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物资付受制度研究
2023-07-29张以静
關键词:物资;付受;制度;里耶秦简;岳麓秦简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3.007
秦代国家通过律令与文书行政,实现对官府物资的日常管理。1物资的付受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吴方基从秦代地方物资流转运营的视角,将物资流转运营情况总结为3个阶段:申请与受领—出付、付券制作—出计、入计与上校。2新出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中,有关于物资付受的文书和律令,尤其是关于物资申请与受领阶段的制度规定,可以丰富对秦代物资付受制度的认知。本文在重新释读里耶秦简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的基础上,结合新出秦令,考察秦代物资付受制度,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校读
2017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的《里耶秦简(贰)》中刊布了里耶秦简第九层图版。32018年,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结合诸家的缀合成果,重新整理并公布了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木牍的释文。1 2019年,唐强在校释小组整理释文的基础上,对这份文书中某些字词进行补校,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2本文将残简重新拼合(图一),并详细比对图版和释文,重新梳理文本,发现仍有部分释文可作进一步补改,为便于讨论,现将里耶秦简校释小组整理释文具录如下: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库守□敢言之:守府书曰:义陵□□□用度□五件,其 Ⅰ 取二件。迁陵今写守□□为信符一封元□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 Ⅱ 工用发。□。敢言之。Ⅲ【A】
三月辛未朔己丑□□敢言之:谒重。敢言之。郑手。Ⅳ【B】
三月辛□朔□□库□敢言之:谒重。敢言之。ノ郑手。Ⅴ【C】
四月辛丑朔壬寅,库守□言之:书与已三追,谒重。敢言之。ノ郑手。Ⅵ【D】
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
四月辛丑朔已酉,库□□敢言之:书与已四追,至今未报。谒重。敢言 Ⅰ 之。ノ郑 Ⅱ【E】
四月辛丑朔庚戌,贰……【丞】欧敢告迁陵丞主:移。敢告主。ノ□Ⅲ手。ノ五月庚午朔辛卯,迁陵守丞殷告库主:书皆已下,听书,以律令Ⅳ从事。ノ圂手。ノ五月辛卯旦,隶妾□行。Ⅴ【F】
五月己丑日中,酉阳隶妾亭以来。ノ横发。郑手。Ⅵ【G】
9-1871背+9-2469背+9-2471背+9-1883背+9-1893背3
这份文书的主要构成是:原始文书、4次追书、迁陵县的收发文记录。现将文书依次分为A-G共7个层次,下面将分别从5个方面详细释读这份文书。
第一,关于这份文书的“原始文书”和“4次追书”的发文者。A部分“卅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和“敢言之”之间,里耶秦简校释小组释文为“库守□”。唐强认为两者间只有两字间距,当改释为:“库□”。4 从唐强拼缀的图版来看,确实只有两字间距,不见“守”字墨迹,但是重新拼合简9-1871和简9-1883后发现,“癸未”和“敢言之”之间,当如校释小组所言,应有三字间距,图版比对如表一。
唐强所缀合的图版问题在于9-1871和简9-1883茬口拼接过密,掩盖了简文原有墨迹。随着9-1883向下方移动,9-2471和9-1883的间距也随即拉大一个字的距离(见表一画圈处)。据此,D部分,即第三次追书,原释文为“库守□言之”,其实“库守”和“言之”之间不是只有一个字的间距,核对图版,应为两字的间距,应为“库守□□言之”。B部分,即第一次追文,原释文“己丑□□敢言之”,核对图版,当改释“己丑□□□□言之”。C部分,即第二次追文,原释文“库□敢言之”,“库”和“敢言之”之间有一字空格,核对图版,有两个空格,当改为“库□□敢言之”。第一次发出的原始文书和4次追书都是由名为“郑”的书手所写,比对图版残存墨迹后发现,原始文书(A)和第二次追书(C)及第四次追书(E)的发文者为同一人,名为“南”,即“库守南”,可比对里耶秦简所见“南”(表二)。
