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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影响

2023-07-31刘思鹭万建国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3年3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房地产企业产教融合

刘思鹭 万建国

摘要:文章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为背景,结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影响,分析房地产行业企业人才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制度保障。文章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背景下的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展望,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管理领域的发展,以及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教学标准和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产教融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3)03-0098-05

0 引言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房地产企业人才的供需结构仍处于失衡状态。一方面,企业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仍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的空间。对此,本文就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如何保持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的问题进行探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指出,国家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出新要求。同时,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的灵魂工程,越来越受到政府和职业院校的重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是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新使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在发展方向上给予补充说明[2]。

1 房地产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存在的问题

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进程中,房地产企业与职业院校在执行层面也存在困难。首先,房地产企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日益提高,要求人才的综合化、精细化程度越高。职业教育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需向市场看齐,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方式,迎合房地产企业日益提升的人才需求[3]。当前,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层面仍然面臨着“低人一等”的偏见,企业也迫切需对照《职业教育法》的职普协调发展新思想,实施行动策略[4]。总之,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的制度保障下及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研究如何推动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提升企业办学地位,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有积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研究新职业教育法的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会产生的影响具有时代价值。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主体之一,其人才管理效果对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术界对企业与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方面的分析多从宏观层面探讨,包括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而鲜少有文献分析在《职业教育法》出台后对制度保障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影响。首先,企业逐渐成为办学主体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及根本目的与职业教育不同。其次,由于不同企业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主体矛盾差异,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属的市场政策制度保障和政府干预的效果也会有所差异。江春华[5]研究探讨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所发挥的价值,但是并未进一步探讨企业人才管理与新职业教育的现实矛盾。

房地产企业的人才管理效果是否与政策预期相一致?新《职业教育法》制度的出台是增强还是抑制了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效果?基于以上疑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新《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新《职业教育法》的制度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内在影响机制,并对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与新职业教育的现实矛盾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下房地产企业发展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对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及地方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以下方面:一是现有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对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思考,但鲜有学者将企业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做出企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权责研究,而且现有学者更多是从产教融合深化改革、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方向解读修订原理和实施路径,缺少考虑其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决策的影响。本文基于时效性较强且缺乏一定系统理论研究的新职业教育法的政策改革,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产生影响的角度出发,并将房地产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重要环节的实践现状与主要矛盾和制度保障纳入统一分析框架,并从各主体利益出发探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影响。本文为探究新《职业教育法》视域下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二是在对新《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政策解读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双重角度探究房地产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重要环节的实践现状与现实矛盾,拓展以往文献中仅从职业院校单一角度探讨的情况。三是朱小艳[6]在探究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问题时,已关注到我国房地产企业人才供需矛盾,但仅从房地产行业因素和从业者个人因素2方面进行阐述,并未深入探讨其背后的主要矛盾。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进一步探究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与新职业教育的现实矛盾,厘清及其可能的因果性影响,为探究《职业教育法》视域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问题提供了崭新视角和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经济理论。

2 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与新职业教育的现实矛盾

在当前新《职业教育法》推行的时代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转变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重要环节,其人才培养模式与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存在着一定现实矛盾。为清晰地认识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我国企业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间存在的现实矛盾。现有研究将我国企业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间存在的现实矛盾分成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与企业的趋利本质的矛盾、企业长期价值与追求短期利润目标的矛盾、企业岗位人才要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脱节的矛盾3个方面。

2.1 企业的趋利本质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矛盾

此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目标上的矛盾。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难以在短期内获取成效,大部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较低,认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周期较长,投入时间和资源较多,对企业的经济收益帮助不大,难以实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互利共赢。这是因为企业往往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也成为企业难以渗透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理念的原因——理念与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的目标相矛盾。因此,企业很难自发地投入资源与资金推进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此外,由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校企联合办学与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边界不明确,企业难以参与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中,导致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难以达到应有效果[7]。

2.2 企业社会声誉维护与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目标的矛盾

现阶段,企业长期品牌影响力提升意识不强。优秀的品牌对企业稳定占有市场、扩大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6]。此外,企业的社会责任投入作为一种隐性投资,虽然对长期战略决策及提升社会信誉和品牌影响力非常有利(企业因此可以拥有更多的机会拓展市场份额,提高其长期盈利能力),但是在短期之内有悖于企业谋求利润的目标[7]。大部分的企业并未清晰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也尚未将其当作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8],这也成为导致企业人才培养与新职业教育主要矛盾的因素之一。

2.3 企业岗位人才要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长期脱节的矛盾

企业用人日益精細化与职业院校较为宽泛的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首先,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需要有力保障机制,方能有效推进。然而,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未出台相关产教融合支持政策,企业面临复杂多变市场环境,不敢参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7]。其次,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企业对人才的精细化、综合化和专业化要求更高。但整体上看,多数职业院校人才培育目标仍比较单一化、趋同化,更有研究指出,职业教育正陷入学科化的“理论培养”和流于形式的“为实践而实践”的育人泥泞之中[9]。目前,房地产行业正向综合化、多元化转型发展,这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单一性”有较为突出的矛盾[9]。学生技术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养不能仅靠教育端完成,更要依赖以实践为导向的企业[10]。最后,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互利共赢的合作育人理念深入度不足、理念融合不到位的问题,而且认知及执行方面存在偏差,如有些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差异化对待大型企业、小型企业和私人企业的现象。

