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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秦汉语“刍”意义用法的演变

2023-07-20张焕

今古文创 2023年25期

【摘要】“刍”字是汉语中非常重要的词,无论是从语法功能还是语义功能来看,都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意义和用法也不尽相同。将甲骨卜辞中的“刍”字和先秦文献中“刍”字的用法进行比较,意在探究“刍”字意义用法的演变规律。

【关键词】刍;甲骨卜辞;先秦文献;用法比较

【中图分类号】H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5-0106-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5.035

“刍”字,甲骨文作“  ”。最初唐兰先生将其释为“若”,后罗振玉先生认为其从又持断艹,释其为刍。[1]王国维,唐兰都认为此字释“刍”不误,后学界普遍将其释为“刍”。“刍”为会意字,从又(手),从艹,作人手断草形。李学勤先生认为“刍字本义为拔草,引申为割草。”[2]赵诚先生认为“刍”本义是打草,商代多用手打草喂养牲畜,后引申为牲畜之意。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字形结构,还是学者对其字的解释来看,此字本义释为拔草、割草意最为恰当,而在甲骨卜辞和先秦文献中,其意义用法也有着各自的特点。

一、甲骨文中“刍”的用法

据统计,“刍”字在甲骨卜辞中使用了130多次,从词性的角度来看,可将其在甲骨卜辞中的用法分为动词和名词两大类。作动词时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意义的争议点在于是刈草义还是放牧义;第二种意义的争议点在于是喜悦义还是祸患义。作名词时,虽有部分意义已经能够确定此字可释为刍草奴隶之意,但仍然有大部分卜辞无法明确判定其意义是刍草还是刍草奴隶。下文在考察甲骨卜辞中“刍”的用法时,主要从句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来分析“刍”字的用法。因“刍”字本义为动词,在这里首先考察其动词义。“刍”在卜辞中作动词时第一种用法常见于“(某)刍于某” 句式,从句法结构上来看,这种句式中“某刍”组成主谓结构,“于某”做状语,“于”后加处所短语,指从事“刍”这一活动的地点。从语义结构上看,于省吾先生认为句中的“刍”可作刈草之义。钟柏生先生认为这里的“刍”当为“采刍”之义;赵诚先生认为这里指殷人将牲畜赶去吃草,将其理解为放牧之意。王宇信、杨升南先生与赵诚先生的意见基本相同,认为“‘刍为动词,辞意为命令某人到某地主管刍牧之事。”[3]那么,这里的“刍”在卜辞中究竟有哪些具体的用法,且看辞例。

(1)刍于?。(《合集》109)

(2)庚辰卜,刍于韦。(《合集》110)

(3) 雝刍于雇。(《合集》150正)

(4)贞:弓刍于悖。(《合集》151正)

(5)庚辰卜,宾贞,朕刍于斗。/贞,朕刍于丘索。(《合集》152正)

(6)戊戌卜:雀人刍于教。(《合集》20500)

由上辞例可以看出,“刍”字前可以是具体的某个人,例如《合集》152、20500占卜朕、雀这样的贵族之人于某地从事刍这一活动,也可以是某一地名,例如《合集》150、151等,这时,“刍”字前的地名应该理解为某地之人,即占卜调配某地之人去某地从事刍这一活动。此外,“刍”字前面的施事主语有时可以省略,即直接占卜去某地从事“刍”这一活动,例如《合集》109、110等。“于刍”的地点有?、韦、丘索、教、斗等地。单从词义来看,不管是刈草之义还是放牧之义,似乎都能说得通。那么,在这里究竟释为何义更为妥当?可以从同版其他卜辞寻找各个占卜事件的关系。首先,《合集》9504,本版与从事刍这一活动有关的卜辞为“丙申卜,贞:乎见、   、□刍,弗其离。”“离”用作动词时表示获禽之意,说明这条卜辞应该是在占卜田猎之事。同版卜辞中,除在丙申日占卜“刍”这一活动外,还分别在丙午日和丙辰日占卜了受年、田猎两项活动。在同一个月的丙日连续占卜了三次不同的事件,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占卜,说明“刍”这一活动与受年、田猎有一定的关系。此外,卜辞中有“乎牧于朕刍”(《合集》148),说明商王已经有了从事“刍”这一活动的专门场地,同时还会让一些官员去这些场地视察,再结合郭旭东《从甲骨文字“刍”“牧”论及商代的经济生活》提到“商代虽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但是畜牧业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在这一时期,商王和贵族大将也要参与放牧。”[4]甲骨文中分布着大量的商王、雀从事田猎活动的卜辞都可以说明“刍”这一活动与田猎的關系非常密切。故这里将“刍”字理解为“放牧”更为合适。卜辞中除“(某)刍于某”句式外,还有“于敦大刍”(《合集》 11406),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应为刈草之义,这里自不必多说。

