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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现象追问:为何、缘何、何果与何为?

2023-08-06孙孝科常桐珲

关键词:加害者社会性网民

孙孝科,常桐珲

(南京邮电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社会性死亡”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清华学姐”事件。2020年11月20日,“清华学姐”词条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首,某唐姓学姐发朋友圈称要让学弟“社会性死亡”(简称“社死”),而次日事件便发生反转,监控证明该学弟并未摸其臀部。大批网友立马调转矛头,于是一场针对该唐姓学姐的网上谩骂正式开演。尔后,“吴亦凡性侵未成年女性”事件,让吴亦凡从娱乐圈顶流至“社死者”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王力宏前妻李靓蕾控诉”事件则让王力宏这一优质偶像不到一周便“社死”;“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而致“社死”的女子,不仅丢掉了工作而且屡屡求职无门。

如此,“社会性死亡”现象到底为何物又为何发生?有何效应又该如何防治?上述问题亟需学界高度重视并从学理视域予以系统追问与深入探索。

一、为何?——本质探寻

众所周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主要不在于其自然性,而在于其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是指个体经由与他人的交往、合作,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进而适应其社会生活过程的属性。死亡的本意是指个体自然生命的终结,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彻底断裂与丧失。显然,作为网络流行语的“社会性死亡”定然不是指个体自然生命的结束(即肌体死亡与代谢死亡),而是指个体社会性生命的毁损乃至崩塌。概言之,“社会性死亡”指个体在现实社会网络中的形象崩塌、声誉毁损、权益丧失。深入梳理、系统剖析“社会性死亡”的内在本质,可将其大体归结为如下三个维度。

第一,个体虚拟性死亡。“社会性死亡”一词出自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的《殡葬人手记》。他将死亡看成肌体死亡、代谢死亡与社会性死亡三者的统一体。显然,林奇的“社会性死亡”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死亡且被他人知悉的事实判断,而网络语境中的“社会性死亡”则是指当事人身心依然存活但其社会网络形象被毁损乃至被扼杀。因此,“社会性死亡”并非林奇笔下个体的肌体、社会性等的一并死亡,而是一种虚拟性死亡,意味着个体社会网络的解体及其社会关系的消退。

第二,当事人身败名裂。追溯“社会性死亡”语义的演变,其经历了从最初网友的自嘲调侃到现今的当事人声名极度受损的转变。仔细分析,最初的“社死”只是网友作为情感宣泄的某种自嘲,实际上是其试图通过以退为进而达到形象止损目的的某种努力,是一种维护自身声名的策略。现今的“社死”则业已变成了一种“始作俑者”对于当事人的网络暴力,致使“社死者”身心俱疲、生活失序、名誉受损乃至身败名裂。

第三,当事人社会权益与人际权利的丧失。社会性决定了人需要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需要正当的社会权益与人际权利。而“社死”事件的操弄者们(“始作俑者”、参与者)通过公布个人隐私、谩骂讥讽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乃至破坏了当事人正常的社会生活(虚拟的和现实的),而且致使当事人因此被剥夺乃至丧失了本应享有的社会权益与人际交往权利。

二、缘何?——机理揭示

梳理“社会性死亡”事件的演化过程,大抵可以细分为事件曝光—舆情发酵—舆论爆发—效应凸显(坐实/反转)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事件曝光阶段是指言论发布者首次公布当事人信息且被网民初步认知;舆情发酵阶段则表现为经由网民的推波助澜而致网络言论的不断高涨;在舆论爆发阶段网络舆论达至巅峰,当事人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效应凸显阶段事件信息得到证实或者被否定而出现反转。追溯“社会性死亡”事件的整个过程,其机理无不贯穿并隐匿于网络、社会与心理三个不同维度之中。

(一)网络谬用——话语权力释放与个人权力滥用

首先,网络匿名性释放话语空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1]。我国已然形成了一个网民数量庞大、应用范围广泛的网络社会。互联网平等、自由、开放、交互、匿名、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性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传递信息的方式,而且创造了一个空前自由的话语空间——网络空间,在这里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仅以虚拟的身份标志号码(网络ID)形式,匿名化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话语权得到充分释放。这种公民责任与真实身份的背离会助长网民放纵自身的网络行为、丧失责任心。于是,不仅难以被他人察觉的“暗中伤人”方便易行,而且可能消解参与者对于受害者的共情和愧疚,更会导致网民无视自身行为后果而任意妄为。互联网空间中“社会性死亡”事件层出不穷,不仅所涉及的主题、参与人群、实施手段等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断翻新,其发酵蔓延速度更令人咋舌。

