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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启示

2023-08-03姚暘

西部学刊 2023年13期
关键词:超越平等正义

摘要:《新正义论》既肯定了罗尔斯《正义论》的贡献,也指出了它存在的非科学性、片面性与“退步性”等缺憾与不足。其主要理论与实践启示在于:原创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从基本概念的创新与突破开始;理想国家构建与国家治理优化要以科学优良之国家学理论为指导;创新要紧扣“大节”,把握重点,以科学优良系统的核心价值标准体系为导向系统,始终以科学优良“正义观”为根本价值标准。

关键词:正义;平等;价值;超越;启示

中图分类号:G25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3-0050-04

Explor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n ReadingWang Haimings Book A New Theory of Justice: National Systems and

National Governances Value Criterion Systems

Yao Yang

(University of Sanya, Sanya 572022)

Abstract: A New Theory of Justice: National Systems and National Governances Value Criterion Systems, not only recognizes the contribution of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but also points out its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such as non-scientificity, one-sidedness and “regression”. Its ma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nsights ar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original scientific discourse system should start from the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of basic concepts;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deal country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scientific and excellent theories of nationalism; innovation should be closely linked to the “big section” highlight, grasp the key points, and be guided by the scientific and excellent systematic core value standard system, always taking the scientific and excellent “concept of justice” as the fundamental value standard.

Keywords: justice; equality; value; transcendence; enlightenment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以下简称罗尔斯)被誉为当代正义论大师,其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当属《正义论》。在思想界看来,因为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含义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有学者提出,罗尔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善,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善一样”[1]。罗尔斯培养的学生,比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Gerald Allan Cohen)等,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领域里的重要人物。不过,在新近由学界公认学术权威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王海明先生《新正义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价值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新正义论》)看来,《正义论》尚存在诸多缺憾与不足,其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突破与超越,及其对理想国家建构的参考价值与意义值得理论与实务界认真关注、予以重视。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缺憾与不足

坦率地说,《新正义论》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社会价值与影响充分肯定的前提下,也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检视与质疑。早在2002年,学者周仲秋就在其《平等观念的历程》一书中对《新正义论》中的主要观点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评介,将其单列一节“正义观——平等新论”,認为王海明先生的观点“在我国理论界对平等问题的研究中很有代表性”,其理论的“创新”与突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越了“阶级平等论”的特定性,是一种“新认识”的尝试;二是超越了目前平等理论的“四大”局限性;三是相对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占有重要地位”而言,“平等新论”是一种“积极的扬弃”,“具有一种整体性批判的性质,……其价值之重要自不待言。”[2]

因为在《新正义论》看来,罗尔斯先生的正义理论,既非正义的科学体系,也非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优劣评价之根本价值标准的科学体系。尽管《正义论》对正义问题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和影响功德巨大,“首次将亚里士多德以降关于两个平等原则的观点和理论,构建成一种理性知识体系,亦即证明两个平等原则正义性的理性知识体系,说到底,亦即洋洋50万言的证明两个平等原则正义性的科学体系:使亚里士多德以降的零散的论断变成科学。”[3]293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三大致命缺憾与不足:一是对正义之“正义性”的论证方法并非科学。因为罗尔斯运用的是“自由”论证方法,即认为借助“无知之幕”的设定可论证正义的“正义性”。岂不知,正义的“正义性”之论证方法,应属“价值论证”,即正义之“正义性”不可能通过人们之间的约定获得真理性的正义价值,“人们的约定”仅仅只能说明正义之“正义性”的“自由性”。正义原则的“‘正义性就是一定类型的伦理行为符合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效用性”[3]300。二是罗尔斯正义两大原则之“第二原则”,严格说来是一种理论上的“退步”。因为罗尔斯“从比例平等的真知灼见退至不平等的皮相之见,致使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而一为‘平等原则、一为‘不平等原则”[3]17。同时,罗尔斯关于“两个平等原则”的表述不准确,未能清楚表述平等(即完全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即比例平等)分配的东西是什么,特别是背离了“两个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这个历来被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同时,罗尔斯将其称为“正义原则”也是不正确的。三是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存在明显的片面性。因为科学的正义论思想体系,至少应该包含“八大部分”的内容。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仅仅回答和解决了其中很少一部分问题,其视域的狭窄、观点的片面性显而易见。王海明先生认为,科学的正义理论,至少可以概括为八条[3]301-331。

二、《新正义论》的启示

(一)原创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从基本概念的创新与突破开始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语言是思想的直接体现。”[4]德國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人类对外物的认识是通过概念和范畴获得的,外物的性质只有经过概念化后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5]当代最伟大的理论学家、思想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指出:“如果没有界定范畴和一般概念,思考就像在真空中呼吸,是不可能的。”[6]直言之,概念和范畴是“构成认识事物的前提和基础”,或者说,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通过一定的概念和范畴获得的。“学术话语反映了人们对学术问题的思维、认知与价值观念,是学者研究问题的学理性诠释和学术表达,所以具有科学的力量,而力量的大小取决于思想与理论的深刻性与普适性,思想与理论越深刻,相应的话语才有力量传之广泛、传至久远,体现出巨大而广泛的学术影响力[7]。一句话,因为语言是思想的基元,语言概念的创新与突破,乃是理论创新或原创科学话语体系构建的必要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话语乃是积极建构行动的基础。”[8]从逻辑上看,国家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也是理想国家制度理论体系创新和国家治理优化突破的前提。

