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拘押类法律词语类聚研究
2023-07-20喻琴
喻琴
【摘要】《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是明代嘉靖年间发生在四川各地以钱粮案为主的一部司法档案,共收录了98个案件。本文选取了前40个司法案例,从语义场的角度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词语进行简单的归类,并就“拘押”类的法律词语从历时的角度对其词义以及来源进行探析,力图对这一类法律词语有所认识。
【关键词】《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拘押;法律词语;来源
【中图分类号】H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5-0115-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5.038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档案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如对《南部档案》《清代巴县司法档案》的研究。而对《四川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目前仅见吴艳红、姜永琳的《布政司与明代司法——以明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2016)和吴艳红的《〈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与明代法律史研究》(2017),二者都是从律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未涉及法律词汇。对于法律词语这种跨学科的研究,在学术界也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目前还没有针对法律词语研究的专著,但已有相当数量的学位论文,如从专书的角度出发,结合语义场、构词等方面对法律词语进行分析研究的《〈折狱龟鉴〉法律词语研究》(2016)、《〈覆翁集刑名〉法律词语研究》(2021)等;还有将法律词语研究与认知语言学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汉语法律词语的认知研究——以刑事法律为例》(2019),以及将古今汉语辞书中法律词语的釋义进行对比分析研究的《古今汉语辞书法律词语释义对比研究》(2012)。因此,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将结合语义场、词义考释、来源等方面对《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中的“拘押”类法律词语进行简单的探析。
一、《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介绍
(一)《四川地方司法档案》基本面貌
《四川地方司法档案》是以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发生在四川各地的钱粮案为主的一部司法档案,编录作者不详,现收录于杨一凡、徐立志等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中。共收录了成都府、重庆府、叙州府、潼川州、夔州府、保宁府、威远县、犍为县等四川各地的98个司法案件,除了钱粮案以外,还包括少量的“公事失错”“争产”“衙门杂役被害”等案件。除残缺的18个司法案件外,其余的80个司法案件正文主要都是由“问得”“议得”“照出”三个部分组成,“问得”部分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身份等进行说明,再以“状招”引出其犯罪的前后经过。“议得”主要引出对法律条文的介绍以及根据法律条文来给犯罪者定刑。“照出”主要引出与本案以及本案人员有关的问题,首先说明的是涉案人员的诉讼费用,其次是交代赎罪银的数量。对该司法档案法律词语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们了解明代法律词汇的基本面貌。
(二)语料选取
本文仅选取前40个案例进行分析,在40个司法案例中,关于司法文书的呈送机构,具体列表如下:
司法档案因其特殊性,为研究法律词语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在这40个案例中,法律词语也涉及多个方面,如法律条文、审讯、拘押等。现从语义场的角度将其进行简单的分类,并摘录部分相关法律词语如下:
同时,由于分类较多,无法一一按其分类进行分析研究,因此本文仅对“拘押”类法律词语进行探析。
二、拘押类法律词语研究
结合《中国古代法学辞典》《汉语大词典》以及法律词语的使用频率,在40个案例中,“拘押类”法律词语主要有以下20个:拘、押、解、行拘、拘拿、関提、解赴、提解、领解、长解、押解、佥解、转解、起解、管押、解发、押发、解审、收管、申解。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词语当中,既包括了单音词、复音词,又包括了短语。下面将对这些法律词语进行解释说明,其中部分词不展开分析,仅在后文用表格加以呈现。
(一)单音词
1.拘
蒙将舜云并拘杨珂到州,审出前情,将舜云等取问罪犯。(案例二十一)
《说文·句部》:“拘,止也。从句、从手,句亦声。”段玉裁注:“手句者,以手止之也。”本义为制止、阻止。后引申为“拘捕、扣押”义,如《书·酒诰》:“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2.押
蒙府照会,行委经历陆亲仁公同老人田佑、管庄把事王守顺押同原、被告人等前去汉鬼鼻。(案例十九)
《玉篇·手部》:“押,署也。”《字汇·手部》:“押,签署文字也。”即“押”的本义为签署,在公文、契约上签字或画符号作为凭信。引申为名词,作为凭信而在公文、契约上所签的名字或所画的符号,进一步引申为抵押、典当,再由抵押义引申为拘禁义,拘禁义进一步引申为押送、解送。如《老残游记》第二十回:“将许、吴二人都用绳子缚了,陶三押着解到历城县衙门口来。”
3.解
牌行本州岛,将未到犯人何舜云、任杨珂各正身到官枷杻,差人解司,以凭查究完纳,给批销号施行。(案例二十一)
《说文·角部》:“解,判也。从刀判牛角。一曰:解廌,兽也。”本义为用刀分割动物或人,音jiě,这与“押送”义毫无关联。经过查阅资料可知,《广韵·卦韵》:“解,闻上也。”指古代下级向上级行文报告,音jiè。唐宋时期,演变为“举进士者由地方推荐发送入京”,如《新唐书·令狐楚传》:“滈未尝举进士,而妄言已解,使天下谓无解及第,不已罔乎?”又由推荐发送义进一步引申为押送财物或犯人义。如《儒林外史》第三十四回:“我们是四川解饷进京的。”
(二)复合词
1.拘拿
批:依拟行查,拘拿审究明的招详,缴。(案例二十七)
