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黎明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1期
2015年12月21日在参加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审反家暴法草案时认为,根据草案规定,应受害者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加害者跟踪、接触、骚扰受害者,必要时甚至可以强制加害者搬出受害者住宅。
从处罚的及时性和效果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更加简单、快捷。从行为与处罚的适应性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比较适当。建议修改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