(二)理想国家构建与国家治理优化,要以科学优良之国家学理论为指导

《新正义论》认为,国家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国家学不仅重视直接创获财富利害关系之调节和理顺,也重视不直接创获财富但却间接创获财富活动之利害关系活动的调节和理顺,而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仅仅关注的是不直接创获财富之利害关系活动的调节与理顺。这意味着,《新正义论》厘清了国家学与政治哲学各自的研究对象及其二者之间的疆域和范围,不仅是一个学科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更是一个关系理想国家能否拥有科学、系统、优良之思想理论指导的重大需求。这同时告诉我们,政治学不足以为理想国家梦想之实现提供系统性的智识支持,能为理想国家梦想之实现提供系统性智识支持的,只能是科学、系统、优良之国家学的思想体系。这种国家学的核心价值导向系统,如《新正义论》所言,是由“根本价值标准——正义;最高价值标准——自由;终极价值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总量”三大部分构成,既要依靠有力、有效的权力力量(暴力与行政强制)去实现,也要依靠“润物细无声”的非权力力量(舆论与教育强制)去实现。

(三)理想国家构建与国家治理创新要紧扣“大节”,把握重点

理想国家构建需要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共同创新和优化,但就二者的主次关系和权重地位而言,首先要重视国家制度创建。因为国家制度构建是“大体”“大节”,是“决定性、根本性和全局性”要素;国家治理是“小体”“小节”,是“被决定、非根本和非全局性”要素。因此,国家制度层面的创新和优化具有事半功倍的功效,有助理想国家梦想的尽快实现,有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之可持续推进,有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构建。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制度竞争日益激烈化的全球化时代,“制度决定国家的命运、文明的延续和民族的存亡。”[9]对此,邓小平也曾反复强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10]其实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制度”和“治理”出现次数的统计数据看,高层一直强调“制度”这个重点[11];二十大报告中“制度”出现94次,“治理”50次笔者根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统计。。问题在于,我们必须“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11]。问题的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在于如何“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0]。道理在于,一方面,国家制度是由权力保障的国民与国家之间法定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权力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国家制度是由非权力保障的国民与国家之间“德定”权利与义务交换的非权力规范体系。就中国现代化国家构建而言,无疑有待“全过程民主制度”制度优势的全面发挥和展示,从而扩大和夯实国家权力与非权力的民意基础,奠定国家权力与非权力有效监督的制度基础与“闭环式”保障机制。

(四)理想国家构建要以科学优良系统的核心价值标准体系为导向系统

《新正义论》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论证,确立理想国家应该拥有的核心价值标准体系与导向系统,既拒绝和规避形形色色的文化相对主义对理想国家构建的干扰和影响,也为现实理想国家建构提供科学、优良和系统化的正义理论支持。因为在文化相对主义者眼里,行为善恶取决于行为主体所处的具体境遇[13]。但王海明先生认为,“伦理相对主义乃是认为道德皆因社会不同而不同、因而任何道德都只有相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社会才是正确的理论。”[14]即在文化相对主义者看来,任何国家制度都存在优劣差异。《新正义论》论证和确立的理想国家核心价值标准体系启示我们,理想国家核心价值标准体系要真正发挥作用,首先要抵制和防范文化相对主义者的误导,坚持理想国家核心价值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与优良性。其次要积极推进三大价值标准的国家制度规则实质性“嵌入”,即以正义、自由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总量为核心价值标准,全面审视和检视现行国家制度规则道德与法律体系的得失优劣。就中国现代化建设而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标准和导向,围绕自由、正义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总量“三大国家制度核心价值标准体系”,积极促进和加速国家制度规则体系的创新和优化。

(五)理想国家构建要始终以科学优良“正义观”为根本价值标准

鉴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好坏的价值标准的科学是一种价值最大的科学”,“科学是一种用普遍的定律和原理建构的有组织的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15]因此,真正科学的正义观,注定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即这样的国家制度规则,既具有“可普遍化性”[16],也具有丰裕的“应该”性。

逻辑上,理想国家构建,首先,要以科学优良“正义观”作为根本价值标准。一是要科学把握和遵从正义总原则——平等利害相交换行为的实质;二是要科学把握和遵从正义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三是要科学把握和遵從社会根本正义的“贡献原则”——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四是要科学把握和遵从社会根本正义的“德才原则”——“德”与“才”是职务等权利分配的潜在源泉和依据。同时还要科学把握和遵从平等总原则、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因为“正义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17]。

其次,要警惕高标虚空之“根本价值标准”的误导,即要谨防“仁爱标准”的误导和干扰。因为“仁爱原则”既无法“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也因为背离人性恒久利己的行为原动力规律而缺少可持续性,最终有效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或福祉总量。就当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而言,要认真对待和警惕儒家“仁爱思想”对正义根本价值标准的负面影响,全面确立正义作为理想国家根本价值标准的重要地位。

最后,要全面促进正义根本价值标准的国家制度创新与国家治理过程的优化,实现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机制环节的实质性“嵌入”,重点在于促进国民与国家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交换、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交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一再强调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8]。

(六)正义理论的创新和突破永远在路上

科学优良正义观是理想国家的根本价值标准,其价值和地位毋庸置疑,但科学优良正义观的认知与探索,无疑永远在路上,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宣称独掌和垄断正义的绝对真理。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认为是“日暮西山的新自由主义的一次自辩”[19]。王海明先生的《新正义论》以罗尔斯《正义论》为思想“靶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视和探索,显然推进了正义理论的当代突破。事实上,人类正义等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正是因为历代思想探索者的接力赛,才会不断接近和抵达正义的真理峰峦。科学探索永无止境,对正义理论的科学探索同样无止境。

三、结语

正义作为“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与逆全球化深度纠缠的世界潮流与充满不确定性的新世界格局和科技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势下,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要全面推进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步伐,力争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文明的构建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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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仲秋.平等观念的历程[M].海口:海南出版社,202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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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暘(1962—),男,汉族,陕西扶风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及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特聘教授、陕西伦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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