因此,原始文书(A)和第二次追书(C)及第四次追书(E)发文者都是“库守南”,皆以“卅三年某月某日,库守南敢言之”为首。结合缀合图版间的间距字数,推测第一次追书(B)和第三次追书(D),日期之后,亦为“库守南敢言之”。
第二,关于“守府书”的内容。义陵库此前收到“守府”下达的文书,并在发往迁陵库的文书中引用“守府书”的内容。2“义陵”后三字,原释文未释,或释为“调库县”三字,可分别比对秦简牍所见三字图版(表三、表四、表五)。
“义陵”后一字,从红外图版来看,字体右边隐约可见“口”部。调整图片对比度后,“调”字的“言”和“周”部较为明显,因此隶定为“调”字。“调”后一字,隶定为“库”字。“用”前一字,从残存墨迹辨别,疑为“县”字,即“县用”,可参考里耶秦简9-2291“锦一丈五尺八寸,度给县用足。缦三百廿五丈三尺四寸半寸,度给县不足三百卅八丈。白布四百三丈六尺九寸,度给用不足四百一十一丈。”1“县用”大意为“(某物)县所需的数量”。
关于“守府书”中“度”的含义,可参见里耶秦简8-734“度卅五年县官”,校释小组注曰:“度,计算。8-1844云:‘蓋布七度给县用足余三。《二年律令·田律》241号简云:‘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2在相同语境之下“度给县用”在简文中或省写为“度给县”或“度给用”。
“度”后一字,涉及调配物资的类型,推测为库中所存某类甲兵,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从“库”的职能来看。已知物资出付部门是迁陵库,陈伟曾论证“保藏兵甲与军车,应该正是迁陵县库的主要职能。在收存之外,迁陵库还负责维护和调运兵器。”3从迁陵库调配至义陵库的物件,有属于某种甲兵的可能性。第二,里耶秦简文书中多见洞庭郡与其他郡县之间甲兵调运的案例:“8-1510兵当输内史”,4“9-2283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5“16-5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1“16-6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2以上文书显示洞庭郡与内史、巴、南郡、苍梧之间常见甲兵的调配与运输。第三,从字形上看,“度”后一字,字迹漫漶不清,疑为“釰”字,试比对里耶秦简所见“釰”字(表六)。
里耶秦简“8-795□釰二。丗五□”,校释小组注曰:“同‘剑。《集韵·验部》:‘剑,《说文》‘人所带兵也。或从刀。俗作釰。”3“釰”即属于甲兵的范畴。综上,认为义陵库从迁陵库调配的物资属于某类甲兵,疑为“釰”。
原释文在“二件”和“迁陵”之间隔断,不确,“迁陵”应属上读,属“守府书”的内容,表示“守府书”内容的结束。因此,“守府书”部分的释文为:
义陵调库县用,度□五件,其取二件迁陵。
综上,“守府书”的大意是:计算义陵需要5件甲兵类器具,其中两件需要从迁陵(库)调取,这属于两县之间的物资往来。里耶秦简中也多见某县因不能自给而从它县调配的文例,如“8-454所不能自给而求输”。4 张显成、唐强在《通过里耶秦简“义陵用度简”的复原看秦代官文书的生成、传递和存档》一文中指出:“由于简文言涉义陵某物品用度之事,为后文称引之便,暂以‘义陵用度简指代该文书。”5从“度”的文义来看,以“义陵用度简”指代这份文书稍显不安,本文以“义陵调库县用”的简称来指代这份文书。
第三,关于原始发文机构的核心需求。当引用“守府书”的内容结束之后,以“今”为始,是原始发文机构按照守府书的要求予以执行的核心内容。校释小组释文为“今写守□□为信符一封元□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工用发”,关于本段释文的隶定和文义解读:“写守”二字较为模糊,难以确定,依据凡例,释文当作“写守”。“写守”与“为信符”之间,不止两字间距,当有三字间距。“元”字无论从字形还是文义来看,理解上都有窒碍,以“□”表示为宜。“谒告迁陵”不应属前读,应属下读,以逗号连接“符到”二字。综上,此句释文当作:
今写守□□□为信符一封□□。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工用发。
这段文字最关键的信息是“今……为信符”,所谓“为”,即制作;“符”,《说文解字》:“信也。”6“信”,《说文解字》:“诚也。”7里耶秦简“8-987充狱史不更宽受嘉平赐信符。”校释小组注曰:“信符,用作凭证的符节。”8“为信符”的含义当是制作可以使人凭信的符节。
