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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与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构建

2023-08-06张林孙宗超

新西部 2023年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基础科技

张林 孙宗超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西安市、咸阳市等关中城市科技资源优势,推动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协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传统知识产权是以科技产出成果的产权保护为基础、以自由市场资源配置为条件的激励机制,但随着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区域层面,对于高质量发明的迫切需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能够有利于从源头提升科技创新的质量,以应对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包括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秦创原作为区域科技创新平台,高效配置陕西全省科技创新资源,不断实现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不断完善产权制度、积聚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助力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知识产权激励高质量科技创新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既是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又是赢得产业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1]知识产权对于激励科技创新的功能设定是与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相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能够为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吸引多元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推动实现基础研究成果的应用提供制度保障。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拥有,即如果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同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2]就科技创新而言,正是由于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的存在,新技术、新产品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传统知识产权是以科技产出成果的产权保护为基础、以自由市场资源配置为条件的激励机制,但随着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区域层面,对于高质量发明的迫切需要使得专利制度必须能够有利于从源头提升科技创新的质量,以应对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报告》中,评估组指出战略实施中的首要突出问题就是“高质量知识产权偏少”,关键技术领域核心知识产权缺乏,产业安全存在隐患。[3]虽然我国在新型通信、航空航天、高铁、核能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前沿技术领域拥有了一批核心知识产权,但在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开发平台、基本算法、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方面的瓶颈依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

我国科技创新领域“卡脖子”问题主要表现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4]而对于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而言应当结合本区域科研水平、产业布局围绕上述四个方面确定创新平台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西安市、咸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检索数据库,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功能,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和创新型企业的基础研究、前沿研究,从源头上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实现在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通过科技融合发展实现秦创原协同攻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则提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而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有30处出现“融合”概念,具体包括“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军民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生命科学、中西医药、生物工程等多领域技术融合”“农业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学科交叉与融合”等,融合科技已成为创新平台的重要动力来源,我们认为:

第一,创新平台建设应当以区域经济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传统的科技创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家的个人兴趣和个人技艺,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加剧、科研难度的增加,传统单一学科精深研究路径日益无法满足国家的战略需要,更无法通过科技创新激活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而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科学领导下,创新应当以国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为目标,发挥各个学科的合力,解决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难题。

第二,科学技术的融合发展将覆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们通常会将创新的过程描述为一个“线性的过程”,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商品化-市场化”的过程,其中基础研究是创新过程不竭的动力,创新来自研究者对于专业的兴趣,但实际上很多基础研究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对于创新平台而言,它并不以某一个科学发现或者理论突破为最终目标,不是“为科学而科学”,“而是在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目标引导下,进一步沿着创新价值链向后延展,跨越基础研究与实际问题解决之间的鸿沟”。[5]随着互联网+、5G、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科技的不断涌现,市场需求、科技创新成果能够为上下游的科研院所和企业所知晓,创新平台的管理者需要准确判断科研风险、组建科研团队、增加科研投入,不断推动产学研的合作,实现科技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

第三,创新平台应当以数据公开为基础实现学科融合。科学技术的融合发展需要借助平台实现学科团队整合和数据共享,只有构建权威的领导体系才能够有效整合科技资源,打破由于行政隶属、地域限制所产生的产学研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壁垒,有效协调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数据公开能够有效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避免重復研究,降低整个社会的创新成本。另一方面,数据公开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的建立。根据《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报道,2023年1月起,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将开始要求其每年资助的30万名研究人员和2500个机构参与一项数据管理计划,并最终公开其研究数据,以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可重复性危机”问题。[6]在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中存在资金被浪费在明显缺陷的研究方法上的问题,这不仅浪费了大量资金还破坏了公众对于科学研究的信任。创新平台的数据公开不仅仅是对成果的信息公开,它更加注重的是对研究过程的信息公开,只有实现过程数据公开多学科研究团队成员才能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组织者才能协调各学科专家评价研究行为并安排下一阶段研究工作,创新平台在某种意义上看就是科技数据、信息有序交流的生态系统,系统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力、及时反应力、执行力都是评价创新平台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确立创新联合体的知识产权共有规则

国内学者提出,“创新联合体牵头的重大科技项目要厘清知识产权共有规则和归属问题。组建创新联合体是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的关键一招。知识产权规则能起到避免各类创新主体‘貌合神离’的粘合剂作用。”[7]知识产权共有在很大程度上凸显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包容性而非排他性。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学者彼得·德霍斯肯定了共有知识存在价值,并认为共有知识是由客观知识世界中的部分内容构成的一种可以开放使用的资源。[8]知识产权的行使与保护不得具有恶意,每个权利主体基于某种持续性的默示契约只能暂时占有某种技术信息,就如同“剧院中的一个座位”一般,知识产权应当有利于智慧成果的商业化、产业化,不能为他人滥用权利提供便利。