其次,个人权力的滥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不同场域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并对自己的言行加以管控以免“祸从口出”而遭到社会的孤立、惩罚和遗弃。在虚拟世界中,人人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传播权,兼之互联网监管的缺漏,有人便利用键盘随意“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此,因为私人恩怨或社会矛盾,“始作俑者”便会将他人的隐私或不实信息在网络世界肆意传播,以吸引网友“驻足围观”并获得支持。这种看似泄愤的不负责任的举动,实质上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个人权力的肆意滥用。这既是一种违法行为,又极易引发网络暴力、“社会性死亡”等网络集群事件。

(二)社会变迁——社会失范与道德焦虑排遣

首先,转型期的社会失范。处于快速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正面临着社会失范的阵痛:一方面,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文化趋向多元化,现存结构和规范的权威性受到冲击,许多社会规范被虚置和形式化;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管控和思想道德建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种利益冲突,以致社会失范现象的出现。

其次,道德焦虑排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道德规范不断被重构,在这一过程中个体遭遇道德缺失事件,自然会产生以担忧、不安、畏惧等情绪为表征的道德焦虑。面对此类事件,网民便会对准可被自身予以道德谴责的对象发泄自身的怨愤,借以排解心中的道德焦虑[2]。当数量众多的网络发言者瞄准同一对象予以道德谴责时,被谴责者不可幸免地成为“社死”对象。

(三)心理追求——因人有别

“社会性死亡”事件的参与者,大抵可以分为“被加害者”“围观者”与“社死者”三类角色。三类角色身份、表现、功能各异,其心理追求与目标期盼也浑然有别。

首先,“被加害者”的反抗与惩罚心理。“社死”事件缘于“加害者”与“被加害者”之间或客观或臆想的所谓“爱恨情仇”。“被加害者”面对“加害者”带给他的“伤害”(真实的抑或假想的),一般会产生诸如挫败、屈辱等消极情绪体验,并经由大脑的强化而走向极端。出于维护自身尊严或防卫的考量,在难觅其他解决途径时便亲自“披挂上阵”或假借他人(即“社死”言论发布者)之手将“加害者”的隐私公之于众以图泄愤与恶意报复。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些“被加害者”因忌惮“加害者”的特殊身份、地位、权势等并预估在现实社会中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只好利用互联网舆论,以公布对方隐私使其“社死”的方式,匡谬正俗。而无论哪类“被加害者”,反抗与惩罚心理显然是其原初与根本的心理根源。

其次,网民的盲从、宣泄心理。互联网时代,网络道德审判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名义而披上了合理化乃至合法化的外衣。在部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且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网络媒体的误导下,出于“看客”心理与维护道德正义的考量,众多网民迅速加入对于当事人的言论谴责与道德杀伐,以自身所谓的道德之名而行对于“社死者”的不道德伤害之实。

最后,“社死者”的焦虑心理。人经由与他人的交往、相互评估而获得自身的社交价值。人的社交价值越大表明其社会声誉越高,反之则表明其被社会、他人的接受度、认可度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即时性与广泛性使得相关人、事可以在短时间内为大家所知悉。“社死”言论发布者正是利用互联网的上述特征将“社死者”的隐私“点燃”,再加上众多网民与网络平台的“添柴浇油”,终致“熊熊燃烧”成“燎原之势”。“社死者”面对铺天盖地、来势凶猛的网络指责声誉尽毁,无从控制又百口莫辩。由此,“社死者”也饱尝了当初加害他人的恶果,在心理焦虑方面实现了与“被加害者”的角色转换。

总之,“社会性死亡”实则互联网时代的“数字谋杀”。一张没有来源的图片、数条凭空捏造的信息等都有可能像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翅膀一样引发网络上的巨大风暴,主观的恶意背后真正裹挟着的是客观上的巨大伤害,而“社死者”则不可避免地堕入舆论的深渊而难以自拔、自救。

三、何果?——作用剖析

“社会性死亡”现象虽然具有剥离假象、威慑警示等功能,但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的惩戒与修复能力及其效果显然需要审慎评估[3],并呈现出弊远大于利的现实效应。

(一)积极作用

1.剥离事件假象。网络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公众的社交方式与空间,赋予了公众更大的话语权利与经由网络惩恶扬善的维权便利,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虚假信息的“漫天飞舞”与滥用权利的肆意诽谤、甚嚣尘上。“社会性死亡”事件的频频上演,尽管于和谐社会建设绝非妙事,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击碎假象的“照妖镜”作用与澄清谣言的“验证器”功能。一方面,当知情人士发觉相关人等依靠谎言编织的完美“人设”与其现实作为天差地别并存在越矩言行时,通过网络爆料、舆情发酵进而引发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可以使公众真正认清假象被剥离之后的人事真相。另一方面,“社会性死亡”事件提供了“社死者”一个击穿谎言、澄清事实并为自己“平反昭雪”的契机,尽管对其来说代价惨重。

