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考核评价的逻辑与实施建议
2023-07-22贺义雄李加辉
贺义雄 李加辉
摘要:为保障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的实施成效,有必要对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文章探讨了考核评价的理论逻辑,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做好相关工作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考核评价的实施涉及内容、实施主体、评价方式、结果运用等关键要素;同时,应从全面实施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深化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备的考评体系、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制度、鼓励社会参与、建立海洋资源资产数据库等方面对考核评价工作进行完善。
关键词:海洋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委托代理;考核评价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9857(2023)05-0027-07
0 引言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海洋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国家所有者权益及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做好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实施的考核评价工作。目前关于海洋资源资产开发管理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代理机制、编制规划、价值核算等方面,尚无对于如何体系化地建立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具体研究。
本文通过对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理论逻辑和路径选择的分析,从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考核主体、考评机制及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构建全民所有海洋资源资产委托代理考核评价机制和方法的思路,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持。
1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理论逻辑
构建自然资源资产考核评价机制是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设和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实施的重要内容,是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者履行职责、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评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节主要从考核评价的内容、实施主体、评价方式、结果运用4个方面对其实施逻辑进行深入探讨。
1.1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内容
考虑目前主要开发利用活动的范围领域,海洋资源资产的考核评价对象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考核评价内容可分为3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的评估评价,主要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海洋资源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增减包括大气、海水等情况的考核;第二类是对海岛面积、海底矿产、海水、海岸线长度等海洋资源资产的专项考核评价,重点集中在海水质量、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海底矿产资源利用、海岸线生态保护等方面;第三类是对各级政府履行所有者委托代理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惩处考核、地方管理方案评价等考评制度建设和具体政策执行情况。
据此,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4个原则:一是不仅要对所有权本身的情况进行考核,也要对所有权衍生出的管理权考核。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防止侵害危害、亂占乱用资产行为和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二是考核评价要把握“业主”责任的科学内涵和核心意义,履行好所有者职责。尽量选择官方发布和统计的指标,例如主张所有方面,可以考察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实物量指标,具体包括考核确权登记数量、码头岸线数量、无居民海岛数量与开发保护情况等;履行义务方面,可以考察管理行为指标,包括考察资源产权市场交易数量、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情况、各项产权管理制度规章执行率等;承担责任方面,可以考察管理行为指标,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情况、海洋保护区、主要河流污染物排海总量变化情况、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投诉情况等。三是考核评价要坚持经济、社会、生态相统一,注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维护,发挥好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是考核评价要准确把握生态系统完整性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关系,注重陆海协同作用。
1.2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
对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实施,可以结合不同行政级别政府之间的授权关系分别确定考核评价的主体。
对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部分海洋资源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省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部分海洋资源资产的国家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按照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考核评价;对于经法律授权,代理行使特定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的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政府,应该由自然资源部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且不同层级之间也应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价体系,每一层的上级也是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1]。
1.3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方式与数据获取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主要有3种方式:第一种是年度评估,如滩涂、湿地面积变化情况考核、无居民海岛等别与级别变化情况考核等;第二种是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考核等;第三种是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中期考核,如海洋资源资产产出能力考核、资源产权市场交易数量考核等。