“刍”在卜辞中作动词时第二种用法常见“父乙刍王”“丁不刍我”“不刍”等句子中,基本结构为“(某人)+刍/不刍(某人)”。其中“刍”字前一般为现世之人,“刍”字后一般指已故之人。在这种句式中,“刍”字,在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为喜悦、保佑之义;例如赵诚先生认为“‘父乙大刍于王(《合集》2220),是将人世间的子孙后代当作牲畜,在这表保佑子孙之义。”[5]另一种为祸害,不好之义,郭旭东先生则认为“丁不刍我”应该是殷人占问父乙是否对商王有什么不利,是否会给商王带来什么祸患,故进行卜问。陈剑先生同意其观点,认为此句式的“刍”必定是不好的动词,可读为“诛”。这种句式中的“刍”主要用法如下:

(7)□□〔卜〕,贞……父乙大刍于王。(《合集》2220)

(8)丁亥,子卜,丁来,萑刍我。(《合集》21527)

(9)□丑,子卜……不刍。(《合集》21529)

(10)丙戌,子卜,宾(贞):丁不刍我。(《合集》21727)

由辞例可知,“刍”字前主要有父乙、丁两位主要人物。关于这两个人物的卜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向父乙、丁举行祭祀仪式,例如《合集》294:“□丑卜,宾贞:□三百羌于丁。”《合集》130 :“贞:翌乙未呼子渔?于父乙。”另一类为占卜父乙、丁是否会带来灾祸。例如:“且丁王”(《合集》775);“辛酉,宾贞:父乙王”(《合集》2227)。无论是从句式结构还是语义结构来看,这里的“刍”都不应该是祭祀之义。《合集》21727中,丙戌日占卜了两件事,其辞例如下:“丙戌,子卜,鼎(贞):丁不刍我。/丙戌,子卜,宾(贞):我亡乍(忧)。”可知在这一天,同时占卜了“丁不刍我”和“我亡乍(忧)”之事,也进一步说明了“刍”字应该与灾祸之意有关。

“刍”作名词时,卜辞中对此字意义的解释众说纷纭,裘锡圭、蔡哲茂两位先生认为卜辞里的“刍” 多指牲畜打草的奴隶,魏慈德先生认为“刍”字有时也指刍草,如卜辞中有“竞刍,十一月,来。”(《合集》106),指在十一月带来刍草。卜辞中,根据“刍”字句法位置,可以将卜辞中“刍”的用法分为主语、宾语两大类。“刍”作宾语时,与前面动词或者介词组成动宾短语或者介宾短语,卜辞如下:

(11)己丑卜,?贞:即以刍,其五百隹六。(《合集》93)

(12)甲辰卜,亘贞:今三月光呼来。王(占)曰:“其乎(呼)来,气至,隹乙。”旬?(又)二日乙卯允?(有)来自光,以羌刍五十。(《合集》94)

(13)贞:  率以刍。(《合集》95)

(14)……允叶率以冎刍。(《合集》97)

(15)〔卜〕,争(贞):羽以牧刍十。(《合集》409)

“以”有带来之义,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从某地带来刍。可以看出,刍的来源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商王派遣专门的官员统一调配,如《合集》93、97等;一种为外族供奉或者战争所得,例如《合集》94占卜从羌地带来50刍,羌与商王朝经常发生战争,这里刍的获得方式应该为战争所得。除刍的来源地不同外,带来刍的数量也多有差异,在《合集》409中,带来刍的数量为十,《合集》94从羌带来了50刍,而到了《合集》93中则占卜带来506刍,造成差异如此之大的原因应该是所用刍的目的不同。

卜辞中,“刍”字作宾语,表带来之意的还有来刍,辞例如下:

(16)戊子〔卜,王(贞)〕:来竞刍。十一月。(《合集》106)

《合集》106,王在十一月亲自占卜从竞地来刍之事,说明商王对此事非常重视。

与以刍、来刍辞例相当,取刍辞例中常见取某刍/乎取某刍/某人取某刍句式。

(17)庚申卜,乎(呼)取刍。(《合集》117)

(18)乎(呼)取生刍乌。(《合集》116)

“取”,是商王朝中央为了自己的需要,向所属的诸侯和方国索取人财物等。取刍的地方各有差异,很少重合,说明了刍的分布非常广泛,同时商王对属地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合集》116、117中“呼”字,可以看出在调配某地的刍时,属地对商王要绝对服从。

“刍”当名词除作宾语外,也可作主语,这时,“刍”可译为刍工之人。这个意义也是在甲骨卜辞中少有争议。卜辞中主要记载刍入,刍进贡,刍逃跑之事。

(19)贞:弗其?工刍。四月。(《合集》127)

(20)贞:刍不其?。(《合集》131)

(21)丁丑,余卜,刍咎。(《合集》21562)

由上可以看出,甲骨卜辞中的“刍”从词性功能上看,主要作名词、动词,从语义功能上看,作动词时,有放牧、带来忧祸、灾害之义,作名词时,可作主语也可作宾语,其意义可理解为刍草奴隶。

二、先秦时期“刍”的用法

与甲骨文时期“刍”字的用法相比,先秦时期的“刍”字意义和用法较多,使用范围也有所不同。从词性角度考察,先秦时期“刍”字的用法也有名词、动词之分。

先秦时期“刍”作动词时也主要承担两种意义。现举例说明:

(22)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樵树,不采艺。(《左传·昭公六年》)

(23)刍荛者异于他日,敢请之。(《左传·昭公十三年》)

(24)《诗》云:“先民有言,询于刍荛。”(《礼记》)

由句意可知,例(22)、(23)、(24)中的“刍”字都为动词割草意,这个意义也是“刍”的本义。先秦文献中,这种意义的“刍”字后一般加固定词,例如刍牧、刍荛,“刍”与“牧”“荛”连用时,两字都为动词,但二者在句子中的成分各有不同。“刍”与“牧”连用时,构成并列短语,“刍牧”可译为割草、放牧。“刍”与“荛”连用时,后一般加“者”,与刍荛两字构成“者字”结构,人们知道“者字”结构中,“者”字前面的词一般为动词、动词性词组、形容词、主谓短语。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刍、荛二字虽都为动词,但整个结构为名词性词组,“刍荛者”在这里指刈草、砍柴之人。“刍”字作动词时,除割草意外,还可理解为用草喂牲口之意。这个时候,后一般与代词“之”搭配,构成动宾短语。

与甲骨文时期“刍”字多用名词相同,先秦时期,“刍”字作名词时,承担的意义较多,用法也比作动词时更为广泛。现举例说明先秦时期,刍作名词时的主要用法。

(25)曹伯负刍卒于师。(《左传·襄公十八年》)

(26)二十九年,春,介葛卢来朝,舍于昌衍之上。公在会,馈之刍、米,礼也。(《左传·僖公二十九年》)

(27)是月也,命四监大合百县之秩刍,以养牺牲。(《礼记》)

(28)今有受人之牛羊而为之牧之者,则必为之求牧与刍矣。(《孟子》)

(29)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

根据具体句意可知,刍在先秦文献中作名词时,各个词义的发展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前文已经知道,“刍”字的本义为动词,刈草之义,这也是它的基本义项,在先秦文献中,作名词的“刍”所承担的义项,由基本义刈草引申为干草、草料,又引申为吃草的牲口,谷类的茎秆。而刍狗、重要人物“负刍”则是由刈草的之人发展而来,刍狗则是古人牲畜由于祭祀的物品,所以就引申了用草束成的像狗一样用于祭祀的物品。可以看出,先秦时期“刍”字各个意义之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刍与各个词之间的联系性也更加明显。

三、甲骨文时期的“刍”和先秦时期“刍”用法比较

由以上可以看出,发现“刍”字在不同时期其意义和用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着些许的不同。从相同之处来看,“刍”的意义和用法比较广泛,不同时期既可以作名词又可以作动词,作名词时,无论是在意义上还是用法上较为常见,作动词时,出现的次数相对较少。在甲骨卜辞中所用的词义“割草”“刈草之人”“某一类人”在先秦文献中仍然適用,而“刍”字在不同时期的用法也有所不同,先秦时期“刍”字词义较多,甲骨卜辞中承担的词义相对较少,各个意义之间用法较为模糊,由此造成了各个意义之间互相勾连的境况。从具体意义来说,甲骨卜辞中,“刍”字作动词,意为“刈草”义时相对较少,用于“放牧”之义时较多,此外也可指对某人“产生祸患、灾害”之义,而在先秦文献中的动词则主要用其本义“刈草”,不再表示动词祸患、灾害之义。作名词时,甲骨文时期用于草料之义在先秦时期仍然保留,但是甲骨文时期作刈草奴隶这一类人时,在先秦时期虽还在指某一类人,但这个时期这一类人已经不再是被人随意支配的奴隶而是有了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同时,先秦时期,在以草料为基本义的基础之上,又发展了刍狗、谷类植物的茎秆等各项意义。

从甲骨卜辞到先秦文献,“刍”的意义总体上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甲骨卜辞中,人们使用“刍”字主要用来占卜商王和商王朝贵族相关的事宜,这一时期“刍”字的使用范围也就比较小,而到了先秦文献中,“刍”已经广泛使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刍”便需要承担更多的词义来满足人们交际的需要。

此外,语言内部结构的调节,也是词义发展变化的另一个主要的原因,词的内部调节的总的趋势是由单音节向复音节转化。在甲骨卜辞中,“刍”字在卜辞中一般以单音节为主,往往单独出现,这也使得“刍”字的意义在卜辞中的产生了很大的歧义,但在先秦文献中,“刍”字单独出现的频率较少,他往往与其他词结合以复音词的形式出现,当然这一时期“刍”在语境中的意义也更加具体。

参考文献:

[1]李学勤.字源[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54.

[2]裘锡圭.裘锡圭学术文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23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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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旭东.从甲骨文字“刍”“牧”论及商代的经济生活[J].华夏考古,2009,(01):144-152.

[5]王建军,戚耀斐.卜辞所见“刍”“牧”及相关问题研究[J].殷都学刊,2021,(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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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邬可晶.“刍、若”补释[J].古文字研究,2018,(06):274-280.

[8]郭文静.读契札记——甲骨文“刍”字补说[C].中国文字博物馆集刊,2021:96-101.

作者简介:

张焕,女,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