2.威慑网络行为 。过往“社会性死亡”事件的发酵,“社死者”都无一例外地陷入了身心俱疲、生活失序、名誉受损乃至身败名裂的惨境。“社死者”入地无门的境况,无疑会激发其对于“始作俑者”的报复心理。“社会性死亡”事件的恶果及其所引发的报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对潜在的“始作俑者”予以警示与威慑,从而促使其约束自身网络行为、慎用违规违法手段。如此,既可能有效遏制部分“社会性死亡”事件的上演,也可使得“始作俑者”逃脱自身可能遭遇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乃至“社死”的报复厄运,更可避免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

(二)消极效应

1.困扰“社死者”的生活。综观“社死者”惨状,用横遭非议、被迫离职、求职无门、走投无路等加以描述实不为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在被宣扬做出某种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行为后,受到网民的排挤和攻击,不可避免地遭受伤害并被迫从网络社交世界退场。随着舆论的演进、发酵,这种杀伤力又从网络世界向现实世界渗透与蔓延。隐私信息被曝光,如隐私权、名誉权乃至生命权等诸多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致使个人现实交往难以为继甚至如“过街老鼠”般无处遁形,其现实生活受到严重困扰。

2.消耗公众共情。网络版“狼来了”的故事中,受伤者除了那些遭遇不公而只能选择沉默的弱者,还有产生共情的无数公众。一方面,网络“社会性死亡”事件频发,公众久而久之便会见惯不怪、不惊,日趋冷漠乃至麻木不仁;另一方面,“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的传播会混淆视听,外加网络舆论维权的肆意滥用,致使公众逐渐对原本真实的求助信息产生怀疑甚至熟视无睹,从而既切断了弱者维权的一线生机,又丧失了对于事件当事人本来应有的共情。

3.滋生网络暴力。梳理“社会性死亡”事件发现,多数网民一开始一般出于“正义”“同情”或“愤怒”的考量迅速转评跟帖以发表意见、扩大事态。其中带有愤怒和偏激情绪的言论在网络场域中被刻意放大、急速扩散,外加意见领袖的引导,致使冷静思考者不仅人数寥寥而且其理性声音也被迅速湮没于口诛笔伐的海洋之中。此外,部分旁观者也会将业已发布的偏激观点先入为主地代入,经由“沉默的螺旋”作用,趋同跟风。最终,网络空间充斥着对于事件当事人的羞辱谩骂、诋毁霸凌,一场带给当事人难以挽回的名誉损毁、权益侵害与精神伤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真真切切上演。

4.污染法治环境。回溯整个“社会性死亡”事件,网络空间充斥着诸多道听途说的偏激、不实言辞,这既为事件真相的求索设置了重重迷雾与障碍,又为部分公众的任意妄为提供了土壤与温床。公众不负责任、子虚乌有的恣意谩骂,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网络世界的浑浊乱象延伸至现实社会,使得公众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整体法律秩序受到影响。所有这些,均不同程度地侵染了原本天朗气清的法治生态。

四、何为?——防治求索

“社会性死亡”事件的演化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其缘起、人员构成、影响因素抑或演进过程、运行逻辑、发展结局等均具有复杂性。正是由于上述系列复杂性因素的集中凸显,决定了“社会性死亡”事件的防治务必数措并举、多管齐下、综合发力、辨证实施。

(一)树立公众公共意识

公共意识指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公共规范意识、公共利益意识、公共环境意识、公共参与意识等。公共意识强调利己与利他、私利与公利的弥合统一,公共意识的有无、多寡标志着一个现代公民文明素养的高低。

“社会性死亡”事件中,无论是信息发布者还是参与的普通网民,公共意识不强是他们最为显著的共性特征。拥有平等、宽容的公共意识,“被加害者”便不会选择以致对方于“社死”的极端方式维权,而更可能依法合规地另寻他途。同样,参与事件的网民也会冷静、理性地对待网络道德事件,客观、中肯地发表网络言论,而不致义愤填膺地不加分析、不负责任地恶意谩骂、任意臧否当事人。因此,要充分利用公共传媒、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公民传统文化教育、普法教育、道德教育,并以不断完善的文明行为规范约束公民,软硬兼施、内外相济,真正使公众将公共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提升公众网络道德素养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道德,是调整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与网络行为的一种道德规范。但人的道德观念并非与生俱来,而须经历一个漫长的社会化学习、内化过程。因此,提升公众网络道德素养,离不开对其进行网络道德教育。首先,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念,促进公众的道德自律、自觉。显然,公众拥有了自觉、自律,其非理性行为便会自然消退。网络中“唯恐天下不乱”的非理性参与者的减少甚至绝迹,“社死”现象便自然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其次,端正公众网络认知。利用不同场域、采取不同形式开展道德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受约束的任意妄为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从而真正树立起公众对于自身网络言行的敬畏与责任心。网民如若拥有了审慎的克制与充分的理性,纵使再大的风波也只会掀起微小的波澜。

