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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人民主体思想再探析

2023-07-21宣岩龙

今古文创 2023年27期
关键词:阶级黑格尔市民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青年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的起始文本。马克思在追求自由民主和质疑黑格尔国家观合理性的自我思想交锋中,推陈出新地构建出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国家制度的制定者、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主体等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框架。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是新时代继续推进理论创新和社会改革实践的关键方法论,也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的关键之匙。

【关键字】《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人民主体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7-0067-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7.022

青年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理论出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脱胎于19世纪德国政府的专制统治以及德国人民主体地位沦丧的现实境遇。在《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君主立宪思想,拒斥了黑格尔从绝对精神的理论逻辑推导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头足倒置的国家观。继而在肯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分离的理念下,阐发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民主思想。虽然马克思依然遵循着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和主宾颠倒的批判逻辑,但是这对马克思摆脱哲学思辨方法解析社会现状切换至从经济学视角探析社会问题的本质提供了思想契机。对马克思《批判》的人民主体思想的再研究,是对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方法论以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活动的理论观照。

一、理论溯源: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反思

马克思从黑格尔哲学的追随者转换成黑格尔哲学的批判继承者,源于德国赤裸裸的专制现实和英法革命对青年马克思的思想认知的冲击,使得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肯定虚幻的君主立宪制和等级代议制民主等国家观产生了质疑。首先,马克思认为德国政府颁发的书报检查制度对人民精神自由具有极大的限制性,表面上该书报检查制度是对人民出版自由、写作自由的一种肯定,实则是披着自由出版的外衣控制人民出版内容的自由,严重束缚了市民社会各类思想的“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其次,马克思认为德国林木盗窃法是站位于国家某些特权阶级的立场上。一贫如洗的下层人民竟然不能自由地获取自然界的馈赠,国家和法完全沦为某些特权阶级的私人利益的工具,而对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普遍利益视若无物。最后,马克思在调查摩泽尔地区葡萄园种植者的贫困状况时发现,正是国家行政机构所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严重地干扰了葡萄园种植者的生产经营,而这些行政管理者完全否认自身政策的失败,将葡萄园种植者的贫困归因于外在的、偶然的、自然的因素。当政府行政机构抑或是官僚机构不再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时,那么人民的生存自由、精神自由何以实现呢!马克思针对这些背离人民自由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问题开始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合理性。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观察到的德国现实问题,其实质就是德国的国家与法已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这种非民主性是普鲁士政府专制主义统治的结果,它使得下层人民生存的异常艰难。因而马克思复位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国家思想,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作为个体的集合体如果单一地代表某个独立个体或团体的利益,而不为市民社会的全部个体声张和满足他们的个体需要,就不会为市民社会所接受、认可,那么市民阶级就和国家、市民阶级自身的政治活动相分离。至此马克思“关注普鲁士国家‘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的现实理性逻辑愈发凸显,促使他尝试跃出抽象思辨的问题域,进入到客观现实领域,靠近唯物主义立场。”[1]

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是人从事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的驱动力。市民阶级的特殊需要为社会的目的,而且将他人的需要视作实现个人需要的手段,市民阶级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嬗变为社会资源或私有财产的竞争关系。如此一来,诸如平等、和谐、自由交往的社会伦理观念消除在市民阶级之间的争名夺利之中。马克思则指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致使人的本质二重化,即市民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在市民社會中,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弱联系”,个体并不关心国家的存在,而是以追求私人的特殊利益为主要活动目的;在政治国家中,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强联系”,但这种“强联系”仅仅代表市民拥有表面的自由平等地位,其所内含的实质还是私有财产决定的等级差别。处于等级差别剥削下的市民阶级拥有的公民身份是虚幻的、无实效的,人们的合法权益或者民主权利依然不能被政治国家所满足。马克思是以费尔巴哈式人本主义批判逻辑来考察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所带来的后果,但是马克思驳斥了黑格尔国家观中“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2]10,即认为市民社会和家庭不是绝对观念的自我生成,国家不能产生市民社会和家庭,反之“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2]11,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思想诞生的胚芽。

二、理论出场:《批判》中人民主体思想的表现样态

青年马克思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王权(君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观中,引申出人民主体思想的理论出场。人民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人民的私人利益普遍化生成市民阶级的共同利益,但是起始于市民阶级之上的政治国家却不能代表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个“二律背反”情况的出现,是追求人民自由的马克思所不能认可和接受的。尽管马克思此时所阐述的民主思想并不是基于经济学的现实论证,但是依然能“管中窥豹”式地发现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星星之火。

在黑格尔的国家统摄市民社会的构镜中,“朕即国家”[2]35的君主主权思想是黑格尔君主立宪思想的核心,这意味着黑格尔语境中的君权是凌驾于国家和市民阶级之上。国家意志就是君主意志的任意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甚至于国家的主权完全取决于“长子继承制”下偶然的、自然的君权授受。君主在现实的人类世界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法、哲学、制度、行政机构都是君主意志的人格化,那么自然而然地人民主权也就产生于君主。马克思则完全反对将君主权神圣化和至高无上化,他认为“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2]37同时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双重主权论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才是具体现实的,而抽象的君主制不能代表国家全体且是一种形式化、个人化、虚假化的国家制度。马克思从充满窒息感的黑格尔法哲学中重新置正人民主权的地位,肯定人民主权决定国家主权的合理性,无疑是打破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神秘色彩对马克思早期民主思想萌发的束缚。