第四,关于文书的传递路径。文书的F部分,涉及到文书的传递路径。但F部分“四月辛丑朔庚戌”后涉及地名,字迹漫漶不清,且有残缺,为厘清文书的传递路径增添了许多困难。“庚戌”后一字,校释小组释为“贰”。唐强认为“此字残缺较严重,此字与再下一空缺之字连读,当为一县名,但不知具体为何县。然据简文‘丞欧敢告迁陵丞主可知,此县绝非迁陵县。综上言之,此处或当阙疑,以‘□表示为宜。”9其实此处应释为“义”,可比对里耶秦简所见“义”字(表七)。1
原释文之所以释为“贰”,只因左上角一处“衍笔”,干扰了此字的释读,从残存墨迹来看,实与“义”字相符。此外,文书的A部分“守府书”的内容即以“义陵”为始,证明此份文书与“义陵”密切相关。F部分“义”和“丞”字之间大致有一个字的间距,应是“陵”字无疑。若此,F部分日期之后的内容为“义陵丞欧敢告迁陵丞主”。唐强曾指出的文书传递路径是“A县库→A县丞→迁陵县丞→迁陵县库”。2那么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所谓的“A县库”和“A县丞”,实际上分别是“义陵库”和“义陵丞”。这份文书性质是属于义陵县与迁陵县的往來文书,文书传递路径是:义陵县库→义陵县丞→迁陵县丞→迁陵县库。
第五,关于文书的传递者。文书的F部分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义陵守丞转发至迁陵守丞的记录;二是迁陵守丞收到文书批复后再转发至迁陵库的记录。其中,“隶妾”后一字未释,为人名。核验图版,应释为“杕”,可比对里耶秦简所见“杕”字(表八)。
迁陵守丞殷的批复是由书手“圂”负责,由隶妾“杕”负责传送至迁陵库。书手圂和隶妾杕同时出现分别从事书手和文书传递工作的例证同样见于里耶秦简:
五月庚□朔壬午,迁陵守丞□告少内主:听书亟言,署金布发。/圂 Ⅰ 手。/五月甲申旦,隶妾杕。Ⅱ 9-368
五月辛巳日中,□□扁以来。/圂发。9-368背3
结合以上例证。可知文书F部分“隶妾”后一字,当释为“杕”字。
综上所述,现将里耶秦简9-1871+9-2469+9
-2471+9-1883+9-1893重新释读如下: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库守南敢言之:守府书曰:义陵调库县用,度釰五件,其 Ⅰ 取二件迁陵。今写守□□□为信符一封□□。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 Ⅱ 工用发。□。敢言之。Ⅲ【A】
三月辛未朔己丑,库守南敢言之:谒重。敢言之。郑手。Ⅳ【B】
三月辛□朔□□,库守南敢言之:谒重。敢言之。ノ郑手。Ⅴ【C】
四月辛丑朔壬寅,库守南敢言之:书与已三追,谒重。敢言之。ノ郑手。Ⅵ【 D】
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
四月辛丑朔已酉,库守南敢言之:书与已四追,至今未报。谒重。敢言Ⅰ之。ノ郑Ⅱ 【E】
四月辛丑朔庚戌,义陵丞欧敢告迁陵丞主:移。敢告主。ノ□Ⅲ手。ノ五月庚午朔辛卯,迁陵守丞殷告库主:书皆已下,听书,以律令Ⅳ从事。ノ圂手。ノ五月辛卯旦,隶妾杕行。Ⅴ【F】
五月己丑日中,酉阳隶妾亭以来。ノ横发。郑手。Ⅵ【G】
9-1871背+9-2469背+9-2471背+9-1883背+9-1893背
二、从“为符官”与“致所官”看秦代物资付受制度
陈松长在《岳麓秦简中的“为符官”与“致所官”考论》中首次刊布了两组“为符官”与“致所官”的释文。《岳麓书院藏秦简(陆)》刊布了这组令文的高清图版。正如整理者所言:“这种繁复细密的令文规定涉及秦代的物资禀受制度和符券的传行和管理制度等,是非常珍贵的新见史料。”1现将岳麓秦简相关令文具录如下:
048/1476:所官,【致】所官以书告为符官曰:某致某物符已到。即令它人行之└。毋令行左符者行报书。报书到049/J67-2+ J66-2+J72-4+J65-1+J66-4+J76-1+J66-1+J64-2:为符官,为符官乃果(课)当稟受者其右符以往稟受之。致所官未报左符到及虽报而报书未050/1450:到为符官,为符官而敢予当稟受者右符,坐其所致物臧(赃),与盗同法└。致所官当报左符到而051/1436-1+1436-2:【未】报,人操其右符来稟及当报未【报】者盈□日□敢予者,亦坐所予物与盗同法。2
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木牍所反映的县际间物资付受的流程正好可与新出岳麓秦简“为符官”与“致所官”令文对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丰富对秦代物资付受制度的认知。