通常来说,人们习惯于将科学、技术两个词语连接使用,统称为科学技术,并简称为“科技”。[9]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科学更倾向于解决理论问题,而技术所要解决的是实践应用性问题,但实际上这种区分日益变得模糊。弗里曼在其《工业创新经济学》中就认为“科技”概念本身就是一套有关技能的知识,科技在很多情况下被用来表示知识本身,而所谓的“技术创新”或“创新”所要表达的是“知识的进步”。[10]应当说“创新”在很大程度并不完全是指新知识的產生,它还包括知识在社会经济中的采用和推广,因此,创新平台应当积极引导创新团队建立对创新知识共同使用、共同收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共有人的范围应当从新知识、新技术的提出者扩大到新知识、新技术的实际采用者、推广者和改进者,从而淡化创新联合体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界限,推动信息知识的共享。

推动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建议

(一)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应当是“双轮驱动”的全面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11]2016年出台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就曾提出“坚持双轮驱动、构建一个体系、推动六大转变”的战略布局,其中的“双轮驱动”就是指的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创新并不能止步于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创新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当实现“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创新应当能够在与市场其他要素结合后培育出新的产业链和经济增长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我们要立足于科技创新,释放创新驱动的原动力,让创新成为发展基点。”在科技创新方面要有新的理念、新的设计和新的战略,还意味着我们要从制度和各种具体机制拓宽研究的新领域、创造新机遇,激发研究者的创新力。具体来说,我们需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化创新机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创新激励机制,建立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实施集聚优秀创新人才计划,不断提升创新平台的竞争力。

(二)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应更加重视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致力于探索科学规律、验证科学知识,与应用研究相比,基础研究往往研究周期较长,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但基础研究在整个科学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不断强基固本,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12]基础研究的水平是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联系的:在经济发展初期,作为后发地区往往通过引进或模仿其他地区的创新,注重科技创新的实际应用价值,以尽快收回科技研究成本,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但随着科技加速变革这种“引进-吸收-模仿”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掌握科学研究的主动性就必须重视原创性研究,才能够掌握科学研究的主动权,于是各国各地区政府越来越重视作为科技创新源泉的基础研究,不断增加对于基础研究的政策扶植和经济投入。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应当积极引导、资助陕西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关键共性领域、前沿领域的基础研究,攻克企业面临的“卡脖子”技术问题,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三)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地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不断提升创新平台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和对科技创新的持续投资,并鼓励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对于不断涌现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优良植物新品种、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大量商业秘密,创新平台应当坚持战略引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不断增强陕西省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秦创原科技创新平台应当积极探索职务发明赋权改革

在2020年我国《专利法》修订过程中,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收益分配规则成为关注的重点,新增单位职务发明处置权的规定被认为是解决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可以成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法律规则基础。[13]相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的规定相比,《专利法》第六条直接赋予了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处置权,为单位与完成人、参与者等广义上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形成共有关系提供了制度空间。2021年,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在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为了积极探索职务发明赋权改革,2023年陕西省科技厅出台了十条“硬措施”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并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留存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即通过“赋权+现金”或者“赋权+约定收益”两种方式,“将留存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

积极鼓励探索职务发明赋权改革,将大大有利于改变陕西省高校普遍存在“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提升实际完成人转化积极性,充分发挥陕西省科教強省雄厚实力,打通创新链、价值链、人才链。

参考文献

[1]刘影、万劲波:《科学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10-25(9)。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0-41页。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工作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报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6页。

[4]张于喆:《集中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22/0315/c40531-32374905.html,2022-3-15。

[5]肖小溪、甘泉、蒋芳、陈结、李晓轩:《“融合科学”新范式及其对开放数据的要求》,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1)。

[6]Elisabeth Mahase、陈立敏:《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从明年开始公开数据》,载《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2022,25(4):186-186页。

[7]刘影、万劲波:《科学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10-25(9)。

[8][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66页。

[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735页。

[10][英]克里斯·弗里曼、罗克·苏特:《工业创新经济学》,华宏勋、华宏慈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6页。

[12]白春礼:《为基础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新贡献》,载《科学通报》,2020(27):29-31页。

[13]陈扬跃、马正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载《知识产权》,2020(12):6-19页。

作者简介

张 林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孙宗超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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