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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困境及对策研究

2023-08-04华丹

国际公关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家庭养老

华丹

摘要:中国人口老龄化愈演愈烈,关于老年回流农民工赡养问题的探讨无疑有着巨大的研究与现实意义。随着国家养老模式的逐步健全和农民工人均收入的稳步提高,以及自主养老意识的逐步加强,老年回流农民工人群开始接受“自主养老”以及“社会养老”等多种养老方式共存的养老模式,但自身的赡养水平较低,仍需以家庭养老为主,辅助其他养老模式。本文分析了回流老年农民工养老意愿和养老困境,提出相应解决策略建议。提高社会养老水平,保障家庭养老能力,深化自主养老意识成为解决我国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关键。

关键词:老年回流农民工;自主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

一、研究背景

农民工是中国城市二元经济体制的产物,老年回流农民工是指曾在户籍地(市辖镇)以外务工半年以上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市、镇、乡的农村居民,年龄在62周岁以上。国家统计局《2014年我国务工人员分析调查》表明,我国务工人员总数达到了27395万人。从年龄结构来看,平均年龄也由35.5岁上升到38.5岁。[1]老年回流农民工是第一批农民工,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功臣,其所面临的各类社会问题也成了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焦点。

二、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意愿

据了解,多数老龄农民工首选中国传统式家庭赡养,其次是自主贍养。需要说明的是,家庭养老的选择比例和自主赡养的比例差异不大,但选择社会养老方式的占比很少。他们的生活方式呈现多元化,养老理念也已然出现了一些变化,不再单纯依赖子女赡养。单一的家庭赡养方式已不能充分满足于现今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老年回流农民工对养老条件的要求除了经济支持和日常生活照顾外,还需要在精神抚慰领域得到充足的保障。因为第一代农民工的共同特征在于他们对故土深厚的眷恋之情和深切的认同感,故乡及亲情也给了他们精神层面极大的满足,这也成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选择离开城市回流养老的关键因素。

目前,“老人不老” 现象尤为突出,已经超过劳动年纪的老人仍然背井离乡出门务工,除了为解决自身养老问题,也有缓解后代压力、支持后代发展的原因,同时体现出了老人在晚年独立、自主养老的基本意识。有专家学者认为,农民工所遇到的赡养问题大多是因为养老水平过低,后代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证,而高龄、体弱、患病的回流农民工给子女带来的经济负担过大,有时子女也无力负担父母赡养责任。由此可见,对超龄农民工的赡养并没有较好的经济物质保证,对孩子的经济负担过大也导致了由他们自己赡养的观念转变,自主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可行性及突出优势得到体现,也受到老年回流农民工的青睐。

三、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困境

(一)自主养老能力不足

当前,老年回流农民工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仍然是自身劳务报酬,回流后的老年农民工大多选择继续以农业生产来形成收入,其经济来源相对较少,基本只能实现较低的日常自足。但日常吃穿住行以及保健医药费用等都在不断上涨,这都属于必要的刚性消费。而老年回流农民工处在传统的家庭社会关系网络,人情往来也是刚性支出,且金额所占的比重较大。回流的农民工刚性支出涨幅不大但收入断崖式减少,自然呈现出自主养老能力匮乏的现象。

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资金储备不足,他们的生活没有很好的财力物力保证。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养儿防老”“面子社会” 等传统观念,老年务工人员大多选择将自己的积蓄全部倾注到后代的培育发展上,如为子女县城里买房落户、准备大额彩礼等,为后代拥有更好的生活品质、组建新的家庭以及为承欢膝下的美好愿景买单。这使得农民工的实际储蓄能力低,无法支撑自主养老。

还有一部分老年回流农民工是因身体状况、务工路径等条件受限被迫回流。大多数在外务工的农民工,都坚持干着超量的工作,攒够养老钱后再回家养老,但他们通常从事技术含量较低、艰苦劳累的工作,身体的负担很重,而且随着大量农民工走出家乡导致“劳动力内卷”,不少老龄农民工不得不面对同工不同酬的待遇,甚至不少工厂为了追求生产效率和降低劳动成本,会解雇老龄农民工。“干到干不动了” 的辛酸和悲情比比皆是,[2]导致一身伤病回到家乡的老年回流农民工自主养老能力严重不足。

(二)家庭养老条件欠缺

家庭保障内容包含了经济保障、日常生活护理和精神抚慰等。现实情况是,老年回流务工人员接收到的经济帮助占比较低,随着年龄增加需要的照料服务逐渐增多。家庭的财力支持对于老年回流务工人员群体来说是相对较少的,据国家统计局的调研资料,全国平均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乡村老年人,大多具有自给自足的劳动技能,而子女给予经济支持一般是在老人丧失获取收入能力的情况下。老年回流务工人员中,大多没有得到子女直接的财政帮助,多是逢年过节送礼以及日常的生活吃穿用度的补给。对老年回流务工人员的子女来说,巨大的生存成本、波动的就业形势也使其感觉到生存困难,入不敷出,更无法无微不至地照顾好父母,以至于“养儿防老” 的观念无法成为现实,家庭养老能力不足。

在回流的老年农民工群体中,来源于子女的支持在照料支持方面占比大,子女也是老年回流农民工生活中最主要的照料者。[3]这也是大部分老年回流农民工更加倾向于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老年回流农民工来说,由于子女有自己的家庭,家庭生活压力大,很多农村老人的儿女也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不居家或者每年短暂居家,以至于老年回流农民工获得的生活照料支持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