第一,关于物资付受相关机构:“为符官”与“致所官”。《岳麓秦简中的“为符官”与“致所官”考论》一文指出:“所谓‘为符官的字面意义就是一个与‘符的制作管理有关的官署。故所谓‘致所官,就是发放、给予物资的地方,而‘致所官就应该是负责发放‘禀受物资的官署。”3结合此前对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木牍中“守府书”内容以及文书传递流程的讨论,已经明确是需要从迁陵库调取某种物资去义陵库,结合文书的F部分“五月庚午朔辛卯,迁陵守丞殷告库主:书皆已下,听书,以律令从事”来看,最终物资的出付部门,就是迁陵库,因此迁陵库无疑是岳麓秦简所言“致所官”。义陵库作为这份文书的原始发件机构及信符的制作机构,应是岳麓秦简所指的“为符官”。
第二,关于物资付受的通知与凭证:左符与右符。陈松長指出:
令文中明确规定,符有“左符”和“右符”之分,左符是受稟者领取物资的通知,简文中或称之为“某致某物符”,即某一个致所应发放的某种物资的通知,这种通知就以“左券”的形式先由“为符官”发放给“致所官”的,“右符”则是“为符官”在收到“致所官”的回复文书之后再发给“当稟受者”去领取物资的凭证。令文中所讲的符,很可能是当时常见而普遍使用的所谓“信符”。4
对比“义陵调库县用”文书的A部分“为信符一封□□。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工用发”,其中“信符”即可对应岳麓秦简所见“符”。据此,义陵库首次发往迁陵库的应为左符,当义陵库得知迁陵库已收到左符,则授予当稟受者右符,然后携符前往迁陵库领取物资。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是岳麓秦简物资稟受令文的具体实践,还原了作为物资付受通知与凭证的左符与右符在现实基层行政中的使用方法和流程。
第三,对物资付受流程的监督。左符与右符是物资付受的通知与凭证,在物资付受时,付受双方利用符进行核验,符的收发是物资付受流程的重要环节之一,与此同时,各级官府利用文书,对物资付受流程实施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为了掌握信符发放与送抵的具体情况,需要以文书的形式及时汇报。岳麓秦简1476“【致】所官以书告为符官曰:某致某物符已到”可对应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木牍的A部分“符到,谒报,报署工用发”,即物资出付方迁陵库在收到作为物资领取通知的左符之后,应该要有作为回执的文书答复义陵库,里耶秦简还提供了一个新信息,即回报文书需要注明文书送抵后应由负责工用的曹打开这份文书,且义陵库连续4次“追书”质询迁陵库是否已收到符,说明此前一直未曾收到作为物资出付方迁陵库关于收到符的回报文书,所以“为符官”敦促“致所官”,尽快以文书的形式,答复是否已经收到符,以便物资能够及时地发放与收受。其次,在文书中还会显示物资的领取方和出付方所属县廷的审批意见。前文已证,“义陵调库县用”文书的传递的路径是义陵县库→义陵县丞→迁陵县丞→迁陵县库。义陵库守南发出文书,文书上呈义陵丞欧,义陵丞欧批示后再将文书转呈至迁陵丞殷,迁陵丞殷作出批示后,再将文书下发至迁陵库。“义陵调库县用”文书,呈现了义陵县廷和迁陵县廷对两县库之间物资调配的审批和意见,实现了县廷对库存物资调配流程的监管。综上,从岳麓秦简令文和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来看,两县间的物资付受,实际是通过符与文书的双重核验,实现对物资付受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全方位监督。
第四,关于参与物资付受活动人员权责的落实。首先,对“为符官”与“致所官”的权责规定。我们结合前引岳麓秦简令文“致所官未报左符到及虽报而报书未到为符官,为符官而敢予当稟受者右符,坐其所致物臧(赃),与盗同法└。致所官当报左符到而【未】报,人操其右符来稟及当报未【报】者盈□日□敢予者,亦坐所予物与盗同法。”来理解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首先,作为“为符官”的义陵库在发出左符以后,应及时掌握符的送抵情况以及回报文书的动向,因此义陵库守南多次质询迁陵库是否收到符,并连续4次发送文书,敦促其尽快回复,除了希望按期完成物资付受工作之外,若义陵库在没有收到报书的情况下将右符发予稟受者前往领取,按照秦令规定,将据其所领取物资,坐赃为盗,与盗同法。