现有关于企业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主要矛盾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佐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会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的观点,并且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与新职业教育同样存在着现实矛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企业趋利本质与新职业教育背景下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矛盾。李瓴[11]认为,由于员工培训相比企业短期利益而言,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一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对人才的长期培养。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人才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投入亟待增加,员工价值亟待深入开发和挖掘。二是房地产企业短期利润目标与长期价值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只是为了填补各工作岗位的空缺才进行人才招聘。同时,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忽视人才的提升和进步空间。招聘结束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只是根据岗位需求对应聘员工进行简单的、基础的培训,而非根据长远职业规划进行培训。三是郑荔慧[12]提出,长久以来,我国在房地产行业的人才培养上与社会严重脱钩,这与我国房地产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意识淡薄及相关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和法律法规缺失有密切联系。

3 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发展策略

《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激活了企业办学动力,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它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地位、行为和作用首次上升为法律规制和国家意志,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与活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使政校企多主体协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企业应发挥自身作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更加顺畅、便利地引进生产资源要素,改善职业教育办学基础和条件,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最终使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升[5]。

《职业教育法》在制度设计上既有所守正,又有所创新,确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夯实法律基础,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拓宽法律途径,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明确法律规范。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得到的保障至少包括经济动机激励、社会声誉激励和人培机制保障3个方面内容。

3.1 经济动机激励

《职业教育法》的新要求成为房地产企业与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的供给侧结构性需求的利益纽带,它对企业的职工和招用人员的职业教育提出了要求,如企业要按照规定实行员工的培训上岗制度,并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同时,在激励机制方面,它也对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给予奖励,例如对按岗位总量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进行学徒招收与培训的企业予以补贴。房地产企业在此背景下,应在优先追求市场化、维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重视“发展办学”的新兴主题,既能赢得技术上的竞争,又能通过人力资本获得更大的企业竞争力。在吸纳高技能人才的方面,房地产企业更要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通过高人力资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创造长期的经济收益[10]。因此,如何通过深度参与办学以收获优质的人才资源并有效开发使用,成为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3.2 社会声誉激励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是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是考虑到企业的社会成员身份,帮助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10]。新《职业教育法》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同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说明,社会及企业有责任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关注其身心发展情况,为学生提供合适的社会实践与岗位实习机会等。职业院校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人才蓄水池”与“资源库”,企业为技术技能人才后备军所提供的教育资源也应该注重系统全面且兼顾实践性。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半软法性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责任。因此,企业关注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公益事业,从专业视角为人才培养提供指导与支持,是其不可推卸的公益责任。

房地产企业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主体,既要依法贯彻执行公益性服务原则,又要充分保障社会群体享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权利[10]。在享受人才创造的生产价值后,既有义务助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也能够反哺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

3.3 人培机制保障

新《职业教育法》的新规定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了人才培养目标保障。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办学形式方面,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学徒岗位,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按照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多维合作方面,行业龙头企业要积极联合学校共建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实体化运作的全国性,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要求头部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要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课教材开发,及时将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房地产企业作为学生知识学习与技能习得的“第二课堂”,可通过与职业院校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众创空间等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为职业学校开拓教学场域。此外,企业可结合“岗课赛证”综合育人的育人模式,与职业院校合作,既不照搬普通教育学科课程,也不沿用传统企业培训课程,而是把真实情境的岗位典型工作任务融入课程,把富有趣味的技能竞赛融入案例和情境进行训练,把具有含金量的职业证书融入学习成果评价,实现企业与职业院校相互间的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对新《职业教育法》的政策解读,采用文献分析法等定性分析研究方法,对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回答了在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的现有矛盾,以及新《职业教育法》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会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考核制度,把人才配置在对应其能力的岗位,也有利于职业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①我国企业长期存在着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与企业的趋利本质的矛盾、企业长期价值与追求短期利润目标的矛盾及企业岗位人才要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脱节的矛盾。因此,企业的人才管理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间的现实矛盾长期存在。②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间同样存在着经济动机、长期声誉、人才培养3个方面的现实矛盾。③在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得到的保障至少包括经济动机激励、长期声誉激励及人培机制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策略与人才管理也应据此有所侧重。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得出以下3个方面的管理启示:①房地产企业需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建立健全有效的人才认识选拔制度,细化人才培养及管理制度和方案,落实人才选拔及管理的具体条件。②房地产企业需督促人力资源部门成员透彻分析行业市场未来走势,精准预测企业发展未来的人才需求,研发并完善房地产企业人才培训方案。③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企业特点制订人才培训方案,提高企业员工综合实力;此外,房企亟待加大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力度,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房地产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的影响因素及差异对建设房企高素质管理队伍有重要意义。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仍存在一些局限,一是本文沒有探讨新《职业教育法》在房地产企业人才管理中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研究可以尝试分析新规定下企业如何平衡原有立场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新规定下的员工招聘、人事关系、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内部事务将给企业办学带来新的经营压力与挑战,丰富本研究框架;二是本文虽然对企业人才管理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主要矛盾因素进行了分析,但是仅使用定性分析,并未提供定量分析对核心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验证,关于政府政策是否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人才培养效率,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进行探讨,并提供基于房地产企业层面微观数据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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