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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2023-07-15穆赤云登嘉措张静

西藏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西藏文化遗产中华民族

穆赤·云登嘉措,张静

2022年11月29日,我国申报的“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专门作出重要指示:“‘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弘扬中国茶文化很有意义。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深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1)《习近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 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人民日报》2022年12月13日,第1版。截至目前,我国共有43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其中,藏戏、《格萨尔》、藏医药浴法荣列其中,充分显示了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彰显了我国为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作出的卓越贡献。

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千百年来,居住在青藏高原上的各族群众,在适应独特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创造出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满足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所需,也发挥了为人们提供精神文化的作用,深深地融入到西藏各族群众的血脉中,成为藏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是2003年才被引介到我国,但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方式对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取得了很大成就,最终在2009年形成了拥有4.5亿字、298部省卷(450册)、号称“中国民间文艺的万里长城”的《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涵盖绘画、舞蹈、音乐、文学等各个方面,具有项目多、种类杂、分布广等特点。(2)马宁:《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及其保护》,《西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9—12页。其中3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05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61项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见表1),共有9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反映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和艺术的最高成就,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资源。

表1: 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文化是我国56个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各族群众的共同历史记忆,源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在世世代代的传承延续中不断沉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多样性意义重大,非遗保护在我国具有强烈的内生性需求。(3)周和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探索》,《求是》2010年第4期,第44—46页。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印记和文化表达。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凝聚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正是各族群众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进行文化交流,才最终形成了团结友爱、和谐平等的价值观念。保护和弘扬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构多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胡兆义、林继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新思路》,《西藏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第102—108页。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保护”是申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保护构成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体系。我国不断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科学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文化利益、非遗地区群众的公共利益以及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利益。(5)房琦:《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视角》,《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3期,第9—12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项目名录、传承和传播等保护保存的相关重要法律制度,强化了政府的行政保护义务,针对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给予特殊保护政策,为民族地区非遗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精神指引下,各地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完善保护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设定保护的规则机制、司法救济途径,规范和引导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的组织。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精神,赋予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通过法益保护有效平衡地域差异,平衡开发与保护中的文化利益和经济利益,对文化利益进行优先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6)鲁幽、周安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路径》,《知识产权》2017年第2期,第64—69页。有效传承和反映本民族和地区的社会风俗、传统习惯、民族心理和情感,因地制宜制定保护法规政策,畅通参与方式和路径,提供表达权利诉求和参与非遗决策的方法与路径,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文化的有效传承意义重大。

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西藏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项目评审认定、推荐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等方面的职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建立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民族地区立法工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和保障。20世纪90年代初,西藏自治区就开启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先后颁布《文物保护管理体例》《寺庙文物管理暂行条例》等。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西藏自治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西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各省份尤其是少数民族省份在保护理念、保护措施上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初步调查、起草条款、梳理修改、完善补充四个步骤,于2014年6月正式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这是西藏实施的第一部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行政法规,也是全国第14个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标志着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法律保护的全新阶段。2015年,《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继出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西藏非遗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

2020年,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这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更强调事物的动态联系性。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西藏非遗法律保护体系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发展阶段。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我们确认和划分了西藏非遗的诸多类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只保护该遗产的一个类型特征,过滤掉它具有的其他遗产类型的特征,这就需要对遗产保护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每个遗产具有的类型特性,实施系统性管理,由此,基于类型而形成的西藏非遗保护管理部门“各自为阵”的管理状态也应以系统观念为指导进行相应调整。2020年西藏自治区颁布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对于支持、传承和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是对西藏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一次创新,该条例与《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一同支撑起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

(二)非遗法律保护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保护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为指导,全面强化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制度建设。特别是《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所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是依据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立足于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定位,注重保护模式的科学性以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经费投入、队伍建设、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传承人的动态管理、传播和生产性保护方面,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传承和利用作出详细规定,突出了法规的操作性,保护手段彰显了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活”的特质。其具有以下亮点:一是再次强化了各级政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义务。二是首次提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和边境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三是为社会资金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打开了方便之门。四是首次在政府政策层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理出版工作。五是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细致的惩治措施。这些创新对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通过不断传承保护外,更应积极构建高效的法律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等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在法律保护上获得实质性突破。

