金额)×过错系数。

[案例二]被救助人孙某涵(4岁)的父亲因案被伤害致死,孙某涵的母亲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未尽抚养义务,孙某涵祖父死亡、祖母改嫁,孙某涵由曾祖父母抚养,系建档立卡低保户。孙某涵司法救助金额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救助基本金额。救助基本金额=救助基准金额×(案件类型系数+生活困难系数)。其中,救助基准金额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该院近3年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情况,确定为1000元;案件类型“系数”为根据不同类型案件设定的救助基准金额的一定倍数。依据《实施细则》,本案中,“救助对象系未成年人,救助金额为救助基准金额的5-10倍”,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角度考虑,选择最高的10倍;“年满18岁前每年增加1倍”,增加14倍;“生活困难程度每提升1个档次,增加不超过5倍基准金额”,孙某涵为低保户,生活困难程度提升2个档次,应增加不超过10倍基准金额,同上选择最高的10倍。孙某涵的救助金额为救助基准金额的34倍,即34000元。

2.确定救助追加金额。“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困境儿童等,在已测算的救助金基础上,增加5-10倍救助基准金额的救助金”。孙某涵父亲死亡、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比照困境儿童增加6倍救助基准金额,即6000元。

3.确定过错系数。孙某涵父亲在案件中无过错,过错系数为1。孙某涵的救助金额=(基本金额+追加金额)×过错系数=(34000+6000)×1=40000元。最终救助孙某涵40000元。

该案获评江苏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中,通过“司法救助资金测算”大数据模型,较好解决了司法救助金计算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同案不同助”以及手工计算耗时耗力且容易出错等问题,实现了同类案件救助金额上下幅度不超过30%,保证了公平救助。

(四)大数据推送,从“各自为战”到“协作联动”,推动多元救助

数字检察能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跨部门、跨系统平台协作,突出不同程序及不同办案阶段之间的协同性与耦合性。[4]对于平台能够检索到的救助对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通过平台将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推送给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按照“1+20+N”机制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形成帮扶合力。对于平台未能检索到的因案致困人员,该院在走访调查后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通过平台同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建议采取纳入低保等长期帮扶措施。相关部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及回复函等上传至平台,实现了救助信息线上移送、线上交办、线上反馈,进一步提升了多元救助效果。

[案例三] 2016年10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月驾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婷相撞,致王某婷当场死亡。该院通过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筛查出被害人王某婷的丈夫蒋某童系听力二级残疾,两名子女年幼,其家庭为当地建档立卡低收入户。该院在对被害人家庭发放6万元救助金的同时,同步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通过大数据平台推送至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民政局为该家庭解决低保待遇,教育局为两名未成年子女减免学杂费用,并邀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残联为蒋某童免费配置了3.2万元的助听器,并帮助其安排合适的工作。

此外,针对司法救助后部分救助对象可能因病或其他事由导致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该院通过平台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查询,筛查其家庭困难程度有无发生变化。对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救助对象,与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实地走访,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一次救助,长期帮扶”的多元化救助工作格局。

四、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的完善路径

上文结合相关案例能够反映出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在智能筛选救助对象、精准计算救助金额、多元救助信息双向移送等方面取得的良好成效。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线索多为本院办案部门移送,鉴于办案部门工作量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等情况,可能会发生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的现象。相应地,在现有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中仍缺少依托办案系统智能抓取司法救助线索的模块。因此,为更加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办理类案司法救助中的作用,建议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发现模块,实现司法救助线索线上筛查移送、全过程留痕,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效率。

具体来说,通过现有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平台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对接,实现2.0系统内刑事被害人、民事案件申诉人等数据与平台内低保、困境儿童等数据的实时碰撞,由系统自动提示案件承办人审查是否存在救助线索,对审查结果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承办人将救助线索推送到控申部门进行逐案审查;或者由系统自动提示控申部门,由检察官进行逐案审查,从而更加高效筛查出救助对象,将检察人员从繁杂的线索排查工作中解放出来,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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