(三)纾解社会矛盾

“社死”事件的“始作俑者”往往以投告无门的弱势群体兼受害者身份登场,被迫借助网络和舆论的力量“平反昭雪”、匡扶正义,这也给“社死”抹上了某种扶弱性、公正性的合理化底色。但是,“社死”事件的一再重演毕竟不是好事,其带给“社死者”、网络社会生态的负面效应有目共睹。当然,任何“社死”事件均有其因由,对其有效遏制务必从矛盾源头着手。

首先,建立多元社会矛盾疏导机制。事实上,若将全部社会矛盾交由司法部门解决,不仅成本极高而且力有不逮,因此,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势在必行。其中,适用于调解的社会矛盾可依托社会组织解决,以降低化解成本;适用于法律途径解决的社会矛盾,可推动其进入法律程序,依法依规公正裁判。其次,健全与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依托政府部门、专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困难群体心理疏导、困难援助机构,对弱势群体进行心理干预,疏导并消除其绝望心理,掐断可能诱发“社死”等网络恶性事件的苗头。

(四)健全网络法规

尽管我国有着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不同层次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但是总体上却存在位阶不高、体系性与完整性欠缺、责任认定过于笼统、事件主体难以追责等诸多缺失。如此,既难以有效规范公众网络行为,又妨碍对于“社死”等网络事件参与各方的追责惩治。

首先,制定针对舆论失范行为的专项法规。系统梳理网络非理性表达类型,以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前提,靶向对准舆论失范行为,厘清、明确参与主体各方责任,制定并细化法律标准及其相关处罚措施,为治理“社死”事件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明确区分“社死”事件的恶意带头者、煽动闹事者与“围观”参与者,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基本原则,细化已有法律涉及网络失范言论的惩治条例。最后,完善网络电子取证规则与制度,为如实收集“社死”等重大事件相关网络舆论证据提供支撑[4]。

(五)监管网络平台

网络社交舆论平台既是“社会性死亡”现象产生的平台基础,又起着一般意义上的发出预警、疏导情绪、表达民意等“社会安全阀”作用。然而总体来看,其对于防治“社会性死亡”现象成效不仅不彰而且更偏消极。“社死”事件的发生,无论信息发布者的“振臂一呼”抑或众多参与者的“摇旗呐喊”,均离不开网络平台的运行承载,更得力于网络平台的“推波助澜”。因此,现今某些奉行流量为王、利益至上的网络平台对于“社死”事件既难辞其咎更难逃其责,迫切需要对网络平台实施自我监管与他方监管[5]。

总体而言,政府须在日常运行、用户言论监管、违法信息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对网络社交互动平台开展全方位监管。首先,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权责范围,建立追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强化行业自律及推行第三方监管。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平台的责任,优化行业自律规范并强制执行,同时引进第三方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其信息核查与公共事件处理功能。最后,开发网络信息技术审查系统。如此,既能为“社死”事件等的审查工作提供精准的技术支撑,又能实现对于网络平台运行、网民信息发布、舆情态势研判、舆情结果评估等系列网络信息内容的实时查询与监控。

(六)惩治责任主体

反思“社会性死亡”事件频发之因,其中之一便是对于参与者的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这种对于“社死”事件不加管束、惩治的放任态度,使得众多网民乐此不疲,甚至导致网络恶性事件屡屡上演、频频发生。因此,尝试延伸社会控制体系至网络世界,架设必要的网络世界法律高压线便成为有效遏制“社死”等网络恶性事件频发的必然选择。

鉴于“社会性死亡”事件的危害及其频发,宜将网络世界失范言论追责管制纳入正式法规,明确界定造谣生事、混淆是非、恶意炒作、毁人声誉等网络违规行为,分门别类地制定各不相同的处罚细则。具体来说,对于发布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将消除“社死”事件的恶劣影响、补偿受害者精神与经济损失等纳入其惩戒考量范围,在网络公共空间公开赔礼道歉自不必说,必要时还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参与“社死”事件的各色网民,视其在事件中的危害大小,施行如下程度不等的处罚:对其网络账号限期禁言或信息屏蔽、账号关闭、账号永久禁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依托网络立法与严格执法的双管齐下,提高网络违法成本与法律震慑力,严厉打击那些习惯于敲击键盘而制造恶性舆论的“黑手”或者“杀手”,以有效遏制“社会性死亡”等网络恶性事件的发生乃至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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