(一)借鉴兄弟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保障民族语言和文字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历史文物保护等作出规定。《著作权法》明确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出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意见,并对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民族古籍保护等作出专门报告或保护请示。在省级层面,2000年,云南省出台首个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条例,提出保护和抢救并重原则,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区认定程序,明确以政府保护为主的保护模式,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先河,也为国家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其后,广西、湖北、四川等地陆续出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条例,浙江、河南等地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也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了规定。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层面科学立法进程,构建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位阶的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本位性和公共物品的属性,因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运用公权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最合适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保护资源的均衡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从公法层面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界限,有效解决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范围不明确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规定,有效限制部分通过歪曲、贬损等方式阻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过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和产品进行有效保护。实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化,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行政措施来加强行政保障制度建设,同时实现行政保护和私权保护的有效衔接,如规定行政帮助、行政奖励等,有效规范和强化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行政职权和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期限上具有长期性,可以采取的保护思路包括建立登记制度,确立物权上的登记对抗效力。在具体管理措施上,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由政府专门机关建立相关级别标准认定办法。

(三)从知识产权视角探索设立相关保护机制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群体、社区和个人,法律上的这些群体、社区和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私人利益直接体现为民事权利。公法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静态保护,在经济效益方面缺乏相关激励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学、民族、社会等价值结合现代传播方式和先进科学创新技术进行开发利用,这将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有益补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的实践作品,文化活动场所运营获取的经济利益,这些权益可以由个人保护而直接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以创造性活动为基础,非遗知识产权的产生和确认遵循知识产权认定的一般规则。(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7页。探索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设定相关利益激励机制和版权保护规定,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利益保障,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平衡,最终实现公平分配原则下对非物质遗产私法有效保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补偿机制

保持非遗在民众土壤中的旺盛生命状态,是非遗保护的最高境界。(8)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第105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性决定了在保护中要做到开发与保护并存,充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性和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的发展和传承依赖于传承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动态性,在历史长河中能够始终保持生命力在于其不断同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进行交流融合,不断变革发展和与时俱进。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不能忽视其独特性,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孤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重要文化遗产,肩负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使命,传承人通过自身的表演、讲述、朗诵及其他传承活动延续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中进行动态保护,赋予其新的时代价值和文化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但在主体的适用上,该规定仅限于单位作为使用主体的情形,并未对民族地区反馈和补偿机制作出规定。民族地区群众为历史文化发展传承和生态文明发展维护作出了积极的创造和艰辛的付出,为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以牺牲发展利益为代价。保护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遵守生态伦理道德、实现代际公平的体现,维护创造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对劳动者知识成果的尊重,也符合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9)李华明、李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主体权利保护机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04—110页。西藏地方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明确传承人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益的权利保护思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中,应对民族地区群众给予生态补偿反馈,这些对于实现更深层次的民族平等,促进西藏地区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和繁荣都有着现实且深远的意义。

(五)维护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提升文化自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强化中华民族历史共同体认知,激发人们对于伟大历史的认同。民族文化是维系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基础,是民族得以发展和存续的前提。中华民族追求团结和谐统一的文化基因滋养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一部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中华民族多元发展的历史,是一部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认同史。共同的历史文化记忆不仅体现在生活和心理层面,随着历史演进和发展而留下的各种生活和文化密码,更是唤醒了民族的共同记忆。培养文化认同应深入了解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的历史,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历史文化遗产是古代各民族长期发展所形成的文化和遗迹,也是古代各民族集体智慧的集中反映。要不断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有效传承历史文化记忆,不断发掘西藏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行文化创新和传承发展。要坚持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用传统文化基因滋养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绵延发展,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现代科学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相较于现代社会的高度市场化和社会的流动性,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探索保护路径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当务之急。西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准则、形成西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保护环境、完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实现惠益保护机制、实现代际公平等视角全面推进保护和传承工作,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不断规范,最终实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可持续的保护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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