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探究
2023-07-27雷海军
雷海军
摘要: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会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只有对这两种证据类型进行联系,才能构建出更有利的证据体系,从而更为准确地进行火灾事实调查。基于此,以火灾调查中证据的重要性分析为出发点,研究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定义和范围,对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及探索。
关键词:火灾调查;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运用;探究
在当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强调积极防控好火灾问题,若是产生了火灾问题,不但会带来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导致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要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而火灾调查的结论能够为预防工作提供实际的依据。在进行火灾调查时,对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利用,能够对此项工作的展开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应通过正确利用证据,明确火灾事故产生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可见,在火灾调查中对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利用都非常重要。
1 火灾调查中证据的重要性
在火灾调查中证据的获得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一方面有助于进行罪责推定。做好现场取证工作是调查链条中的一项关键环节,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火灾调查工作人员往往在事故现场和周围来展开证据的有效搜寻,在搜集期间,证据材料应判断好采纳与否,在后续的整理之中会体现出明显的作用[1]。因此,对现场取证工作来说,将其当作是火灾调查工作展开的重要前提所在,在火灾调查期间,务必要注重进行直接证据的有效搜集。若是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所致使的火灾事故问题,则会针对情节的严重性,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性等方面,追究放火者的责任,若能够在火灾调查工作之中获得证据,则可更为明晰地确定火灾事故的产生原因,便于公安部门展开案件办理,从而尽快严惩放火者,并且还可通过此种方式,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从而防范此类纵火事故的再次产生。另一方面,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人们更为注重防火知识的学习,并且许多行业也均注重展开此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得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获得了明显的提升,然而即便如此,却还是未能完全遏制住火灾事故问题的产生,而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展开调查,获得相关的证据,不但有助于了解到火情发生的原因,同时也能够根据此种原因来实施后期的火情防范,在最大限度上防范人们产生错误的行为而导致火情发生,也能够进行经验的积累,切实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概述
2.1 直接证据
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对产生火灾事故问题的主要因素和相关的责任人加以判断,为工作展开期间的关键点,而若想保障此项工作的科学性,那么必须要将相关的证据作为重要基础,直接证据是指,通过某项证据,不需其他因素来加以配合,则可对案件产生的整个过程加以陈述,同时可确定责任人,并且该项证据还不必加以推理,可根据直感对火灾事故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明晰,从而了解到火灾事实。在对火灾事故进行研究之后,发现其往往是受到不同因素之间的彼此影响而造成的,所以在火灾事故案件中,也一般会体现出多项事实,而在此情况之下,就强调在具体工作之中,工作人员要在不同的层面上去展开充分的探析,例如,火灾事件产生的背景、具体的起火位置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在上述火灾事故的证据之中,并非全部为直接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事实,因而判断事实是不能够缺失的关键环节,相关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之中要对此展开充分性的探索和分析。从直接证据证明机理来说,其是可直接證明火灾事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会体现出明显的直接性,并且直接证据对火灾事故案件事实的证明也会体现出明了性,而以其主要类型来看,针对直接证据的相关概念在进行火灾调查的过程之中要作为直接证据的,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
2.2 间接证据