考核评价的相关数据信息可通过实地勘查、近海监测网和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2],并通过对规划编制、权属登记、海域供应等主要业务的信息挖掘,完成对数据的筛选归类和关联,经过加工处理完成数据开发与融合。同时,用作考核评价的数据必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真实性和科学性。数据的权威性是指各级被考核对象提交的海洋资源资产数据需经过专业评估人员实地勘查测量并经政府权威部门认证;数据的稳定性是指海洋资源资产数据应由测量仪器测量出来的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状态的信息,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时经过过渡仍然能回到原来的存在状态,以便考核评价时可以对数据进行定量的表征;数据的真实性是指考核对象向考核主体提交的数据必须是真实通过精确计算和实地监测得出的而不是通过推导等得出的;数据的科学性是指海洋资源资产数据应符合客观事实的标准。
1.4 考核评价结果及应用
参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评机制,可以用百分制对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进行评分,并根据最终分数情况划分为4种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从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3]。结果评定方法也可以在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增加约束性指标或限制条件,如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评价考核,根据限制性目标完成情况对地方政府管理进行减分或降档;海洋污染物清理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对符合生态环境发展要求上升一个治理等级,当不科学合理的现象(如,围填海行为)出现时,考核评价直接鉴定为不合格或者降级降档;对海洋不动产登记不及时、海洋资源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不高效的考核,出现了约束条件对应的情况时,鉴定为不合格或不能参与评优等。
对于考核评价的结果,要及时向国务院上报考评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4]。并根据考核成绩实施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等奖惩方式。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更详细的奖惩评价措施,如倾斜或减少相关专项资金,批评修正期间暂缓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等。
2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现状分析
2.1 考核评价现状
当前,我国对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实施的考核评价主要集中在主张所有、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等方面,198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以来,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权益维护、资源有偿使用、产权管理、防灾减灾等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1985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污染破坏海洋环境。1989年颁布施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规范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铺设施工活动的管理。
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行使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领土安全和合法权益。1996年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宣布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对国际组织和域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海域管辖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及违法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涉及海域外来因素的海洋科研活动管理,促进海洋科研的国际沟通与协作。1997年颁布《海水水质标准》,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证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推动海洋生态动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2001年颁布《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防治海水污染,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2002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域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利用。2006年颁布《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与流转。2007年《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07年《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2008 年1月1日施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200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保护海岛生态。2010年颁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2011年颁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健全海岛保护措施,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规范工作。2017年发布《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加强对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2018年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对陆地排污口审批管理;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从地方层面看,山东、广东、浙江、福建、广西等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践探索。山东通过重点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通过产权市场化交易平台,最大程度实现海洋资源资产价值,同时,构建了海域使用金差别化征收机制,动态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广东开展了海域、无居民海岛收储管理,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建立了较完善的海岸线使用占补制度,维护了海岸线的整体生态平衡;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实施生态立岛工程,保护了海岛脆弱的生态环境。浙江完善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维护了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满足了市场主体的需求;强化了海洋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突发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福建优化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并实施了海洋污染源溯源追究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国家所有者的利益。廣西规范了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了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监管,从经济上保障了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2.2 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2.2.1 缺乏从系统的所有者角度进行考核评价