(三)社会养老水平低下

目前,超龄回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受收入水平、实际生活压力、工作流动等因素影响,参与养老保险的人数占比较低,据了解仅不到20%的超龄回流农民工选择买入养老保险,而其中无法续保或退保的人数较多。财政发放的养老生活补助金大部分来源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新农保的基本养老金最高水平平均每人为一个月55元,比照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与最低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老年回流农民工的养老作用甚微。[4]

四、对策性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老年回流农民工偏向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尽可能地实现自主养老。对于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问题,需要多种养老方式并举,提高老年回流农民工自主养老能力的同时兼顾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

(一)保障自主养老水平

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及家庭养老逐渐式微的情况下,农民工更倾向于自主养老。回流后主要的养老资本是靠前期打工积累的工资。回流后的收入来源渠道单一,经济收入急剧减少,提高回流农民工的自主保障能力就应该在前期的经济积累阶段强化,提供保障。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面临着拖欠工资、工作环境差影响身体健康、医疗支出占比提高等困难,导致农民工的工资积累减少。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从政府层面采取逐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严格管控行业收入水平等方法,改善农民工的行业收入水平。同时,通过健全劳动相关的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按量发放劳动报酬,从而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工的薪资拖欠问题,从根源上提高农民工的基本收入。其次,由于农民工职业的不确定性影响其薪酬增长,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各类农民工职业保障制度,并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从而逐步增强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为形成农民工薪酬的长效增长机制创造可能。最后,老年回流农民工能夠填补岗位空缺,解决用工荒问题,但农民工会面临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需要政府建立健全配套的保障设施,搭建起老年回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联系渠道,链接岗位资源,政府托底保障超龄老年农民工权益。让企业在老年回流农民工养老问题中出一份力,让老年回流农民工积累自主养老的资本。

(二)强化家庭养老能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传统式家庭养老的作用已被日益削弱,但我国传承已久的文化传统仍确定了家庭保障在对老人及回流农民工赡养保护方面的重要地位。子女的经济照料支持和代际之间的精神抚慰对老年回流农民工而言,所提供的不仅是物质生活上的供养,更是精神上的支持作用。不过,相比于无在外打工经验的一般乡村老人,老年回流农民工因为在外打工,经历了与儿女的长时间相隔,代际之间的人际关系较为疏离。要出台有关政策,完善老年回流务工人员与其儿女之间的代际联系,同时引导儿女们给回流老人更多的经济、护理服务以及文化方面的关怀,解决其在经济、护理以及文化等层面的赡养需求。另外,通过完善外来农民工与随迁子女在都市中的教育、就医等服务条件,为外来农民工子女随迁创设环境,有效地避免留守儿童问题,维护好外来农民工与其子女间的正常代际社会关系。政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家庭照料补贴、探亲假等,为儿女们给父母提供家庭照料服务和精神抚慰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并引导儿女们做好对父母的家庭保护工作,让全部中老年回流农民工都可以老有所养,安度快乐的晚年。[5]

(三)发展社会养老

中国的养老体系、养老机制日益健全,尽管家庭养老和自主养老处于主要位置,但社会赡养的形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在基本的经济赡养等领域也有相对良好稳定的供给。解决养老问题的方法应该是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多种手段与方法的结合,平等和效率并存,应该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社会、企业以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利益。

因为当前体制还不够健全,使得老年回流务工人员的社会生活保障面临一系列问题,要着力采取健全养老金机制、提升养老标准以及实施各类惠老助老和关心孤寡老人的优惠政策等手段,确保这一人群回流后的待遇。完善基础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以保障其支付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对务工人员开展相应的政策教育,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水平,以维护他们所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利。要重视农民工回流后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尽快实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统筹,逐步实现农民工回流后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和养老金的异地提取,逐步形成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接关系,确保他们继续平稳地参与工作并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指导和支持他们在户口所在地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市人口基础医疗保险,提高其参保水平。从财政角度逐步提高其低保金额,从而提高农民工回流后的养老待遇,真正保证他们的生存质量。推进对乡村老年服务领域的各类社会保险工作,切实降低老年回流务工人员在经济和生计方面的压力。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生育理念的改变,传统养儿防老和代际支持理念逐步松动的态势将加剧,家庭养老比重日渐式微。同时老人的岁数增加后,劳动时间、劳动质量下降以及劳动资本累积少也决定了老人的自主养老很难实现。当上述的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与老年回流农民工的特点相结合,目前主流的养老方式将会面对更加严峻的形势。所以,大力健全社区社会养老,多种养老方式互相补充,完善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才是提高老龄回流农民工人群生存质量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5-04-29].http//www.stats,gov.cn/tjst/zxfb/201504t20150429-797821.Html.

[2] 杨朝清.“干到干不动为止”背后的农民工养老困境[J].中国职工教育,2015(09):50.

[3] 唐瑕苓,郑菊,杨颖,等.第一代农民工返乡养老问题研究综述[J].南方农业,2020,14(03):104-107.

[4] 陆淑珍,卢璐.“养”与“工”:超龄农民工养老模式的探索性研究[J].南方人口,2015,30(06):50-58.

[5] 宗晓菲.老年回流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及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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