由上文可知,“拘”为拘捕义。《正字通·手部》:“拿,俗拏字。”“拿”为“拏”的后起字。本义为用手取,进一步引申为逮捕、捉拿义。如《三国演义》第六十六回:“操连夜点起甲兵三千,围住伏完私宅,老幼并皆拿下。”可见,“拘”与“拿”都有拘捕、捉拿义,二者构成一个并列复合词。“拘拿”即指“逮捕,捉拿”。
2.関提
行提李现拱等壹干解州,再肆审究,中间紧关人犯,系隔别衙门関提不到,系干重典,有碍招详。(案例七)
関,同“关”。《玉篇·门部》:“関,关的俗字。”《说文·门部》:“关,以木横持门户也。”其本义为门闩。“关”又可表示古代官府之间行文询事或提取罪犯。如《魏书·卢同传》:“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関提”即“关提”。《汉语大词典》:“関提,行文逮捕罪犯。”《中国古代法学辞典》:“関提,关照捉拿。即甲地案犯逃亡乙地时,甲地官府照会乙地官府,请其逮捕逃犯并送往甲地。”如明阮大铖《燕子笺·伪缉》:“还要在霍都梁原籍,関提勾当。”“関提”又可作名词,表示为追捕逃犯发到各地的公文,如《儒林外史》第四十五回:“现今无为洲有関提在此,你说不曾到过,你且拿去自己看。”
3.起解
仰府即便转行所属州县,将一应起解各边、腹仓粮务要严并各管押官吏上紧督催,各解赴仓完掣通关,具结申缴。(案例十二)
“起解”本指地方政府将钱、粮等物解送上级政府。如宋吴自牧《梦粱录·监当诸局》:“造会纸局,在赤山湖滨。先造于徽城,次成都,以‘蜀纸起解。”又引申为押送犯人上路,如《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八:“狱中取出李三解府,系是杀人重犯,上了镣肘,戴了木枷,跪在庭下,专听点名起解。”
4.佥解
拘妻佥解发遣,招达兵部知会。(案例九)
“佥解”指受签解送,负责解送。清黄六鸿《福惠全书·钱榖·严管解》:“如起解钱粮,分厘皆关国帑,务须择殷实老成胥役佥解。”《说文·亼部》:“佥,皆也。從亼、从吅、从从。《虞书》曰:佥曰伯夷。”本义为皆、都。“佥”当同“签”,“签”指签牌,旧时官衙中常用作拘捕犯人的凭证。因此,“佥解”为“签解”,指持签牌押送,如《初刻拍案惊奇》卷二:“那姚乙定了卫所,发去充军,拘妻签解。”
5.行拘
具情告县,准差问结快手杨立行拘。威将熊宣、熊谕锁项。要行送官。(案例六)
《汉语大词典》:“行拘,行牌拘拿。”清褚人获《坚瓠续集·李太守烛奸》:“至三日,果有人来问前日妇人首夫事,状已准,何不行拘?”《汉语大字典》:“行,旧时官吏署‘行字于文案纸尾,表示照准施行。”引申为“向下签发公文或命令”,如宋俞文豹《吹剑四录》:“(船工)遂告之官,太守吴鹤林泳申朝廷,行下浙东提刑司,追逮二十七人。”因此,“行拘”中的“行”即指向下签发公文或命令,行牌拘拿即下命令拘捕。
(三)短语
1.转解
本县给文,差林赴府倒文,转解布政司。(案例十二)
“转解”指转相押送。《明律·仓库·转解官物》:“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
2.收管
世才等行盗竹梯壹把收存备照。通取实收收管,领状缴报。(案例三十四)
“收管”本为收押看管。唐范摅《云溪友议》卷十一:“强说天堂难到,又言地狱常开。并付江神收管,波中便是泉台。”又特指古代妇女轻罪可不监禁,只交给亲属收容管制。如《明律·刑律·断狱·妇人犯罪》:“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3.解审
蒙府行提枢人卷解府,发仰成都县问招,连人解审。(案例二十六)
《汉语大词典》:“解审,解送审讯。”《中国古代法学辞典》:“解审,重要或可疑案犯,押解到上级官府或最高机关进行复审。”如明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二》:“双方未服,争讼求胜,自巡抚中丞,直指使者,藩臬之长,守巡二道,隔邻监司,纷然批行解审。”
综上所述,现将《四川地方司法档案》前四十个司法案例中涉及的拘押类法律词语词义总结如下:
三、拘押类法律词语的来源
法律词语也如其他词一样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不同时期的法律词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大约可以追溯到夏朝。随着朝代的更迭,新时代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总是会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中的“拘押”类法律词语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来自上古、中古时期法律词语的沿用。如“拘”表示“拘捕、扣押”义,早在西周时期的《书·酒诰》中便有记录。“管押”“押发”“申解”等在中古时期便在使用。
二是由于汉语双音化的趋势,一部分稳定的法律词作为构词成分,与其他词或语素组成新词。如,“解”作为一个稳定的法律词,其作为构词成分组成的复音词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同时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新词也在不断地出现,如“関提”。
四、结语
本文从《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中选取了前40个案例作为本文的语料,从语义场的角度,对“拘押”类法律词语进行了简单的类聚研究,主要从历时的角度对所涉及的法律词语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其来源进行简单的探析。虽然上文着重从拘押类这一个类义场进行了讨论,但这仅仅是一小部分,真正系统地对《四川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努力,除了对法律词汇的研究,还有对该司法档案的校注整理,都需要之后更进一步地探析与研究。
参考文献:
[1]杨一凡,徐立志等.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许慎撰,徐铉校订.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08.
[3]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词典[Z].上海:上海大词典出版社,2011.
[4]高潮,马建石.中国古代法学辞典[Z].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
[5]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Z].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0.
[6]吴艳红.《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与明代法律史研究[J].明史研究,2017,(00):111-128.
[7]吴艳红,姜永琳.布政司与明代司法——以明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53(04):111-12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