作为“致所官”的迁陵库,在收到左符后,必须及时以文书形式回报义陵库,若应报而未报,滞留超过一定时日,或没有按照流程规定及时回报的情况下,误发物资也应依据其发放的物资,坐赃为盗,与盗同法,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违背程序的过失方所领取或发放物资的量。其次,关于文书传递者的职责。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的G部分“酉阳隶妾亭以来”,即“地名+身份+姓名”,此为义陵传送至迁陵县丞处的收文记录,这里较为特殊的地方是对传送者的记录方式,通常记录文书传递者,是以身份+姓名的形式,不会提及所属县。推测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这份文书是跨县传递,避免出现不同地域同名的隶妾“亭”;二是为了要求文书和符能按时送达,详细备注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一旦有文书滞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律令的规定,依照滞留时日,对文书传递者进行惩处;再次,按照岳麓秦简令文“1476某致某物符
已到。即令它人行之└。毋令行左符者行报书”的规定,迁陵库回复义陵库的文书,不能由送来左符的人传送,那么极有可能,针对义陵发来的追书,也不应由这位酉阳隶妾亭来传递迁陵库回报给义陵库的文书。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注明文书传递者的所属地及身份,以明确文书传递者,落实文书传递者的责任,避免文书在传输途中耽误或者失期。综上所述,秦以法令的形式落实对物资付受活动参与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且避免由同一人员参与执行物资付受的不同程序阶段,以便保障物资付受的安全性。综上,结合岳麓秦简“为符官”和“致所官”令文以及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木牍,我们可以迁陵县和义陵县间的物资付受为实例,还原秦代县际间物资付受的完整流程:
1.洞庭郡给义陵县下发了一份守府书,守府书的主要内容:“义陵调库县用,度釰五件,其取二件迁陵”,即:据计算,义陵需要五件军需物资,其中两件需要从迁陵县库调取。2.义陵将守府书的内容下达至义陵库,然后由义陵库制作左右符。右符暂时自留,将左符和文书发送至迁陵库,文书木牍的主要内容为:“今写守□□□为信符一封□□。谒告迁陵,符到,谒报,报署工用发。”即告知迁陵库已经发出了信符,要求迁陵库收到之后一定要予以回复,并在回文中注明由负责工用的曹打开这份文书。3.文书传递的路径是义陵库→义陵县丞→迁陵县丞→迁陵县库。4.但义陵库一直未能收到迁陵库的回复,因而从卅三年三月十九日到四月九日的过程中,连续发送了四份追书予以质询迁陵库是否有收到文书。从连追4次的情形来看,物资的付受非常急切,符或文书的传递应当是在某一环节被滞留耽误了,应按照秦令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论责。5.我们所看到的“义陵调库县用”文书图版,就是第四次追书的完整内容。留存在迁陵县的这份文书,来文字迹不同于迁陵县的收文记录和批复字迹,说明迁陵县应是重新抄录了一份文书发送至义陵库。1 根据岳麓秦简的规定,我们也可推论这份文书的后续物资付受流程。6.迁陵库收到左符和文书后,写报书回复义陵库。7.义陵库收到报书后,将右符发予稟受者,稟受者凭借右符前往迁陵库获取物资。
三、秦代物资付受与“符”的使用
通过以上对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以及岳麓秦简“为符官”与“致所官”令文的解读来看,物資付受流程与制度规范较为严格,付受双方利用信符与文书进行双重核验,实现对物资付受流程各个环节的全方位掌控,但是这类物资付受的流程和制度规定是否具备普遍性?与其他类型的物资付受有何差异?是接下来想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首先,关于县内物资付受与县际间物资付受的差异。“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是义陵县与迁陵县之间的物资往来。里耶秦简校释小组曰:“《汉书·地理志》所载武陵十三县,除佷山外,均已见于里耶秦简。其中索、临沅、沅陵……八县,明确属于洞庭郡;孱陵、无阳、辰阳、义陵四县,也可能具有相同属性。”2 据此,秦代义陵县或与迁陵县同属洞庭郡,因而“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是属于洞庭郡内两县间的物资付受。然而里耶秦简中可见迁陵县内部的物资付受文书:
廿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贰春乡窯敢言之:贰春 Ⅰ 津当用船一?。·今以旦遣佐颓受谒令官叚(假)。Ⅱ 谒报。敢言之。Ⅲ12-849a
六月丁亥,迁陵丞欧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报之。/釦手。 Ⅰ
丁亥日中,佐颓行。Ⅱ 六月丁亥,水下三刻,佐颓以来。/釦半。颓手。Ⅲ 12-849b 3
从这份文书来看,贰春乡需要借用一艘船,由贰春乡上言迁陵县廷,迁陵县廷接到文书后,再将文书下达至船的出付方迁陵司空。吴方基曾据这份文书指出:“财物接受方在提出申请时,申请文书注明派遣接受财物的接受人,如简12-849申请文书注明,贰春乡佐颓作为接受人前去接受船只。需指出之处,秦代为了节省文书传递成本,财物接受人还承担申请文书的传递任务。”4这里的物资付受的流程是佐颓奉命带着物资付受申请的文书,从贰春乡到达迁陵县廷,获得迁陵县的许可后,又带着有迁陵县批复的文书前往迁陵司空领取物资。贰春乡隶属于迁陵县,12-849文书属于迁陵县内部的物资调配,与前文所讨论的迁陵县与义陵县之间的物资付受流程的相同点在于物资付受申请都需要经过储存物资所属县廷的同意和批复后,再下达命令到库或司空等机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资付受前不需要发送符及核验符等流程,这份文书直接兼具物资领取通知和领取凭证的性质;二是12-849物资领取者、物资领取通知的文书书手、文书传递者皆为“佐颓”,没有采取参与人员在不同程序环节的回避制度,可以由同一人具体参与执行物资付受的不同阶段。
那么为何县际间的物资付受需要配合符,而县内的物资调配仅凭借文书即可实现呢?或可联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来理解: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74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75 1
本条律文是关于被盗财物出入边关的规定。杨怡、刘鹏认为:“‘符致应当是指‘符与‘致。且‘符传亦为秦汉习语,同样是指‘符‘传两种性质类似的出入关凭证,亦可旁证‘符致当指‘符‘致二物。”2由此,若使者需要携带财物出边关,则必须有“符”“致”才能通关。借此理解“义陵调库县用”文书,当涉及付受物资跨区域调配或流动,携运物资通过关卡时,需要使用信符作为领取物资的通知与凭证与文书搭配使用,进行双重核验,确保付受物资种类、数量的准确性以及保障物资运输的安全性。
其次,关于付受物资的类型与“信符”的关系。秦简中常见粮食、饲料、器物、衣服、交通工具(轮船)、金钱等物资的付受规定:
1.乘马服牛稟,过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1 3
2.受(授)衣者……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稟衣。93 4
3.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46 5
4.□□律曰:诸当叚(假)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假),毋(无)致官擅叚(假),赀叚(假)及假者各二甲。241/J54 6
材料1是领取牛马饲料,材料2是关于领取衣物,材料3是官吏领取口粮,材料4是向官府借取器物。以上四则材料,皆出现“致”。以材料1为例,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弗致者”之“致”,意为“发送”。7《秦简牍合集》:“‘致应是下文之‘致动词用法,指送达领取的文书。”8“以其致到日禀之”之“致”,整理小组认为“这里指领取饲料的凭券。”9裘锡圭认为“秦简整理小组解释为‘领取饲料的凭券,大体正确,不过致恐怕不一定都采用‘券的形式。致是领东西所用的文书。”10李均明进一步指出:“可籍以将己方的意图送致他方,他方作为凭证实行、实现之。就其性质而言,‘致尤今公文之‘通知一类。”11结合以上诸家对“致”的总结和概括,认为“致”的目的是领取物资,“致”的性质或为领取物资的文书,某种情况下,也兼具了物资领取通知的功用,“致”的发送和使用,是物资付受行为实施以前的准备工作。