就间接证据而言,其主要为不可单独、直接进行火灾事故证明的事实,而仅可对某个片段或是某一事实加以证明,抑或和其他证据之间加以联合运用,才可进行事件的证明,需了解到的是,虽说间接证据不可直接进行案件事实的证明,然而也并非代表着其不可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例如,某一引火源的主要物证,虽然不可直接证明火灾事实,却能够证明火灾产生的引火源,这主要指的是物体自身,所以该项证据虽说不可对火灾事实加以直接证明,但针对其中某一环节的证明则会体现出直接性。从其证明机理而言,对相关事实或是相关情节片段的证明并无较高难度,因而证明机理和直接证据的证明机理之间是相通的,对间接证据来说,其和火灾事故案件的事实证明之间处于间接性的关系状态,其并不可单独对案件事实展开证明,而若想实现对此的有效证明,则强调和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加以联系运用,这样证据之间就能够形成彼此的连接,更利于保障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明。在进行火灾调查整个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运用通常可对起火的时间、起火物以及起火点等的情节片段进行证明,所以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等均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而仅可证明火灾事故的某项情节的证人证言也属于间接证据[2]。例如,在火灾事故发生的现场中,获得了电线熔痕的证据,但若只是根据此项证据,并不能够对火灾的主要事实进行证明,这主要是指起火的主要原因,也强调具备着其他的相关证据来对此加以证明,证明其起火点的位置是存在电线的,并且其还带电,电线熔痕是在起火位置所加以获得的,而结合最终的鉴定结论,在起火点的位置对其他的引火源问题进行了排除,在进行相关证据的相互组合之后,才可了解到火灾事故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为受到电线短路影响而导致的火灾。因此,对此电线熔痕的证据来说,仅能够作为间接证据。
3 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探究
3.1 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即以几项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的某项情节,确定出直接证据的真实性,是根据其内容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重要证据。对直接证据来说,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有着清晰和具体的特点,可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若是能够充分搜集到直接证据,那么在确认属实之后就能够证明出案件的事实。所以,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对调查者来说则应注重搜集好直接证据,并对此加以合理利用,切实凸显出直接证据对火灾事故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这样则能够迅速了解到火灾产生的整个过程以及根本的原因。但直接证据究竟如何才可做到查证属实呢?由于火灾案件自身属于待查的事实,所以不可运用某一直接证据证明某一未知事实,因而也就不能够证明本身属实与否,如若证据是某一名当事人进行火灾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则不能够对其陈述的真实与否进行判断。因此,在此情况之下,还强调有着更多的证据来对当事者的陈述加以判断和验证。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调查者就算搜集到了充分的直接证据,也需尽量去搜集到其他相关的间接证据,以便确保这两种证据之间的彼此印证和补充,从而就能够获得更加完整的证据组合,一同对火灾事实的发生加以证明[3]。举例来说,在调查火灾案件的过程之中,就算嫌疑人对引起火灾的原因、经过以及想法等均进行了供述,也需进行间接证据的有效搜集,尤其是在火灾事故现场的勘验之中,所搜集到的相关物证更是能够对当事者自身所供述出的起火原因以及起火点进行较好的印证,如此嫌疑人所进行的供述和事故现场之中的物证之间就能以此构建出相对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充分证明火灾事实。
3.2 以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
对以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而言,其中并不存在直接证据,只有着几项间接证据,以几项间接证据实施一同证明,通过客观的判断来构建出能够实施案件事实证明的证据体系。直接证据所能够发挥出的证明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若可充分搜集到全部的直接证据,虽说能够产生更好的证明效果,然而在难以充分搜集或是根本未能搜集的状况之下,也可利用于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据体系来对于火灾事实进行判断,对于火灾事实实施充分的认定。在具体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对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的运用也可对火灾事实进行较好的判断[4]。而如想全然根据间接证据来实施火灾案件的证明,那么务必要做到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其一,各项间接证据不必要做到查证属实;其二,间接证据务必要和火灾案件之间有着较好的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证明有着较好的作用;其三,各项间接证据均可对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或者是情节加以证明;其四,案件事实情节都有着间接证据作为证明;其五,对间接证据来说,彼此之间还应处在协调性的状态之下,而针对相关的矛盾问题,务必要对其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其六,根据间接证据所证明的火灾案件事实往往是绝对和唯一的结论,而对其他的结论来说,则需对此进行排除。
举例来说,在某地区的某个仓库中发生了严重的火灾事故,调查者在实际的勘验中,针对起火源的相关线索未能够加以获知和掌握,而在进行调查之后,则掌握到了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前的1h左右,此仓库的管理员王某去拿过货物,而其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表现出吸烟的行为习惯,所以该名仓库管理员有着失火的嫌疑。调查者在对王某展开调查询问的过程中,王某则认为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是因其原因而导致火灾的发生,所以拒不承认自身的过失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在对于基本证据展开充分分析之后,调查者进行了此种判断:即受到王某自身行为的影响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极大的可能性,所以能够根据此项推测进行间接证据的有效搜集。其一,王某的客户和一同工作的人员均证实在火灾发生之前1h左右,王某进入过仓库之中拿货,而王某自身也不否认此点。其二,在分析火情的蔓延痕迹以及相关物品的实际碳化程度之后,则能够证明在仓库之中的货堆处为事故的起火点,而物品碳化的程度较为深,则能够表明是弱火源导致的火情。其三,王某承认其在拿货时的位置和勘验之后所证明的起火点是相一致的,并且其他的仓库工作人员也证实了王某所拿的货物正放置在起火点的周围。其四,在起火点处并无电线,并且仓库的总开关还处在断电的状态下,门窗也处在紧闭的状态下,并无外来火源。其五,王某和相关的工作人员都证实在此仓库之中并未放置化学危险物品。其六,王某承认自身在日常的工作中有着抽烟的这一习惯,而对于其他证人来说,也均证实了王某在平时的工作之中有着随意丢弃烟头的习惯,但在火灾发生的那日,王某在进入仓库之后吸烟与否,就未能有人加以证实,对于上述的间接证据来说,虽说不可对于火灾发生的主要事实进行直接的证明,然对于上述的间接证据来说,却处在层层相扣的状态之下,能够一同对于王某当日在仓库之中因随意丢弃烟头导致火情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并对于别的可能性进行了排除。
