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考核评价机制
2017-01-14赵刚缪刚
赵刚+缪刚
摘 要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考核办法。并兑现奖惩,评价优劣,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 考核评价
作者简介:赵刚、缪刚,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7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条件》第4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工作考核,并兑现奖惩。通过把考评作为提高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抓手,进一步科学设置司法警察业务建设、队伍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指标,在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中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推动工作上新水平。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考核评价机制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司法警察无论在执法理念还是在工作机制方面,无论是在执法能力还是执法手段方面,都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不适应的问题:全国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检察院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不强,长期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机构、编制等问题亟待解决;司法警察组织体系、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一些单位的司法警察部门仍然停留在承担机关安全保卫等勤务工作上,警务保障水平与服务检察工作需要还有差距;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有些职责长期由检察官代行,“以检代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队伍素质与履职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专业人才缺乏、警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人才难留、人才短缺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单位的工作不够规范,突出表现在对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职责职权不够清晰明确,完善和规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和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解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提高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办案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考核办法。并兑现奖惩,评价优劣,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考核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
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开展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考评活动。要坚持把考评作为提高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激发司法警察队伍活力的重要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分类管理体系下的司法警察考评机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科学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合理设定分值权重,建立起全员参与、全面公开、全程考核的动态绩效考核机制。开发考核软件,健全网络日志,推动司法警察考评动态化、常态化。强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考评,研究制定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装备维护、办案工作区管理等规范化建设的考评细则。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以此作为奖惩、培训、任用、免职、晋衔的依据。当前,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上级检察院特别要认真总结评定编队管理示范单位的经验,研究制定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装备管理、办案工作区建设等规范化建设的考评细则,努力使考核内容全面覆盖、考核指标设置科学、考核方式实在管用,在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营造起立规范、学规范、比规范的浓厚氛围,推动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省级检察院开展全省司法警察工作考核样本分析
(一)考核方案设计
1.总体要求:
考核主体是市院法警总队,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工作,采取自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调研督导和平时考查的方式进行,并参照各警队自查情况,由市院法警总队综合评分;考核对象是直辖市所属各院法警大队;考核依据是各级法警支、大队日常上报的各种报表、综合信息及工作总结、情况反映等文字材料,并结合平时考查、调研、考核情况,平时考查以抽查、督查方式进行,抽查、督查结果,计入年底扣分范围;考核目的是对全市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情况及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原则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比时间是上年度12月26日至当年度12月25日止;评比方法是考核基本分80分,附加20分。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查相结合、支(大)队自评与总队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计分、汇总,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名次。
2.具体实施:
各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核相关准备,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院法警总队;各院要依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暂行)》相关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做好自查,并于12月14日前将自查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院法警总队;市院法警总队将在各院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各院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各院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审议,复核审议结果作为2012年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排名依据。
(二)考核评比内容
1.队伍建设及编队管理:
司法警察按“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遣、统一培训、统一考评”的要求,是否全部落实编队管理;是否有警队负责人或是否专职专任;警队司法警察配备比例按要求已达到在编人数8%。
2.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安全:
是否依法认真履行司法警察九项职责,参与办案率是否为100%,且办案无事故;是否完成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犯罪现场任务;是否完成传唤、搜查任务;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完成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完成法律文书送达任务且无差错。司法警察未履行职责或参与办案率低于50%的,不得分。
3.规范化建设:
内设功能室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建设,并由法警部门管理的,制度健全,且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配备标准,必配项目配备齐全,其中是否配备囚车;司法警察工作文书使用正常,登记齐全,且申请用警(办案工作区)均为网上流转;及时交准确上报月报表(含每月电子版、纸质);按总队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教育培训:
是否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本单位组织培训(对照计划)和开展岗位练兵全年不少于20天;。警务技能考核达标率在95%以上。
5.附加分值:
因履职认真、监督到位,及时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受到上级院通报表彰;对在履行拘传、押送、提解等法定职能的基础上,司法警察独立追逃成功或在跨区域警务协助中有突出表现受到上级警务部门肯定;对当年度获得高检院、市级领导机关、市院、区县级领导机关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加分;在市院局域网主页“检察信息”栏上发布法警工作信息动态;撰写的司法警察调研文章在国家级报刊、杂志、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高检院杂志、检察队伍专刊等媒体上发表法警工作理论研究性文章、典型经验或新闻报道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在执行警务中,因辖区内司法警察故意或过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自杀、自残等安全责任事故的;所辖司法警察失职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辖司法警察因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