从以上四则材料来看,粮食、饲料、衣服等物资需要凭“致”领取或发放,从材料4来看,“致”或“致书”上应有县令、县丞的批复,“致”或“致书”作为文书,它的形制与“信符”不同,那么为何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以及岳麓秦简“为符官”与“致所官”令文所呈现的物资付受流程需要用到“符”,而“粮食、饲料、衣服”等物资付受仅需要“致”或“致书”?结合前文所论,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所涉付受物资类型为迁陵库中所存的某类甲兵,属于军需物资的范畴,其性质不同于粮食、饲料、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度所需物资,因此才需要在付受的过程中,使用信符和文书进行双重核验,加强对军需物资的监管。
综上所述,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与岳麓秦简令文之所以在物资付受的过程中使用“文书”与“信符”来进行双重核验,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属于县际间的物资付受,涉及跨区域流动;二是付受物资类型为某类军需甲兵。
四、结语
近年来,出土文献大量面世,内容涉及秦代地方基层行政文书以及秦代律令,学界对秦代地方基层行政制度的研究也愈发深入。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重新释读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厘清了文书的主要内容与文书传递路径,结合岳麓秦简“为符官”与“致所官”令文,还原秦代地方基层政务运作中物资付受的基本流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主要结论如下:
“为符官”与“致所官”是物资付受的重要机构。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中的“迁陵库”作为“致所官”是物资的出付方,“义陵库”是岳麓秦简所指的“为符官”,主要负责符的发放与收受物资;“左符”与“右符”作为物资付受的通知与凭证,与文书相结合,保障物资付受的安全性,物资管理制度与文书行政的有效结合推动秦代地方基层政务运作;秦令明确物资付受活动参与者的分工,落实付受双方及文书传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对违令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方式;秦代还通过律令和文书,实现对物资付受流程的全面监督,通过文书随时掌握符的发放、文书传遞以及物资付受的动态过程,并按照律令规定,对产生滞留的环节,及时予以纠察、敦促。总体而言,秦代县级官府对物资出入部门、付受流程、参与人员等,均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最大限度防止诈伪信符、文书以及冒领物资等行为的产生,确保发放物资类型、数量的准确性,保障物资在调配、流转过程的安全性,加强对物资调配的监管,也为后续物资计校等流程提供前提保障。
以上所见物资付受流程与制度规范较为严苛,付受双方利用信符与文书进行双重核验的方式,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资付受,主要适用于县际间的物资付受,以及付受物资类型为军需甲兵的情形。县内物资付受及与生活用度相关的物资付受流程和手续,则相对简化,一般不需要使用“信符”,最大限度避免程序冗余。由此可见,秦代县级官府依据不同现实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物资付受方式和流程,完善物资付受制度,健全地方物资的管理体系,以此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张以静(1990年—),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重庆,400715;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成都,610066]
[收稿日期:2023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