3.3 在火灾证据间进行联系构建
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如想做到充分运用好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那么还应注重进行证据间的有效联系,而对于证据应用的前提来说,既要求调查者要有较高的调查水平,要善于在证据间构建出有效的连接,并且还要建设出系统性的证据搜集、整理及归类体系,而若想实现这一点,就要求调查者加强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提升,以促进自身更好地掌握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需要的相关知识技能,以显著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保证能够拥有较高的证据鉴别意识和水平[5]。再者,在平日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还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向有着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加以请教,对于工作展开期间的重要经验也应进行充分的收集,以便在日后的火灾调查工作之中,对于经验加以运用,从而也更利于保障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效果,这样在对待火灾证据时,也能够通过利用所掌握到的真实内容以及所获得的丰富经验,做到在相关的证据之间构建出良好的连接。所以,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应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还应将在火灾证据间进行联系的构建作为一项重要的方式,以此来促进证据的合理性运用。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在搜集及整理好直接证据之后,若能够联系相关的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那么则可实现对于事故主要事实展开更为充分的证明。所以说,在进行火灾调查时,务必要注重构建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以及根据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通过采用此种方式及措施,真正保障好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效果,从而进行事故原因的明确以及责任的追究,并防范日后再一次发生此类火灾事故问题,进而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满足工作发展的需求,推动其高效率完成。
参考文献:
[1]张雨.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據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探究[J].消防界(电子版),2022,8(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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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占彬.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运用[J].今日消防,2021,6(9):121-123.
[4]刘彬,陈二琳.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J].消防界(电子版),2021,7(10):62-63.
[5]蔡一鸣.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J].水上消防,2021(3):23-25.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 evidence and indirect evidence in fire investigation
Lei Haijun
(Guancheng Fire and Rescue Section of Dongguan, Guangdong Dongguan 523129)
Abstract: When carrying out fire investigation, the use of direct evidence and indirect evidence will show obvious differences. Only by linking these two types of evidence can a more favorable evidence system be constructed, so that fire investigations can be conducted more accurately. Based on this, taking the importance analysis of evidence in fire investigation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direct evidence and indirect evidence are studied, and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 evidence and indirect evidence in fire investigation is analyzed and explored.
Keywords: fire investigation; direct evidence; indirect evidence; application;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