当前关于海洋资源资产的考核评价基本上都是基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实施角度出发,各部门及各地政府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进行考核评价,而不是立足于国家所有者的角度。此外,政府部门也没有系统、全面地进行海洋资源资产的宏观调控,进而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私权,忽略了海洋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整体情况[5]。
2.2.2 缺乏统一规划,各地做法不一
尽管中央及各地政府均有一些涉及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的工作,但尚缺乏统一规划与领导,实际考核评价过程、具体考核方式与手段的实施由各地方涉海管理部门具体掌握,导致各地做法不一,造成考核评价工作各自为政,不同地方之间考核的标准及内容也各异,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也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
2.2.3 相关标准设置不足,工作没有考虑全面整体情况
我国对海洋资源资产的考核仍处于探索阶段,当前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集中在实物量考核而对海洋资源资产价值量考核方面较少。同时,涉及价值量的相关标准(如,价格评估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其具体内容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价格评估标准中对海洋资源资产调查的规定过于宽泛,生态补偿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等方面设定不足)。
2.2.4 管理措施办法不注重过程把控
各地方政府往往集中精力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年度或季度考核评价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在实际海洋资源资产开发保护过程中管理力度不足,管理手段单一,对海洋资源资产开发保护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管理相对滞后,海洋资源资产的浪费现象严重,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监管大多处于事前阶段,不注重对事中行为过程及事后结果追责的监督和指导。
2.2.5 对生态与社会影响的考评有时被忽视
当前,对海洋资源资产的考核评价,往往更多注重经济效益上的提升,作为政绩成效的汇报,对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有时得不到重视,对生态和社会的影响得不到有效考核,难以发挥出海洋资源资产的全部价值,最终损害国家所有者的整体权益。
2.3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3.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然而在现实海洋资源资产开发保护中,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相混淆,界限模糊,导致产权结构混淆,主体分散、行业分化。
(1)因为产权界定模糊,各涉海管理部门实际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所有权权能,但并没有成为所有权直接代表,因此无法(同时也不愿意)站在所有者角度进行考核评价。从而导致系统的所有者角度的考核评价无法构建,同时各部门(与地方)也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选择性地实施一些考核评价方案,很难做到统一规划。
(2)行业的分割和主体的分散导致各海洋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权重叠,再加上缺乏有效协调沟通,很多管理主体往往只从自身角度来衡量本部门利益的得失,导致“多龙治海”各自为营,缺乏宏观思维和整体意识,争夺利益回报丰厚的区域进行管理,导致对海洋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存在多主体混淆和利益冲突,以及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难以衍生的管理重叠。
同时,由于主体所有权缺乏细致清晰的划分,当遇到问题亟待解决时,各部门就会互相推诿责任,而公众缺乏有效监督和反馈手段加以制止,导致“三不管”真空区的出现,造成海洋资源浪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加重。
(3)在海洋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海洋资源资产管理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生产部门的功能,而涉海企业每年所提供的经济效益直接成为主管部门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这就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在实际资源分配中优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得失,而不是充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在这样的背景下,主管单位的企业便有了外部自由生产者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也导致了政府本该发挥的规范、引导、调控资源的功能收效甚微。这种政府当局为了提高海洋资源资产的经济效益的寻租行为,不可避免地使得政府管理失灵。
此外,目前对海洋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更多集中在财务等方面。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如,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对于海洋资源环境负面的影响认识不够充分,加重了寻租问题,进一步致使政府管理失灵。
2.3.2 综合管理体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海洋管理除了涉及海域、无居民海岛的管理部门外,还涉及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如中央层面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海域资源勘查、管理、服务等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港监、海事管理、航道设施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开展海洋旅游资源的勘测审查及规范主要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工作。虽然中央政府2013年就设立了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用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但是设立以来该机构开展的实质性运作很少,各涉海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协同联系(如,海上搜救联席会议、联合维权执法),但整体协调能力依然不足。同時,海洋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也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以海洋污染为例,根据《2021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计,进入海洋的全部污染物中有80%以上来自陆地污染源[6],因此对海洋污染问题的解决需要陆、海部门的良好协作,但实际上这两类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并不是很通畅。
地方层面上,目前我国各沿海地区(除海南省外)靠海一侧尚未设置规范合理的行政区域规划,都是依照各自海洋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需求向靠海一侧扩展开发,这就形成了区域间涉及海洋开发利用的权益纠纷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各地的价值偏好不同,在根本利益上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再加上强制性法律的缺失,导致跨区域协调实施体系及机构的建设、实施和运转不尽如人意,难以保证地方政府间沟通协调与合作的有效进行。致使部门间、地方间出现各自为政[7],引起了考核评价中相关问题的产生。
3 做好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工作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海洋资源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施资产化管理