马克思建构人民主体思想的理论图景在于联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介(国家政治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国家政治制度制定和存在的目的,国家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先决条件。马克思《批判》中斥责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保障君主主权和君主权威的制度,它的存在过滤了人民民主的声音,消除了市民阶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和积极性,致使人民与属人民的政治生活相异化。“真正的民主制”并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40。国家制度的制定者决定国家的性质和形式,那么由人民创造的国家制度必定是属于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当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时,制定和实施国家制度的目的就是人民自身,人民就成了制度的目的。与此同时,人民可以利用国家制度行使国家权力,等同于人民拥有了对国家事务、法律等国家一切的最高决策权,那么国家及国家制度的存在才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当国家制度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制定的国家政治运行制度,这不仅表现为国家实体是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融合,而且彰显着“真正民主”的实现。这种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代表人民利益的民主制是明显区别于代表个人或者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的以往的君主制和贵族制。对君主利用国家政治制度遏制人民主权和自由现象的否定;肯定人民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创造者、人民通过国家制度行使属人民自身权力的构想;这无疑是马克思立志追求人民民主与自由的理论关涉。

马克思在《批判》中指出,黑格尔关于行政权的阐述不是哲学的表达,其归因于黑格尔语境中的官僚机构是君主决定的执行者、行政权是君主意志的附庸等颠倒表达。官僚机构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主义。其一,官僚阶级是国家统治阶级的代表,行政官员的任命和筛选完全取决于君主至高无上的意志,官僚阶级更是君主的私人利益的代表者和执行者,这与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无关。其二,官僚阶级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团体,它是为一定的政治团体利益或私人利益来作为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马克思认为由官僚阶级聚合而成的官僚政治翻转了内容和形式,即官僚阶级自身的形式目的替换了官僚阶级应服务市民社会的实在目的。此外,“它的等级制是知识的等级制”[2]60,知识等级的藩篱造成官僚阶级不能发挥沟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国家政策上情下达和民意下情上达的中介作用。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的管理者还必须经由行政权力机关的批准,事实上同业公会是围绕行政管理机构而存在的,是行政权的“衍生物”。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的群体组织,理应代表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但是官僚机构利用它实现国家的公共利益,实则是某些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马克思坚决驳斥了同业公会既维护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和体现政治国家的公共利益的二元悖论。由此可见,依靠官僚机构的等级制和责任制管理国家政治事务;依靠区乡组织和同业公会监管国家中间阶级(国家官员)行政管理方法,这种管理国家的方法无疑是违背人民利益的、践踏人民主体地位的不合理方法。马克思认为确立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地位必须要铲除官僚机构及官僚政治。只有消除类似官僚机构、同业公会、区乡组织这种封闭的、注重私利的机构与团体,然后由全体人民推举代表自身利益的“国家代表”,且推举的“国家代表”自觉地受全体人民的监督,才真正地实现了人民主权的行政管理。

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自然偶性的君主和贵族天然拥有立法权,而市民阶级却要通过等级要素间接地参加国家立法。因为议员与议员委任者的分离,下议院业已不能代表议员委任者的普遍利益,所以纵使国会有“下议院制度”,君主立宪国家的立法提议、过程、最终决定还是无关于普通的市民阶级。马克思在《批判》中反驳了黑格尔依照等级因素参与立法的观点,他认为“市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必须抛弃自己的等级”[2]97。按照青年马克思的民主思路,这意味着市民阶级真正实现自身参与国家立法的意义,就必须消除自身代表的私人等级所属的特殊利益。只有代表市民社会内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参加国家立法活动,代议制才不会成为既是进步的制度,又是一个“未加掩饰的矛盾”。马克思认为“选举构成现实市民社会的最根本的政治利益。”[2]150选举制度是市民阶级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扩大选举权意味着可能会有更多代表人民声音的议员参与制定有益于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这是马克思对“真正的民主制”的一种构想。马克思批判私人等级的代议制和提出普遍参与立法的观点,彰显了国家立法取决于全体人民的民主观点。

马克思在《批判》中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蕴含的有违人民主体地位的国家观,推导出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国家制度的制定者、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国家立法活动的主体等人民主体思想。这不仅是马克思对德国政治批判的起点,也是我国人民民主思想的源头活水。

三、理论观照: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何以行

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离不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理论创新成果的支持和指导,尤其是党的二十大充分肯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过去十年中国的伟大变革的引领作用。理论观照现实,理论的质态转变会促进实践的质态转变,优秀的理论创新成果对于指导具体现实的实践具有飞跃性作用。理论创新永无止境,自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持续进行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创新活动,使得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如若完成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任务,就要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马克思《批判》的人民主体思想历久弥新。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一切国家政治活动都要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当代中国理论创新活动,还是面向现代化的社会改革实践,都要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原则。人民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主力军,也是理论创新的主体。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在历史实践中证明了自身的科学性和正確性,它的优质内核正是在理论创新实践中牢牢记住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一核心要义。“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3]中国共产党进行理论创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充分做到理论创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指导人民实践的方法论原则。一言以蔽之,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坚持人民至上的方法论指导理论创新活动和社会改革实践,就能在新的赶考之路上行稳致远。“坚持人民至上经验是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必然要求。”[4]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行在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地管理国家事务;必须坚持为了人民的共同利益进行社会改革。

参考文献:

[1]成龙,程丙.人民主体的价值向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场逻辑释义[J].社会科学战线,2020,(05):1-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11.

[4]万光侠.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坚持人民至上经验的生成逻辑[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2,(08),42-49.

作者简介:

宣岩龙,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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