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是指根据海洋资源和资产的经济与自然的运行机理,在海洋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再生产过程中进行产权管理,建立以明确产权约束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最终形成以资源支撑资源的良好循环。
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核心要义包括最大化实现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创新海洋资源资产权力关系,探索资产最优配置效率,最佳资产经营模式,完善资金投入分配制度,做好清产核资、统一登记、监测评价等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产权关系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经济和法律等多种调控措施实现对海洋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形成强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合理诉求、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符合国家所有者考核评价的内在要求,对于提升海洋资源资产管理思维和创新管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深化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部际协调
之所以要对海洋进行综合管理不仅是因为部门职权分散导致的条块管理必须通过综合管理来克服弊端,还在于海洋资源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是一个结构完整、自主运行的综合统一体,并同时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自身特点决定的。
在我国现行海洋管理体制下,解决各部门行政区划造成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度整顿的整体作用,协调好各涉海部门;同时,各地还应在海洋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及时的交流协调机制(如,福建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积极消除各职能部门行政壁垒,配套好强有力的公权力以维护基本秩序,衔接好委托代理机制的空间规划,协调解决不同价值的冲突,防止不同地方政府由于环境、经济和资源要素的差异而形成差异化的激励机制,确保制度建设完整科学、长期有效,保证整体性治理,协调好跨行政辖区间的协作。
此外,还要注重陆海统筹,加强陆、海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同时,在加强国家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区域的正当利益,建立健全区域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并进一步落实、建立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资源资产统筹机制,提升海洋资源资产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探索多元价值权衡模式,实现跨地区的良好协同效应。
3.3 构建完备的考评体系,提升技术标准水平
①制定统一的海洋资源资产国家所有者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明确考评的管理机制、方式、要求、流程等;②深入开展考评理论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体系。
海洋资源资产价格形成机制、生态补偿、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与恢复、资源环境监测等的效果与海洋资源环境、交易标的等的价格评估、损害范围认定与鉴定评估、修复与恢复、监测等工作的实施情况密切相关。因此,还应加强上述领域的方法研究与新技术运用,健全相关的标准规范、考评机制与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工作原则,合理选择指标体系和方法,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价值实现途径。
3.4 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管理部门的约束
①明确现有制度对程序安排、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说明与要求,确保对政府行为依法进行监督。②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要求,建立严格的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海洋资源审计制度、海洋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不断强化对政府行为监管约束,并加以落实。完善官员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年度绩效考核,将考核机制落到实处。
③构建完善的全方位、多层级、网络型监督体系,包括党委、人大等多主体,并严格执行,确保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此外,要根据各地方政府间政策效果与环境,合理运用各类政策工具,实现优势互补,政策效果互惠;不断推进加强对海洋监管、政策效果评估等过程管控引导工作,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制度和方法。
3.5 鼓励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已有研究发现,从行为目的、行为责任、行为决策、行为措施、行为能力、行为缺陷等方面的分析结果看,只有当政府、社会、民众等主体合力对资源环境进行管理时,才可以产生出更明显的实际效果。
同时,资源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的外部特征,以及生产主体的边际效率与一定范围内的边际社会效率之间的内在矛盾,和在一定范围之内生产主体边际效率不为零或边际社会效率不为零的内在矛盾性也决定了政府不应是其唯一的管理主体。
应明确界定社会公众在参与相关政治进程的权力,以及针对不同事项的参与方式、程序、人员组成与遴选方式、保障、结果采纳等内容,从而合理利用群众的力量。此外,为了保证预期效果,①建立不同渠道的沟通反馈机制等闭环架构;②酌情减少登记注册限制条件,从根本上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阻力问题;③依据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制定扶持政策,如利用征收的海洋资源使用金等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④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⑤形成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
3.6 建立海洋资源资产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①建立健全海洋资源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确定海洋资源资产实物量与价值量的核算范围,确定海洋资源资产类型、资产的具体分布情况,资产所衍生出来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全面落实海洋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工作。②建立统一海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完善的海洋资源资产调查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加强各级监测平台对海洋环境、海域使用权监管、无居民海岛用途及资源转化等重点信息监管,形成一套相互衔接的信息链管理。以数据化转型整体驱动海洋资源资产市场流转、治理方式变革,通过建立统一海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每个单位资源的基本信息、责任主体的查询。③建立海洋资源信息化整合成果共享平台,运用空间大数据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方式,优化数据分析模型,通过多维度、多视角的可视化分析,增强海洋资源资产信息的服务深度,最大化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动态更新,方便责任主体时刻掌握海洋资源资产动态变化情况,为海洋资源资产考核评价体制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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